(仓发) 权利哲学史(欧诺弥亚译丛·权利丛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美]加里·B. 赫伯特(Gary B. Herbert)/978756759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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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 加里·B. 赫伯特(Gary B. Herbert,1941- ),1972年毕业于宾夕法尼亚大学,之后任教于新奥尔良的洛约拉大学(Loyola University)哲学系,2011年退休,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和哲学史,特别是权利和人权问题,长期担任《人权评论》(Human Rights Review)总编。著有《权利哲学史》、《托马斯·霍布斯:科学与道德智慧的统一》等。
译者 黄涛,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研究,著有《自由、权利与共同体——德国观念论的法权演绎学说》等,译有《黑格尔的伦理思想》、《费希特和康德论自由、权利和法律》、《从德性到自由——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讲疏》等。
译者 王涛,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译有《论财产权:约翰·洛克和他的对手》、《自然法、自然法则、自然权利:观念史中的连续与中断》、《边沁的现代国家理论》等。
精彩摘要
译 后 记
一
众所周知,权利是现代法学和现代政治学的一个具有奠基性意义的概念。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现代法学和政治学的发展围绕权利概念和原则而展开。如今,我们不仅用权利表达对个体人格的关切,也用它来表达共同体的昌明。权利已然成为我们审查现代政治社会发展的基本尺度,它与自由、民主、平等这些基本的现代社会价值紧密关联在一起。当然,权利概念以及相关问题并不局限于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视野。实际上,权利的概念和原则同样是哲学、伦理学、历史学、宗教学等各个领域关注的重要议题,因为,究其根本,权利表征了人类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后的一种基本的生活方式。
19世纪晚期,中国社会开始熟悉权利概念表达的个体性原则,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对于个体幸福生活的承诺,并逐渐接纳权利概念。但对权利一词有更现实和深刻的感觉,却是近40年来的事情。伴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开始以及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权利的生活即便不是美好生活本身,也是美好生活的前提条件。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在那个迄今仍然为知识人怀念的年代里,权利的概念伴随着我们对于个体性原则的感受而产生,并成为当代中国法理学发展中的一个核心范畴。
当代中国人对于权利的概念和原则的认识,并非一开始就非常清晰,最初它表达的是某种情绪,一种想要在集体主义的束缚中摆脱出来,寻求个体自由和解放的情绪。这种情绪曾一度带来了巨大的力量,也引发了激烈争论,此后至今,我们才开始慢慢地探究,在这种个体性的情绪中究竟包含哪些客观的和肯定的方面。但无论如何,权利概念的出现释放了年轻灵魂的激情,也释放了市场的力量。权利曾一度被认为与市场原则有内在关系。权利的核心被认为是利益的个别化和个别化利益的增长。这一有关权利的认识在上个世纪90年代得到了极大发展,也引发了强烈批评。
迄今为止,围绕权利的内涵和思想的讨论,有相当多的作品,学者们或从思想史出发,或从经验的社会学描述出发,甚至仅仅从权利规范的结构出发,观察和审视当代中国的权利发展。我们基于权利的范畴来建构实定法体系,从理论上,我们可以将任何一种实定法体系还原为权利体系。我们认同克减一项权利的理由只能是促进更多权利的实现。我们期待当代的政治法律体系能够带来一个权利社会或权利共同体。在这里,每个人的人格都得到尊重,每个人的幸福都得到保障。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历经40年发展之后获得的常识。
然而,在当代有关权利的种种思辨中,对于为什么会诞生权利的概念和原则,权利概念和原则经历过怎样的历史发展,尚无一部著作系统地回答这些问题,尽管学者们偶有触及。迄今为止,我们仍然缺少一部体系性地梳理权利思想史的作品。我们仅仅将权利的概念和原则视为西方的舶来品,而忽视了权利的概念和原则有可能源自对于人的本质的探究。换句话说,我们缺乏一种权利的形而上学,或者权利的哲学。有鉴于此,我们起意翻译这部名为《权利哲学史》的书。本书深入到人类哲学探究的历程中,寻找权利概念与原则演进的线索,从而使对权利问题的理解具有形而上学的深度。这种探究的一个重要的价值是,它使我们看到,权利的概念和原则并不隶属任何单独的国家政治体系,相反,它伴随着人类对于自然,对于人性本身的观察和领悟而出现。
二
