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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年12月27日)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9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9年4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2024年5月2日)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
(2025年10月29日)
二、招标投标
(一)招标范围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018年3月27日)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2018年6月6日)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2013年3月1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0年10月19日)
(二)公告与评标制度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3日)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4年9月27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13年3月11日)
(三)领域招标
1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3月11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3月11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3月11日)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2013年3月11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4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9年3月13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25年10月27日)
2铁路工程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002年8月24日)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8年8月31日)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2017年4月20日)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2016年2月25日)
3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8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2022年9月30日)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29日)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2015年6月26日)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024年2月18日)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15年6月24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指引
(2025年3月28日)
4民航工程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4年2月26日)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月8日)
5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1年8月11日)
6通信工程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4年5月4日)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2014年7月14日)
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2014年2月21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11月16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2017年8月17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2008年8月15日)
8医疗采购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2010年7月7日)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6月2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3日)
9其他项目招标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2018年2月5日)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005年5月17日)
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
(2005年1月28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7年9月28日)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29日)
10电子招标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2月4日)
(五)招标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17年9月1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13年3月11日)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2008年6月1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2025年5月8日)
三、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2022年1月5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2021年4月30日)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4月24日)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27日)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月14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年7月11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19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1月3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7年12月26日)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4年7月18日)
四、公平竞争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5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节录)
(2022年6月24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2024年6月6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2025年2月28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2021年6月29日)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2024年3月25日)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禁止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适用邀请招标的情形】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代理招标和自行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及条件】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存在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范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投标邀请书】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限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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