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编:梁鹰,男,曾先后在外交学院、英国诺丁汉大学、美国耶鲁大学等地学习法律,法学博士。现任 ?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于2024年11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共八章、101条,主要修订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 决策部署,体现新时代对文物工作的新要求 二、增加对特定种类文物的保护规定 三、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四、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推动让文物活起来 五、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进一步凝聚全社会的力量保护文物 六、完善法律责任,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此次修订将我国文物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宝贵经验上升为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文物法律制度框架,为文物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赓续中华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了帮助广大行政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 好地学习和理解《文物保护法》。 法工委经济法室专门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解读》一书,系统全面讲解该法。 ???????????????

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文物的分类】 ?第四条 ?【指导原则与工作方针】 ?第五条 ?【国有文物所有权及其特殊保护】 ?第六条 ?【国有可移动文物范围及所有权特殊保护】 ?第七条 ?【文物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第八条 ?【机关、组织和个人依法保护文物义务】 ?第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文物保护工作职责】 ?第十条 ?【文物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第十二条 ?【对与中国共产党有关的文物保护】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相关规划、预算、基金】 ?第十四条 ?【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文物价值挖掘阐释】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以及专业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 ?【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 ?第十九条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条 ?【支持开展文物保护 交流与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 ?第二十一条 ?【涉及文物保护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表彰、奖励】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公布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先调查、后建设”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纳入规划和编制、实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 ?第二十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 ?第三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中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 ?第三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迁移】 ?第三十三条 ?【遗址保护】 ?第三十四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和改作其他用途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规范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 ?第三十七条 ?【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 ?第三十八条 ?【不改变文物原状和 小干预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十一条 ?【考古发掘审批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为科学研究进行的考古发掘计划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先考古、后出让”制度】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考古发掘和其他抢救性发掘审批制度】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 组织在境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考古结果报告和发掘文物管理】 ?第四十九条 ?【调用出土、出水文物】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定位和功能】 ?第五十一条 ?【馆藏文物管理制度和馆藏文物档案】 ?第五十二条 ?【文物收藏单位取得文物的方式】 ?第五十三条 ?【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馆藏文物调拨制度】 ?第五十五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承担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功能】 ?第五十六条 ?【馆藏文物的借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 ?第五十八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交换馆藏文物的前提条件】 ?第五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合理补偿】 ?第六十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处置馆藏文物的禁止性规定】 ?第六十一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退出馆藏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对馆藏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修复、复制、拍摄、拓印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具备安全设施】 ?第六十四条 ?【馆藏文物发生损毁、被盗、被抢、丢失等损害事故时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国有文物、非法占有国有文物的禁止性规定】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十六条 ?【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 ?第六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可以收藏的文物】 ?第六十八条 ?【禁止买卖文物的种类】 ?第六十九条 ?【鼓励民间收藏文物捐赠以及限制 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 ?第七十条 ?【文物销售单位和文物拍卖单位的行为限制】 ?第七十一条 ?【文物拍卖企业和文物拍卖企业的行为限制】 ?第七十二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有关企业举办、设立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的禁止性规定】 ?第七十三条 ?【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有关要求】 ?第七十四条 ?【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 ?第七十五条 ?【 优先购买珍贵文物】 ?第七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