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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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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优化研究
定价:88.0
ISBN:9787030508898
作者:冷志杰,刘永悦 等
版次:31
出版时间:2016-12

内容提要:
跨省的大宗粮食供应链的利润从上游种植环节向下游销售环节流动成为一种趋势,这种趋势无法靠供应链内部的集成机制反向平衡,在供应链外部环境上,需要由政府沿供应链向上游逐渐增强补贴等支持政策。本书重点研究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理论与实践,通过分析国内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现状,重构商品粮相关的几类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分别从政府层面和核心企业层面分析构建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支持体系,并通过企业案例验证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效果。

目录:
目录
第1章绪论1
1.1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问题的提出1
1.1.1粮食主产区的现有补贴政策解决不了农民增收的问题1
1.1.2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观点2
1.1.3粮食主产区的粮食利益补偿协调机制向产业链和供应链发展的观点3
1.1.4粮食主产区的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问题的聚焦5
1.1.5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研究意义6
1.2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内涵7
1.2.1粮食供应链的概念7
1.2.2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概念的界定8
1.3粮食供应链成员间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研究进展10
1.3.1粮食供应链成员间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国外研究进展10
1.3.2粮食供应链成员间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国内研究进展13
1.4粮食供应链成员间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研究评价18
1.5本书研究框架和导读18
1.5.1本书研究对象的界定18
1.5.2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研究目标19
1.5.3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研究框架及导读19
第2章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理论23
2.1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的微观组织模式种类23
2.1.1以粮食生产者为核心的粮食供应链组织模式23
2.1.2以加工企业为核心的粮食供应链组织模式23
2.1.3以销售企业为核心的粮食供应链组织模式24
2.1.4以物流公司为核心的粮食供应链组织模式27
2.2粮食供应链协调机制的契约模式研究29
2.2.1粮食供应链协调机制契约模式应用的风险29
2.2.2粮食供应链协调机制契约模式应用的前提30
2.2.3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契约设计的基础模式31
2.2.4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契约模式选择方法34
2.3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研究框架36
2.4小结37
第3章中国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现状38
3.1中国主要粮食供应链的选取38
3.1.1中国粮食自然分布现状38
3.1.2中国南北粮食供应链分布39
3.1.3大宗商品粮三级供应链的选取39
3.2大宗商品粮三级供应链的调研41
3.3大宗商品粮三级供应链的结构分析42
3.3.1一般粮食供应链结构分析42
3.3.2大宗商品粮三级供应链中的“四流”分析42
3.3.3大宗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协调的组织模式提取44
3.4大宗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的现状46
3.4.1粮食生产者与粮食加工企业的利益补偿现状46
3.4.2粮食加工企业与成品粮经销商的利益补偿现状47
3.4.3产地在黑龙江省的商品粮三级供应链的利益关系分析48
3.4.4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的主要种类48
3.5大宗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的主体和客体分析49
3.5.1商品粮三级供应链中主体和客体利益补偿的环境影响因素49
3.5.2商品粮三级供应链中主客体利益补偿要素的影响因素50
3.5.3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主客体界定52
3.6大宗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的主要问题和成因52
3.6.1商品粮供应链上主体间利润不均衡52
3.6.2商品粮三级供应链主体间缺乏长期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意识及体验52