我们最早是在施特劳斯学派的机关刊物《解释》(Interpretation)杂志上获知本书作者赫伯特(Gary Herbert,1941—)。在翻译《权利哲学史》之前,赫伯特发表在《解释》上的“康德论惩罚与道德存在的政治前提” 和“费希特从自我意识出发对法权的演绎” 两文已经由黄涛组译发表。其实,赫伯特与施特劳斯学派的师承关系可以追溯到他在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其指导老师是斯坦利•罗森(Stanley Rosen)和理查德•肯宁顿(Richard Kennington),而这两位均是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的弟子。赫伯特1972年毕业于宾大,后任教于新奥尔良洛约拉大学哲学系,2011年退休。他关注权利和人权问题,曾长期担任《人权评论》(Human Rights Review)主编。 2016年,赫伯特曾因在人权研究和人权教育方面的贡献,荣获第25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奖的提名。
本书延续了施特劳斯学派关注解读经典文本的研究方法,共享了施特劳斯学派的一些学术观点和见解,例如接受了施特劳斯学派有关古希腊政治哲学的核心判断(参见本书第一章)。就个人研究内容和学术兴趣而言,赫伯特的研究侧重于从哲学的角度分析权利概念,这也是他一直以来的研究重心。在《权利哲学史》之前,赫伯特就写过一本研究霍布斯的书——《霍布斯:科学与道德智慧的统一》 。该书直接承继施特劳斯有关霍布斯的研究。施特劳斯在早期成名作《霍布斯的政治哲学》(1936)出版后,承认霍布斯的自然哲学对他的政治哲学的影响应当得到更多重视。赫伯特坦言他的霍布斯研究以及《权利哲学史》中有关霍布斯的部分都受惠于施特劳斯的洞见。
赫伯特此前的《霍布斯:科学与道德智慧的统一》一书聚焦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而他耗费十年时间写成《权利哲学史》则有更大的抱负,试图从思想史上全面梳理权利和权利理论的发展和演变。此书囊括了思想史上所有重要的权利理论家和流派,以及相关的政治、法律、伦理方面的关键议题。这很容易使我们思考《权利哲学史》与施特劳斯的经典作品《自然权利与历史》之间的关联。就其内容而言,《权利哲学史》延续了《自然权利与历史》中从自然正当到自然权利转向的基本论断,呈现了古今之争的视野,但相对于《自然权利与历史》,《权利哲学史》的写作更系统,尽管未曾谈论柏克,但大篇幅地补充了有关德国古典哲学、中世纪和19世纪以来直到当代权利哲学发展的重要内容。《权利哲学史》出版后,赫伯特依然继续权利的哲学研究。据说,赫伯特正在着手写作一本专门研究康德人权理论的著作。
将德国古典哲学有关法权(Recht)的思考纳入权利哲学史之内,是《权利哲学史》的引人注目的特征,在此过程中,赫伯特凸显了权利社会性,开启了一种不同于当代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解,他将霍布斯以来的权利学说视为表达了一种疏离的原则(principle of alienation),亦或可以称之为一种孤立的原则,人与人之间缺乏一种稳定的内在关联。然而,在赫伯特呈现给我们的德国古典哲学的权利理解中,我们看到,权利本身蕴含着一种更为稳定的社会关系或者共同体结构。由此或许可以说,《权利哲学史》的要义与自由主义权利学说保持了距离,而这恰好同施特劳斯派的根本立场一致。只是《权利哲学史》一书重点泼墨于现代部分,尤其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部分,这一点同施特劳斯派所推崇的柏拉图式的政治哲学相去甚远。《权利哲学史》的主要篇幅(约全书三分之一)围绕康德、费希特和(尤其是)黑格尔的权利学说展开。也因此,尽管赫伯特在师承关系和某些核心论题的表达方面属于施特劳斯派,但这本书是否属于一部彻底的施特劳斯派的权利哲学史著述,仍然值得争论。无论如何,我们可以将《权利哲学史》视为对《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中尚未展开论述的内容的补充。如果将两书合观,我们或许可以对于权利哲学史有更完整和系统的了解。
三
本书的两位译者一直较为关注权利问题,尤其是权利思想史问题。王涛最初在研究洛克的政治思想时,对自然权利、财产权、抵抗权等问题有了一些初步了解,与此同时,也将格劳秀斯、霍布斯等现代早期思想家纳入研究视野,并向前追溯,对前现代特别是中世纪的权利理论均有涉猎。黄涛的关注点主要是德国古典思想家的权利思想,同时也注重古希腊城邦时代对自然正当的思考。可以说,我们的学术兴趣和研究领域与赫伯特这本书涵盖的内容有较大重叠。这也是我们当初决定合作翻译此书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翻译分工是:王涛翻译导言、第二章(“基督教与转向现代自然权利”)、第三章(“权利的现代基础”)和第六章(“权利的后本体论史”);黄涛翻译第一章(“古代权利”)、第四章(“权利的社会性:卢梭、康德与费希特”)、第五章(“黑格尔:权利与伦理存在”)和第七章(“附论”)。译稿完成之后,我们统一了译名,并由黄涛通读了一轮译稿。
由于是合译,我们保留了各自的风格,因此,译稿当然无法避免因文风差异而带给读者不同的阅读体验,在此要提请读者们谅解。本书引用的经典文本,我们尽可能地参考了(但并非完全照搬)已有中译本,未一一指明出处,在此需要特别申明,并对前辈的翻译表示感谢。
本书起意翻译迄今已有三年,其间因生活与工作种种,而使译事中断,感谢责编彭文曼女士的耐心与包容。译文在修订过程中亦得友人们的智力支持,感谢彭磊博士帮助迻译古希腊文和拉丁文,曹聪博士通读了初译稿第一章,提出了诸多修订意见。离开了这些帮助,本书不可能成为现在的模样。
本书的译成是两位译者友谊的见证,十年来,我们谈学论人、相互激励、往来频繁,却少有直接文字的合作,因此,这次合作就特别值得纪念。此外,这些年来,我们对思想史的研究与翻译,多有针砭,这次轮到自己,况且是翻译各自相对熟悉的内容,拿出来的东西是否能够令人满意,其实是我们最忧心的事。如今译事已毕,一切交由读者诸君评断吧!
