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定价:128.0
ISBN:9787524418856
作者:昆波拉提·宋哈提 译
版次:1
出版时间:2026-08
内容提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体系完备,囊括总则、物权、债法、知识产权、继承、国际私法,系统规定自然人、法人等商事主体规则,细化买卖、租赁、担保、侵权、知识产权等民事制度。译本忠实还原法条原意,填补国内完整汉译本空白,不仅有利于推动中哈法治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也能够为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经贸活动的中国企业及个人提供切实的法律指引与参考。
目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通用部分即总则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一章 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第1条 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第2条 民法基本原则
第3条 民事立法
第4条 民事法律的时间效力
第5条 民事法律的类推适用
第6条 民事法律条文的解释
第7条 民事权利和义务产生、变更及终止的依据
第8条 民事权利的实现
第9条 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
第10条 企业家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11条 禁止滥用商业创业自由进行贪污
第二章 民事权利的主体
第一节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和其他自然人
第12条 自然人的概念
第13条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第14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内容
第15条 自然人的姓名
第16条 自然人的住所地及住址
第17条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第18条 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19条 自然人的经营活动
第20条 自然人的财产责任
第21条 个体经营者的破产
第22条 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第22-1条 宣告未成年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23条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第24条 监护和保护机关同意未成年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以及代替未成年人实施法律行为
第25条 未成年人有权在银行存款并对其有支配权
第26条 确认自然人无行为能力
第27条 限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第28条 自然人失踪的确认
第29条 失踪人财产的保护
第30条 关于确认自然人失踪决议的撤销
第31条 宣告自然人死亡
第32条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重新出现的后果
第二节 法人
Ⅰ.一般规定
第33条 法人的概念
第34条 法人的类型和形式
第35条 法人的权利能力
第36条 法人的发起人对该法人财产的物权
第37条 法人的机关
第38条 法人的名称
第39条 法人的住所地
第40条 法人的参与人
第41条 法人的设立文件
第42条 法人的国家注册和再注册
第43条 法人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独立分支
第44条 法人的责任
第45条 法人的改组
第46条 法人改组时的权利继受
第47条 移交文书与分立资产负债表
第48条 法人改组时其债权人权利的保障
第49条 法人的清算
第50条 法人实体清算程序
第51条 债权人请求清偿债权的顺序
第52条 破产
第53条 破产的确认
第54条 重整程序
第54-1条 外部监察
第55条 启动破产程序的后果
第56条 豁免破产债务人的债务
第57条 破产法人活动的终止
Ⅱ.商业合伙
第58条 关于商业合伙关系的一般规定
第59条 投资者在商业合伙公司的法定资本中所占的份额
第60条 商业合伙的管理
第61条 商业合伙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62条 商业合伙的改组
第63条 关于完全合伙的规定
第64条 完全合伙的注册资本
第65条 完全合伙的运营
第66条 完全合伙参与人股份的转让
第66-1条 无限责任合伙参与人股份的转让
第67条 参与人从完全合伙中的*出
第68条 将参与人从完全合伙中开除
第69条 完全合伙参与人在共同投资中股份的追索申请
第70条 完全合伙参与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
第71条 完全合伙的清算
第72条 关于有限合伙的一般规定
第73条 有限合伙的投资人
第74条 有限合伙的股本
第75条 有限合伙的管理
第76条 有限合伙的清算
第77条 有关有限责任合伙的一般规定
第78条 有限责任合伙的注册资本
第79条 有限责任合伙的管理
第80条 有限责任合伙注册资本中股份向他人转移
第81条 有限责任合伙股东的补充股票
第82条 对有限责任合伙股东股份的强制购买
第83条 对有限责任合伙股东股份的追索
第84条 有关附加责任合伙的一般规定
Ⅲ.股份公司
第85条 股份公司的概念
第86条 开放性股份公司和封闭性股份公司
第87条 股份公司的设立文件
