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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大字实用版 双色)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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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大字实用版 双色)  
定价:20.00  
ISBN:9787519778316  
版次:1  

内容提要:  

专业出版 出版机构专业,法律文本标准,内容准确详实

编写全面 标准理论阐释,疑难实务解答,立体知识体系

内容实用 名词解释精准,实用问答释疑,典型案例释法

便捷易读 大字双色排版,条文要义提示,阅读愉悦便捷

◆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如何处罚?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如何处理?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如何请求撤销婚姻?

◆公民如何变更姓名?

◆继承遗产时,按照什么顺序进行?

◆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夫妻双方因生育发生纠纷,是否属于感情破裂?

◆养老金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继承人口头表达放弃继承权的意愿,是否有效?

……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

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

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威、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

“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新法律法规小红书系列”等。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组成家庭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无效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人身自由权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相互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协议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抚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过错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子女的数量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送养自愿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被收养人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不适用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优先抚养权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涉外收养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保密义务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拟制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的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无效收养行为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协议解除及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费、抚养费支付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义务遗嘱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确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遗赠与遗产税款、债务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附录

 一、办理婚姻登记注意事项

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

 二、办理收养登记注意事项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涉外收养登记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三、重要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12.29)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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