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定价:78.0
ISBN:9787519767099
版次:1
内容提要:
作为一名民商事诉讼律师,办案思维不应当局限于委托人的意愿,必须善于从宏观的高度把握全局,剥离纷繁复杂的表象,探寻基础法律关系,确定代理的思路和方向;同时又应当细致分析案件事实,构筑牢固的证据体系,精准提出诉讼请求或提出有效的抗辩理由。
作为一名民商事诉讼律师,还应当善于站在对方当事人和案件裁判者的角度进行思考,审视己方的不足并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做出合理的预判。
诉讼不只是走程序,诉讼还是一门技艺,甚至是一门艺术。掌握诉讼方法不难,打造精品诉讼不易。
希望这本书能对您成为诉讼精英有所裨益。
作者简介:
韩鹰,男,1964年出生,锡伯族。自1991年10月起先后在湖南省冷水江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深圳市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迄今执业已超过三十年。曾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出版长篇小说《出道:改变你人生哲学的律师职场小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在国家*、省级期刊及专业论坛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目录:
目 录
第一编 谋打赢
第一章 委托人的意愿就是打赢官司
第一节 谨记律师的职责和使命
一、以利己主义为出发点——从几段对话看当事人心态
二、克服案源焦虑症
第二节 见微知著,善于对案件做宏观分析判断
一、从人员关系复杂的咨询谈如何快速判断涉案法律关系
二、以系列案分析纷争解决的*终结果
第三节 问自己,如果我是对方当事人代理人会怎样应诉
一、被告对待被起诉的几种心态
二、为什么要站在对方的立场换位思考
第四节 再问自己,如果我是法官会怎样裁判
第二章 审慎制定诉讼策略
第一节 案由,决定诉讼的方向
一、案由不当可能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二、案由实务运用的简要规则
第二节 再三确认诉讼请求是否精准
一、不告不理,当事人请求什么人民法院就审理什么
二、确认之诉诉讼请求实务
三、给付之诉诉讼请求实务
四、变更之诉诉讼请求实务
第三节 原告准确、被告适格、第三人恰当
一、原告错误将导致起诉被驳回
二、被告人数并不是越多越好
三、合理追加第三人有助于原告实现诉讼目的
第四节 用高质量的起诉状为胜诉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撰写起诉状要避免极简和极繁两个极端
二、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需明确标的物的交易细节
三、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重在阐述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四、清算责任纠纷起诉状需突出股东承担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起诉状强调的是因果关系,适当辅之以情理(附:李某生命权纠纷案起诉状全文)
第五节 不应疏忽的工作: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先予执行
一、诉前保全能取得*好的突袭效果
二、诉中保全亦能有效地防止被告人转移财产
三、先予执行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第三章 证据是胜诉的基石
第一节 摸排查清案件的待证事实
第二节 划重点,收集和判断证据
一、需要哪些证据、证明标准、证明方法和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二、吃透案情,梳理涉案法律关系,全面收集证据
第三节 精心编排证据目录
一、简单的证据目录实例
二、复杂的证据目录编排实例
三、多次提交证据的目录编排实例
第四节 以*直观的方式呈现证据
一、图文并茂,复杂类型书证的举证方式实例
二、文字呈现,视听资料的举证方式实例
三、微信记录,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方式实例
第五节 把握提交证据的时机
一、证据突袭是一种不自信的表现
二、证据保全,制度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三、书证提出命令是对证据保全的有力补充
第二编 防溃败
第四章 代理被告人应诉的基础策略
第一节 防止溃败是被告的普遍心理
一、被告反败为胜*常见的两种情形
二、如何客观分析案件的裁判结果
第二节 很多情况下和解是*直接的止损之道
第三节 慎用管辖异议的权利
第四节 申请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分担责任
一、申请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情形
二、申请追加第三人的条件
三、申请追加共同诉讼人的实务操作
第五章 应诉和反诉
第一节 破拆对方的证据壁垒,构筑本方防卫体系
第二节 客观答辩,兼听则明
一、建议养成提交书面答辩状的良好习惯
二、针对个案具体案情进行抗辩
第三节 恰当运用反诉,真正实现反败为胜
一、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实例
二、成功反诉实例
第四节 注重类案检索,提高预判裁判结果的准确性
一、类案裁判是拓宽律师视界的窗口
二、类案判例的具体运用
第六章 质证技艺
第一节 质证,是非曲直一一辨明
一、出示证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二、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节 围绕三性展开质证
一、证据的真实性包含形式上的真实和内容上的真实
二、取得证据不合法的几种常见情形
三、证据的关联性决定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四、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被采信
五、数个相互印证的间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对单个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七、对全案证据综合发表质证意见
第三节 关于证人不得不说的话题
一、反询问一般应从哪些方面展开
二、对证人的反询问
第三编 定输赢
第七章 庭审舞台
第一节 以审判为中心,做好庭前准备
第二节 庭审的核心在于查明案件事实
一、查明案情:审判人员发问
二、查明案情:代理人向对方发问
第三节 用代理词绽放律师的精彩
一、言简意赅、直切要害的发言更容易赢得法官的好感
二、篇幅可长可短,但必须逻辑清晰、层次分明、论证得体
第四节 庭后工作,查漏补缺
一、只要不是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并不意味代理服务结束
二、所谓“庭外活动”是律师不能触碰的红线
第八章 谋求第二审改判
