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定价:68.0
ISBN:9787524401070
作者:陈永强 著
版次:1
出版时间:2026-07
内容提要:
本书定位于民法理论,一是在于中国民法理论之重要意义,要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有中国自己的法学理论是关键。不得不说,构建中国自主的民法理论还在路上,本书也可以看作一个探索的过程。本书对处分行为、法律行为、社会公共利益、所有权等基本概念进行充分探讨,可以看到中国民法理论发展中对这些基本概念和法理的守正与创新,文中对法律行为“合法性”进行批判是有建设性意义的,《民法通则》时代所确立的具有苏联法学特征的概念,现今已经实现了扬弃。《物权法》第191条关于抵押物禁止转让的规定,书中做了分析和批判,也推进了后续民法典立法的条文修订。它给我们的启示是民法作为行为自治法,它的*大特征是补充法,因而,在无充分和足够的正当性理由时,一般不能给它设置禁止性规定。这样的思路在民法典立法中得到了遵循,如禁止流质的规定,《民法典》即改变了《物权法》的表述方式。
二是理论构建必定基于一定的方法论之上,方法论上的着力点是中国的法律实践与比较法的视野,二者皆不可废弃。民法是继受法,比较法的视野始终是*基本的方法论立场。从两大法系的民法研究来看,英美法的研究是偏弱的,尤其是财产法领域。相较于德国民法,尽管英美法没有德国法那样严谨的概念体系和条文适用逻辑,但英美法的判例方法更为灵活,更具创新意识,在解决具体案件方面更易于实现实质正义。本书对英美财产法的基本概念即所有权概念进行了探讨,并对英美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了研究,它们是作者探讨中国物权变动理论的重要思想资源。本书还收录了《英格兰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一文,对价是英美合同法的*基本概念,相信对于研究英美合同法的学者会有助益。在法律实践方面,本书集中收录作者对物权变动理论研究的四篇论文,这些研究均立足于中国实践,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无法离开中国自身的法律实践。从中国的法律实践可以看到,中国民法物权变动理论已具雏形,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阶段性物权变动理论正在生成。
作者简介:
陈永强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计量大学党委委员,宣传部部长,《法治研究》执行主编,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质量发展法治保障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浙江省高层次哲学社科领*人才,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法学专家。所著《私法的自然法方法》一书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主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教学成果,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浙江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科研成果获教育部高校科研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三等奖,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等奖项。主持起草全国*个《数字经济促进法》学者建议稿。主讲民法课程入选国家一流课程,出版《民法典总则编案例研习》《民法典物权编案例研习》《民法案例研究(总则编)》(数字教材)等浙江省重点建设教材,以及《民法学说与比较民法》《民法原理导论》《英国土地登记法研究》等著作教材10部。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光明日报》等权威核心期刊和报纸发表论文近百篇,多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撰写决策咨询报告,多篇获得批示肯定,推进了国家数字经济、标准化等领域的立法和修法。
目录:
目 录
上编 民法学说批判与建构
第一部分 总则
中国民法处分行为之多元模式
《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
分析法学视角下的法律行为“合法性”
第二部分 物权
物权变动三阶段论
已登记未占有的买受人与占有人之对抗与法理
——《*高人民法院公报》“连成贤案”评释
不动产事实物权的适用与理论阐释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解释要素体系之再构成
——以法释〔2012〕8号第10条为中心
论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果
第三部分 债法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合同法适用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的解释路径与法效果
标准必要专利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与救济
下编 比较民法与外国法
第一部分 英美法
英美法上的所有权概念
英美法物权变动之区分模式
第二部分 德国法
论德国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与合意
第三部分 外国法译文
英格兰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附录 新旧条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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