3.6.3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协调中缺乏长期而自适应的利益补偿协调机制53
3.7大宗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主要问题的加拿大研究启示53
3.7.1基于契约固定技术进步带来的标准、服务等协调商品粮供应链发展的研究54
3.7.2基于博弈改变供应链中敌对关系的利益补偿协调机制实施的支持体系研究55
3.7.3用于商品粮三级供应链风险管理战略的风险分担利益补偿契约研究56
3.8小结58
第4章大宗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优化性重构59
4.1指导思想59
4.2基本原则59
4.2.1信息共享以达成供应链成员目标一致性60
4.2.2实现供应链整体利益*大化60
4.2.3协调粮食生产者高效率及客户安全60
4.3大宗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优化性重构的内涵60
4.4粮食生产者与加工企业风险分担的利益补偿契约构建61
4.4.1基本假设61
4.4.2符号解释说明62
4.4.3粮食生产者接受罚金时的风险分担利益补偿契约63
4.4.4粮食生产者自主集货时的风险分担利益补偿契约65
4.5商品粮三级单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契约的选择68
4.5.1商品粮三级单供应链与二级单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对比分析68
4.5.2商品粮三级单供应链协调结构分析69
4.5.3粮食生产者与加工企业之间协调契约选择69
4.5.4粮食加工企业与粮食经销商之间协调契约选择70
4.6商品粮三级单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组合优化71
4.6.1基本假设71
4.6.2符号解释说明72
4.6.34种利益补偿协调契约组合及各自利润分析72
4.6.44种利益补偿协调组合契约的供应链*优订购量对比分析77
4.7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多周期契约优化79
4.7.1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多周期契约框架80
4.7.2基于博弈论的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多周期契约优化81
4.8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组合契约规范82
4.8.1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一种多周期组合契约82
4.8.2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一种多周期组合契约规范83
4.9供应链利益补偿机制绩效评价综合指标84
4.9.1约束条件及单项指标选取的主要原则84
4.9.2供应链利益补偿机制绩效评价的约束条件和单项指标85
4.9.3供应链利益补偿机制绩效评价综合指标构建88
4.10小结89
第5章大宗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实施的支持体系研究91
5.1政策激励商品粮三级供应链成员协调的流程模型91
5.1.1外部政策激励商品粮三级供应链成员协调的流程模型91
5.1.2核心企业结合政策构建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协调机制的流程模型93
5.2基于粮食处理中心讨价还价博弈模型的原粮供应链治理模式94
5.2.1粮食处理中心原粮供应链的治理模式及博弈问题的提出94
5.2.2文献回顾95
5.2.3粮食处理中心与粮农讨价还价博弈模型的构建97
5.2.4粮食处理中心的原粮供应链治理模式优化103
5.3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实施的政府支持体系104
5.3.1政府主导的对上游粮食生产者进行利益补偿的支持政策104
5.3.2政府主导的对粮食主产区进行利益补偿的支持政策105
5.3.3粮食主销区对主生产区的利益补偿支持政策106
5.4运营主体实施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策略研究106
5.4.1生产主体随环境变化应用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实施策略106
5.4.2加工主体随环境变化应用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实施策略107
5.4.3销售主体随环境变化应用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实施策略108
5.5小结108
第6章电子商务环境下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激励机制的研究110
6.1基于农业网站集成农产品供应链盈利模式的设计及效果评价110
6.1.1基于农业网站的供应链集成盈利模式案例分析111
6.1.2农产品网站企业盈利模式优化设计112
6.1.3农产品网站盈利模式效果评价114
6.2基于定价视角的粮食供应链信息平台企业与生产主体的利益补偿协调机制.115
6.2.1粮食供应链信息平台企业的集成问题及假设条件116
6.2.2农户与合作社基于粮食供应链信息平台购买的*优定价策略117
6.2.3基于折扣的粮食供应链信息平台企业的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步骤119
6.3信息平台企业实施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策略119
6.3.1信息平台企业的集成粮食供应链的构成119
6.3.2信息平台企业实施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集成策略120
6.3.3信息平台企业实施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信誉维护策略121
6.3.4信息平台企业构建粮食可追溯与甄别信息系统的策略122
6.4以超市为信息平台企业的粮食可追溯与甄别信息系统123
6.4.1文献回顾123
6.4.2系统总体框架的设计124
6.4.3系统主要功能与流程的设计124
6.4.4系统的实现128
