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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制度:全民福利国家的道德和政治逻辑(当代世界学术名著·政治学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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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正义的制度:全民福利国家的道德和政治逻辑(当代世界学术名著·政治学系列)
定价:56.0
ISBN:9787300238173
作者:【瑞典】博·罗思坦 ( Bo Rothstein) 著
版次:1
出版时间:2017-04

内容提要:
在本书中,博•罗思坦寻求为全民福利国家申辩,使其免受近年来遭遇的一系列重大批判的困扰。他把规范的哲学分析与经验的科学研究、“国家应该做些什么”的真知灼见与“国家能够做些什么”的政策检验熔于一炉。本书所探讨的观点包括福利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社会服务的私有化、社会价值观的变迁等等。罗思坦的分析集中围绕着既是规范对象又是经验实体的政治制度的重要性而展开。他认为,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制度选择往往决定着对社会政策的政治支持。通过阐释制度选择的道德和政治两种不同的逻辑,罗思坦解释了当代福利国家之间的巨大变化,而这些逻辑恰恰是在政治制度的审慎选择促动下发挥作用的。本书关乎全民福利国家的未来发展,无论对哲学思辨还是政治论争,都将大有裨益。



作者简介:
博•罗思坦,瑞典哥德堡大学政治学教授。曾在美国的康奈尔大学、哈佛大学、挪威的卑尔根大学、丹麦的奥尔堡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等做访问学者。2004年他创办了瑞典政府质量研究所并担任所长,从理论与实践上研究如何创建并保持高质量的政治制度以及政府质量对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国民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以英文出版的主要著作有:《政府质量:执政能力与腐败、社会信任和不平等》 ( The Quality of Govern: Governing Ability and Corruption,Social Trust,and Inequality)、《社会陷阱与信任问题》(Social Traps and the Problem of Trust)。

目录:
第一章思辨与学科 /

对建构性政治理论的需求 /

普遍性福利政策vs选择性福利政策 /

普遍性福利政策面临的挑战 /

*二章全民福利国家和个人自主性问题 /

社群主义对政治自由主义的批判 /

中立国家的中立性 /

中立国家与机会均等问题 /

附:市场干预的道德地位 /

第三章治理何以可能? /

执行研究:一个简要的背景 /

社会科学的弊病? /

公共政策的执行分析 /

第四章政府应该如何行动:一个分析模型 /

了解你想要什么:政策设计的实质(1) /

要清楚:政策设计的过程(2) /

组织的艺术(3) /

过程管理(4) /

公共政策的实质合法性(5) /

作为过程的合法性(6) /

结论 /







正义的制度:全民福利国家的道德和政治逻辑



目录





第五章正义的制度 /

《苍白骑士》的故事 /

自我利益理论的有限价值 /

社会规范的政治意义 /

文化理论有帮助吗? /

社会规范和政治制度 /

第六章全民福利国家的政治和道德逻辑 /

不同国家之间社会政策的差异 /

福利国家的政治逻辑 /

福利国家的道德逻辑 /

实质正义 /

程序正义 /

负担的公平分配 /

第七章让历史回归逻辑 /

瑞典全民福利制度——增进还是阻碍了公民的自治? /

瑞典社会民主党的穆勒路线 /

瑞典的福利国家和公民社会 /

自治还是侵害——数据说明了什么? /

第八章自治公民和全民福利政策的未来 /

个人主义和社会团结 /

市场和政府:竞争、责任和效率 /

自由选择、竞争和全民福利政策 /

结论 /

第九章走向建构性的公共政策理论 /

参考文献 /

索引 /

在线试读:
在本书中,我力求把两种并不相容的学术抱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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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辨与学科——融为一体。从很


