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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执行与诉讼,犹如足球比赛的上、下半场,诉讼上半场拉开比分,执行下半场则将胜利果实收入囊中。不懂诉讼的律师难以胜任执行工作,不懂执行的律师也做不好诉讼业务。
执行,必然离不开强制。强制执行,意即负有法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根据)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借助国家强制力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活动。因此,强制执行须具备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与给付内容明确这两大特征。
但是,;执行难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题,其原因纷繁复杂。执行法规繁多且混乱,缺乏统一的执行法律,导致各地法院在执行裁判标准上不统一;执行司法层面,执行案多、执行法官人少,导致很多执行案件到期终本,推进缓慢且大量积压;执行律师层面,既懂执行法规又有执行实操经验的律师相对匮乏。因此,即便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各级法院不断积极推进;执源治理,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仍然任重道远。不过,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执行案件及解决执行难问题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律师的关注并深度参与。
解决执行难需要更多执行律师的参与。律师自身也需深入了解执行法律与执行业务,如如何高效地学习执行法律规范、搭建自身的执行知识体系、在个案中具体适用执行措施等专业问题,以及如何设计执行服务策略方案、获得更多执行案件来源、规范执行案件律师收费等市场问题,需要每一个执行律师的关注。
执行业务的内涵即业务本身。从律师视角出发,依据不同标准,执行业务可以有多种分类。从纵向分层角度,可以分为执行基础业务、执行实施业务和执行审查业务。执行基础业务涵盖执行立案、执行管辖、执行保全和执行和解等业务;执行实施业务主要为;查人找物,即找到被执行人并通过执行法院施加强制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各类财产并申请法院快速司法处置;执行审查业务主要处理执行案件中衍生的各类主体权利救济,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从横向分层角度,按照执行办案时间轴,可以分为执行委托、执行立案、执行实施、执行救济与执行结案。这种分类完整呈现了一个诉讼生效案件委托律师代理后直至执行案件完毕的全过程。另外,依据代理主体的不同,执行业务还可分为代理申请执行人的业务、代理被执行人的业务与代理案件第三方、案外人的业务。代理申请执行人旨在快速执行结案与回款,代理被执行人须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代理第三方旨在处理执行程序避免伤害执行案件中的;无辜人。当然,之前《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将执行分为总则、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保全执行四编。执行法规、执行知识体系远不止上述这些。本书主要围绕执行基础业务篇、执行实施业务篇、执行审查业务篇和其他疑难执行问题篇展开。我们需要在这些不同的执行体系中找到学习执行的规律,并结合自身特点,在学习执行法律知识、掌握执行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大量代理执行案件和研究执行典型案件,最终让每个读者都能构建出契合自身执行业务的框架与体系。执行体系复杂,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解读与分类,但这也正是执行的魅力所在。
执行业务的外延即执行与其他业务的交叉。执行涉及的法律规范很多,与其他法律业务交叉也很多。执行与公司法的交叉,如本书讨论的执行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追加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等,无一不是执行问题与公司法法律问题交叉后如何处理的情形;执行与建设工程房地产法的交叉,如本书讨论的开发商排除对按揭商品房执行路径、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权利保护优先次序规则、执行程序中以房抵债、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利保护制度问题,皆是执行案件中处理涉建工房地产法律问题的体现;执行与税法的交叉,如本书讨论的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费承担实务问题;执行与不良资产业务的交叉,如本书讨论的;法拍房物业费的十大实务问题、涉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实务操作要点问题。此外,还有本书讨论的执行与刑法交叉的;拒执罪、执行与担保法交叉的;执行担保、执行与合同法交叉的代位撤销诉讼等。执行业务本身值得律师深入参与,而其与其他业务的交叉更是值得律师去挖掘。执行很多时候犹如一把;剑,这把剑穿插于其他法律业务中,使每一个业务都值得从执行视角下被重新审视一番。当然,这也从侧面表明,了解执行易,做好执行难。律师要做好执行业务不仅需要储备其他法律业务知识,还需具备一定的案件实操经验。
本书共分为四个部分,由五十个疑难复杂执行问题构成,总计十章。四个部分分别为执行基础业务篇、执行实施业务篇、执行审查业务篇与其他疑难执行问题篇。每篇都包含执行法规、执行案例、执行素材事实与执行说理等内容,且均独立成文,方便读者阅读。同时,本书也从执行纵向切块的视角以四个模块展开,通过梳理与汇编,形成结构合理、体系完整、阅读顺畅、方便查阅的书籍。本书体例通过对典型疑难复杂执行问题的梳理与分析,不仅可以让读者了解执行业务、解答具体执行实操疑惑,还可以成为处理疑难复杂执行问题的;办案秘籍,尤其在处理复杂执行问题没有方向时。希望本书能对大部分法律人,特别是专注执行的法律人有所助益,能够在《民事强制执行法》出台之前,为广大执行人士提供一本解决执行实操问题的办案书籍。
正如罗翔老师所言,我们人类不断追求一个;完美的圆,但是现实中永远无法画出一个;完美的圆。完美的圆虽不存在,但它是我们前进的方向。任何事物一旦被建构便都会存在缺陷,本书亦不例外。本书讨论的很多问题,如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权利属性、执行担保问题、执行涉及税费承担问题等,在学术界、司法实践中都尚未达成共识,实务中各地关于同一执行问题的讨论更是观点纷呈。书中很多问题仍然存在很大分歧,限于笔者的学识水平与实操经验,本书也只是一个追求;完美的圆的尝试。正是因为过往那些文章文字影响过一些法律同行、帮助过一些朋友,才让笔者下定决心完成此书。唯愿此书能够帮助一些热爱执行的读者,并能给他们带来一些启发,进而让更多法律人研究执行、思考执行,唯此足矣。
本书的写作,历时将近五年。自2019年接触执行业务以来,笔者便将学习执行知识、研读执行法规与办理执行案件相结合,在这个过程中,更是把这些执行法规与学理、理论与实践整理成文字稿。几乎每一篇都按照;定向选题案例检索逻辑论证文章收尾的流程进行撰写。书从第一个字开始,执行从每一个案件开始。执行虽难,但又有什么事情是容易的呢?在法治不断健全、司法不断完善以及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必将攻克执行难这一问题。
最后,要特别感谢;新则;iCourt法秀;无讼等法律公众号及其编辑,四年来不断;催稿,促成这些文字的诞生;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司伟教授,以及中国海洋大学的几位老师就本书的写作提出的宝贵意见;感谢我的硕士老师苏州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王健、博士生导师董学立教授,自求学以来,他们就不断鞭策我努力成为一个;大写的律师,教导我要运用专业知识提升行业水平与影响司法实践,更一直激励我要坚持读写;感谢团队实习生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黄雨曦协助完成文稿的整理与校对;感谢身边诸位同学、朋友不断的鼓励;感谢中国法治出版社的编辑老师对本书书稿的编审校核。当然,本书能够完成更离不开家人的支持,尤其是我的双胞胎弟弟韩高超,他为本书文字的校对工作付出了大量时间,没有家人、爱人的陪伴与支持,本书是绝对不可能完成的,在此由衷地道一声;谢谢!