6.5互联网平台企业整合大宗粮食供应链的长期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应用128
6.5.1讷河市粮食供应链构建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之前存在的问题129
6.5.2以青农公司为核心的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构建131
6.5.3青农公司整合讷河市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实施133
6.5.4讷河市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应用效果134
6.6小结135
第7章粮食供应链三种服务补偿协调激励机制136
7.1商品粮的三级农机供应链服务补偿协调机制136
7.1.1三级农机供应链界定136
7.1.2农机配套服务的协调优化137
7.1.3三级农机供应链上服务补偿协调机制138
7.2商品粮的生产基地基层管理者的人力资源补偿协调机制138
7.2.1垦区基层管理人员胜任素质模型的构建139
7.2.2高等农业大学对生产基地基层管理者的人力资源补偿协调机制及应用142
7.3粮食物流园的增值服务补偿问题与对策144
7.3.1粮食物流园先进增值服务的功能和项目144
7.3.2大庆市粮食物流园增值服务的调研145
7.3.3粮食物流园实现增值服务的补偿对策145
7.4协调面食敏捷型供应链和原粮效率型供应链的物流服务补偿协调激励机制146
7.4.1哈尔滨面食供应链分销渠道的推拉平衡点定位调查148
7.4.2面食供应链分销渠道的物流服务模式比较148
7.4.3基于推拉平衡点的哈尔滨面食供应链分销渠道的物流服务补偿协调激励机制149
7.5小结150
第8章大宗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应用研究151
8.1黑龙江省产地加工企业不能协调种植者和经销商的案例151
8.2黑龙江省产地经销主体协调商品粮供应链的案例152
8.2.1讷河市优质高蛋白大豆联合社供应链现状152
8.2.2大豆联合社构建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之前存在的问题152
8.2.3高蛋白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目标153
8.2.4高蛋白大豆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构建与实施154
8.2.5高蛋白大豆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应用效果155
8.2.6联合社进行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持续实施的政府保障措施156
8.3黑龙江省产地加工企业协调商品粮供应链的案例157
8.3.1黑龙江北大荒丰威食品有限公司小麦供应链现状157
8.3.2黑龙江北大荒丰威食品有限公司小麦供应链利益协调的主要问题157
8.3.3黑龙江北大荒丰威食品有限公司小麦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重构158
8.4黑龙江省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应用条件159
8.4.1不同核心主体应用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条件分析159
8.4.2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各主体规模约束条件分析160
8.4.3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方式分析161
8.5大宗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应用流程和效果161
8.5.1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契约选择161
8.5.2黑龙江省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契约的应用效果162
8.6基于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杂粮产业链升级落实机制162
8.6.1指导思想和原则162
8.6.2杂粮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重构的内涵163
8.6.3整合大庆市杂粮产业链的物流共同配送协调机制研究164
8.6.4大庆市杂粮产业链升级的政府协调机制167
8.7黑龙江省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契约应用中的反馈问题169
8.8黑龙江省商品粮三级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契约规范的应用保障措施169
8.8.1政府干预路径169
8.8.2政府干预措施170
8.9小结171
参考文献172
附录1著者与本书相关的论文与课题181
附录2黑龙江省粮食生产者协调模式调查问卷183
附录3粮食加工企业协调模式调查问卷184
附录4粮食经销商(零售商)协调模式调查问卷187

在线试读:
第1章 绪论
1.1 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问题的提出
1.1.1 粮食主产区的现有补贴政策解决不了农民增收的问题
粮食主产区是指具有适合粮食作物生产的气候与土壤等资源禀赋,同时在粮食生产上具有竞争优势的区域[1]。中国粮食主产区,分为小麦、玉米和稻谷3个优势产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湖北、湖南、江西和四川等13个省份。粮食主产区以发展粮食产业为主导产业,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在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粮食产量占全国的76%,为全国人民提供了80%的商品粮,中国用约占世界9%的耕地和6.5%的淡水资源,满足了世界约20%人口的温饱,这与2004年以来的粮食相关补贴和临时储备政策有着极大的关系。但是,粮食主产区陷入如下困境。
