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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高圣平 书号:344577 定价:¥138 元 字数:408 千字 印次:1-1 开本:异16全 出版时间:2026-01-01 ISBN:978-7-300-34457-7 包装:精
内容简介 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深具本土特色,交错着自治与强制,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一环。本书以《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的实定法规则为分析对象,置重于农村土地权利体系的解释构造,以区别于立法论视角的政策研究。在自物权-他物权的体系之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而实在化,其中成员权制度完善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规则;由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上的权利构成的他物权体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体现着用途管制的基本思想与有限市场化的特征。“三权分置”的改革思想,体现在农用地权利体系中形成了一种市场化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但贯彻于宅基地权利体系中却无定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宅基地制度改革。不过,这些实定法规则在实践中的实施,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政策层面也就在不断进行调整。由此而决定,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研究任重而道远。 作者介绍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讲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生导师,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科带头人(挂职),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首席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家组成员等。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代表作有《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民法典担保制度体系研究》等。 目录 导言 《民法典》与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从归属到利用/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则:归属清晰的政策目标/ 二、农用地权利体系:基于“三权分置”的体系效应/ 三、建设用地权利体系:基于用途管制的类型化/ 四、小结/ 第一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塑造与行使/ 第一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与权能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三、集体所有权权能的完善/ 四、小结/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别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特别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的特别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续的特别性/ 六、小结/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成员资格认定规范之进步性 与局限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特殊情形/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决定的效力/ 六、小结/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行为的法律控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形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财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决策程序/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投资的法律后果/ 六、小结/ 第二章 农用地权利体系:适度规模经营/ 第一节 承包地上的权利配置 ——以《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分析对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理论基础/ 三、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下的土地经营权/ 五、小结/ 第二节 农用地权利的市场化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二、市场主体经营农村土地的法权表达/ 三、市场主体取得稳定经营预期的法技术路径/ 四、承包地担保融资的法律表达/ 五、小结/ 第三节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法治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法律工具/ 三、土地集中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五、小结/ 第四节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二轮延包”时的 承包地调整/ 一、问题的提出/ 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在我国实定法上的表达/ 三、我国实定法上承包地调整规则的规范解释/ 四、人地矛盾突出与承包地调整/ 五、小结/ 第五节 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经营权 登记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二、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与登记能力/ 三、派生于土地所有权的土地经营权的登记能力/ 四、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与转移登记/ 五、小结/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制度:适度放活/ 第一节 农村宅基地制度:从管制、赋权到盘活/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宅基地的身份属性与宅基地住房保障措施/ 三、房地一体之下宅基地权利结构与处分权能/ 四、宅基地分配的管制路径及其改革/ 五、小结/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与展望/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之沿革与目标/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之法权争议与抉择/ 四、宅基地“三权分置”之改革探索与展望/ 五、小结/ 第三节 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观察/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宅基地的用途管制与宅基地的有限市场化/ 三、宅基地分配的无偿性与宅基地流转的有偿性/ 四、房屋继承人的非限定性与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人的限定性/ 五、小结/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与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协同发展/ 第一节 集体建设用地一级市场的法律构造/ 一、问题的提出/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新设抑或修正/ 三、集体建设用地一级市场:设立与登记/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特别条件/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设定:内容及其限制/ 六、小结/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的法律构造/ 一、问题的提出/ 二、集体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的入市范围/ 三、集体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的再流转方式/ 四、小结/ 第三节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试点改革的政策意蕴 与制度反思/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新一轮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试点改革的绩效及不足/ 三、新一轮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试点改革的政策意蕴/ 四、新一轮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试点改革的制度反思/ 五、小结/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样章
导 言 《民法典》与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从归属到利用在人与资源的关系日益紧张、追求物的价值最大化的呼声与日俱增的现代社会,物权秩序的重心也逐渐由“归属”走向“利用” ,农村土地物权的制度变迁亦然。《民法典》第205条规定:“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前者强调物的静态安全,旨在定分止争;后者强调物的动态使用,力促物尽其用。 就农村土地权利体系而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民法典》第206条)紧密相连,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置重于农村土地的利用关系。 一系列的改革政策经由试点已经取得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得到部分反映。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典》也应回应这些改革成果。在总结有关改革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前述两法修改的审议情况、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基层调研情况,《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的相关制度作了相应修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则:归属清晰的政策目标 集体所有制作为公有制的一部分,在《民法典》上的表达就是集体所有权。《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意见》提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在政治逻辑上,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体现;在法权逻辑上,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母权 利”;在实践逻辑上,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权利基础,是实现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的相关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民法典》第260条第1项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这里,“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宪法》第10条第2款和《土地管理法》第9条的规定。其中,前者指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后者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民法典》第261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从文义上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而“集体”由“本集体成员”构成。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集体所有权权利主体虚位以及农民集体成员权利保护不力的问题,但这并不表明集体成员就集体财产形成共有关系,集体成员不能独自对集体财产行使权利,离开集体时也不能请求分割集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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