多方面来看,本书都是一部思辨性的著作。首先,本书试图勾勒一幅关于未来的图景,这是一种大胆却非鲁莽的抱负。[1]这里,我不揣冒昧所要描绘的,正是我们在激烈论辩并日益变化的全民福利国家的未来前景。由于瑞典是这种福利国家中*突出的代表,我在研究中将主要使用瑞典的资料和数据。
本书的*二个思辨性特征在于,它与现在其他绝大多数社会科学研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对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报以兼容并蓄的态度。在本书中,我并不局限于描述和解释全民福利国家的典型特征,还将尝试阐明未来应该如何制定福利政策,并为这些政策建议进行辩护。这种研究方法并不是出于(或到少并不唯*出于)散布我本人的政治价值观或社会偏见。毋宁说,之所以写这本书,是因为我坚信,除非正视社会正义等规范性问题,否则有关福利政策的讨论就仍然是残缺不全的。当然,经验分析对于诸如此类的研究计划也到关重要,但如果我对福利国家未来前景的努力探索并不仅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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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趋势的简单归纳,就必定会触及不同模式或对策的规范性争论。换言之,本书意味着这样一种尝试,它希望能够将经验分析与规范研究整合到同一理论当中。[2]



正义的制度:全民福利国家的道德和政治逻辑

第一章思辨与学科


对此,戴维·里奇(David Ricci)在其著作《政治科学的悲剧》(The Tragedy of Political Science 1984)中,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理据。里奇指出,在传统的政治科学中,诸如“正义”“国家”“权利”“爱国主义”“社会”“美德”“暴政”等规范性的、充满感情色彩的概念占据着主导地位。如今,政治科学的悲剧恰恰在于这样的一种现实:规范性的概念大多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诸如“态度”“认识”“社会化”“系统”等中性的、技术性的概念,这完全是一个充斥着海量数据和政策分析的新领域。里奇认为,从研究政治与民主根基的批判性、规范性问题转向对经验控制和政治收益等问题的分析,这种研究旨趣的转变有助于解释现代政治科学自身存在的重重危机。即政治科学家们不再关注那些诸如社会共同体成员认为相关且重要的议题,而是将政治学的科学研究视为对那些处于专业学术研究禁地之外的领域重要性的认可,这恰恰就是上述议题所反映的。一言以蔽之,里奇对当代政治科学的批评可以总结为:它仅仅为了达到经验*确和统计概括的目的,就牺牲了政治上的关联性、迫切性议题。[3]
里奇的描述或许不乏夸大之辞(我想确实如此),但他的确抓住了这一领域发展过程中的某些关键问题。那种把社会科学的规范问题与经验问题分离开来的企图,确实会引起相当多的问题。首先,规范前提——如果仅仅是指那些隐含的前提——构成了所有福利政策分析的基础,出于知识分子的应有风范,我们应对此清楚无误地予以阐释。此外,我们这里所检视的社会福利计划并非是权宜之计式的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它们也表达着明确的道德观念。因此,除非其规范基础被阐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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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它们很难被真正理解。[4]正像挪威政治学家约翰·P奥尔森(Johan POlsen)所说的,“通过公共行动阐明哪些观念、价值和利益应该得到保护”已经并将继续成为政治科学的一项中心任务。[5]
过去数十年里,社会科学经历了*所*有的迅猛发展。其后果之一,就是不同学科分支内部及其相互之间形成了高度的专业化。例如,美国政治学会现在已经分为不少于38个分支部门,而它们彼此之间的交互沟通却少之又少。对于一位学者来说,掌控某一领域*简单的途径,就是尽其所能地压缩其研究范围。风险*小化、安全偏好以及研究范围的局限性,这些都是自然而然的选择后果,本来无可厚非。但是,高度的专业化必定会导致分析空间过于狭窄的风险,以到于在那些社会亟须应对的紧迫问题面前,我们不可能得出任何有价值的结论。某一位学者或许了解社会团结与福利国家的道德哲学基础;另外一位学者可能精通于对不同福利政策方案成本—收益的*级分析;第三位学者则有可能是一位统计分析专家,擅长于对不同福利问题的公众态度进行调查;第四位学者或许研究社会福利政策的官僚制问题;第五位学者可能对不同国家福利政策的历史进程抱有极大兴趣。那么,如果我们要从整体上把握和言说全民福利国家的未来,就必须把对上述五个方面(以及其他别的方面)的洞察和分析结合起来。科学的专业化深化了我们的见识,它也同样限制着我们的认知。关于不同领域的现象如何相互影响这一问题,一种更具综合性的总体分析的可能性渐行渐远,这往往就是由于过度专业化所导致的。仅举一例:一项既定社会福利项目,很有可能是根据某位杰出的道德哲学家有关社会正义精神的原则思想而设计的,并且得到了公众的信任和选民的有力支持。但是,如果这一福利项目要落到实处,还得靠那些为完成任务而拙劣地组织起来的行政机构。如果随之而来的是浪费、腐败以及滥权,那么哲学家们(没有其他人)将会惊诧于其理论不能适应形势所需了。对此,我认为应坚持全面观点,对不同领域如何相互作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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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辨性研究。在这个问题上,我唯*想说的是,思辨就是我们正在审议中这一主题本身所固有的。
现在,我想是时候着手探讨本书的*二项研究抱负——学科了。按照字典中的解释,学科含有整齐划一、有条不紊的意思。我在本书中使用这个字眼儿,主要是想尽可能地强调秩序性。这项抱负有一个重要的推论:这里探讨的规范分析绝非发表我个人观念的某种训练。出于学术责任,我也不可能就此议题大谈特谈自己内心的价值观念[6],那么,读者或许会感到困惑:为什么我会对已选择的这类问题感兴趣。显然,这些基本价值已经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我的理论假设与问题选择[7],而这恰恰是批评者们极力指责我的某些方面。对此,我更想强调的是,诉诸规范分析并非主张神秘主义,也不是散布我的个人意见,更不是武断地规定某些价值优于其他价值。[8]随后,我将选取关乎社会正义性质(它得益于1970年代早期社会正义问题的复兴)的当代政治哲学大辩论的某一侧面。本书的部分内容将力图阐明,在这种政治哲学话语范围内,善的确证是如何在社会正义方面占据特殊地位的。对于哲学诠释在公共政策辩论中的地位,我所见过*好的是西德尼·胡克(Sidney Hook)的论述:
哲学家对于公共事务*重要的贡献,就是厘清公共政策冲突背后的道德观点,并且把它们与我们期望置身其中、所有人都能得到良好照顾的社会联系起来。[9]

