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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电网安全生产严重违章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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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图解电网安全生产严重违章及典型案例
书号:978-7-5198-7306-6
定价:78.00元
作者: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2022-12-20
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
页码: 208    字数(千字):209
开本:特16开    版次:1    印次:1


品牌介绍

中国电力出版社成立于 1951 年,作为中国成立最早的中央科技出版社之一,曾隶属于水利电力部、能源部、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现为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科技出版社,在电气技术专业出版领域享有极高的声誉。该社作为以图书出版为主体,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网络出版共同发展的大型出版企业,以强大的出版资源和高素质的专业队伍,致力于向读者提供包括电力工程、电气工程、建筑工程、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外语、大中专教材、家教等学科门类齐全的权威出版物,也竭力为广大师生提供精品教材,是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规划教材的出版基地之一。


产品特色

本书在《国网安监部关于印发严重违章释义的通知》(安监二〔2022〕33号)的基础上通过清晰的现场照片直观的展示现场违章的具体情况。使读者从抽象的文字描述中摆脱出来,能迅速提升对于严重违章的理解,从而在工作中做到避免严重违章,保护自身和设备的安全。


内容介绍

本书对《国网安监部关于印发严重违章释义的通知》(安监二〔2022〕33 号)中界定的104条严重违章进行解读,明确违章内容,界定违章范围,辅以现场违章图例,进行违章安全风险 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反违章预控措施。同时对近年来各类安全检查和各级安全督查中发现的20个典型问题分类逐条进行解析,明确违章内容,界定违章范围,辅以现场违章图例,进行违章安全风险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反违章预控措施。
本书适用于电网一线员工


前言

前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生命重于泰山”的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部署,牢固树立“违章就是隐患,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压实安全责任、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安全水平,维护电力安全生产良好秩序,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违章惩处力度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22〕106 号)《国网安监部关于追加严重违章条款的通知》(安监二〔2022〕16 号)《国网安监部关于印发严重违章释义的通知》(安监二〔2022〕33 号),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组织编写了本书。 本书通过列举生动案例,对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界定的 104 条严重违章分类逐条进行了解读,提出了相应的反违章预控措施。 衷心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为电网企业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特别是生产一线员工深入理解和掌握严重违章的界定、性质、表现和预控,同时解决“不知不能”和“不为不办”两方面问题,提高辨识防范违章能力、增强主动防范违章意识,做到“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从源头上遏制和消除违章发生的潜在可能,为营造全员反违章氛围、助力电网企业安全稳定发挥积极作用,提供有效帮助。 由于编制时间仓促、水平有限, 本书难免存在不妥之处,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帮助我们及时修改完善。


