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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债务关系的特征是给付需在一个时间段内被履行,租赁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等均为典型的继续性合同,承揽合同原则上属于一时性合同。不作为义务、连续的积极作为义务以及反复的给付义务是持续性债务关系的三个重要类型。履行不是持续性债务关系的消灭事由,其通常的消灭事由为期间届满,特殊的消灭事由为通知终止。通知终止与解除有本质区别,可附期限或不附期限。从持续性债务关系中产生的并非多个请求权,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请求权。持续性债务关系具有日耳曼法的起源,其加强了债法与物权法及人法之间的沟通,在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奥托·冯·基尔克(1841-1921),德国著名法学家和史学家,德国民法典草案的有力批判者,法人实在说的代表人物。致力于阐述日耳曼法传统和团体性在德国法律生活中的重要性,试图弥合罗马法传统中的“公法-私法”二元对立,深刻影响了社会法学的概念形成。
张焕然,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研究兴趣为民法基础理论、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叉领域、法学方法论以及德国19世纪私法史,在《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财经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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