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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侵权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及痛苦抚慰金(第6版)(外国法学精品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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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德国侵权法——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及痛苦抚慰金(第6版)(外国法学精品译丛)  
定价:98.0  
ISBN:9787300305332  
作者:[德]埃尔温·多伊奇 [德]汉斯-于尔根·阿伦斯  
版次:1  
出版时间:2022-05  


本书是一本经典的德国侵权法教科书,全书分为三个部分:(1)一般理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行为、因果关系、违法性和过错)、数人侵权、免责事由(2)具体的责任构成: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和客观的担保责任(3)责任的后果:财产与非财产损害赔偿、预防请求权、程序和赔偿本书的特点在于用*简短的语言表述*深刻的侵权法原理。 第6版中译更为完整地体现了原著的内容和表达,是一本了解德国侵权制度的经典之作。  



埃尔温·多伊奇(Erwin Deutsch),  

就读于德国海德堡大学并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从事比较法学研究,于1953年获得博士学位。1963年任德国哥廷根大学教授,为哥廷根大学医疗法研究所创始人。1970-1994年间兼任德国采勒(Celle)州高等法院法官。1989年获得韩国釜山国立大学法学名誉博士学位,1994年获得德国科隆大学医学院医学名誉博士学位,1998年被授予汉诺威医学院名誉博士学位,2004年被授予哈勒大学法学院名誉博士学位、获得土耳其伊兹密尔大学法学名誉博士学位。曾任中国南京大学、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新西兰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南非兰德大学客座教授。2016年3月11日离世。  


汉斯-于尔根·阿伦斯(Hans-Juergen Ahrens),  
1974年毕业于德国哥廷根大学,获得博士学位。1983年任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教授,1995年任德国采勒(Celle)州高等法院法官。2004年任中国南京大学客座教授。2007年1月1日到今兼任德国下萨克森州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副主席。主要从事侵权法、诉讼法与卡特尔法领域的研究。  




简目  



第一部分 一般理论  



第一章 损害承担与损害责任  



*二章 过错责任的构成  



第三章 事实构成  



第四章 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第五章 因果关系与相当性  



第六章 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多重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中断、*因果关系、  

合法的替代行为  



第七章 违法性  



第八章 违法阻却事由  



第九章 规范的保护目的和保护范围  



第十章 过错:故意和过失  



第十一章 过错能力与辅助性的公平责任  



第十二章 多数人责任: 正犯 (Tterschafte)与共犯(Teilnahme)  



第十三章 责任的免除与减轻:与有过错、自甘冒险、免责条款及一般生活风险  





*二部分 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编 过错责任  



第十四章 对法益与权利的侵害:第823条*1款  



第十五章 违反保护性法律:第823条*2款  



第十六章 悖俗致害:第826条  



第十七章 交往义务  



第十八章 生产者责任与产品责任  



第十九章 言论侵权:第824条及一般规则  



*二十章 网络上的侵权行为  



*二十一章 过错推定的特殊构成要件:雇主责任、监管责任、建筑物责任——  

第831条、第832条、第833条*2句以及第836条以下  



*二十二章 公职义务的违反和国家赔偿责任:《德国基本法》第34条、  

《德国民法典》第839条  



*二十三章 专家因出具错误的司法鉴定所承担的责任  



*二编 危险责任  



*二十四章 危险责任理论  



*二十五章 动物危险引起的危险责任:动物饲养人责任和狩猎责任  



*二十六章 高速导致的危险责任:铁路、汽车和航空器  



*二十七章 能源开发导致的危险责任:能源设施及核能  



*二十八章 水质改变、采矿及工业环境污染导致的危险责任  



*二十九章 药品生产和基因技术导致的危险责任  



第三编 客观上的担保责任  



第三十章 对合法侵害的补偿:私法上的牺牲  



第三十一章 自我牺牲  







第三部分 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一编 对财产损害和非物质损害的赔偿  



第三十二章 损害归责: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赔偿规范的保护范围  



第三十三章 法定损害赔偿概述  



第三十四章 人身损害  



第三十五章 物的损害  



第三十六章 损失计算的特殊形式:需要和费用、家庭规划、用益丧失、目的落空、  

市场价值、情感价值、许可类比、防卫损害  



第三十七章 非物质损害  



第三十八章 痛苦抚慰金:责任基础  



第三十九章 痛苦抚慰金:责任范围以及责任类型  



第四十章 痛苦抚慰金:一次性赔付总额和定期金  



*二编 防卫请求权:不作为及排除妨害之诉  



第四十一章 消极措施:现象及理论  



第四十二章 不作为及排除妨害  



第三编 诉讼及追索  



第四十三章 证明: 释明责任和证明责任、 证明程度及评估、 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章 消灭时效和权利失效  



第四十五章 追索:私立保险公司、公立保险机构、雇主、公职机关  





内容索引  



译后记  



一、损害承担的种类  
1.原则:法益所有者损害自负  
[ 1]应从如下原则出发:即法益所有者应自己承担该法益上的损害(casum sentit dominus)。一般情况下,损害由法益所有者来负担,到少其应作为第一承担者,这符合事物的本质。谁获得利益,谁就要(首先)承受损害。与该损害承担一般规则相对应的例外规则是,由他人来承担自己的损害。这被定性为例外就已经表明,承担损害需要具备一个特别理由。人们将该理由称作“归责”(Zurechnung)。  
2.作为责任依据的归责  
[ 2]归责或可归责性(Zurechenbarkeit)是将所遭受的损害转嫁给他人的法律理由的总称。其前提首先是存在一项损害。其后,归责发挥作用,使得他人承受该项损害。可归责性原则上只针对人的行为而产生。因而,责任法上的损害承担与对个体上的人及其行为的归责相关。这一责任的依据不是财产差距、保险抵偿或一般性的社会考量。归责涉及的毋宁是人的行为。  
[ 3]损害责任原则上是行为责任。只有那些由人的意志支配的行为引发的损害才能被转移分担。没有任何一种责任会建立于自然事件或非意志支配的行为之上,如人的条件反射或是未被人类饲养之野兽的侵犯。因此,德国联邦*高法院(BGH)认为,玩保龄球时原因不明的受伤并不构成一项责任基础。虽然某人的脸被扔出的保龄球击中,但不能确定的是:该保龄球是被人有意掷出,还是当球手遭受胃部击打后作为反射动作不得不扔出的。联邦*高法院认为,赔偿请求权的首要前提是存在一项人的行为(Tun),且该行为要受人的意识控制和引导。法院进一步指出,在物理强制下实施的或是经由外在作用而引发的反射性动作,根本不是一种行为(Handlung)。法院认定:受害人仍须承担下列证明责任,即其所受伤害是因他人的某项行为(Handlung)引起的(BGHZ 39,103; BGH VersR 1986, 1241:根据外在原因和内在原因而有所区别)。然而,练就的或自动实施的进攻性或防御性动作是一个行为(Handlung)。因而,联邦*高法院在BGH VersR 1968,175这一判决中认为:向后方未加控制的击打是一种受意志决定的防御性行为,而不是一种无意识的(willenlos)反射性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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