目录

目录
前言
违章类别
1I 类严重违章(共 15 条)
第 1 条无日计划作业,或实际作业内容与日计划不符1
第 2 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冒险组织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要求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未执行的4
第 3 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6
第 4 条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或超出检验期的安全工器具8
第 5 条工作负责人(作业负责人、专责监护人)不在现场,或劳务分包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作业负责人)10
第 6 条未经工作许可即开始工作13
第 7 条无票工作、无令操作15
第 8 条作业人员不清楚工作任务、危险点18
第 9 条超出作业范围未经审批20
第 10 条作业点未在接地保护范围22
第 11 条漏挂接地线或漏合接地刀闸24
第 12 条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架线施工前,未紧固地脚螺栓26
第 13 条高处作业、攀登或转移作业位置时失去保护28
第 14 条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的要求;未正确设置监护人;未配置或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装备30
第 100 条牵引作业过程中, 牵引机、张力机进出口前方有人通过32
2Ⅱ类严重违章(共 30 条)
第 15 条未及时传达学习国家、公司安全工作部署,未及时开展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通报学习、安全日活动等34
第 16 条安全生产巡查通报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36
第 17 条针对公司通报的安全事故事件、要求开展的隐患排查,未举一反三组织排查;未建立标准,分层分级组织隐患排查37
第 18 条承包单位将其承建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承建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39
第 19 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主要管理人员;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41
第 20 条借用资质承揽工程44
第 21 条拉线、地锚、索道投入使用前未计算校核受力情况45
第 22 条拉线、地锚、索道投入使用前未验收;组塔架线前未对地脚螺栓开展验收;验收不合格,未整改并重新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47
第 23 条未按照要求开展电网风险评估,及时发布电网风险预警、落实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49
第 24 条特高压换流站工程启动调试阶段,相关单位责任不清晰,设备主人不明确,预试、交接、验收等环节工作未履行51
第 25 条约时停、送电;带电作业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53
第 26 条未按要求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和测评工作55
第 27 条电力监控系统中横纵向网络边界防护设备缺失57
第 28 条货运索道载人59
第 29 条超允许起重量起吊60
第 30 条采用正装法组立超过30m 的悬浮抱杆61
第 31 条紧断线平移导线挂线作业未采取交替平移子导线的方式63
第 32 条在带电设备附近作业前未计算校核安全距离;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64
第 33 条乘坐船舶或水上作业超载,或不使用救生装备66
第 34 条在电容性设备检修前未放电并接地,或结束后未充分放电;高压试验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68
第 35 条擅自开启高压开关柜门、检修小窗,擅自移动绝缘挡板70
第 36 条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金属梯等禁止使用的工器具72
第 37 条倒闸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或操作时漏项、跳项73
第 38 条倒闸操作中不按规定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74
第 39 条在继保屏上作业时,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无明显标志隔开,或在保护盘上或附近进行振动较大的工作时,未采取防掉闸的安全措施76
第 40 条防误闭锁装置功能不完善,未按要求投入运行78
第 41 条随意解除闭锁装置,或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80
第 42 条继电保护、直流控保、稳控装置等定值计算、调试错误,误动、误碰、误(漏)接线82
第 43 条在运行站内使用吊车、高空作业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开展作业,未经设备运维单位批准即改变施工方案规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84
第 88 条两个及以上专业、单位参与的改造、扩建、检修等综合性作业,未成立由上级单位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现场作业风险管控协调组;现场作业风险管控协调组未常驻现场督导和协调风险管控工作86
3Ⅲ 类严重违章(共 59 条)
第 44 条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88
第 45 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90
第 46 条承发包双方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92
第 47 条将高风险作业定级为低风险93
第 48 条跨越带电线路展放导(地)线作业,跨越架、封网等安全措施均未采取94
第 49 条违规使用没有“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95
第 50 条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情况下,未由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署“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96
第 51 条现场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准入考试并合格;新进、转岗和离岗 3 个月以上电气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98
第 52 条不具备“三种人”资格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或许可人99
第 53 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未依法取得资格证书101
第 54 条特种设备未依法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103
第 55 条自制施工工器具未经检测试验合格104
第 56 条金属封闭式开关设备未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设计制造压力释放通道105
第 57 条设备无双重名称,或名称及编号不唯一、不正确、不清晰106
第 58 条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满足且未采取措施108
第 59 条电化学储能电站电池管理系统、消防灭火系统、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通风装置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故障失效110
第 60 条网络边界未按要求部署安全防护设备并定期进行特征库升级112
第 61 条高边坡施工未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对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未按设计要求采取锚喷或加固等支护措施114
第 62 条平衡挂线时,在同一相邻耐张段的同相导线上进行其他作业116
第 63 条未经批准,擅自将自动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退出运行117
第 64 条票面(包括作业票、工作票及分票、动火票等)缺少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签字等关键内容118
第 65 条重要工序、关键环节作业未按施工方案或规定程序开展作业;作业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设置的安全措施123
第 66 条货运索道超载使用125
第 67 条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安全警戒线126
第 68 条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过127
第 69 条使用金具 U 形环代替卸扣, 使用普通材料的螺栓取代卸扣销轴128
第 70 条放线区段有跨越、平行输电线路时,导(地)线或牵引绳未采取接地措施129
第 71 条耐张塔挂线前,未使用导体将耐张绝缘子串短接131
第 72 条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使用明火、吸烟;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在易燃物品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132
第 73 条动火作业前,未将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与生产系统隔离,未清洗置换,未检测可燃气体(蒸气)含量,含量不合格即动火作业134
第 74 条动火作业前,未清除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136
第 75 条生产和施工场所未按规定配备合规的消防器材138
第 76 条作业现场违规存放民用爆炸物品140
第 77 条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遗撒危险化学品142
第 78 条带负荷断、接引线144
第 79 条电力线路设备拆除后,带电部分未处理146
第 80 条在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未采取防止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的措施148
第 81 条起重作业无专人指挥150
第 82 条高压业扩现场勘察未进行客户双签发;业扩报装设备未经验收,擅自接火送电152
第 83 条未按规定开展现场勘察或未留存勘察记录;工作票(作业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均未参加现场勘察154
第 84 条脚手架、跨越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156
第 85 条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含大修、技改等项目),未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论证、审核、审批、交底及现场监督实施157
第 86 条三级及以上风险作业管理人员(含监理人员)未到岗到位进行管控159
第 87 条电力监控系统作业过程中,未经授权,接入非专用调试设备,或调试计算机接入外网161
第 89 条劳务分包单位自备施工机械设备或安全工器具163
第 90 条施工方案由劳务分包单位编制165
第 91 条监理单位、监理项目部、监理人员不履责166
第 92 条监理人员未经安全准入考试并合格, 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总监、总监代表、安全监理、专业监理等)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工程数量超出规定允许数量169
第 93 条安全风险管控监督平台上的作业开工状态与实际不符;作业现场未布设与安全风险管控监督平台作业计划绑定的视频监控设备,或视频监控设备未开机、未拍摄现场作业内容172
第 94 条应拉断路器(开关)、应拉隔离开关(刀闸)、应拉熔断器、应合接地刀闸、作业现场装设的工作接地线未在工作票上准确登录;工作接地线未按票面要求准确登录安装位置、编号、挂拆时间等信息174
第 95 条高压带电作业未穿戴绝缘手套等绝缘防护用具;高压带电断、接引线或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未戴护目镜176
第 96 条汽车式起重机作业前未支好全部支腿;支腿未按规程要求加垫木178
第 97 条链条葫芦、手扳葫芦、吊钩式滑车等装置的吊钩和起重作业使用的吊钩无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180
第 98 条绞磨、卷扬机放置不稳;锚固不可靠;受力前方有人;拉磨尾绳人员位于锚桩前面或站在绳圈内182
第 99 条导线高空锚线未设置二道保护措施184
第 101 条作业现场被查出一般违章后,未通过整改核查擅自恢复作业186
第 102 条领导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未履行到岗到位职责,相关人员应到位而不到位、应把关而不把关、到位后现场仍存在严重违章187
第 103 条安监部门、安全督查中心、安全督查队伍不履责,未按照分级全覆盖要求开展督查、本级督查后又被上级督察发现严重违章、未对停工现场执行复查或核查 189
第 104 条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终端无存储卡或不满足存储要求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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