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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理论与运用研究——以媒体融合为背景(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前沿问题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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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理论与运用研究——以媒体融合为背景(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前沿问题研究丛书)


  • 作者:孙栋

  • 书号:334059

  • 定价:¥65 元

  • 字数:232 千字

  • 印次:1-1

  • 开本:异16

  • 出版时间:2024-11-07

  • ISBN:978-7-300-33405-9

  • 包装:平


内容简介


互联网普及后,控制作品的网络传播成为著作权人实现经济利益最主要的手段。清楚界定著作权法中的传播行为既是判明著作权法中传播与帮助传播的基础,也是解决与传播有关侵权纠纷的关键,同时也决定着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以及与之相关的商业模式的命运和发展。在媒体融合的背景下,互联网中传播的表象异常纷繁复杂,本书试图通过剖析和归纳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底层原理,提炼出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特征,并界定出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定义,进而运用这些原理、特征和定义对传播行为做以分析和探讨。

作者介绍


孙栋,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陕西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目录


引言

第一章媒体融合与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定位
第一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行为
第二节媒体融合背景下著作权法的焦点问题

第二章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表现及制度缺陷
第一节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范围
第二节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概念的阙如

第三章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概念与认定
第一节“传播”的语义解释
第二节传播行为的对象及物理学原理
第三节对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表征性抽象
第四节对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原理性抽象
第五节传播行为认定的客观标准

第四章融媒体中的直接传播及法律适用
第一节融媒体中直接传播行为的表现
第二节融媒体中直接传播行为的著作权法适用

第五章融媒体中的主要间接传播及法律适用
第一节媒体融合发展的要冲:搜索和聚合服务
第二节设置“深层链接”行为的法律定性

第六章融媒体中侵权传播的著作权法规制
第一节传播侵权的构成要件及传播侵权的责任
第二节“南辕北辙”:默示许可理论解决网络许可的难题
第三节融媒体中信息聚合服务的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样章

传播是人类最原始的行为之一。传播的发展一直相伴于人类历史,可以说,传播的发展过程就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反映和剪影,从最初的图画传播、口语传播,到文字传播、印刷传播,再到无线电传播、数字化传播,传播呈现出从仅依靠人到越发依靠机器设备参与的发展趋势,传播的距离越来越远、范围越来越广,传播的参与者越来越多,传播者的身份越来越多样,因传播引发的社会关系和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迅猛,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7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6.4%。与此同时,我国网络用户的上网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态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为99.8%,使用电视上网的比例为26.8%,使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上网的比例分别为34.4%、32.4%和28.6%。我国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10.47亿人,占网民整体的97.1%,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8.41亿人,占网民整体的78.0%,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65亿人,占网民整体的71.0%。与之相伴,我国互联网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构成也日益多元,以网络视听产业为例,截至2021年6月,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44亿人,占网民整体的93.4%。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88亿人,占网民整体的87.8%。截至2019年底,中国网络视听产业市场规模达到4541.3亿元。其中,短视频产业占比最高(29%)且增速最快,达到1302.4亿元;综合视频占比第二(22%),达到1023.4亿元;网络直播占比19%,达到843.4亿元;互联网电视(OTT)和交互式网络(IPTV)共同占比13%,合计603.7亿元;内容创作占比11%,达到496.3亿元;网络音频行业规模为272亿元。2022年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超过即时通信。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12亿人,同比增长 7770万人,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51亿人,同比增长4728万人,短视频和网络直播正成为拉动视听新媒体行业增长的重要赛道和强劲引擎。收入方面,网络视听服务机构总收入6687.24亿元,同比增长23.61%,占行业总收入的比例超过一半。网络视听相关业务收入4419.80亿元,同比增长22.95%。与用户规模和产业规模飞速发展相适应的是,互联网技术也日新月异,不断为互联网的发展赋能。IPTV、网络直播、云存储、深层链接、聚合平台等早已司空见惯,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虚拟现实(VR)、全息等日趋成熟。传播的形态持续演变,信息载体、传播渠道更新迭代越来越快,移动应用、社交媒体已成为主要信息入口,聚合类平台、自媒体公号不断涌现,网络直播、问答社区等成为传播的重要源头。移动传播载体发展迅速,新闻客户端、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报、移动电视、网络电台等相继涌现,形态丰富多样,技术的发展使得传播方式和传播渠道更加复杂和多样。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2014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强调,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和新兴媒体发展规律,强化互联网思维,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互补、一体发展,坚持先进技术为支撑、内容建设为根本,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着力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建成几家拥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媒体集团,形成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播体系。习近平总书记不仅指明了媒体融合发展的方向,也为法学工作者研究融媒体(笔者认为,融媒体是媒体融合后的产物,即将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全方位整合,并以互联网平台进行内容呈现的媒体形态。)发展中的著作权法新问题指明了目标。
媒体融合首先是技术和渠道上的融合,其次是内容上的融合,而无论是技术、渠道上的融合还是内容上的融合,均与同作品传播有关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联系密切。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媒体融合的不断深入,信息流动对有形物质载体的依赖程度越来越低,复制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弱,尤其是在互联网技术成熟后,对作品的利用从主要通过对复制件的掌控转变为主要通过从互联网直接获得作品,控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已经成为著作权人实现经济利益最主要的手段。信息网络传播是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一种,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传播与传播技术视角下或传播学中的传播并不相同,甚至大相径庭,这也导致技术层面和传播学层面的传播与著作权法中的传播的关系混乱不明,物理意义上的计算机网络内可发生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应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和广播权对应的广播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指称的互联网传播既可能指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也可能指著作权法中的广播,客观上需要在法律层面对相应的概念予以对应和厘清。如果某行为是传播行为,则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便构成著作权的直接侵权。另外,根据间接侵权的基本原理,如果某行为只是帮助传播,则只有被帮助的对象属于未经许可的侵权传播时,帮助行为才可能构成间接侵权,而如果帮助的对象是合法的传播行为,则帮助行为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必须清楚界定著作权法中的传播行为,其既是明辨媒体融合背景下各种传播行为的著作权法定性的前提,也是判明著作权法中传播与帮助传播,进而解决与传播有关的侵权纠纷的关键,同时其也决定着与之相关的商业模式的命运和发展。在媒体融合表象纷繁的背景下,有关传播行为的著作权法定性以及直接传播与帮助传播的界限等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尖锐的争论,2020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正,但是修法并未平息有关问题的争论,媒体融合发展的加速和深入,让这些问题越发复杂、越显纷乱。相应争论的深层原因是对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概念及构成标准等基础理论问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对相应问题尚未形成清晰的认识。

解决媒体融合中传播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必须要深入研究著作权法中的传播行为理论,从传播行为的底层原理入手,真正廓清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如此方能在媒体融合的背景下,对纷繁复杂的传播形式,以及表现多样的传播行为做出准确认定,对媒体融合传播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准确适用法律,使媒体融合发展与著作权法律制度和原理相互融洽、相互适应。就具体的路径而言,须以著作权法中的传播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对著作权法中的传播行为做出清晰界定,并用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本质特征和概念指导相应问题的研判,从而对媒体融合背景下有关著作权法中传播行为的问题给出科学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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