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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销7版,有重点注解、有应用实操、有配套法规整理,是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中国法治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法律图书。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系列,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此后推出的第二、三、四、五、六版也持续热销。为了更好地服务读者,及时反映国家最新立法动态及法律文件的多次清理结果,我社决定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系列(第七版)。
本系列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法所指的车辆具体包括什么?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机动车登记制度】
2.机动车登记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第九条【注册登记】
3.机动车应如何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条【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应当如何处罚?
第十二条【变更登记】
5.当事人如何申请机动车抵押登记?如何解除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检】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进行?
第十四条【强制报废制度】
7.交通警察违规为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应如何处理?
8.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9.网约车8年后是强制报废还是行营转非继续家用?
第十五条【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10.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当如何处罚?
第十六条【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
11.对于机动车的结构、构造和特征,是否一概不能改变?
12.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发生交通事故,
应承担何种责任?
第十七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13.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会受到何种处罚?
14.投保人购买交强险有何注意事项?
15.因保险公司营销部营销人员的违法行为使投保人持有假保单的,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16.原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其是否可以转变为;第三者?
第 十 八 条【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 十 九 条【驾驶证】
17.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须符合什么条件?
18.是否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
第 二 十 条【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上路行驶前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第二十四条【累积记分制度】
19.可以延期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吗?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信号和分类】
20.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时,车辆和行人应服从何种交通信号?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分类和示义】
第二十七条【铁路道口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道路交通信号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对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
第 三 十 条【道路或交通信号毁损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
21.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等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
通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由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主要就第76条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修正,该修改决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第20条第1款;驾驶培训社会化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法共8章124条,系统地规范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明确了道路通行条件和各种道路交通主体的通行规则、确立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和机制、加强了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监督、完善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本法,需要重点注意:
1.《道路交通安全法》本书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统一简称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全书其他法律法规采用同样的处理方式。区分不同责任主体,针对不同赔偿义务人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对于以上原则的理解和应用,可以参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5章内容。
2.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同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
3.交通事故可私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4.肇事逃逸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酒后驾车责任。本法在2011年修订时加大了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对于饮酒驾车的处罚,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并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和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驾驶证改为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要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行拘留处罚,因此,2011年修订时删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驾驶证改为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6.《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能力。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能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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