黄涛 王涛
2019五四青年节于松江
编辑推荐
1.《权利哲学史》是迄今为止完整的一部有关权利的哲学史著作。
2. 系统而完整地梳理了从古希腊到现代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有关权利的哲学阐释,尤其重视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等现代政治哲学家的权利理论。
内容简介
《权利哲学史》围绕“权利”这一核心概念,细致梳理从古希腊到现代政治哲学有关权利的哲学阐释,对于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等现代政治哲学家的权利理论,尤其做了精彩的发挥。在系统解释了权利哲学史的发展脉络之后,本书对后现代有关权利的解构与论证亦有涉及。
《权利哲学史》是一部系统而完整的权利哲学史著作,作者对“权利”概念进行了极为细致的学术研究,其视野宽广,且书写缜密。本书有助于丰富我们对于权利观念的内在结构、历史演进的更深层次理解,可为推动和更新当代中国权利观念研究提供不可或缺之资源。
目录
致谢
导言
第一章 古代权利
第二章 基督教与转向现代自然权利
第三章 权利的现代基础
第四章 权利的社会性:卢梭、康德和费希特
第五章 黑格尔:权利与伦理存在
第六章 权利的后本体论史
第七章 附论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前言
导 言
人们通常诉诸概念的权威性解决道德困惑,这些概念不像那些问题一样含糊不清。这是西方生活中的一个哲学事实。但其实,最初正是这些概念(它们暗中支配着我们的思想)的模糊性导致了道德困惑。诸如“自由”、“平等”、“正义”、“配得”(worth)、“真理”、“人格”这些概念都如此难以捉摸,造就了众多相互冲突的见解,而人们由此做出的道德判断也只能如实反映之。
这并不是说,人们对涉及这些高级概念的问题感到迷茫。恰恰相反,人们往往对这些问题有清晰的认识,这种清晰的认识反映在他们确信的信条中。坚信自己信条的人与其他持有不同看法但同样清晰认识且确信自己信条的人展开道德论辩。人们之间的分歧根深蒂固且无法解决。这意味着,清晰和确信这两个指标都无济于事,它们不过反映了此人坚持自己看法的程度。
在这方面,相较其他概念,“权利”这个概念的历史更明显地反映了这个情况。某些人将此概念作为道德支柱,使各种事务能在不稳定的时期——即个体或个体依赖的体制地位遭到威胁时——依然井井有条。当采取之前被认为应受谴责而不敢采取的行为,开始被视为合理且切合实际、故而正确的做法时,“权利话语”就出现得更频繁,吸引更多人的注意力。那些诞生于社会和道德论争中的权利就更是如此,例如安乐死的权利、妇女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以及与此相对的胎儿的出生权。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皆被他们的主张者认为是不证自明的权利,或是享有更高道德权威的权利。任何对“权利”进行哲学探究的人都会发现,这个概念的哲学同质性已然破碎,留下一地令人眼花缭乱的权利。这里有自然权利、人权(这个概念实际上否认,我们可以从道德上证成人们基于个体的非中介的自然权利做出的行为)、上帝赋予的权利(这个概念可能是在否认自然权利的一些隐含之意,也可能是在倡导这些隐含之意)、不可让渡的权利(这种权利可能被认为也可能不被认为是绝对的、普遍的或历史的权利)。权利可能是根本的、基本的,或表面上的(一项绝对权利并非完全绝对)。这些权利可以通过公民权利、政治权利或法律权利被扩展、被辩护或与之相对立。权利在今天(比以往更经常)被认为仅仅是一些语言用法。它们在“自然”中的基础被视为无用的形而上学包袱而被抛弃。在今天,人们将它们称为自然权利,通常只不过是在委婉地强调“我们真的很看重它”。在今天,权利在哲学上被等同于、被解释为因袭的习惯、请求、各种不同的资格、选择、愿望或仅仅是一种“迫切的需要”。在今天,权利理论的哲学目的(在某些权利理论家看来),已然仅仅是将一系列松散成型且变化多端的语言常规统一起来。要想在这方面取得成功实在有点困难;这项哲学任务就好似要在一个袋子中抓住一缕烟。
在道德和政治上清晰表达权利的要求带来了更多的道德和政治冲突,这毫不令人奇怪。清晰地表达权利(无论人们如何获得这种明确的认识)会为人们指明行动道路。以这种或那种形式,这个概念既成了被压迫者的诉求,也成了特权者的辩护理由。诉诸权利为自由企业的专有权、私人所有权的正当性、个体自由的特权提供了辩护。与此同时,权利也被谴责为资产阶级体制的压制力量和侵害提供了哲学的正当性,为政治剥削、社会、经济和性压制提供了证成。无论权利借助何种概念形式彰显自己,权利的概念解析似乎都包含了对立和冲突。人们主要在察觉自己的人身、政治和道德福祉遭受到某些威胁(也许是真实存在的,也许是心中认为的)时使用权利,无论这种使用是正当的抑或不正当的。就其最经典的形式而言,这些权利作为各种(社会性的、政治性的或道德性的)疏离原则 而发挥作用,其存在似乎无可置疑,至少对那些在冲突和对立时期运用它们的人来说是如此。
我们对权利的清晰认识瞬间即逝,而且这种清晰的认识还是冲突的制造者。此外,这些权利所代表的不同理想和目标以及它们所涉的对立利益之间的敌视,制造了各种争论。如此一来,权利的本体论状况成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权利的哲学史实际上是界定权利的本质和存在的哲学工作构成的历史。许许多多的相关描述和定义都与下述这个更深入且更微妙的问题相关,即个体的本体论地位以及(先于这个问题的)个体化本身的本体论地位。这些问题涉及那些有关自然之本质的问题。就事物的本质而言,个体是否先于历史进程,或历史实践(权利于其中出现)并比它们更为真实?还是说,历史的力量和实践(或者说,社会的制度和组织结构)在先且更真实,而个体只是那些颇为复杂且不断变化的力量和制度的间接反映?权利的历史起源与上述问题的答案组成的哲学史并行,或更为扼要地说,与自然的哲学史并行,与之共命运。