是为序。
本书通过对典型疑难复杂执行问题的梳理与分析,不仅可以让读者了解执行业务、解答具体执行实操疑惑,还可以成为处理疑难复杂执行问题的;办案秘籍,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强制执行实务操作指引》是一部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实务型法律工具书。本书通过执行基础业务篇、执行实施业务篇、执行审查业务篇、其他疑难执行问题篇四个部分,帮助读者解决五十余个疑难复杂执行问题。本书包含执行法规、执行案例、执行素材事实与执行说理等内容,且均独立成文,方便阅读。本书既能作为新手律师搭建执行知识体系的入门手册,也能为资深法律人处理复杂执行争议提供破局思路。
韩锦超,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兰迪(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迪全国不良资产与执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iCourt 执行实务集训营老师,资产界强制执行赋能中心特聘专家,江苏省法学会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青岛市律师协会执行业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执行案件、执行衍生类与公司领域诉讼案件。;新则公众号20212023年连续三年高产作者。
第一部分执行基础业务篇
第一章查询被执行人财产
律师如何通过执行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找财产
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五种方式
查找、查封和执行股票的实务操作方法
查找和使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与流水的方法
查找被执行人房产的方法与执行房产的流程
第二章执行业务基础
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迟延履行责任在执行民事调解书时的认定规则
司法程序不同阶段中财产保全操作指引
法院执行案件六种结案方式的适用及救济途径梳理
涉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实务操作要点
第二部分执行实施业务篇
第三章执行实施业务基础
执行案件十类常用限制被执行人的措施
执行程序中确定处置财产参考价的四种方式
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的疑难要点问题
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费承担实务规则探析
执行案件;法拍房的物业费支付十大法律实务问题
第四章执行实施业务的程序流程
申请法院启动民事强制执行的实务要点与疑难问题
执行财产处置权的确定及优先次序规则
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份额的操作路径
执行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流程制度规则
查封被执行人对外债权的操作指引及异议处置方式
第五章执行实施业务的疑难处理
执行程序中四种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高措施的常用方式
开发商企业排除按揭期房执行的操作路径
执行房产时,各类权利优先次序的制度规则详解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权利保护优先次序
一般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和购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区别与适用规则
第六章执行实施业务与诉讼程序
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操作路径
如何追加未缴纳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如何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如何追加未出资即转让股权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诉讼手段的使用方法
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手段的使用方法
第三部分执行审查业务篇
第七章执行异议相关审查
实践中对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的对比
执行异议之诉十大基础制度规则详解
;股权代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裁判要点解析
;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梳理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判观点梳理分析以租赁权为基础
第八章其他执行审查程序
实践中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十点区分
三种案外人救济途径的不同区分与衔接适用规则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申请排除执行的解决路径及救济方式
执行检察监督的十大司法实务要点
;交叉执行制度破解执行难的司法实践适用规则
第四部分其他疑难执行问题篇
第九章破解执行难的方法
通过;执行和解制度破解执行难的方法
通过;执行担保制度破解执行难的方法
通过;参与分配制度破解执行难的方法
通过;执转破制度破解执行难的方法
律师如何通过;拒执罪制度破除;执行难
第十章其他疑难执行问题
冻结、执行被执行人对外到期债权的十个常见实务问题
再审程序何时适用执行中止规则及执行和解中止执行对再审程序的影响
执行财产价款不足以全额清偿时,首封债权和轮候债权如何分配
规则解读:查封制度被纳入担保法框架,轮候查封效力得以确认
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利保护制度规则
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五种方式
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是执行案件的基础工作。法院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时,除使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外,还可以通过哪些途经来查找更多被执行人财产,这对推动执行案件进程至关重要。笔者梳理与总结了执行法院常用的五种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方式,希望能对从事执行业务的法律人有所帮助。
一、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1.责令报告财产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执行财产调查规定》)第三条规定了责令报告财产制度,即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2.报告财产令的含义
执行法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是指申请人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之后,法院要求被执行人主动上报个人名下财产情况,以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应如实填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实写明自己名下的财产,包括存款、房屋、车辆、土地、工资、收入、逾期收入等。
3.责令报告财产的启动方式
执行法官收案后,会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执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另一种是执行法院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会主动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而在非金钱债权执行中,一般需要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法审查核实是否适用。
