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自序“包青天”与“潘金莲”/i
第一辑法理篇
“人命至重,是以圣贤重之”/003
刑罚归刑罚,人道归人道/007
为何国王不能兼任大法官?/011
“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015
天子也得尊重法律/020
一位公正的法官为何受到“围攻”?/025
法官需要服从的,只有头顶的三尺法与内心的良知/029
宋朝台谏官的司法审查权/033
“乌台诗案”的另一面/037
宋人断案是“卡迪司法”?/043
宋朝奴婢与唐朝奴婢有何不同?/049
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053
私闯民宅,后果自负/057
宋代为何会盛行“民告官”之风?/062
“官告民”的法治意义/066
为何君主不能当被告?/070
第二辑制度篇
开封府中没有公孙策/077
每一个宋朝人都可以提出立法建议/082
今日之法,不可绳昨日之事/086
失落的宋朝司法考试/091
法官的社交为何要受?/097
到开封府找包公告状,用不用下跪?/101
包公能审判自己的侄子吗?/105
宋朝“警察”是怎么抓捕犯人的?/110
谁说古人不重司法程序?/114
为何“事实审”与“法律审”要分离?/118
罪人若喊冤,案子须重审/122
被遗忘的宋朝缓刑制度/126
集体判决可以怎么问责?/130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134
从小白菜案说到司法赔偿/138
为何文明社会都保留了特赦制度?/142
当“尚方宝剑”遇到“丹书铁券”/146
宋朝为何没有丹书铁券制度?/150
第三辑刑事篇
“儿子”与“国民”/157
国与家之间有一道矮矮的围墙/161
“奸从夫捕”有何深意?/165
私人复仇的罪与罚/169
一个判例:刺死辱母者/173
杨志杀了牛二,依法当如何判?/178
从西门庆与潘金莲说起:为何会有通奸罪?/182
假如杀武大郎的人是西门庆,潘金莲会被判死刑吗?/186
奸幼女者,罪无可恕/190
为何要将贩卖人口定为罪行?/194
闹市“飙车”,该当何罪?/198
为何要设立“见危不救罪”?/203
宋朝衙内如果犯了法/207
“零口供”也可以定罪/211
杖刑究竟是怎么个杖法?/215
宋仁宗为何要动用凌迟之刑?/219
第四辑民事篇
中国自古无民法?/227
“国”对“家”的监护/232
“父债”未必要“子还”/236
讲述我们自己的“国王与磨坊”故事/240
条例,还是斧头?/248
宋朝拆迁,每户能补偿多少钱?/254
家里有矿,是祸是福?/260
挖到金块归谁所有?/264
“涨海声中万国商”背后的财产权保护/269
宋朝女性有没有财产继承权?/273
从李清照闹离婚说起/278
李清照可以向她的丈夫提出离婚吗?/283
武大郎死后,潘金莲能不能自由改嫁?/289
给“断由”:特别的民事判决制度/295
宋朝圣旨的著作权归谁?/300
怎样的司法判决才让人心悦诚服?/304
附录
“武大郎与潘金莲”的所谓真相/311
你听到的对包拯的称呼,几乎都是错的/316
内容介绍
历史作家吴钩通过撰写一系列宋朝司法笔记,从法理、制度、刑事、民事四个方面入手,全面细致地介绍宋代中国在法律文明上取得的成就。
宋朝的司法制度可谓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优选峰,但长期以来被埋没和误解:一方面,元明清时期出现了大量包公戏、包公案小说,导致大众对宋代法律制度产生误解;另一方面,清末以来的启蒙知识分子,热衷于为异邦构建优良传统,却忽视了中国本身的历史源流。
本书通过援引大量宋人记录的法律案件,并与宋朝法条相互参证,真实还原了宋代司法制度及其实践;同时也是“以宋朝为方法”,从中国历史深处打捞已有的优良传统,讲好我们自己的“国王与磨坊”故事。这不是为了证明“祖上曾经阔过”,而是希望通过一遍遍地整理、编撰、讲述、阐释,将故事内化为连绵不断的文明传统,成为司法制度良性演进的内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