(1)粮农利润空间受到现有粮食补贴机制的挤压,有关粮食补贴机制问题亟待研究。随着国内粮食连年丰产,我国粮食储备量占消费量的比重已经超过70%以上,在黑龙江等粮食主产区,对粮农而言,政府临时收储(简称“临储”)价格形成天花板价格,种粮成本成为地板价格。天花板价格因粮食质量安全更受重视而降低。例如,在收储端,代表国家收储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简称“中储粮”)等企业,质检逐年严格,依据国粮发〔2010〕178号《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玉米生霉粒含量超过5.0%不得收购。而《关于2015 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不完善粒中生霉粒含量超过2%不得收购。地板价格不断上升,玉米由于种植机械化发展,直收成为主要方式,水分含量通常为 18%~32%,如果不及时烘干,两天就开始霉变,况且,农机等服务需求加大,粮食处理成本增加,进一步挤压农民的利润空间,补贴机制改革势在必行。
(2)对粮农而言,粮食增产不一定增收,甚至会出现卖粮难的问题,说明政府对粮食主产区支持政策存在非有效问题。国家粮食安全完全由粮食主产区承担是不合理的,因此,国家需要对粮食主产区承担的粮食安全义务进行利益补偿,以调动主产区提供商品粮的积极性,促进主产区粮食产业可持续发展。黑龙江省实施的粮食补偿方式主要包括粮食直补、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四大类。但是,2015 年,黑龙江主产玉米仍然出现卖难问题,许多农民亏损,主产区财政支持困难。由于主产区粮食生产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粮食主销区和全体社会成员从中获益,粮食主产区和农民因粮食生产损失了一部分发展权益但并未获得足够而有效的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农户种粮的积极性和粮食主产区的均衡发展,陷入了“粮食多、收入低、财政穷”的发展怪圈,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粮农和主产区政府发展粮食产业的积极性,主产区应获得政府的各种补偿政策支持。
1.1.2 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观点
因为主产区粮食生产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完成的任务,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学界普遍支持粮食生产需要利益补偿的观点,但是,也都承认粮食补偿机制需要随着实际的变化而改进[1,2,3,4],这已经是普遍的共识。在此基础上,如何进行主产区利益补偿激励机制的改进,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1. 建立粮食主产区动态补偿机制的观点
焦晋鹏于2014年提出了粮食主产区动态补偿机制[2,3]。如图1-1 所示,他认为粮食主产区动态补偿机制与传统补偿机制相比,不仅将粮食补偿各相关主体纳入机制中,而且进一步明确了补偿资金的构成及针对农户的补偿方式。其中,动态补偿机制的主体为中央政府和粮食主销区,粮食主销区按照每年实际调出粮食数量给予粮食主产区一定的补偿,黑龙江省粮食主产区则应作为粮食动态补偿机制的客体,接受中央政府的专项财政补贴和粮食主销区的转移支付基金,形成补偿专项资金用于支付种粮农户的粮食直补费用;动态补偿机制合理调整补贴标准、补贴范围、补贴方式及补贴依据。为进一步提高黑龙江省农民选择种粮的比例,对种粮农户的利益补偿标准应能保证农户种粮的收益不低于从事经济作物种植或务工所获取的收益;补贴范围以现行粮食补偿的补贴范围为基础并适度扩大;补偿方式采取直接指向实际种粮农户的方式,并依照种粮面积和向国家出售商品粮的数量、质量进行补偿,切实保障种粮农户的收益;实行以粮食出售量为补偿依据,由财政和粮食储备部门联合印制粮食收购统一票据,凭票据结算,补贴到人;动态补偿机制强化利益补偿基金的核心地位,动态补偿机制下的补偿基金支出主要集中于粮食主产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投资及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动态补偿机制强调粮食主销区对黑龙江省粮食主产区的反哺。
图1-1 黑龙江省粮食主产区动态补偿机制[2]
2. 不能满足自身粮食供给的主体向超额实现自身粮食供给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或进行利益转移的补偿观点
沈琼于2014年研究得出[1],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根据国家粮食安全的公共产品属性,基于公平性和激励性原则,需要对受损利益主体进行补偿,利益受损主体包括粮农和主产区政府,他们成为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对象;依据平均利润率和机会成本距原理比较单位面积粮食作物与油料作物等的净利润差距,以及土地转让收入和单位非农用地税收收入等,提出粮食主产区粮农和主产区政府利益补偿标准,主要观点:一是补贴由数量向质量转变,明确粮食安全利益补偿的目标是质量安全。FAO界定:某个国家或地区粮食自给率达到95%,年人均粮食产量400kg,粮食储备达需求量的18%,即实现粮食安全。这一目标,我国2012年已经实现。二是区分粮农对象,按照生产规模进行补偿。三是组建粮食安全补偿基金,鼓励政府与市场混合化运作。四是以产业链延伸为契机,设计粮食主产区的内在激励机制。
1.1.3 粮食主产区的粮食利益补偿协调机制向产业链和供应链发展的观点
1. 粮食产业链上粮食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研究紧迫而必要
现有的研究表明,为了继续激励主产区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对粮食生产者和粮食主产区政府进行补贴得到广泛的认可,但是,粮食补贴研究更需要从产业链上考虑补偿协调机制。例如,在黑龙江,由于补贴激励粮农而没有激励产地加工业,出现“稻强米弱”的现象,加工企业开工不足,原粮存储压力加大,为了给新粮腾出库容,2015年4月,为促进黑龙江省粮食精深加工企业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单个企业具备年加工能10万吨及以上的水稻和玉米深加工企业,政府补贴每吨200元,对粮食加工企业竞购国储粮的每吨水稻补贴200元(黑龙江黑财经〔2015〕21号文件《黑龙江省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企业竞购加工政策性粮食补贴管理办法》)。虽然这种产业链上的补贴机制存在一定问题,但是事实表明,从粮食产业链上研究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紧迫而必要。