4.报告财产令载明事项
执行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②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③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④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⑤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5.被执行人依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类型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①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②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③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④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⑤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见表1。
表1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
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当前财产情况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财产性权益
(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6.违反报告财产令的后果
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后,被执行人及亲属往往迫于压力或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项下义务,或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尝试达成执行担保、执行和解。
若被执行人接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态度消极,未积极配合报告财产义务,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为《执行财产调查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案中,若被执行人违反责令财产报告制度被处罚,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或其他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转移财产的行为后可再次向被执行人释明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仍不予配合并藐视法规,拒不履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拒执罪等执行处罚措施。
二、督促执行法院现场走访
对于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不予履行、对抗执行法院腾迁及被执行公司体外循环运转对抗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和法官的现场走访、实地察看被执行人经营、生活情况能够有效推动案件的执行。
1.执行法院现场走访的法律依据
《执行财产调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二条;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中规定了执行法院、法官现场走访制度。该条第五点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严格执行《执行财产调查规定》,积极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
2.执行法院现场走访调查事项
执行法院现场走访、调查的,应完成以下事项:
①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入卷;
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③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应前往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
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
⑤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并可依申请进行审计调查。
3.执行法院现场走访调查的启动方式
目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执行法院现场走访调查的启动方式。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是否需要执行法官实地调查走访被执行人,应对此赋予执行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需要执行法院、法官通过实地走访威慑被执行人,或者需要执行法官通过现场查找或核实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案件,可由执行办案法官自行决定何时实地走访调查。
4.法院实地走访需申请执行人配合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一般都要经过双方当事人从洽谈合作到诉讼仲裁,再到强制执行的一系列程序,此时最熟悉被执行人生活、生产及经营情况的莫过于申请执行人。因此,执行法官决定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的,需由申请执行人予以配合。比如,申请执行人可以将自己掌握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信息提供给执行法院和法官。
三、执行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在执行案件中,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执行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便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1.执行悬赏公告的法律依据
《执行财产调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执行悬赏公告制度,即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悬赏公告的含义
执行悬赏公告,也称悬赏执行,是指执行法院或者债权人为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债权,经申请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依据提供财产线索而执行回款)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特定奖励或者酬金的行为。
3.执行悬赏公告的申请方式
启动执行悬赏公告,需要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根据《执行财产调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
①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②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③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④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发布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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