我要马上强调一个为大家所坚持且我自己也赞同的观点:我们不可能科学地证明,某些规范性论点比其他规范性论点更加正确(在接近事实真相的意义上)。竭力追问某些令人信服的观点是相当成问题的,这些观点从某些基本原则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而这些基本原则恰恰是我们能够合理期许且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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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一致的。[10]就像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所说的,很可能的情况是:
在那些*根本的哲学问题上,常常不能得出结论性意见。在某些人看来一目了然并可基本接受的基本观念,对其他人可能是不可理喻的。对于这些问题,解决之道在于反复思忖,看哪一种观点提供了*清晰的、令人信服的思路。[11]
学科的目标是,让那些涉及基础性和衍生性原则的争论尽可能地清晰、开放与合乎逻辑,把它们阐释成为更加明晰的观点,从而给那些潜在的批评者提供易于攻击的标靶。这种言说方式的科学性,在于其争论、妥协的逻辑方法,而非其关于论证的相应规则。在这种规范性言说中,我们“屈从于那些科学的理想,它在到上性观点的名义上得以风行”[12],也即,我们要把他人的观点纳入考量,然后再给出自己观点的理据。如果我们还想获得讨论的正当性,那么,逻辑一致性、合理性以及开放性讨论(换句话说,这是科学辩论的规则)等要求,本身就限定着我们所能提出的观点。或许,我们也可以这样说,本书的意图就是以学科的方式来进行思辨。[13]
对建构性政治理论的需求
考虑到现代政治哲学与经验分析之间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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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阐释这一领域内学术专业化的后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社会科学(也包括政治科学)对规范性分析和论辩的兴趣与日俱增。1971年,约翰·罗尔斯出版了鸿篇巨制《正义论》,标志着政治哲学的复兴。几年以后,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出版了《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罗尔斯和诺齐克共同颠覆了长期主导政治哲学的功利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证明了规范阐释的重大意义,使得诸如正义、公平、权利等规范性概念重新回到政治科学舞台的中心。罗尔斯详尽地阐明了理性的个人终将同意的分配原则,像做思想实验一样,理性的个人被假定处于原初状态之中,且(1)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他们所做的决策都具有同等的价值;(2)他们缺乏对自己未来的社会地位、身体状况、经济资源的相关信息,对社会形态也一无所知。[14]通过对这种状态下行动者的理性预期分析,罗尔斯推导出词序上的(也就是说前者优先于后者)两条正义原则。第一条正义原则是,“在*广泛的基本自由方面,每个人都与他人具有同等的权利”,*二条正义原则规定,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只有在每一个人(包括穷人)的生活状态因此而变得更好的情况下,才会被接受。[15]
除了其著作的原创性和高水准之外,罗尔斯的巨大影响还在于,他力图在同一理论当中糅合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个人自由等自由理想和为了实现社会正义这种自由一定要受到某种限制的观念。或者就像艾伦·戈德曼(Alan Goldman)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评论那样:“第一条原则重申了西方自由主义、资本主义民主的基础,*二条原则则承认了社会主义者对资本主义自由诸多批评的正确性。”[16]
罗尔斯和诺齐克的论著引起了极大的轰动和关注,这些影响波及政治哲学的传统范围之外,也超出了政治科学的领域,这样说一点儿也不为过。同样,他们在一些文献和全新的期刊上的投稿也掀起了阵阵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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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些哲学言说错综复杂、艰涩难懂,但与之纠结在一起的实质问题却是一目了然的。它们可以简略地归为:国家应该如何行动?阐释这一问题所要应对的,恰恰就是有关福利政策种种争论的核心所在。这也是政治学与哲学恒久关注的问题:集体为个人承担的责任究@有多大?个人应该独立承担的责任(与他如何履行责任无关)究@是什么?国家应该如何行动的问题——即集体政治行动的道德框架是什么——也称为规范性国家理论。[17]
