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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218.0
ISBN:9787524406907
作者:艾静主编 白宇 肖兴利副主编
版次:1
内容提要:
本书旨在整合涉外刑事诉讼领域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及实践经验,构建逻辑清晰、内容全面的规则体系,为涉外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明确指引。编写过程中秉持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确保内容的权威与准确。
系统性原则:按照涉外刑事诉讼的流程,如国籍认定、管辖、立案、证据收集及审查、强制措施、审判、执行、国际司法协助等,分章节编排,体现程序的连贯性与完整性。
实践性原则:突出实务导向,通过典型案例解析、重点解读等形式,将抽象规则与具体案例结合,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
国际性原则:兼顾国际条约义务与国内法适用,注重比较法视野下的规则协调,反映涉外刑事司法的国际合作与冲突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
艾静,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深耕刑事诉讼领域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曾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出版个人专著《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作为副主编参与编写《刑事诉讼规范适用全典》,作为主要编委参与编写《刑法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等重要工具书;在《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律师执业期间代理过大量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担任金融和互联网领域多家头部公司法律顾问,并曾为韩国驻中国大使馆、韩国公共部门以及多家韩国跨国集团提供法律服务。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就业创业指导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践导师等职务,在央视《今日说法》、芒果TV《初入职场的我们法医季》等栏目担任嘉宾。
白 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博士,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中国区副主任、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校外实务导师。曾深耕刑事审判领域12年,参与审理多起疑难复杂的重大刑事案件,理论与实践功底扎实,于《审判前沿》《北京审判》《辽宁大学学报》等重要期刊发表多篇专业文章,参与*高人民法院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等多项国家*和省部级研究课题。
肖兴利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执行主任,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治研究院院长,盈科刑辩学院副院长,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等高校法硕导师。曾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业务指导组组长。出版专著《国际能源机构能源安全法律制度研究》,在《武大国际法评论》《人民法院报》等发表多篇学术文章。律师执业期间代理过多起重大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和涉黑犯罪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目录:
上册目录
国籍
1.1 国籍的取得
1.1.1 国籍的原始取得
1.1.2 国籍的继有取得
1.2 国籍的认定
1.2.1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1.2.2 国籍认定的一般规则
1.2.3 特殊身份人员的国籍认定
1.2.4 国籍冲突的解决
1.3 国籍的变更
1.3.1 国籍变更的一般规则
1.3.2 国籍变更的程序
1.4 国籍的查明案件通报
1.4.1 多重国籍或国籍不明的处理
1.4.2 重大涉外案件的通报
管辖
2.1 属地管辖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认定
2.1.2 不适用我国刑法的情形
2.1.3 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的犯罪
2.1.4 发生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2.1.5 发生在我国内水、领海的犯罪
2.1.6 发生在公海的犯罪
2.1.7 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在我国领域内
2.1.8 继续犯的犯罪地
2.1.9 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地
2.1.10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
2.1.11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馆内的犯罪
2.2 属人管辖
2.2.1 属人管辖原则及其例外
2.2.2 国家间管辖权冲突的处理
2.3 保护管辖
2.3.1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
2.3.2 外国人在域外犯罪入境后的管辖
2.4 普遍管辖
2.5 涉外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2.5.1 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则
2.5.2 犯国际条约规定罪行入境后侦查管辖
2.5.3 犯国际条约规定罪行入境后法院管辖
2.5.4 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入境后侦查管辖
2.6 域外犯罪虽经审判但仍可追诉的情形
2.7 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2.7.1 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含义
2.7.2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主体
2.7.3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程序
2.7.4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的义务
立案
3.1 立案的主体
3.2 立案材料的来源
3.2.1 立案材料的来源
3.2.2 报案、控告、举报的程序
3.3 立案材料的接受程序
3.3.1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义务
3.3.2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程序
3.3.3 公安机关对不能接受的案件的处理
3.3.4 人民检察院的受案范围及程序
3.4 立案审查与处理
3.4.1 立案的条件
3.4.2 不予立案的情形及救济
3.4.3 变更管辖或并案侦查的案件移送程序
3.4.4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调查核实
3.4.5 检察机关立案与不立案的情形
3.4.6 对错告、诬告陷害的处理
3.4.7 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
3.4.8 公安机关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3.5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3.5.1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3.5.2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3.5.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3.5.4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