2. 粮食利益补偿协调机制驱动产业链整合
在粮食产业链上,政府对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的补贴,是针对行业中满足一定条件的群体进行补偿。例如,黑龙江黑财经〔2015〕21号文件规定,全省单个企业具备年加工能力10 万t 及以上的水稻和玉米深加工企业,可以获得每吨200 元的政府补贴。这种补贴驱动粮食从产业链的上游向下游流动,使得产业链进一步整合。所谓粮食利益补偿协调机制就是指驱动核心主体实施产业链整合的方法和模式,如表1-1 所示。
表1-1 农产品产业链整合机制
3. 粮食产业链整合的实施需要研究核心企业构建粮食供应链集成机制
粮食产业链整合的实施是靠多个驱动主体依靠供应链集成机制整合自己的供应链形成的,也可以理解为多个供应链形成产业链。例如,刘阳于2013年提出农产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及生产流通环节的供应链一体化集成和整合模式[5]。杨为民于2007年在基于供应链物流的整合模式下应用交易费用理论,利用企业自身的物流储运网络和掌握的终端渠道资源,整合上游农产品资源与零售终端,将供应链上游(产地)与下游(销售终端)流通渠道优化整合,缩减流通环节,实现整个供应链过程上产地到终端市场整合优化。这样既能够降低流通成本,又可以避免传统流通模式——多层级渠道供应所产生的弊病,将过去中间渠道商层层加码获取的利益完全释放给市场两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实现对整个供应链系统的全程管理与控制[6]。核心企业构建粮食供应链集成机制见表1-2,包括集成的方法和组织整合模式。
表1-2 核心企业集成供应链的机制
比较表1-1 和表1-2 发现,供应链整合实际上是产业链整合的基础,供应链集成的核心是打通产业链各环节的联系,使产业链各方实现紧密的协作。从驱动主体看,与粮食产业链整合有一定的重叠,既可以是以加工企业或粮食生产企业为主体,向上或向下进行供应链整合,也可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主体,通过联合实现物流过程的共同配送,提高配送效率达到供应链整合。从实施过程看,除了需要由一个驱动主体推进供应链建设外,还需要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模式。
1.1.4 粮食主产区的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问题的聚焦
在国内外的实践中,Duval 和Biere 于1998 年指出政府支持大企业构建粮食供应链集成竞争优势已成为一种共识[19],Griswold 于2006 年指出“ABCD”四大国际粮商构建纵向一体化供应链,操控进口国粮食定价权,使进口国一些粮农、加工商因获利更薄而退出粮食产业[20],从而弱化进口国粮食产业整体竞争力。2010年,益海嘉里在黑龙江产区通过与农民利益分享、运作循环经济项目等协调机制构建大米供应链,链上每吨稻谷比传统产值多662 元;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制定《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依据供应链管理思想试图解决粮食供应链松散和脆弱等双边际化(double marginalization)问题,虽然没有达到解决大宗粮食供应链跨省协调不畅的难题,但是,政府的努力标志着粮食供应链管理时代已经到来,粮食供应链中的大型主体也开始接受供应链的管理,中粮集团开始实施粮食供应链资源整合,中储粮、北大荒集团等企业主体逐步跟进。我国粮食供应链上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急需构建包括契约规范在内的供应链成员间利益补偿协调机制。
粮食供应链中的生产者、加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关联,但是,在决策上都为了实现自我收益*大而相互独立,呈分散运作模式,在粮食供应链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利益冲突,必然出现供应链的总利润在各主体分布不均衡,甚至整体利润下降的情况,即供应链的双边际化。因此,针对分散运作的粮食供应链,必须通过供应链参与方之间的契约机制来激励信息等各种资源的共享,甚至需要建立主体间的利益补偿机制,这些契约机制形成各种集成供应链的补偿激励机制,将提高供应链整体收益。但是,针对黑龙江省这一中国*大的粮食主产区而言,跨省的大宗粮食供应链的利润从上游种植环节向下游销售环节流动成为一种趋势,研究表明,这种趋势无法靠供应链内部的集成机制反向平衡,还需要在供应链外部环境上,由政府沿供应链向上游逐渐增强补贴等支持政策[21]。
粮食进口国政府支持构建本国主产区粮食供应链集成竞争优势,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必要对策。本研究针对产地在黑龙江的大宗粮食供应链,研究粮食核心企业如何构建供应链成员间的利益补偿协调机制,均衡大宗粮食供应链各主体的收益;在此基础上,研究政府对粮食产业链的支持政策;明确粮食核心企业如何结合政策等外部环境,确定自己多周期的组合契约,形成供应链成员间的长期利益补偿协调机制,从而提高粮食供应链的竞争力,推而广之,保障国家粮食产量和质量安全的底线。
1.1.5 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研究意义
1. 理论意义
依托收益模型,优化由价格补贴、收入共享等组合的协调模式,研究三级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可以突破粮食产业链上粮食增产、有效流通的整体效益高而局部环节企业或成员利润分配不均衡问题,开拓研究的新方法和新内容。具体而言,针对粮食供应链利益补偿协调机制的研究为粮食供应链上主体协调提供了理论基础,有助于政府对粮食供应链的生产扶持政策形成,增强我国粮食安全系数,从而推动粮食供应链上主体间的整合[22]。对粮食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理论而言具有重要的理论作用,同时为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理论增加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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