第88条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89条 已废止
第90条 已废止
第91条 有价证券的发行和分配
第92条 股份公司的管理
第93条 股份公司的改组和清算
Ⅳ.子公司和关联公司
第94条 子公司
第95条 关联公司
Ⅴ.生产合作社
第96条 有关生产合作社的一般规定
第97条 生产合作社的章程
第98条 生产合作社的财产
第99条 生产合作社的管理
第100条 生产合作社社员资格的终止
第101条 生产合作社的改组和清算
Ⅵ.国有企业
第102条 有关国有企业一般规定
第103条 以经营权为基础的企业
第104条 国库企业
Ⅶ.非营利组织
第105条 机构
第106条 社会团体
第107条 基金会
第108条 消费合作社
第109条 宗教团体
第110条 个体企业家和法人以协会形式联合
第三节 国家和行政区划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第111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参加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关系
第112条 行政区划参加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关系
第113条 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行政区划的债务的责任
第114条 有关法人的标准适用于国家和行政区划
第三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15条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116条 民事权利客体的流通能力
第117条 不动产和动产
第118条 不动产的国家注册
第119条 企业
第120条 无形和有形财产
第121条 复合实物
第122条 主要物品和附属物品
第123条 水果、食品和成果
第124条 动物
第125条 知识产权
第126条 职务和商业秘密
第127条 货币
第128条 货币资产
第1-1节 金融工具
第128-1条 金融工具
第128-2条 衍生金融工具
第128-3条 期权
第128-4条 掉期
第128-5条 远期
第128-6条 期货
第二节 有价证券
第129条 有价证券
第130条 有价证券的权利证明
第131条 对有价证券的要求
第132条 有价证券权利的转让
第133条 有价证券的履行
第134条 有价证券的恢复
第135条 无纸有价证券
第136条 债券
第137条 支票
第138条 汇票
第139条 股票
第139-1条 银行的存折
第140条 银行证明
第三节 非物质权利
第141条 非物质权利的保护
第142条 与物质权利相关的非物质权利
第143条 尊严、人格、商业信誉的保护
第144条 个人隐私保护权
第145条 肖像权
第146条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147条 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148条 单方法律行为与合同
第149条 单方法律行为的法律调整
第150条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第151条 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152条 书面法律行为
第153条 书面法律行为的违约后果
第154条 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
第155条 法律行为的国家登记
第156条 交易所的法律行为
第157条 可撤销法律行为与自始无效法律行为
第157-1条 关于自始无效法律行为后果的规定
第158条 不符合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法律行为无效
第159条 法律行为无效的缘由
第160条 虚构法律行为与伪装法律行为无效
第161条 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后果
第162条 无效法律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限
第五章 代理和委托书
第163条 代理
第164条 无行为能力自然人的代理人
第165条 未经授权的代理
第166条 商业代理
第167条 委托书
第168条 委托书的期限
第169条 转委托
第170条 委托书的终止
第171条 委托书终止的后果
第六章 期限的计算
第172条 期限的确定
第173条 以期间确定的期限的开始
第174条 以期间确定的期限的终止
第175条 在非工作日到期期限的终止
第176条 在期限*后一日实施行为的办法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177条 诉讼时效的概念
第178条 时效期限
第179条 诉讼时效的适用
第180条 诉讼时效期限计算的开始
第181条 债务的当事人变更的诉讼时效期限
第182条 诉讼时效期限计算的中止
第183条 诉讼时效期限的中断
第184条 在诉讼不予审理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
第185条 诉讼时效期限的恢复
第186条 时效期限届满后义务的履行
第187条 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请求
第二编 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
第八章 所有权
第188条 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
第189条 维护财产的责任
第190条 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
第191条 私有财产的概念和类型
第192条 国家财产权