若想对权利本质做一番认真严肃的探究,必须追踪权利在历史上从客观形态到主观形态的概念变形。这项区分最初由米歇尔•维利(Michel Villey)在一系列讨论罗马法权利问题的论文中从哲学上予以阐明。这些论文收录在他1962年出版的《法哲学史教程》(Lecons d’Histoire de la Philosophie du Droit)一书中。这项区分是历史上权利争论的基本内容。这里的区分并不是发生在何为客观的(或实在的)与何为主观的(仅为个体想象的产物)之间。它是指如下两者的区分:(1)何为客观正当(objectively right),即法、自然或上帝决定的正当,或仅仅是正义和/或公平的普遍要求。(2)何为主观权利(subjectively right),即个体(主观)的自由,他的选择自由和他的利益的优先性。权利的哲学史在下述两种处境之间来回交替,一种处境是,某种确定的客观正当需要在不摧毁客观正当本身的情况下为个体自由留有空间;另一种处境是,诸多主观权利的概念权威面临相互破坏这个危险的结局,除非能创造某种融洽状态(某种客观正当)。当然,这种融洽状态保护而非压制主观权利。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将追踪构成权利哲学史的那些概念变迁。除了能够习得此概念的历史外,这项研究也具有实践价值,即借助它提供的概念澄清,使当今有关权利的争论避免一些混淆。例如,我们将看到,人权概念(它对当代世界的那些道德律令是如此重要)其实并非17世纪政治哲学家所讲的(或者说,我们的《独立宣言》中的)那些不可让渡的权利或自然权利的一种当代说法,而恰恰是在哲学上对后者的否定。除了研究权利哲学史自身的发展外,这项研究的另一个目的是澄清当下的权利争论,并在某种程度上就这场争论的最终走向提出一些看法。
在第一章,我将首先考察古希腊早期家族和城邦的权利早期史。至少就一种前政治、前部落意义上的权利而言,古希腊人并没有自然权利或人权。如果荷马时代的希腊人可以说享有权利,这些权利也只能通过其家族的恩惠获得,或者在晚些时候,通过城邦公民身份确立的安全获得。如果超出他的家族或城邦的保护范围,这些权利就不复存在。我们将分析,家族权利和城邦权利之间史诗般的搏斗——在地美士(Themis)与达克(Dike)之间的冲突中获得其神学象征,各自主张自己更为自然——如何最终激发人们从哲学上探究,到底根据自然,什么是正当的,以及随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当观,以及在正义共同体中权利与能力成正比这个观念(这个观念此时基于对自然的某种哲学解释)。在一个真正正义的共同体中,具有音乐自然天赋的人拥有长笛,具有农耕自然天赋的人享有土地,具有统治自然天赋的人成为统治者,这些都是客观正当的。这一章的结束部分会分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自然观最终如何瓦解为将自然视为赤裸裸的必然性这个斯多亚观点,如何继而使权利转化为一种由斯多亚的顺从感创造并维持的手足关系(relations of brotherhood) ,并最终使权利还原为约定和基本固定的习惯。我们将接着考察,这个概念如何通过罗马法学的政治滤网而转化,并说明,已经在整个罗马世界业已确立的习惯,如何在罗马法学家那里再度分化为一种ius naturale,也就是一种自然权利或自然法,而原因正是在于,它是一种万民法(ius gentium),一种存在于这个民族固定不变的意见中的正当。
在第二章,我们将看到,罗马将自然法与万民法等同起来的做法最终如何在不断演化的基督教思想中分解,基督教用上帝权威代替了自然(包括自然的斯多亚模式和柏拉图模式)。权利由自然法(ius natuale)确立,后者由上帝通过启示揭示并由上帝的中间人予以解释。权利的基督教概念(其早期模式)被用来确立君权神授,后来发生转化,并最终用来证成(甚至是要求)反抗权。接着,本章还会追踪早期基督教有关财产本质的争论如何影响权利概念,从早期基督教有关上帝将万物赐予人类共有,只不过贪婪带来了财产和私人占有这个观点,一直到重新被发现的亚里士多德观点,即所有权自然而然就存在,并与人的能力自然相称。本章将说明,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有关财产的神学争论如何为14世纪权利概念的世俗化以及向现代主观自然权利的转型奠定概念基础。
17世纪以降的这段历史是主观权利的时代。这个时代在哲学上关注,这个概念如何以一种不会自我削弱的方式获得发展。从17世纪到现在,权利主要被理解为个体或国民的自由或权力。在第三章,我们将说明,最早的主观权利概念如何类比性地利用(或者说在其基础上系统地搭建起来)霍布斯对17世纪伽利略和笛卡尔的数学物理学中的自然观念的改造。从霍布斯开始,17世纪的政治哲学将个体人视为一种存在性原子,由其自身的动力固有的权力或自由支配,在一个中立的持续发生状态(continuum)中运动,偶然与道路交叉的其他人发生碰撞。17世纪的政治哲学家明白,好人和坏人一样享有权利。自然权利并未假定权利享有者具备任何道德配得(worthiness),也不要求权利指向的人具有任何道德配得。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权利(自然自由)供养自己的生存。自然权利变成了竞争、敌对和对立的原则,成为了真正社会性的障碍。在第三、四、五章,我将追踪现代霍布斯式主观权利的历史演进,追踪卢梭、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如何努力调和 权利,使其具有社会性。我们研究霍布斯式主观自然权利的现代转化从洛克开始。洛克将自然权利重新理解为意识的反思行为的产物,即自我所有的单边行为。如今的权利争论依然采用这个观念,虽然我们已经多少抛弃了洛克的哲学基础。
