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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的重要战略安排,也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指明了重要方向。
《决定》指出,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决定》还明确了,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和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国有企业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是要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打造“创新领先、功能突出、治理高效、充满活力”的现代新国企,以改革为动力促进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加快建设更多“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世界一流企业,推动国企改革展现新气象、取得新突破。可以看到,无论是打造“现代新国企”还是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构建有效的治理体制机制都是核心要素之一。
进一步来看,公司治理是探讨公司内部权力安排的科学,其中决策权又是公司内部最核心的权力以及所有权利的最重要实现形式。换言之,公司治理体现在决策上,就是由治理架构、制度和机制等决定了公司中谁有权做出决策,做出怎样的决策和如何分配决策所产生的收益等问题。
因此要研究国有企业的决策机制,为国有企业不同决策主体、决策参与者提供思路参考、行动指导与工具建议,就必须从企业治理理论出发,才能真正理解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等不同主体到底应当由谁来决策,依据什么决策,如何开展合规、科学高效的决策,以及为什么要如此开展决策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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