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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第六辑)(修订版)(2006—2009年)(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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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第六辑)(修订版)(2006—2009年)(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 商品图0
民商法研究(第六辑)(修订版)(2006—2009年)(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 商品缩略图0

商品详情

民商法研究(第六辑)(修订版)(2006—2009年)(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      

              

  • 作者:王利明

  • 书号:281339

  • 定价:¥168 元

  • 字数:754 千字

  • 印次:1-1

  • 开本:

  • 出版时间:2020-05-15

  • ISBN:978-7-300-28133-9

  • 包装:

《民商法研究》系列十卷本是王利明教授的独著文集,收录了王利明教授公开发表以及未公开发表的民商法领域的研究性论文,该系列前八集曾由法律出版社在2000年-2015年间连续出版,在民商法研究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并被评为“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项目。本次出版由王利明教授重新整理,对原出版物中内容、注释、体系进行调整、核实,并依据近年来民商法的研究与发展对原书观点进行再思考,增加新的研究成果并结集成十卷本。全部内容涉及民法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婚姻家庭、商事法律研究、司法改革、法制建设等多方面的研究成果,内容丰富全面,具有时代气息。该套丛书遵循民商法制度发展历史,以出版时间为序,本书为该套丛书的第六本,内容包括民法总则、物权、合同、破产法与民事证据法等。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入选长江学者。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等奖励。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目录

第一编民法总则
论中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路径 ……………………………………………………… 3  
“法律关系 ”说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 ………………………………………………21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 …………………………………………………………36  
试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 …………………………………………………………59  
新时期互联网立法的重点问题 ……………………………………………………78

第二编人格权制度
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 ……………………………………………………99  
隐私权内容探讨 ……………………………………………………………………114
论信用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 ………………………………………………………130
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 ………………………………………………156

第三编物权制度
我国《物权法》制定对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175  
我国物权法体系的新发展 ………………………………………………………… 192
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211
论物权法中车位、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227
试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248
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 266
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 293
担保物权的新发展………………………………………………………………… 312
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 332
关于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353

第四编债与合同制度
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 363
论利益第三人合同………………………………………………………………… 385
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为中心………………………………… 417
风险负担若干问题探讨…………………………………………………………… 433
获利返还:一种特殊之债………………………………………………………… 464

第五编侵权责任制度
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 483
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若干问题…………………………………………………… 515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
———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 533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 558
侵权法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 589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614
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 643
“银河宾馆案”评析……………………………………………………………… 660
试论用工责任中的追偿权………………………………………………………… 673

第六编其他
破产立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695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若干问题…………………………………………………… 716

后记………………………………………………………………………………… 735 

作为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法律基石,民法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彰显和突出,立法在大力保障和促进民事主体人身权和财产权发展的同时,又强劲地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尽管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民法部门在改革开放30年来有了迅猛发展,侵权责任法、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也在制定之中,但民法在形式上终究未成一统,这种立法散乱的格局与其基本法的地位并不相称。要改变这种格局,唯一的路径就是尽快实现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以确保民法规范合理而有序的配置,并在此基础上保障和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展开。一般说来,体系是具有一定顺序和逻辑的系统构成。民法体系化同样是一种系统构成,即根据构建民事法律规范内在体系的要求,实现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系统化和逻辑化,使民法在整体上形成结构化的制度安排。毫无疑问,实现民法的体系化是无数法律人的孜孜追求和梦想。然而,实现民法的体系化有多种道路可供选择,大致有法典化、单行法和法律汇编三种模式。在我国民法体系化的过程中,究竟应该走何种路径,学界的意见并不一致。客观来看,主张民法法典化的观点是主流意见,但其他两种观点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这表明,我国现在民  事立法面临着重大选择,即在大量民商事法律颁行之后,是应当构建一个逻辑严谨、体系严密的民法典,还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形成各自的微系统和各自的体系,抑或仅仅将它们形成法律汇编?这一问题的实质是中国民事立法是否需要走法典化、体系化道路。毋庸赘言,这是一个直接关系着中国民事立法向何处去的重要问题。笔者拟在对制定单行法和法律汇编的两种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民法体系化路径的一些思考。    
一、 零散的单行法有悖于民法的体系化  
在近代法典化运动时期,有一种比较极端的理论认为,可以制定一部无所不包的民法典,尽可能规定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并允许法律类推适用,这样就可以为任何民事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排斥单行法的存在。在此意义上,民法典将“成为调整市民生活和保障民事权利的系统性宪章” 。但是,该理论很快就被实践证明是一种神话。随着19世纪末期工业社会的迅速发展,大量新兴法律问题频繁出现,为了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各国都在民法典之外颁布了大量单行法。这使得“民法典的唯一法源地位”成为历史,民法典甚至被边缘化,这一现象也被称为“去法典化”。意大利学者伊尔蒂(N.Irti)在1978年发表了《民法典的分解时代》一文,认为现在已经处于民法典分解的时代。他认为,在层出不穷、种类繁多的民事特别法的冲击下,民法典已经被民事特别法分解,其社会调整功能已经被严重削弱,其在私法体系中的重大核心地位已经丧失。 将这种思路运用于我国,会得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法典已经不再是民事法律的核心,那么我国就没有必要制定一部民法典。对此,笔者认为,尽管现在各国民法典确实遭遇了来自单行法的冲击,但也不能据此认为现在已经处于“去法典化”的时期,甚至认为仅凭民事单行法就足以有效调整社会生活:因为一方面,从比较法上看,虽然各国民法典不再是私法的唯一法源,但不可否认的是,民法典仍然是私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民法典仍然居于私法的核心地  位;另一方面,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尚未制定一部民法典,目前讨论“去法典化”问题可能超越我国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故而,这种意见并不妥当。另一种意见认为,单行法模式的针对性强,可以有效克服法典的抽象性,反映特定时期的立法政策需要,既然各个单行法能分别调整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由这些单行法构成的法律体系就足以有效调整市民社会生活。应当承认,这种观点不无道理,因为民法典具有一般性、抽象性、高度稳定性,与单行法相比,它表现出更明显的滞后性,而且难以及时应对变化了的社会的需要。不过,这些问题并非不能在技术上予以克服。比较法经验已经证明,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在法典内保持法律的开放性和适度的灵活性,巧妙运用一般条款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等,均能有效弥补法典的缺陷。再者,尽管单行法的立法模式存在一定的优点,且从我国已经颁布的大量的民事单行法来看,其在现实中也发挥了完善立法、规范生活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单行法之间难免存在大量的价值冲突和规则矛盾现象,仅仅依靠这些数量庞大的单行法尚不能形成一个科学的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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