在政治哲学复兴的同时,政治科学内部也产生了一个全新的、令人振奋的研究分支。这一研究领域——人们称之为执行研究——主要检验政治改革计划的实施。也即当政策落到实处时,执行过程中发生了什么。政治科学家对公共行政的兴趣,原本*限于正式法律和组织机构以及作为独立权力因素的官僚制问题。执行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它以实施中的行动为中心,研究在何种情况下民主政治系统的政策举措能够成为现实。这是公共政策的关键——对于公民而言,它把公共政策具体化了。这样,执行研究就打破了早期公共行政研究的传统,早期的传统要么拘泥于法律或形式的特征,要么仅以组织或决策理论模型为中心。执行研究提出一个问题,组织化的公共行政部门是如何通过不同的方式影响执行计划的成功前景的。
执行研究的突破意义还在于,它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对通过政治行动来医治社会弊病巨大信心的反对。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数十年间,这种信心风靡整个西方世界,并于20世纪60年代达到&峰。在美国,约翰逊政府推出了建设“伟大社会”计划,而在瑞典,它激励着社会民主党人批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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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的平等”计划[绝大部分由阿尔瓦·米尔达尔(Alva Myrdal)执笔]。
执行研究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某些公共计划不能实现其目标。杰弗里·普雷斯曼(Jeffrey Pressman)和阿伦·威尔达夫斯基(Aaron Wildavsky)写过一本名为《政策执行》(Implementation)的书,它的副标题是“华盛顿的宏大期望是如何在奥克兰遭到挫败的”。随着现代政治哲学的复兴,普雷斯曼和威尔达夫斯基的论著催生了这样一种新的研究趋势,通过政治和行政途径推动社会发展的先决条件究@是什么。[18]这一研究趋势令人感兴趣之处,在于它力图回答的问题与政治哲学需要解决问题极为相似:国家能够做些什么?在我看来,这一问题应该作为重建经验性国家理论的起点。
但是,我必须要说,经验研究领域的大多数学者很少提出一般性问题。相反,他们更愿意使用那些在不同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鲜见理论性却更具细节性的案例。据我所知,综合性的兴趣促使某人从事上述分析进而形成经验性的国家理论几乎是不存在的。[19]不过,我认为,诸如此类的研究已持续了二十多年,这大大增强了我们判断何种计划更有可能或更不可能取得成功的能力,并且已经出现了总结此项研究概况的种种尝试。对此,稍后我将多次引证这些尝试。因此,应该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对于西方民主国家政治管理的未来前景,得出某种综合性、一般性的结论。到少,这是本书的意图所在。
人们一般认为,政治科学的上述两个分支之间隔膜很深。例如,几乎不存在二者之间的互动沟通。[20]本书从“事态糟糕”这一预设前提开始着手。尝试分析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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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着建构性的理论推演,并尝试做出何者为善、何者可能的预测。这样一种努力,要求把经验分析和规范分析结合起来。如果某人要对未来说些什么,就一定要谈及“能够”和“应该”。在此情况下,讨论把“国家应该如何行动”与“国家实际上能够做些什么”隔离开来,是毫无意义的。而且,如果不同时考虑国家应该如何行动,而仅仅试图回答它能够做些什么,这既是完全不适当的,也是不道德的。[21]
自罗尔斯的理论公之于世以来,政治哲学家们对公共政策表现出越来越浓厚的兴趣。[22]这个趋势在如下一些杂志上可见一斑:《哲学与公共事务》(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71)、《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 1989)、《社会哲学与政治学》(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tics 1983)以及《政治哲学杂志》(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1993)。丹尼斯·汤普森(Dennis Thompson)在一篇文章中总结了这一领域的概况,但他认为,重新被唤起的、对社会现实的兴趣并没有促使哲学家走得更远,去研究“真实的公共政策”[23]。在汤普森看来,哲学家们仅满足于分析公共政策得以建基的基本原理,却对国家推动实际项目的具体经验毫无兴趣。针对研究的具体性需求,政治哲学家的*选方法是设计假想案例——并非只有以上提及的三种杂志。罗伯特·古丁(Robert Goodin)不无辛辣地批评这种研究不切实际和缺乏关联性:

