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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是法治意识形成的源泉,是实现法治目标的基本保障。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工作人员要顺利履行职责,必须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刑事法律知识。惟其如此,才能做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为满足上述机关工作人员刑事办案的需要,我们编写了这套《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丛书。
本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新颖。全书采用图表的形式,一目了然,便于快速查阅。在体例编排上,按照【概念】【立案标准】【定罪标准】【证据参考标准】【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的体例结构形式,根据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关罪案进行逐一全面的释解。
准确。本书根据权威资料精心编撰。撰写者均来自实务机关、律所、相关院校等,长期从事刑事法律理论及实践工作,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了解司法实践情况,解说准确,结构严谨,能够确保本书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实用。本书紧密结合刑事办案工作实际,对办案中涉及的关于立案标准、罪名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罪重罪轻、证据范围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逻辑清晰、语言流畅、针对性强,有利于办案时进行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体例中所指的立案标准、定罪标准、证据参考标准和量刑标准等法律术语,其含义如下:
1.立案标准,从广义上讲,包括立案所应当具备的一切法律和事实的标准,它是立案条件的具体化、规范化。从狭义上看,是指构成犯罪客观方面所要求达到的数额、情节、行为等的界限。本书中的立案标准是指狭义的立案标准。从刑法的规定看,立案标准可分为数额标准、情节标准、行为标准、结果标准、危险标准等。司法实践中,立案标准是办案的起点,与量刑标准有一定的区别。
2.定罪标准,即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定罪,要注意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衡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如何。其次,既要从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的原则规定进行认定,也要从刑法分则关于某种犯罪的具体构成上进行认定。最后,认定罪名,还要注意区别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3.证据参考标准,是指监察机关在调查,侦查机关在立案、批捕、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罪轻、罪重时所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应当围绕定罪量刑要求依法进行。为此,本书按照定罪证据标准即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证据和量刑证据标准进行列举。
理解证据参考标准,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证据的目的是证明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成为证据证明的对象。第二,证据的收集应当充分、确实。证据充分、确实意味着事实的认定要有充分的证据基础,即足够的证据使案件事实得到证明,达到证明标准,同时,证据本身要确实。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某一犯罪事实客观存在的证据;(2)证明审查对象确实是犯罪嫌疑人的证据;(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4)犯罪嫌疑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的证据;(5)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罪过的证据。证据充分并不是看证据的数量、种类有多少,关键在于证据的证明力。不同性质的案件对充分的要求不同,不同种类、数量的证据相互印证所产生的证明力也不相同,只要达到足够即可。充分的证据还应当包括:(1)准备移送审查起诉的全部犯罪事实的证据;(2)证明犯罪行为、方法、手段、过程及犯罪时间、地点等相关的证据;(3)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证据;(4)犯罪嫌疑人主观罪过(包括动机、目的)的证据;(5)证明犯罪起因、结果、侵害对象等的证据;(6)法定情节、酌定情节的证据。证据充分要求案件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能够形成严密的证据链,相互补充、印证,不能存在矛盾,得出的结论也必须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第三,证明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收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构成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应当判处刑罚。
4.量刑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予以裁量刑罚的尺度。量刑标准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从宽的量刑情节和从严的量刑情节。本书依照刑法确定的类别对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列举。
我们将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及时对本书进行修订。
因时间仓促,编者水平有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最新执法办案实务丛书》编写组
◎形式新颖◎全书采用;概念立案标准定罪标准证据参考标准量刑标准法律适用图表体,一罪一表,一目了然。
◎专业准确◎紧扣最新立法与司法解释精心编撰,确保内容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体例科学◎严格区分立案标准、定罪标准、证据参考标准、量刑标准,逻辑严密,针对性强。
◎全面实用◎覆盖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共66个罪名,办案参考即查即用。
◎设计考究◎优化版式设计,内文双色印刷,排版疏朗,重点突出,阅读体验焕新。
《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自出版以来,深受广大读者欢迎。本书是第十七版的第一分册。本书基本囊括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所有罪名,共计66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案、分裂国家案、煽动分裂国家案、武装叛乱、暴乱案、颠覆国家政权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等。每个具体的罪名都按照【概念】【立案标准】【定罪标准】【证据参考标准】【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的体例结构形式编排。
本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最新修订、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修订。
《最新执法办案实务丛书》编写组,编写组成员均来自实务机关、律所、相关院校等,长期从事刑事法律理论及实践工作,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了解司法实践情况,解析准确,结构严谨,能够确保本书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1.背叛国家案(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案(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案(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案(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案(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案(刑法第108条)
9.叛逃案(刑法第109条)
10.间谍案(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刑法第111条)
12.资敌案(刑法第112条)
13.放火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
23.破坏交通工具案(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案(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案(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刑法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刑法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刑法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刑法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刑法第120条)
32.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一)
33.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二)
3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三)
35.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120条之四)
36.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案(刑法第120条之五)
37.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刑法第120条之六)
38.劫持航空器案(刑法第121条)
39.劫持船只、汽车案(刑法第122条)
40.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刑法第123条)
4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刑法第124条第1款)
42.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刑法第124条第2款)
4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刑法第125条第1款)
4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
45.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126条)
46.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1款)
47.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2款)
4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
49.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0.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
5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
52.重大飞行事故案(刑法第131条)
5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2条)
54.交通肇事案(刑法第133条)
55.危险驾驶案(刑法第133条之一)
56.妨害安全驾驶案(刑法第133条之二)
57.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第1款)
58.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
59.危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之一)
6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
6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一)
62.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
6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6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65.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9条)
66.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
1.背叛国家案
概念
本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02条的规定,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也是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不管是在密谋、策划阶段,还是已付诸实施,都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是国家得以生存的物质条件。领土完整是指国家的领土不能分裂,不容侵犯。国家安全是国家存在的基础,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一、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勾结外国,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与外国政府、政党、政治集团以及他们的代表人物联络,进行组织、策划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等活动。这里的;外国应作广义理解,主要是指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但也可包括其他虽未被广泛承认但以国家名义活动的实体,以及某些国家联盟性质的国际组织。境外机构、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组织,也包括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等。境外个人,是指我国边境以外的人员;同时,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也属于境外人员。
勾结,有公开的,但更多的是进行秘密接触、联系交往、通谋策划,共同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勾结,既有国内的组织和个人与国外机构、组织、个人主动勾连、投靠,接受其资助、指使,寻求支持、帮助,也有国外机构、组织、个人多方与我国国内的组织和个人勾连,提供各种资助、帮助。其共同目的是进行危害我国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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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行为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不管是处于策划阶段,还是边策划边实施,都不影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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