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三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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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三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
作者:王欣新
书号:323633
定价:¥88 元
字数:760 千字
印次:3-1
开本:16
出版时间:2024-01-18
ISBN:978-7-300-32363-3
包装:平
内容提要:
本书根据实践中的案例尤其是新破产法实施后发生的最新案例,结合破产法的规定,对于我国破产法从理论到实践进行重点分析介绍,期望对读者学习和研究破产法提供一些帮助。限于篇幅,本书未能对破产法中的各项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介绍,如果读者对于某项制度有浓厚的兴趣,则可以阅读本书中的经典导读,如果仍不能满足需要,则可以本书提供的教材、专著或者论文为线索,展开更深入的阅读与研究。本书还选取了一些典型的破产裁判文书,便于提高学习者制作破产法律文书的能力,而且也便于其从司法文书中发现一些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
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学术研究方向:破产法、公司法等领域。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法律适用》等报刊上发表二百余篇学术论文,出版《公司证券法治与司法制度研究》《公司法》《企业与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企业股份制:中国规则》《破产法》《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研究》《破产法专题研究》等书籍约四十部。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顾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合伙企业法》修改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
目录: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1
引 例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4
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 6
第二节破产法的调整作用 13
第三节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17
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23
【案例1—1】沭阳县胡集金桥学校破产清算案 24
【案例1—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 28
【案例1—3】谢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30
【案例1—4】华晨电力破产重整案 42
第二章 破产申请与受理 51
引 例 深圳集电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轻松点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 52 第一节 破产原因 54
【案例2—1】深圳市水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54
第二节 破产申请 64
【案例2—2】仙人湖度假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64
【案例2—3】深圳市君和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河源市旅游总公司破产案 74
第三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 77
【案例2—4】深圳市新物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案 80
【案例2—5】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85
【案例2—6】破产案件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89
【案例2—7】破产申请受理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92
第三章 破产管理人制度 94
引 例 威海世昌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96
第一节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 97
第二节管理人的资格 103
【案例3—1】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联合管理人 104
【案例3—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可以做管理人 108
第三节 管理人的指定与职权终止 111
【案例3—3】指定临时破产管理人 111
【案例3—4】延后指定破产管理人 112
【案例3—5】多个案件指定同一破产管理人 113
【案例3—6】破产管理人吸收其他成员 116
【案例3—7】法院依职权更换管理人 117
【案例3—8】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 118
第四节 管理人的职责、义务与监督 118
【案例3—9】未执行完毕款项移交管理人 119
【案例3—10】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及中介机构 120
【案例3—11】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方式 121
【案例3—12】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122
【案例3—13】管理人申请由投资人先行投入部分资金恢复企业部分产能 123
【案例3—14】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126
第五节 管理人的报酬 128
【案例3—15】管理人报酬的范围如何确定 130
【案例3—16】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方式 131
【案例3—17】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方式 133
【案例3—18】管理人报酬的调整 134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138
引 例 成都市锦食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140
第一节债务人财产概述 140
第二节破产撤销权 150
【案例4—1】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等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等破产撤销权及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 150 第三节 取回权 169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184
【案例4—2】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等破产抵销权纠纷上诉案 184
第五章 破产债权 194
引 例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支行与浦江正路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195
第一节破产债权概述 197
第二节破产债权的范围 200
第三节破产债权的申报 211
第四节 破产债权的确认 217
【案例5—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17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241
引 例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42
第一节债权人会议制度概说 243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245
【案例6—1】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47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250
【案例6—2】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50
【案例6—3】上海兆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52
【案例6—4】衡阳市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54
【案例6—5】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54
【案例6—6】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 255
【案例6—7】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57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决议 259
【案例6—8】王某等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案 261
【案例6—9】全国首次5G网络债权人会议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 263 第五节 债权人委员会 264
【案例6—10】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64
第七章 重整制度 272
引 例 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73
第一节重整制度的意义与特征 275
第二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277
【案例7—1】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85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287
【案例7—2】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289
【案例7—3】宁国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290
【案例7—4】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 294
【案例7—5】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300
【案例7—6】庄吉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306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 309
第八章 破产和解 316
引 例 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317
第一节破产和解制度概述 319
第二节 和解申请及受理 322
【案例8—1】苏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324
第三节 和解协议草案的制订、表决与司法审查 325
第四节 和解协议的执行与终止 328
【案例8—2】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328
第五节 自行和解 335
【案例8—3】纺中纺(苏州)织造有限公司破产自行和解案 335
【案例8—4】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终止 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338
第九章 破产清算 342
引 例 三鹿集团破产案 344
第一节 破产宣告 346
【案例9—1】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案 349
【案例9—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 362
第二节 破产财产变价与破产分配 365
【案例9—3】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 365
【案例9—4】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诉讼费用支付案 369
【案例9—5】债权清偿顺位案 374
【案例9—6】未决债权分配额提存案 377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377
【案例9—7】破产终结时未结诉讼追回财产的追加分配案 381
第十章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问题 383
引 例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 387
第一节 金融机构破产概述 388
【案例10—1】“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案 389
第二节 金融机构破产的实体与程序问题 393
【案例10—2】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 393
第三节 金融机构破产中的金融安全网制度 406
【案例10—3】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 406
【案例10—4】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撤销案 412
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破产的特殊问题 419
引 例 “好再来”饭店破产案 421
第一节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 422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 424
第三节合伙企业的破产申请权 426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 428
第五节合伙企业破产的债权申报和受偿 431
第十二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440
引 例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441 第一节 实质合并破产的基本理论 446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 451
【案例12—1】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469 第三节 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 474
【案例12—2】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486
第四节 关联企业的程序合并破产 491
【案例12—3】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四家企业程序合并重整案 493 参考书目 495
在线试读:
传统的破产制度是指破产清算制度,这是破产法最基本的制度,也是狭义的破产法律制度。但现代对破产法律制度通常采广义的理解,将清算以外的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重整、和解制度也视为其组成部分。破产程序虽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非讼事件有相似之处,但是其在性质上应属于特殊程序。
狭义的破产法专指破产法典,如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 《企业破产法》;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 《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立法中有关破产的规定。我国的破产法是兼具民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性质的法律。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有序、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经济秩序。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还会产生广泛的间接社会影响: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利用破产的压力,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经济运行机制、产业与产品结构。但不可将破产法的间接社会影响与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相混淆。破产法的制定与普遍实施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最终基本确立的关键性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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