第193条 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第193-1条 国家战略工程
第194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第195条 非财产所有权人的物权
第九章 经营管理
第196条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
第197条 经营权的对象
第198条 经营权的取得和终止
第199条 所有权人对享有经营权财产的权利
第200条 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的条件
第201条 在国有企业的参与下分配所有权的规定
第十章 经营管理权
第202条 经营管理权的概念和内容
第203条 经营的获取和终止
第204条 财产所有权人转移到经营管理中的权利
第205条 所有权人占有和再分配财产的权利
第206条 机构财产的处分
第207条 所有权人对国有企业和机构债务的责任
第208条 机构所有权的转移
第十一章 共同所有权
第209条 共同所有权的概念和共同所有权发生的依据
第210条 按份共有权中份额的确定
第211条 按份共有权人的权利与财产增值有关
第212条 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
第213条 按份共有财产的占有和使用
第214条 使用按份共有财产所得的天然孳息、产品和法定孳息
第215条 按份共有财产的维护费用
第216条 优先购买权
第217条 共有财产份额依照合同转移给收受人的时间
第218条 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和份额的分出
第219条 共同共有财产
第220条 共同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
第221条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和份额的分出
第222条 共有财产的追索
第223条 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第224条 农民或农场成员的共同财产
第225条 农民或农场财产的分割
第226条 农民或农场改组为商业合伙或合作社期间的财产法律制度
第227条 私有房屋的共同所有权
第十二章 联合经营(一般合伙)协议
第228条 一般合伙
第229条 维持合同当事人的公共事务
第230条 合同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231条 合同双方的一般花费和损失
第232条 权利转让和拒绝联合经营
第233条 联合体
第234条 关于某些类型的联合经营的规定
第十三章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取得
第235条 所有权取得的事由
第236条 新建不动产所有权的产生
第237条 加工
第238条 合同中一方取得所有权发生的时间
第239条 物品的转移
第240条 时效取得
第241条 通常可用于收集物或提取物的所有权
第242条 无主财产
第243条 所有权人放弃的动产
第244条 违章(违规)建筑
第245条 拾得物
第246条 无人照管的动物
第247条 埋藏物
第248条 从没收财产中取得所有权
第十四章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终止
第249条 所有权终止的事由
第250条 所有权的放弃
第251条 对财产的追索权
第252条 因法律规定而不得拥有的财产所有权的终止
第253条 征用
第254条 没收
第255条 因征用而转让土地上的不动产
第256条 未被精心保管的文化珍品的赎买
第257条 终止所有权后的财产估价
第258条 非所有权人物权的终止
第十五章 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保护
第259条 所有权的归属
第260条 要求返还被他人*法占有的财产
第261条 向善意取得人要求返还财产
第262条 对货币以及证券要求返还的限制
第263条 *法财产归还时的定居点
第264条 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免受与丧失占有无关的侵犯
第265条 非所有权人的财产权保护
第266条 所有权人依法终止权利的后果
第267条 侵犯所有权者的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国家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无效
第三编 债法
第一分编 债的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债的概念和产生依据
第268条 债的概念及产生的依据
第269条 债关系中的各方
第270条 债的参与人
第271条 债产生的条件
第十七章 债的履行
第272条 债的履行
第273条 单方拒绝债的履行禁止
第274条 债的按部分履行
第275条 债的履行的接收人
第276条 由第三人履行债务
第277条 债的履行期限
第278条 债的履行的统一性要求
第279条 债的提前履行
第280条 关于债的履行进度的信息
第281条 债的履行地点
第282条 货币债务
第283条 公民生活费数额的增加
第284条 债的同时履行
第285条 替代性债务的履行
第286条 多数债务人或者多数债权人债务的履行
第287条 连带债
第288条 从属债的履行
第289条 凭证的追索
第290条 债务履行凭证
第291条 通过提存方式履行债务
第十八章 确保债的履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92条 债的履行方法
第二节 罚金
第293条 罚金的概念
第294条 违约合同的形式
第295条 合法违约
第296条 违约金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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