3.6 经济犯罪的立案
3.6.1 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的立案
3.6.2 法院对经济犯罪线索的移送
3.7 特殊类型案件受理与立案
3.7.1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受理与立案
3.7.2 走私犯罪案件的受案程序
3.7.3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立案程序
3.7.4 网络犯罪案件的初查程序
3.8 立案监督
3.8.1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权
3.8.2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
3.8.3 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及审查处理
3.8.4 对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的通知与监督
3.8.5 被通知撤案的公安机关的救济
3.8.6 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
3.9 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3.9.1 自诉案件的范围及受理
3.9.2 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及处理
3.9.3 开庭后发现系自诉案件的处理
3.9.4 涉众型自诉案件的合并审理
外国籍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1 外国籍当事人的权利
4.1.1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4.1.2 获得辩护权
4.1.3 会见、通信权
4.1.4 获得翻译权
4.1.5 获得使领馆保护权
4.1.6 公开审理及旁听权
4.1.7 获得国家赔偿权
4.1.8 其他诉讼权利
4.2 外国籍当事人的义务
4.2.1 遵守中国法律
4.2.2 接受司法管辖
4.2.3 配合调查取证
4.2.4 履行生效裁判
国际通缉
5.1 通缉
5.1.1 刑事诉讼中的通缉
5.1.2 监察程序中的通缉
5.1.3 特别没收程序中的通缉
5.2 红色通报的程序
5.2.1 红色通报的要求
5.2.2 国际通报的种类
强制措施
6.1 一般强制措施的通报
6.1.1 强制措施的通报义务
6.1.2 公安机关的通报义务
6.1.3 检察机关的通报义务
6.1.4 审判机关的通报义务
6.2 限制出境、暂缓出境
6.2.1 适用对象
6.2.2 决定机关及实施
6.3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6.3.1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6.3.2 外国向我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涉外取证
7.1 涉外取证的双向请求与执行
7.1.1 遵循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基本原则
7.1.2 向外国调查取证请求的提出与执行
7.1.3 外国向我国提出调查取证请求
7.1.4 涉港澳台调查取证工作
7.2 安排证人作证或协助调查
7.2.1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
7.2.2 外国向我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
7.2.3 远程视频作证
7.2.4 协助调查
7.3 跨境电子数据的取证
7.3.1 跨境电子取证的要求
7.3.2 跨境提取收集电子数据
7.4 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
7.5 取证中的翻译与资质
7.5.1 证据材料的翻译
7.5.2 翻译人员的资质
7.6 涉外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7.6.1 涉外证据的审查
7.6.2 *法证据排除
送达
8.1 送达的方式
8.1.1 送达的基本原则
8.1.2 按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8.1.3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8.1.4 委托使领馆送达
8.1.5 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8.1.6 向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的代办人送达
8.1.7 邮寄送达
8.1.8 电子送达
8.2 送达的程序
8.2.1 我国向外国请求送达文书
8.2.2 外国向我国请求送达文书
8.2.3 我国可以拒绝协助送达的情形
8.2.4 送达时间的先后
8.2.5 视为送达的情况
8.3 缺席审判的送达
提起公诉
9.1 审查起诉的职能与管辖
9.1.1 一般案件审查起诉的管辖
9.1.2 走私犯罪审查起诉的管辖
9.1.3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审查起诉的管辖与备案
9.2 审查起诉的查明事项
9.2.1 一般案件审查起诉需查明的事项
9.2.2 侵犯个人信息案件的审查起诉查明要求
9.2.3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审查起诉查明要求
9.2.4 审查起诉阶段排除*法证据
9.2.5 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9.3 审查起诉的期限
9.3.1 一般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
9.3.2 速裁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
9.4 审查起诉的程序事项
9.4.1 一般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
9.4.2 死刑案件的审查起诉
9.4.3 犯罪嫌疑人脱逃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处理
9.4.4 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起诉
9.5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起诉
9.5.1 认罪认罚从宽的界定
9.5.2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程序及内容
9.5.3 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
9.5.4 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
9.5.5 认罪认罚案件的具结书签署
9.6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9.6.1 补充侦查、补充调查的程序
9.6.2 公安机关对*回补充侦查的处理
9.7 提起公诉程序
9.7.1 一般案件的提起公诉程序
9.7.2 未成年人案件的提起公诉程序
9.7.3 死刑案件的提起公诉程序
9.7.4 走私案件的提起公诉程序
9.7.5 量刑建议的一般规范
9.8 不起诉程序
9.8.1 不起诉的种类
9.8.2 不起诉的程序要求
9.8.3 不起诉后涉案财物的处理
9.8.4 未成年人案件不起诉处理
9.8.5 走私案件不起诉处理
9.8.6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及送达
9.8.7 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与监督
9.8.8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和救济
9.8.9 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
9.8.10 特殊情形下的撤销案件、不起诉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10.1 庭前准备程序
10.1.1 通报和通知的程序
10.1.2 外国籍被告人会见、探视及通信权利
10.1.3 翻译人员及其回避
10.1.4 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0.1.5 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材料
10.1.6 限制出境、暂缓出境的要求