第一节 读懂“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
一、为什么二审改判的概率很低
二、读懂裁判文书查明的案件事实
第二节 决定二审效果的关键是高质量的上诉状
第三节 终审裁判,喜悦或遗憾
第四节 用办案小结记录我们的收获、教训和感悟
第四编 寻机遇
第九章 破解困局:追加被执行人、案外人异议
第一节 追加被执行人难在哪
一、逐条梳理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
二、穿插一份执行裁定书说明法院所持观点
第二节 执行异议之诉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人民法院驳回案外人异议的理由——某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车辆)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申请被驳回
三、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十章 另辟蹊径:代位诉讼
第一节 代位权诉讼是债的保全措施
第二节 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一、在民事执行中常见的几种所有权登记
二、实例:吴某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起诉及裁判)
第十一章 *后的防线:再审申请和再审
第一节 两审终审制度的保障和补充
一、启动再审程序的三种方式
二、依申请启动再审需符合的条件
第二节 启动再审的钥匙——再审申请和抗诉
第三节 再审,为诉讼画上句号
后 记
在线试读:
自 序
从1991年10月到现在,屈指一算31年了。
还有多少人记得1979年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又有多少人执行过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诉讼程序?虽然1986年的《民法通则》迟至2017年10月才被《民法总则》替代,但在实务中早已少有法官援引《民法通则》的条款下判。现在年轻一代执业律师都知道《律师法》,但恐怕少有人了解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暂行条例》,难以相信“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你没有看错,律师曾经具有干部也就是类似现在公务员的身份。《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开宗明义说的是“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不是有点羡慕律师曾经也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地位、需要占用国家事业单位编制的名额?
羡慕?大可不必。你一定不会愿意回到20世纪90年代初去从事律师职业。先不论当时的法治建设进程和律师执业环境的状况,亦不论人们内心的法治思想和法律信念,只谈当时办案所面临的硬件条件:没有复印机,没有电脑和打印机,没有数码相机,更没有具有拍照功能的智能手机,阅卷只能手抄、材料只能手写。从通知阅卷到开庭一般只有3天时间,卷宗材料少还好说,多的话,面对一桌子的卷宗,法官要看、律师也要看、材料纸不够、钢笔的墨水用完了……具体的情景可以想见。至于互联网资讯共享、移动通信、汽车代步的出现和普及就更晚了,如果要完成一起发生在农村的故意伤害(轻伤)的自诉准备工作(那时不是公诉案件),怎么也得花上一个星期的时间。而你能取得的证据材料,无非就是医院诊治资料、法医鉴定结论以及大量的证人证言,至于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双方的博弈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笔者从事律师职业30多年,亲历了我们国家由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到“法治社会”的历史转变,目睹中国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纲领性文件是一个标志性事件,随后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制度。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加强。我们律师从业人员应当珍惜当今的大好局势,夯实基础、勤勉为民,努力建设和锻造一支党和人民*众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律师队伍。
笔者从业30多年,自然接触和处理过大量的诉讼案件,碰到过形形色色的委托人,也接触过很多同行。就笔者参与的诉讼层面而言,同行中优秀者有之、中规中矩者居多、平庸者亦不少见。尤其是部分执业不久的年轻律师,对于所代理的诉讼缺乏宏观层面的把控,没有把自己置身于裁判者的角度审视案件事实,诉讼请求随意或刻意迎合委托人的要求,证据编排杂乱,逻辑思维不清,质证时甚至罔顾客观事实,毫无缘由地对对方证据三性不予确认。如果不反省自身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中存在的不足,一旦固定便很难再予以矫正,*终愧对委托人的信任,耽误自己的成长。每每遇到此类现象,都有坐下来沟通交流的想法,然彼此并不熟悉,遂有了撰写本书之念。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只是一名年纪比较大的执业律师,绝对不是法学权威,也不是业界精英。笔者的观点或者做法只是对个人执业经验、办案习惯的总结,不具有结论性,更不具有规范性或指引性。请把笔者的文字当作一名老律师与初始执业的新人之间的一场聊天和对话看待。因此不要以挑剔的眼光寻找文字中的缺陷,不要以法律的严谨性批判文字的随意性。如果你发现我把“诉讼”写成“打官司”、把“审判人员”写成“裁判者”、把“请求权竞合”写成“冲突”的时候,请理解为笔者是为了表述方便,或认为是笔者的学识水平有限。如果你能耐着性子看完这本书之后说句“有所收获”,笔者将倍感欣慰和感激;如果你看完之后觉得通篇泛泛而谈、缺乏理论高度,笔者虚心接受并深刻自省;如果你连看都看不下去、弃之如敝履,笔者诚恳地为浪费你的时间和精力表示歉意。
但是,无论如何我都不希望听到“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样矫情的论调。这原本只是英国女作家伊夫林·比阿特丽斯·霍尔与法国大文豪伏尔泰之间就评判《论精神》这部作品而发生的文字交锋,后被引申为用来形容西方言论自由和民主制度的特点。“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从来都不是法的精神。我们任何一个从业者都不能假装站在神明裁判者的虚伪的高度,以悲悯、同情、施舍的口吻向对手喊出“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样肤浅的话语。如果你时常把这句话挂在嘴边并以法律人自诩的话,请考虑接受笔者的规劝,不要让无知和幼稚阻碍你的成长和发展。
闲聊结束,进入正题。
是为序。
韩 鹰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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