……
作者 加里·B. 赫伯特(Gary B. Herbert,1941- ),1972年毕业于宾夕法尼亚大学,之后任教于新奥尔良的洛约拉大学(Loyola University)哲学系,2011年退休,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和哲学史,特别是权利和人权问题,长期担任《人权评论》(Human Rights Review)总编。著有《权利哲学史》、《托马斯·霍布斯:科学与道德智慧的统一》等。
译者 黄涛,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研究,著有《自由、权利与共同体——德国观念论的法权演绎学说》等,译有《黑格尔的伦理思想》、《费希特和康德论自由、权利和法律》、《从德性到自由——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讲疏》等。
译者 王涛,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译有《论财产权:约翰·洛克和他的对手》、《自然法、自然法则、自然权利:观念史中的连续与中断》、《边沁的现代国家理论》等。
精彩摘要
译 后 记
一
众所周知,权利是现代法学和现代政治学的一个具有奠基性意义的概念。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现代法学和政治学的发展围绕权利概念和原则而展开。如今,我们不仅用权利表达对个体人格的关切,也用它来表达共同体的昌明。权利已然成为我们审查现代政治社会发展的基本尺度,它与自由、民主、平等这些基本的现代社会价值紧密关联在一起。当然,权利概念以及相关问题并不局限于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视野。实际上,权利的概念和原则同样是哲学、伦理学、历史学、宗教学等各个领域关注的重要议题,因为,究其根本,权利表征了人类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后的一种基本的生活方式。
19世纪晚期,中国社会开始熟悉权利概念表达的个体性原则,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对于个体幸福生活的承诺,并逐渐接纳权利概念。但对权利一词有更现实和深刻的感觉,却是近40年来的事情。伴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开始以及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权利的生活即便不是美好生活本身,也是美好生活的前提条件。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在那个迄今仍然为知识人怀念的年代里,权利的概念伴随着我们对于个体性原则的感受而产生,并成为当代中国法理学发展中的一个核心范畴。
当代中国人对于权利的概念和原则的认识,并非一开始就非常清晰,最初它表达的是某种情绪,一种想要在集体主义的束缚中摆脱出来,寻求个体自由和解放的情绪。这种情绪曾一度带来了巨大的力量,也引发了激烈争论,此后至今,我们才开始慢慢地探究,在这种个体性的情绪中究竟包含哪些客观的和肯定的方面。但无论如何,权利概念的出现释放了年轻灵魂的激情,也释放了市场的力量。权利曾一度被认为与市场原则有内在关系。权利的核心被认为是利益的个别化和个别化利益的增长。这一有关权利的认识在上个世纪90年代得到了极大发展,也引发了强烈批评。
迄今为止,围绕权利的内涵和思想的讨论,有相当多的作品,学者们或从思想史出发,或从经验的社会学描述出发,甚至仅仅从权利规范的结构出发,观察和审视当代中国的权利发展。我们基于权利的范畴来建构实定法体系,从理论上,我们可以将任何一种实定法体系还原为权利体系。我们认同克减一项权利的理由只能是促进更多权利的实现。我们期待当代的政治法律体系能够带来一个权利社会或权利共同体。在这里,每个人的人格都得到尊重,每个人的幸福都得到保障。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历经40年发展之后获得的常识。
然而,在当代有关权利的种种思辨中,对于为什么会诞生权利的概念和原则,权利概念和原则经历过怎样的历史发展,尚无一部著作系统地回答这些问题,尽管学者们偶有触及。迄今为止,我们仍然缺少一部体系性地梳理权利思想史的作品。我们仅仅将权利的概念和原则视为西方的舶来品,而忽视了权利的概念和原则有可能源自对于人的本质的探究。换句话说,我们缺乏一种权利的形而上学,或者权利的哲学。有鉴于此,我们起意翻译这部名为《权利哲学史》的书。本书深入到人类哲学探究的历程中,寻找权利概念与原则演进的线索,从而使对权利问题的理解具有形而上学的深度。这种探究的一个重要的价值是,它使我们看到,权利的概念和原则并不隶属任何单独的国家政治体系,相反,它伴随着人类对于自然,对于人性本身的观察和领悟而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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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最早是在施特劳斯学派的机关刊物《解释》(Interpretation)杂志上获知本书作者赫伯特(Gary Herbert,1941—)。在翻译《权利哲学史》之前,赫伯特发表在《解释》上的“康德论惩罚与道德存在的政治前提” 和“费希特从自我意识出发对法权的演绎” 两文已经由黄涛组译发表。其实,赫伯特与施特劳斯学派的师承关系可以追溯到他在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其指导老师是斯坦利•罗森(Stanley Rosen)和理查德•肯宁顿(Richard Kennington),而这两位均是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的弟子。赫伯特1972年毕业于宾大,后任教于新奥尔良洛约拉大学哲学系,2011年退休。他关注权利和人权问题,曾长期担任《人权评论》(Human Rights Review)主编。 2016年,赫伯特曾因在人权研究和人权教育方面的贡献,荣获第25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奖的提名。