10.2 庭前会议
10.2.1 庭前会议的适用情形
10.2.2 庭前会议的参与主体
10.2.3 庭前会议的主要事项
10.2.4 庭前会议的程序安排
10.2.5 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
10.3 法庭审理
10.3.1 公开审理原则及其例外
10.3.2 延长审理期限
10.3.3 裁判文书的送达
10.3.4 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救济程序
11.1 第二审程序
11.1.1 上诉和抗诉
11.1.2 全面审查原则
11.1.3 二审庭审
11.1.4 二审对一审案件的处理
11.1.5 上诉不加刑原则
11.1.6 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
11.1.7 二审的审限
11.1.8 两审终审
11.1.9 查封、扣押、冻结财务及其孳息的保管与处理
11.1.10 其他案件二审裁判方式
11.2 审判监督程序
11.2.1 申诉
11.2.2 再审的提起机关
11.2.3 再审的程序
11.2.4 再审的处理
11.2.5 再审中的强制措施
11.2.6 再审的期限
11.3 死刑复核程序
11.3.1 死刑核准权
11.3.2 死刑核准程序
11.3.3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权
11.3.4 死刑复核的审判组织
11.3.5 死刑复核的处理
11.3.6 死刑复核的程序规范
特别程序——缺席审判
12.1 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条件
12.1.1 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
12.1.2 缺席审判案件的核准要求
12.1.3 缺席审判案件的立案审查
12.2 缺席审判制度的送达与开庭
12.2.1 送达的对象和内容
12.2.2 近亲属参加诉讼
12.2.3 缺席审判的辩护
12.3 缺席判决的送达、上诉与抗诉
12.4 缺席审判的重新审理及财产返还、赔偿
12.5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死亡情形的缺席审理
12.5.1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缺席审理
12.5.2 被告人死亡情形的缺席审理
下册目录
特别程序——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
13.1 特别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13.1.1 特别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
13.1.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标准
13.1.3 通缉的标准
13.1.4 违法所得的范围
13.1.5 单位适用特别没收程序
13.2 特别没收程序的申请程序
13.2.1 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的主体
13.2.2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内容
13.2.3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移送
13.2.4 对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的强制措施
13.2.5 检察机关对没收违法所得意见的审查期限
13.2.6 检察机关对没收违法所得意见的审查内容
13.2.7 检察机关对没收违法所得意见的审查决定
13.2.8 检察机关终止审查没收违法所得意见的情形
13.2.9 检察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要求
13.2.10 人民法院审查违法所得没收申请
13.2.11 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没收申请的审查内容
13.2.12 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没收申请的审查期限与处理方式
13.2.13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立案证明标准
13.3 特别没收程序的审理程序
13.3.1 公告
13.3.2 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
13.3.3 利害关系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13.3.4 利害关系人未参加一审的救济
13.3.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13.3.6 特别没收程序审理方式
13.3.7 特别没收程序庭前通知
13.3.8 特别没收程序检察院派员出庭
13.3.9 特别没收程序开庭审理
13.3.10 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责任
13.3.11 特别没收程序审理期限
13.3.12 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13.3.13 高度可能性的没收财产证明标准
13.3.14 特别没收程序审理结果
13.3.15 上诉及抗诉
13.3.16 特别没收程序二审审理方式
13.3.17 特别没收程序二审处理结果
13.3.18 裁定生效后涉案财物的处理
13.4 特别没收程序的监督、终止及救济
13.4.1 检察机关对特别没收程序的法律监督
13.4.2 特别没收程序的终止审理
13.4.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没收裁定的异议
13.4.4 没收错误的返还、赔偿
13.4.5 公诉案件向特别没收程序的转化
13.5 特别没收程序的国际司法协助
特别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强制医疗程序
14.1 刑事和解程序
14.1.1 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
14.1.2 代位和解的情形
14.1.3 刑事和解的审查与监督
14.1.4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4.1.5 未成年人和解程序
14.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4.2.1 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及要求
14.2.2 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程序规范
14.2.3 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主体
14.2.4 未成年人的年龄认定
14.2.5 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
14.3 强制医疗程序
14.3.1 强制医疗的条件
14.3.2 强制医疗的实施程序
14.3.3 强制医疗的解除
14.3.4 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
刑罚执行
15.1 刑罚执行的法律依据和职责分工
15.1.1 生效判决和裁定
15.1.2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刑事部分的生效与执行
15.1.3 交付执行的职责分工
15.1.4 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的监督
15.2 刑罚的种类
15.2.1 主刑和附加刑
15.2.2 驱逐出境
15.2.3 非刑罚处置措施
15.2.4 从业禁止
15.3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15.4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
15.4.1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
15.4.2 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的执行
15.5 管制、禁止令的执行
15.5.1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15.5.2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15.5.3 管制解除
15.5.4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15.5.5 禁止令的执行