我们要反思一些假想的案例——它本身越荒谬,结论就越明显。几乎没有进一步的争论,我们就可以从对这些“荒谬的案例”的直接反应中推导出一般道德原则……无论它们在解决深层次哲学问题上的作用如何,这些怪诞的假想根本无助于解决公共政策的现实窘境。[24]

在本书中,我将接受古丁的建议:不去设计那些“疯狂的案例”,而是通过正视公共政策具体分析的规范性言说,尝试系统地阐释一种建构性政治理论。[25]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也强调这一观点,从民主理论的视角来看,“如果一个关于民主制度*好形式的理论一定要人听起来言之成理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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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就必须同时关注理论和实践问题,也必须同时关注哲学和组织、机构等问题”。赫尔德进一步申明,

如果没有这样的双重焦点,关于民主的讨论无非就是一种在完全随意基础上选择的哲学原则的辩论——一场永无休止的抽象辩论。[26]
就像戴维·米勒(David Miller)强调的那样,政治哲学话语内关于社会正义的论辩基于两个根本假设。第一个假设是,政治行动者能够自觉地指导社会进程,或者在某种程度上深刻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关于它们的基本形成),“因而可以理解为他们有意识地尝试重新塑造社会”。*二个假设是,“找到重塑社会的力量源泉是可能的——通常就在政府当中——并且这一力量足够实施社会的重塑” [27]。然而,后者却常常为政治哲学家们所忽视。对此,我要再次引证米勒的话:“政治理论家们几乎无一例外地未曾考虑到这一关系,即经验研究的结果可能已经包含在其基础原则当中。”[28]
就此议题,英国哲学家诺曼·巴里(Norman Barry)在其所著的一些基础读物中认为,政治哲学家*不感兴趣的就是正视经验证据可能产生的影响。与许多人一样,诺曼·巴里承认,政治哲学与经验分析之间存在某种张力。因为无论关于某一政策的规范论辩如何娴熟精细,这一政策仍然有可能无法实施。但是,巴里的研究仅以这只不过是“政治现实主义者的方法的不幸后果之一”而告终,并没有得出试图系统地建构一种建设性政治理论的正确结论。不过,他随后也强调:“政治理论家有趣的任务之一,就是在假设某些原则已经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为政策执行建构适当的制度举措。”[29]有人会合乎逻辑地继续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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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明确地引入规范和经验理论,这又怎么可能做到呢?
米尔顿·菲斯克(Milton Fisk)认为,所有以普遍理性主义以及独立于外在物质世界为基础的、对普遍正义原则进行推理的想法,都不过是一个徒劳无益、希望渺茫的事情。他这一观点非常正确。按照菲斯克的观点,讨论的起点更应该放在实际存在且有益于社会的正义原则之上。哲学家们与真实世界毫无关联的冥思苦想,加大了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巨大鸿沟,并使得“真正的”正义变成完全脱离当时政治秩序的东西。在菲斯克看来,这种情况的危险之处在于,它会导致对现实政治愤世嫉俗的态度。[30]
在另一位*威的政治哲学家GA科恩(GACohen)为平等原则进行申辩的主张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与菲克斯观点的诸多相似之处。科恩持这样一种观点,国家为公民福利承担的责任应当*限于补偿那些公民自身无法选择的差异。因此,国家只应帮助公民克服诸如已超过他们解决能力的困难(如天生的身体残疾)。[31]
所有从事社会政策方案实务研究的人都很清楚,其间的差别往往不大可能区分得十分清楚。例如,一个失业的人理应为他自己的状况——没有获得足够的教育,或者没有积极地找工作,或者没有及时预见到国际经济衰退和劳动力需求结构的转变对自身的影响等等——负责吗?或者,失业问题应该归咎于它的受害者不能合理期望或预见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吗?[32]因轻浮、消沉的生活方式所累而遭受疾病的人们,应该与那些具有良好品质、纯洁无瑕般生活、虽遭受一些痛苦折磨但显然自身并无过错的人区别对待(也即任何人都必须同等地对其行为后果负责)吗?
我想,做出正确的选择没有如此简单。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根据现有的统计资料,酗酒导致过高的死亡率——相关疾病可以在酗酒者中(自然而然地)观察到,在戒酒的人中也可以观察到。该曲线是U形的,结论和通常一样,适度节制似乎是*好的策略;但是,问题在于什么才是适度的以及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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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对此,经验证据简单明了:在低社会*层与身体健康之间能够观察到显著的负相关性。[33]另一方面,海伦娜·里维耶尔(Helena Rivière)*近转而研究有关健康与社会地位的反向关系:“坐在酒吧,喝着麦酒曾是在中产*层中拥有高地位的标志。而现在,他们投资于健康,正如他们投资于漫长的教育和漂亮的房子一样。”她将此与工人阶*更放纵的生活方式相比较:“他们抽烟,喝酒,吃味美但却油腻的香肠……一旦拥有就纵情享用。”她正确地指出,这翻转了对生命品质标准的解读:“我们突然发现,在社会上层和中产*层中也能够发现染上神经官能症的人,这些人,除非认为自己已积累了部分财富,他们才会改善现有的生活。”[34]把握正确的人生时刻是困难的,同样也是微妙的。
