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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中国民法典新规则要点(修订版)
定价:168.0
ISBN:9787519754525
作者:杨立新 李怡雯
出版时间:2021-04
内容提要: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在原有类法典化民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并非对原有民法规范的简单汇编,而是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和创新。对民法典创新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是学习、研究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内容。
为方便读者第一时间学习和掌握民法典新规则要点,民法典主要起草人杨立新教授主笔撰写本书,结合其数十年研究心得,逐一梳理并解读了我国民法典条文中的全部新规则。此次修订,特别附上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新规则要点。
作者简介:
杨立新,1952年1月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祖籍山东省长岛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副庭长、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婚姻家庭合议庭负责人;1993年至1994年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2001年以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2015年以来,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各编的起草。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著作有民法专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余篇。
李怡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在《法律适用》等法学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有关基本规定的新规则
1.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 私权神圣是民法最主要的基本原则
3.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
4. 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基本原则
5. 习惯是民法的补充法源
6. 民法特别法优先于民法普通法适用
第二章有关自然人的新规则
第一节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新规则
7. 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认定标准
8. 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9.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
11.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2. 有关组织可以作为申请认定与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第二节关于监护的新规则
13. 亲子关系主体之间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与赡养、扶助、保护义务
14. 对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的监护顺位
15. 对成年人确定监护人的监护顺位
16. 遗嘱监护为合法的监护设定方式
17. 协议监护为合法的监护方式
18. 指定监护的具体条件及程序
19. 民政部门依法承担公职监护人职责
20. 成年人意定监护为监护关系的设定方式
21. 因突发事件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
22. 监护应当体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原则
23. 监护人资格撤销的事由与程序
24. 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子女、配偶不免除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给付义务
25. 恢复监护人资格的事由及程序
26. 监护关系终止的具体事由
第三节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新规则
27.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8. 宣告失踪后的财产代管人的义务与责任
29. 变更财产代管人后,原财产代管人负移交与报告义务
30. 失踪人重新出现后财产代管人负有归还与报告义务
31. 有关机关证明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时间
32.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申请冲突时应当宣告死亡
33. 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确定标准
34. 宣告死亡判决具有相对的空间效力
35. 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不恢复婚姻关系
36.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7.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应对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新规则
38.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规则
第三章有关法人的新规则
第一节关于一般规定的新规则
39. 法人的成立须依法进行
40.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1. 法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2. 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责任并享有追偿权
43.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4.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5. 登记机关负有及时公示法人登记信息的义务
46. 法人变更后权利义务的继受主体及规则
4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人终止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须经批准
48. 法人解散的法定事由
49. 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0. 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的职权依照或参照适用相关法律
51.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或者决议处理
52. 法人在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注销登记时终止
53. 法人对分支机构的民事活动承担直接责任或补充责任
54. 设立中的法人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关于营利法人的新规则
55. 营利法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56. 营利法人成立须依法登记
57.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法人成立之日
58. 营利法人须依法制定章程
59. 营利法人应当设立权力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60. 营利法人应当设立执行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61. 营利法人应当设立监督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62. 滥用出资人权利或法人独立地位应承担民事责任
63. 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法人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64. 营利法人决议瑕疵不影响与善意相对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65. 营利法人须遵守经营活动准则
第三节关于非营利法人的新规则
66. 非营利法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67. 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依法设置治理结构
68.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设置治理结构
69. 捐助法人应当依法设立
70. 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设置治理结构
71. 捐助人的权利及捐助法人决定瑕疵的效力
72. 公益非营利法人终止后应依法处理剩余财产
第四节关于特别法人的新规则
73. 特别法人的类型
74. 机关法人以独立经费从事为履行行政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
75. 机关法人终止后继任机关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是继受主体
7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具有特别法人资格
77.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具有特别法人资格
78. 居民委员会法人和村民委员会法人是特别法人
第四章有关非法人组织的新规则
79. 非法人组织的内涵与外延
80. 非法人组织设立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报批
81. 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责任
82.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数人为代表人
83.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事由
84. 非法人组织解散后须清算
85. 非法人组织准用法人的一般性规则
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新规则
86.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是私权利
87. 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
88.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89. 身份权是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
90. 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91. 物权的内涵与外延
92. 物权的客体是物及法律规定的权利
93.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94. 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应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95. 债权概念的内涵及外延
96. 合同之债
97. 侵权之债
98. 无因管理之债
99. 不当得利之债
100.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客体
101. 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
102.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与其他投资性权利
103. 民法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104.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客体
105. 单行权利保护法为民法特别法
106. 民事权利的多种取得方式
107. 民事主体享有自我决定权
108.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一致
109. 禁止民事主体滥用民事权利
第六章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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