本书延续了施特劳斯学派关注解读经典文本的研究方法,共享了施特劳斯学派的一些学术观点和见解,例如接受了施特劳斯学派有关古希腊政治哲学的核心判断(参见本书第一章)。就个人研究内容和学术兴趣而言,赫伯特的研究侧重于从哲学的角度分析权利概念,这也是他一直以来的研究重心。在《权利哲学史》之前,赫伯特就写过一本研究霍布斯的书——《霍布斯:科学与道德智慧的统一》 。该书直接承继施特劳斯有关霍布斯的研究。施特劳斯在早期成名作《霍布斯的政治哲学》(1936)出版后,承认霍布斯的自然哲学对他的政治哲学的影响应当得到更多重视。赫伯特坦言他的霍布斯研究以及《权利哲学史》中有关霍布斯的部分都受惠于施特劳斯的洞见。
赫伯特此前的《霍布斯:科学与道德智慧的统一》一书聚焦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而他耗费十年时间写成《权利哲学史》则有更大的抱负,试图从思想史上全面梳理权利和权利理论的发展和演变。此书囊括了思想史上所有重要的权利理论家和流派,以及相关的政治、法律、伦理方面的关键议题。这很容易使我们思考《权利哲学史》与施特劳斯的经典作品《自然权利与历史》之间的关联。就其内容而言,《权利哲学史》延续了《自然权利与历史》中从自然正当到自然权利转向的基本论断,呈现了古今之争的视野,但相对于《自然权利与历史》,《权利哲学史》的写作更系统,尽管未曾谈论柏克,但大篇幅地补充了有关德国古典哲学、中世纪和19世纪以来直到当代权利哲学发展的重要内容。《权利哲学史》出版后,赫伯特依然继续权利的哲学研究。据说,赫伯特正在着手写作一本专门研究康德人权理论的著作。
将德国古典哲学有关法权(Recht)的思考纳入权利哲学史之内,是《权利哲学史》的引人注目的特征,在此过程中,赫伯特凸显了权利社会性,开启了一种不同于当代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解,他将霍布斯以来的权利学说视为表达了一种疏离的原则(principle of alienation),亦或可以称之为一种孤立的原则,人与人之间缺乏一种稳定的内在关联。然而,在赫伯特呈现给我们的德国古典哲学的权利理解中,我们看到,权利本身蕴含着一种更为稳定的社会关系或者共同体结构。由此或许可以说,《权利哲学史》的要义与自由主义权利学说保持了距离,而这恰好同施特劳斯派的根本立场一致。只是《权利哲学史》一书重点泼墨于现代部分,尤其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部分,这一点同施特劳斯派所推崇的柏拉图式的政治哲学相去甚远。《权利哲学史》的主要篇幅(约全书三分之一)围绕康德、费希特和(尤其是)黑格尔的权利学说展开。也因此,尽管赫伯特在师承关系和某些核心论题的表达方面属于施特劳斯派,但这本书是否属于一部彻底的施特劳斯派的权利哲学史著述,仍然值得争论。无论如何,我们可以将《权利哲学史》视为对《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中尚未展开论述的内容的补充。如果将两书合观,我们或许可以对于权利哲学史有更完整和系统的了解。
三
本书的两位译者一直较为关注权利问题,尤其是权利思想史问题。王涛最初在研究洛克的政治思想时,对自然权利、财产权、抵抗权等问题有了一些初步了解,与此同时,也将格劳秀斯、霍布斯等现代早期思想家纳入研究视野,并向前追溯,对前现代特别是中世纪的权利理论均有涉猎。黄涛的关注点主要是德国古典思想家的权利思想,同时也注重古希腊城邦时代对自然正当的思考。可以说,我们的学术兴趣和研究领域与赫伯特这本书涵盖的内容有较大重叠。这也是我们当初决定合作翻译此书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翻译分工是:王涛翻译导言、第二章(“基督教与转向现代自然权利”)、第三章(“权利的现代基础”)和第六章(“权利的后本体论史”);黄涛翻译第一章(“古代权利”)、第四章(“权利的社会性:卢梭、康德与费希特”)、第五章(“黑格尔:权利与伦理存在”)和第七章(“附论”)。译稿完成之后,我们统一了译名,并由黄涛通读了一轮译稿。
由于是合译,我们保留了各自的风格,因此,译稿当然无法避免因文风差异而带给读者不同的阅读体验,在此要提请读者们谅解。本书引用的经典文本,我们尽可能地参考了(但并非完全照搬)已有中译本,未一一指明出处,在此需要特别申明,并对前辈的翻译表示感谢。
本书起意翻译迄今已有三年,其间因生活与工作种种,而使译事中断,感谢责编彭文曼女士的耐心与包容。译文在修订过程中亦得友人们的智力支持,感谢彭磊博士帮助迻译古希腊文和拉丁文,曹聪博士通读了初译稿第一章,提出了诸多修订意见。离开了这些帮助,本书不可能成为现在的模样。
本书的译成是两位译者友谊的见证,十年来,我们谈学论人、相互激励、往来频繁,却少有直接文字的合作,因此,这次合作就特别值得纪念。此外,这些年来,我们对思想史的研究与翻译,多有针砭,这次轮到自己,况且是翻译各自相对熟悉的内容,拿出来的东西是否能够令人满意,其实是我们最忧心的事。如今译事已毕,一切交由读者诸君评断吧!
