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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的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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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志勇 作品
出版: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2021年7月
ISBN:9787100199742
开本:32开
装帧:精装
定价:58元
公法的法理学
思想家与立法者,哪一个对文明秩序的贡献会更大?在优秀的批判者与秩序的建构者之间,我们更青睐于何者的贡献?当然,很多建构者同时也是时代的批评者,但是,思想家可以只是优秀的批评者,并不需要给出一个新的方案,而立法者则不同。思想家可以天马行空神游八极,但大立法者必须附身于大地之上,触摸现实的困境,回应当下的问题,将思想建构可行的新秩序。然而谁是“大立法者”,他们为谁立法?立什么法?
◎以大立法者视角,直面转型困局,洞察时代趋势
翟志勇老师在本书关注的是处于时代关键时刻的思想和大立法者。他用大立法者的视角,重新审视了历史中的思想谱系,曾经被视为思想家的哲人和著作,经过作者的梳理,呈现了全新的立法意义。诸如柏拉图、孟德斯鸠、阿伦特这些大立法家,他们走在转型时期的十字路口,面对时代的困局,总会试图俯身大地,立足当下的文化土壤,洞察势变,察觉到时代趋势的到来。
◎“大立法者”思维,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具备的思维方式
在中国独特的历史语境及现实语境里,“大立法者”思维有何意义?本书正是对中国问题长期思考的结果,书中带着浓烈的问题意识,以跨学科的多元视角,在对历史上“大立法者们”的系统回顾中探讨法律的不同维度,并不断回到中国历史情境里,以此思考公法制度建构的思想基础与研究范式。
同时,翟志勇老师在一次访谈中特意强调:“大立法者”思维是每一个人多应该具备的一种思维方式。因为我们无时无刻不处于秩序之中,不但要面对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还要面对内在的灵魂秩序。
此书由王人博老师鼎力推荐,先知书店特别推出翟志勇老师亲笔签名版,数量有限,欢迎读者下单购买!



从革命中诞生的现代中国,如何从政治共同体落实为法律共同体?本书从“大立法者”视角,探讨了公法制度建构的思想基础,以“公法的法理学”蔽之。所谓大立法者,有别于议会中的现实立法者,他们不是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中立法,而是思考法律体系自身的建构,他们是新秩序的创造者。大立法者也有别于思想家,思想家可以天马行空神游八极,但大立法者必须俯身于大地之上,触摸现实的困顿,回应当下的问题,将思想建构为可行的新秩序。

◎ 苏格拉底从城邦的起源和发展来探究城邦正义问题,并且反复强调如此才能够发现正义与不正义是如何产生的。人们基于互助的需求,产生了社会分工合作,诞生了自然的城邦和自然的正义。但格劳孔认为自然的城邦只能满足于人的基本生存需求,简直就是“猪的城邦”他希望建立一个“繁花城邦”,或者“发高烧的城邦”,在这样的城邦中,欲望不断地被满足也不断地被放大,当欲望不能完全满足时,战争爆发了,不正义产生了。为了重建正义,城邦中出现政治分工,护卫者和统治者阶层
出现,当手艺人、护卫者、统治者阶层各安其分、各司其职时,城邦获得了
和秩序。正义城邦得到重建,被破坏的自然正义重建为基于教育和法律的政治正义。
◎在将人为法从自然法中解脱出来之后,孟德斯鸠提出了“普遍精神”这个概念,其意义在于以普遍精神替代自然法。孟德斯鸠人为:“人受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尚等多种因素的支配,其结果是有此而形成了普遍精神。对于每一个民族来说,若一种因素的作用较强,其他因素的作用就会相应受到削弱。“在其他的地方,孟德斯鸠也使用”民族精神“”民族的普遍精神“,所表达的意思是相同的。其实早在《罗马盛衰衰原因论》中,孟德斯鸠就已经提到普遍法精神:”每一个民族都有一种总的精神,而权力本身就是建立在这一精神上的;当这个民族侵害这一精神的时候,它自己就受到了侵害,结果必然就停顿不前了。“罗马的衰亡就是因为对外扩张侵害了罗马的普遍精神。

第一章 法律的哲学之维:柏拉图论立法者
一、 哲人的“制宪会议”
二、 灵魂与城邦
三、 教育与立法
四、 立法者
第二章 法律的社会之维: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一、 启蒙时代的百科全书
二、 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是最高的法
三、 政治自由与三权分立
四、 气候、土壤与法律
五、 贸易、宗教与法律
第三章 法律的历史之维:孟德斯鸠与历史法学
一、孟德斯鸠的思想肖像
二、孟德斯鸠的自然法
三、普遍精神
四、历史法学的公法之维
第四章 法律的历史之维: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一、萨维尼及其时代
二、法律的双重生命
三、萨维尼与蒂堡的法典之争
四、历史法学派与《德国民法典》
五、法律与民族精神
第五章 法律的主权之维:阿伦特论人民主权
一、人民主权的两个传统
二、人民的含义
三、公意与同意
四、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而非“属于人民”
第六章 法律的政体之维:论共和政体
一、共和的基本理念
二、古典政体论中的共和政体
三、民主政体与共和政体
四、现代共和政体的基本原则
五、自由政体
第七章 法律的政制之维:施米特论代议制
一、议会制危机
二、同一性与代表
三、代表原则的神学基础
四、代表与代理
五、代表与专政
六、从委任独裁到主权独裁
第八章 法律的认同之维:哈贝马斯论宪法爱国主义
一、宪法爱国主义的源起
二、哈贝马斯论宪法爱国主义
三、没有国家的爱国主义?
四、作为建国理论的宪法爱国主义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翟志勇,男,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哈佛大学东亚法律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现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社会法研究中心主任。主持北京市社科基金1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1项、中国科协项目3项。著有《从<共同纲领>到共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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