15.6 死刑、死缓的执行
15.6.1 死刑、死缓的执行
15.6.2 死刑的交付执行、停止执行和恢复执行
15.6.3 死刑执行程序
15.6.4 检察机关对死缓执行的监督
15.7 暂予监外执行
15.7.1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5.7.2 暂予监外执行的诊断、检查
15.7.3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批准
15.7.4 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
15.7.5 暂予监外执行的终止程序
15.7.6 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15.8 社区矫正
15.8.1 社区矫正机构及其职责
15.8.2 社区矫正决定与交付执行
15.8.3 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
15.8.4 社区矫正的解除和终止
15.8.5 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
15.8.6 对台湾居民的社区矫正
15.8.7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
15.9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15.9.1 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范围和执行法院
15.9.2 涉财产部分的查封、扣押、冻结
15.9.3 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要求
15.9.4 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异议与终结
15.9.5 罚金的执行
15.9.6 罚金的数额标准
15.9.7 罚金的缴纳与减免
15.9.8 没收财产的执行
15.9.9 存款没收、过户或支付程序
15.9.10 涉黑恶刑事案件的财产执行
15.9.11 检察机关对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监督
15.10 违禁物品及涉案财物的处理
15.10.1 涉案财物的范围
15.10.2 涉案财物的移送与接收
15.10.3 涉案财物的保管
15.10.4 涉案财物的处理
15.10.5 对涉案财物处置的监督与救济
15.11 刑罚执行期间对新罪、漏罪的追诉
15.12 减刑、假释
15.12.1 减刑、假释的条件
15.12.2 提请减刑、假释程序
15.12.3 减刑、假释的审查与立案
15.12.4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15.12.5 减刑、假释规则
15.12.6 减刑、假释裁定
15.12.7 新罪的减刑
15.12.8 漏罪的处理
15.12.9 减刑、假释案件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
15.12.10 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
15.12.11 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的减刑、假释
15.12.12 死缓限制减刑
15.12.13 再审程序中的减刑、假释
15.12.14 缓刑、假释的撤销
15.12.15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15.13 特赦
15.14 刑罚执行中错判和申诉的处理
15.14.1 申诉的提出
15.14.2 申诉的审查与受理
15.14.3 申诉案件的复查
15.14.4 申诉的处理
引渡
16.1 向中国请求引渡
16.1.1 引渡的条件
16.1.2 引渡请求的提出
16.1.3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16.1.4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16.1.5 引渡的执行
16.1.6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16.1.7 引渡的过境
16.2 向外国请求引渡
16.2.1 引渡请求的提出
16.2.2 引渡的执行
16.3 引渡典型案例
16.3.1 姚锦旗引渡案
16.3.2 张誉发引渡案
16.3.3 黄海勇引渡案
16.3.4 林强引渡案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17.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和法律依据
17.1.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
17.1.2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17.2 基本原则
17.2.1 平等互惠原则
17.2.2 不得损害中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
利益,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原则
17.2.3 未经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我国境内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向外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17.3 职能机关
17.3.1 对外联系机关及其职责
17.3.2 主管机关及其职责
17.3.3 办案机关及其职责
17.4 经费保障与费用承担
17.5 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17.5.1 请求书的制作、审核同意及提出
17.5.2 向外国提出请求书的要求
17.5.3 对外国附加条件的承诺
17.5.4 转告执行结果
17.5.5 通报诉讼结果
17.6 向中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17.6.1 请求书的内容
17.6.2 拒绝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情形
17.6.3 对外联系机关的审查和处理
17.6.4 主管机关的审查和处理
17.6.5 协助的执行
17.6.6 证据材料用于其他目的
17.6.7 转告执行结果、通报诉讼结果
17.7 送达、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17.8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17.9 向外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17.9.1 提出请求的办理程序
17.9.2 请求书的内容
17.9.3 涉案财物的移交、分享
17.10 向中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17.10.1 提出请求
17.10.2 同意外国请求的条件
17.10.3 拒绝协助的情形
17.10.4 请求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17.10.5 请求分享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17.11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17.11.1 移管条件
17.11.2 移管请求书
17.11.3 核实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
17.11.4 移管的决定程序
17.11.5 移管的执行程序
17.11.6 原生效判决的申诉、变更和撤销
17.12 向中国移管被判刑人
17.12.1 移管条件和程序
17.12.2 先行关押
17.12.3 刑罚转换
17.12.4 继续执行刑罚和执行变更
17.12.5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诉
17.13 其他规定
17.13.1 中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协助
17.13.2 文件和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
涉外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截至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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