黄涛 王涛
2019五四青年节于松江
编辑推荐
1.《权利哲学史》是迄今为止完整的一部有关权利的哲学史著作。
2. 系统而完整地梳理了从古希腊到现代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有关权利的哲学阐释,尤其重视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等现代政治哲学家的权利理论。
内容简介
《权利哲学史》围绕“权利”这一核心概念,细致梳理从古希腊到现代政治哲学有关权利的哲学阐释,对于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等现代政治哲学家的权利理论,尤其做了精彩的发挥。在系统解释了权利哲学史的发展脉络之后,本书对后现代有关权利的解构与论证亦有涉及。
《权利哲学史》是一部系统而完整的权利哲学史著作,作者对“权利”概念进行了极为细致的学术研究,其视野宽广,且书写缜密。本书有助于丰富我们对于权利观念的内在结构、历史演进的更深层次理解,可为推动和更新当代中国权利观念研究提供不可或缺之资源。
目录
致谢
导言
第一章 古代权利
第二章 基督教与转向现代自然权利
第三章 权利的现代基础
第四章 权利的社会性:卢梭、康德和费希特
第五章 黑格尔:权利与伦理存在
第六章 权利的后本体论史
第七章 附论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前言
导 言
人们通常诉诸概念的权威性解决道德困惑,这些概念不像那些问题一样含糊不清。这是西方生活中的一个哲学事实。但其实,最初正是这些概念(它们暗中支配着我们的思想)的模糊性导致了道德困惑。诸如“自由”、“平等”、“正义”、“配得”(worth)、“真理”、“人格”这些概念都如此难以捉摸,造就了众多相互冲突的见解,而人们由此做出的道德判断也只能如实反映之。
这并不是说,人们对涉及这些高级概念的问题感到迷茫。恰恰相反,人们往往对这些问题有清晰的认识,这种清晰的认识反映在他们确信的信条中。坚信自己信条的人与其他持有不同看法但同样清晰认识且确信自己信条的人展开道德论辩。人们之间的分歧根深蒂固且无法解决。这意味着,清晰和确信这两个指标都无济于事,它们不过反映了此人坚持自己看法的程度。
在这方面,相较其他概念,“权利”这个概念的历史更明显地反映了这个情况。某些人将此概念作为道德支柱,使各种事务能在不稳定的时期——即个体或个体依赖的体制地位遭到威胁时——依然井井有条。当采取之前被认为应受谴责而不敢采取的行为,开始被视为合理且切合实际、故而正确的做法时,“权利话语”就出现得更频繁,吸引更多人的注意力。那些诞生于社会和道德论争中的权利就更是如此,例如安乐死的权利、妇女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以及与此相对的胎儿的出生权。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皆被他们的主张者认为是不证自明的权利,或是享有更高道德权威的权利。任何对“权利”进行哲学探究的人都会发现,这个概念的哲学同质性已然破碎,留下一地令人眼花缭乱的权利。这里有自然权利、人权(这个概念实际上否认,我们可以从道德上证成人们基于个体的非中介的自然权利做出的行为)、上帝赋予的权利(这个概念可能是在否认自然权利的一些隐含之意,也可能是在倡导这些隐含之意)、不可让渡的权利(这种权利可能被认为也可能不被认为是绝对的、普遍的或历史的权利)。权利可能是根本的、基本的,或表面上的(一项绝对权利并非完全绝对)。这些权利可以通过公民权利、政治权利或法律权利被扩展、被辩护或与之相对立。权利在今天(比以往更经常)被认为仅仅是一些语言用法。它们在“自然”中的基础被视为无用的形而上学包袱而被抛弃。在今天,人们将它们称为自然权利,通常只不过是在委婉地强调“我们真的很看重它”。在今天,权利在哲学上被等同于、被解释为因袭的习惯、请求、各种不同的资格、选择、愿望或仅仅是一种“迫切的需要”。在今天,权利理论的哲学目的(在某些权利理论家看来),已然仅仅是将一系列松散成型且变化多端的语言常规统一起来。要想在这方面取得成功实在有点困难;这项哲学任务就好似要在一个袋子中抓住一缕烟。
在道德和政治上清晰表达权利的要求带来了更多的道德和政治冲突,这毫不令人奇怪。清晰地表达权利(无论人们如何获得这种明确的认识)会为人们指明行动道路。以这种或那种形式,这个概念既成了被压迫者的诉求,也成了特权者的辩护理由。诉诸权利为自由企业的专有权、私人所有权的正当性、个体自由的特权提供了辩护。与此同时,权利也被谴责为资产阶级体制的压制力量和侵害提供了哲学的正当性,为政治剥削、社会、经济和性压制提供了证成。无论权利借助何种概念形式彰显自己,权利的概念解析似乎都包含了对立和冲突。人们主要在察觉自己的人身、政治和道德福祉遭受到某些威胁(也许是真实存在的,也许是心中认为的)时使用权利,无论这种使用是正当的抑或不正当的。就其最经典的形式而言,这些权利作为各种(社会性的、政治性的或道德性的)疏离原则 而发挥作用,其存在似乎无可置疑,至少对那些在冲突和对立时期运用它们的人来说是如此。
我们对权利的清晰认识瞬间即逝,而且这种清晰的认识还是冲突的制造者。此外,这些权利所代表的不同理想和目标以及它们所涉的对立利益之间的敌视,制造了各种争论。如此一来,权利的本体论状况成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权利的哲学史实际上是界定权利的本质和存在的哲学工作构成的历史。许许多多的相关描述和定义都与下述这个更深入且更微妙的问题相关,即个体的本体论地位以及(先于这个问题的)个体化本身的本体论地位。这些问题涉及那些有关自然之本质的问题。就事物的本质而言,个体是否先于历史进程,或历史实践(权利于其中出现)并比它们更为真实?还是说,历史的力量和实践(或者说,社会的制度和组织结构)在先且更真实,而个体只是那些颇为复杂且不断变化的力量和制度的间接反映?权利的历史起源与上述问题的答案组成的哲学史并行,或更为扼要地说,与自然的哲学史并行,与之共命运。