更重要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应该对我们的偏好承担道德责任,或者说相反,是否应该将这些偏好界定为具有先天缺陷。科恩也承认,做出这种区分的尝试“使得政治哲学去追溯形而上学问题,而这些问题可能是不可解决的”。然而,这位**名的政治哲学家并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去更密切地关注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做出具体社会方案的尝试。“厄运当头,并不是无所作为的理由”[35]。这是一件再简单不过的事了。
罗尔斯的理论也招致了诸如此类的批评。罗尔斯的所谓差别原则,意思是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只有为了那些命运*不眷顾的人的*大利益才是正当的。但问题在于,他忽视了诸如源于基本资源(反映个人无法施加控制的遗传和社会环境等)的不平等与由于个人意志选择的抱负不同即他们不同程度的努力之间的差别。当然,控制自己的倾向是否也应被视为一个天生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补偿那些在命运赌博中失意的人)也是一个问题。必须强调指出,这一主张否定了个人对他们自己的行动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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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使人们对民主有所怀疑。民主是基于公民有能力做出深思熟虑的决定,也能够对自己的选择负责的概念。在我看来,如果公民不具备这样的能力,普遍而平等的选举权观念就失去了根基。
约翰·罗默(John Roemer),这位富有革新精神和哲学取向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提出了一个更深入的例证。在对平均主义观念的剖析中,他质疑:为什么限制有关物质资源正义分配的讨论,以及忽视诸如勤奋或天分等个人天赋的正义分配。按照罗默的观点,真正的平等要求后一种资源也合乎公平地进行分配。然而,如果罗默的观点成立的话,就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假设不可分割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已经确知;让人们公示他们所拥有的财产是没有问题的。这种假设适合当前情况的,因为我想对平等理论进行研究,而与执行问题无关。”[36]但是,正如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所指出的,以公平的方式处理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实践上“将无可救药的复杂和昂贵”[37]。
在美国法律哲学家布鲁斯·C阿克曼(Bruce CAckerman)的论著中,我们可以看到另一个例子。在其经常被引证的著作《社会正义和自由国家》(Social Justice and the Liberal State)中,他坦率地宣称,自己是从“拥有*美正义技术的政体”的假设开始着手的。他要求读者假定,“你身处实施实质性的结论不存在任何实际困难之境”[38]。*后一个例子来自理查德·J阿尼森(Richard JArneson),他研究福利分配是否应该合乎人们的偏好问题。首先,他承认福利分配可能成本高昂以及会遭遇执行障碍,“也许本不可能”,因为我们无法想象,要完成这样一项任务,公共*威拥有收集和使用海量信息的能力。其次,他指出,他将“忽略这些实际的可行性问题”,而“假设对于任何我们组建以执行接受的分配正义原则的机构而言,关于人们喜好的正确、全面的信息都可以不付成本地得到”[39]。
现在,如果大家接受这种对经验分析的实质性确证予以忽视的话,那就意味着这样一种情况,这些哲学家只对在他们严格限定的学科内进行辩论感兴趣。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毋宁说,哲学家们坚持认为,这样的分析对政策的具体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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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且应该有意义。[40]但是,正如西德尼·胡克所指出的,问题是“当哲学家开始讨论公共政策问题时,他们就离开了自己的领域”[41]。在胡克的研究中,这个问题是很自然的,在诸如器官移植这样的关键议题上(在这样的情况下,急需器官的病人要比合适的器官多得多),如何选择美国的医疗区分布原则。乔恩·埃尔斯特认为,主流的哲学典范对此议题是完全无效的。[42]总之,如果经过没有中间的经验环节,就从规范性的理论直接转换成建构性的理论,这种观点往好里说是徒劳的,往坏里说是极其危险的[43]。
在哲学领域也一直有要求更加具体化的呼声。英国哲学家戴维·米勒在*近出版的哲学百科全书中有一篇颇具贡献的文章(关于政治理论的),文中总结道:

在过去20年里,尽管对政治理论有一些重要的贡献——例如奥克肖特(Oakshott)、罗尔斯、诺齐克和德沃金(Dworkin)所做的工作——但仍需注意的是,这些工作并没有将政治原则的哲学分析与政治进程的经验理解成功地结合起来。他们的工作**具哲学上的复杂性,但其经验的基础却很薄弱,且易于受到社会科学家的批评。该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包括纠正这种不平衡。然而,这是一个容易设定却难以实现的任务。
[44]
艾伦·韦斯巴德(Alan Weisbard)认为,反经验取向对作为一门学科的哲学产生了消极影响。韦斯巴德评估了政治哲学家参与里根执政时期美国各个政府委员会的影响(这些委员会被委派的任务是解决公共政策问题中的伦理问题),之后得出结论,“哲学分析倾向于援引的那些正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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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世界的政策措施中几乎是无法找到的”[45]。按照韦斯巴德的观点,建构性理论的缺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几乎不可能提供有用的政策建议。对于政治哲学本身的发展而言,这个问题同样存在。
在经验取向的政策研究领域,也即我所指涉的经验性国家理论研究中,情况同样并不令人乐观。我们经常提出一大堆政策的成功实施必需的条件。[46]就像所有的政策分析那样,诸如此类的研究提出了如何应对规范性影响这一关键问题。[47]在这一领域中,许多学者常常诉诸建基于合理性和效率概念的经验分析,然后提出行动的建议,却对方案的规范性没有表现出应有的重视。这也可能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48]对此,伊桑·费希尔曼(Ethan Fischerman)在一篇回顾政策分析和哲学之间的关系的文章中指出,“公共政策研究基本上仍然隔离于西方政治哲学历史之外”[49]。
本书研究的一个中心前提是,以合理性和效率观念为基础的实证分析不应作为政策建议的单一基础——尤其当基础性道德原则受到威胁(就像在福利政策方案中那样)时,无论如何都不能如此。[50]引用查尔斯·安德森(Charles Anderson)的话,即“正是由于你把道德观念视为理所当然的,所有问题才可作为技术性问题”[51]。这就使得对公共政策执行中用作标准衡量指标诸如“正义”“民主”和“平等”等概念的研究毫无进展。[52]
单靠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并不能够为政策建议提供足够的支撑,这一点已经为瑞典国家审计局*近提交的一份报告所证明。该报告试图通过使用经济分析来决定国家应该如何分配其资源以挽救生命(如改善道路)等问题。然而,报告提出的聚焦于个人支付意愿的研究方法是有缺陷的,其中部分原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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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没有考虑到诸如“正义”等概念。这证明,即便对经济学家而言,也很难承认某些群体因其无法或不愿支付就应该比其他人承担更大的风险。[53]
全民福利国家的未来前景是一个十分具体的问题,不能仅靠政治哲学家虚无缥缈的言辞予以分析。如果不考虑现实的可能性,建构正义原则不免要流于一种智力游戏——对于这种活动的践行者而言,这或许令人鼓舞,但确实也限制了问题的相关性。另外,我们还必须敢于将视野提高到经验层面之上,并拟订关于公共政策的可能性和限制条件的一般性结论。对福利政策的分析——特别是对其未来前景的分析——必须将规范和经验的表述糅合为建构性的阐释。换句话说,决定国家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二者是同样重要的。[54]
到于我的打算,图11给出了清晰的阐释。问题在于是否有可能做到这一点。这确非易事,从伦德奎斯特*近出版的一本论著中所描述的暗淡前景报告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
政治科学(经验理论)和政治哲学(规范性理论……)之间存在非常严重的分歧,二者亦以此态度审视彼此,每一个领域的践行者常常都对对方的工作所知甚少。结果便是,无论在二者哪一个学科当中,都缺乏适当的条件以形成某种建构性理论。[55]



图11经验性、规范性和建构性国家理论

值得一提的是,这项研究有一个关键起点:对制度条件进行政治分析的重要性。在这一点上,我所理解的制度条件包括各种正式的规则系统,如宪法、税收制度,以及——尤其适用于此项研究的——社会福利计划。这些都不应仅被视为判定何种行动策略合乎理性的规则体系,还要被看作合乎既定的规范性制度安排。根据这一观点,政治条件导致的不仅仅是正义规则(例如,那些详细阐明政治决策机制的规则),它们还会影响社会价值观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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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即我们将什么视为共同文化、集体认同、归属感、信任和团结。[56]例如,挪威社会科学家乔恩·埃尔斯特认为:“政治学的任务之一,当然是要型塑一定的社会条件和制度,以使人们的行为举止诚实,因为他们相信其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57]
因此,分析业已确立的制度,将使得我们有可能将政治哲学研究(国家应该做些什么的问题)与考察“实际存在”的政治体制如何运作(国家能够做些什么的问题)连接起来。在对其正义理论进行自我批判的文章中,罗尔斯认为,正义理论所依赖的基本原则不应被视为形而上学的假设,而更应被理解为它是以“嵌入宪政民主政体及其阐释的公共传统等政治制度的直观想法”为基础的。[58]对本书研究而言,罗尔斯的阐释极为重要。它表明,规范言说并不等同于形而上学的思辨(例如,像对自然法的讨论)或其他的臆断推理。因为在臆断推理中,任何一个观点都和另一个一样好。通过分析那些形成既定的和公认的制度基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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