若想对权利本质做一番认真严肃的探究,必须追踪权利在历史上从客观形态到主观形态的概念变形。这项区分最初由米歇尔•维利(Michel Villey)在一系列讨论罗马法权利问题的论文中从哲学上予以阐明。这些论文收录在他1962年出版的《法哲学史教程》(Lecons d’Histoire de la Philosophie du Droit)一书中。这项区分是历史上权利争论的基本内容。这里的区分并不是发生在何为客观的(或实在的)与何为主观的(仅为个体想象的产物)之间。它是指如下两者的区分:(1)何为客观正当(objectively right),即法、自然或上帝决定的正当,或仅仅是正义和/或公平的普遍要求。(2)何为主观权利(subjectively right),即个体(主观)的自由,他的选择自由和他的利益的优先性。权利的哲学史在下述两种处境之间来回交替,一种处境是,某种确定的客观正当需要在不摧毁客观正当本身的情况下为个体自由留有空间;另一种处境是,诸多主观权利的概念权威面临相互破坏这个危险的结局,除非能创造某种融洽状态(某种客观正当)。当然,这种融洽状态保护而非压制主观权利。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将追踪构成权利哲学史的那些概念变迁。除了能够习得此概念的历史外,这项研究也具有实践价值,即借助它提供的概念澄清,使当今有关权利的争论避免一些混淆。例如,我们将看到,人权概念(它对当代世界的那些道德律令是如此重要)其实并非17世纪政治哲学家所讲的(或者说,我们的《独立宣言》中的)那些不可让渡的权利或自然权利的一种当代说法,而恰恰是在哲学上对后者的否定。除了研究权利哲学史自身的发展外,这项研究的另一个目的是澄清当下的权利争论,并在某种程度上就这场争论的最终走向提出一些看法。
在第一章,我将首先考察古希腊早期家族和城邦的权利早期史。至少就一种前政治、前部落意义上的权利而言,古希腊人并没有自然权利或人权。如果荷马时代的希腊人可以说享有权利,这些权利也只能通过其家族的恩惠获得,或者在晚些时候,通过城邦公民身份确立的安全获得。如果超出他的家族或城邦的保护范围,这些权利就不复存在。我们将分析,家族权利和城邦权利之间史诗般的搏斗——在地美士(Themis)与达克(Dike)之间的冲突中获得其神学象征,各自主张自己更为自然——如何最终激发人们从哲学上探究,到底根据自然,什么是正当的,以及随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当观,以及在正义共同体中权利与能力成正比这个观念(这个观念此时基于对自然的某种哲学解释)。在一个真正正义的共同体中,具有音乐自然天赋的人拥有长笛,具有农耕自然天赋的人享有土地,具有统治自然天赋的人成为统治者,这些都是客观正当的。这一章的结束部分会分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自然观最终如何瓦解为将自然视为赤裸裸的必然性这个斯多亚观点,如何继而使权利转化为一种由斯多亚的顺从感创造并维持的手足关系(relations of brotherhood) ,并最终使权利还原为约定和基本固定的习惯。我们将接着考察,这个概念如何通过罗马法学的政治滤网而转化,并说明,已经在整个罗马世界业已确立的习惯,如何在罗马法学家那里再度分化为一种ius naturale,也就是一种自然权利或自然法,而原因正是在于,它是一种万民法(ius gentium),一种存在于这个民族固定不变的意见中的正当。
在第二章,我们将看到,罗马将自然法与万民法等同起来的做法最终如何在不断演化的基督教思想中分解,基督教用上帝权威代替了自然(包括自然的斯多亚模式和柏拉图模式)。权利由自然法(ius natuale)确立,后者由上帝通过启示揭示并由上帝的中间人予以解释。权利的基督教概念(其早期模式)被用来确立君权神授,后来发生转化,并最终用来证成(甚至是要求)反抗权。接着,本章还会追踪早期基督教有关财产本质的争论如何影响权利概念,从早期基督教有关上帝将万物赐予人类共有,只不过贪婪带来了财产和私人占有这个观点,一直到重新被发现的亚里士多德观点,即所有权自然而然就存在,并与人的能力自然相称。本章将说明,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有关财产的神学争论如何为14世纪权利概念的世俗化以及向现代主观自然权利的转型奠定概念基础。
17世纪以降的这段历史是主观权利的时代。这个时代在哲学上关注,这个概念如何以一种不会自我削弱的方式获得发展。从17世纪到现在,权利主要被理解为个体或国民的自由或权力。在第三章,我们将说明,最早的主观权利概念如何类比性地利用(或者说在其基础上系统地搭建起来)霍布斯对17世纪伽利略和笛卡尔的数学物理学中的自然观念的改造。从霍布斯开始,17世纪的政治哲学将个体人视为一种存在性原子,由其自身的动力固有的权力或自由支配,在一个中立的持续发生状态(continuum)中运动,偶然与道路交叉的其他人发生碰撞。17世纪的政治哲学家明白,好人和坏人一样享有权利。自然权利并未假定权利享有者具备任何道德配得(worthiness),也不要求权利指向的人具有任何道德配得。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权利(自然自由)供养自己的生存。自然权利变成了竞争、敌对和对立的原则,成为了真正社会性的障碍。在第三、四、五章,我将追踪现代霍布斯式主观权利的历史演进,追踪卢梭、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如何努力调和 权利,使其具有社会性。我们研究霍布斯式主观自然权利的现代转化从洛克开始。洛克将自然权利重新理解为意识的反思行为的产物,即自我所有的单边行为。如今的权利争论依然采用这个观念,虽然我们已经多少抛弃了洛克的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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