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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手册:违法行为与处罚标准 黎征武 钟宏全 袁琳 鲍大根编著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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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手册:违法行为与处罚标准
定价:58.0
ISBN:9787524416265
版次:1

内容提要:

本书创新性地采用“以罚则溯义务”的编排逻辑,以《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部分的节为章,逐条解析处罚条款,将每个处罚条文细化为独立节,并进一步拆解为具体违法行为。每个违法行为的内容包含三部分:一是对应的义务性规定,清晰界定守法边界;二是通过表格形式直观展示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包括执法部门、处罚幅度等关键信息;三是直接引用法典原文作为处罚依据,确保专业性与可验证性。

对于执法者而言,它是一座精准的“执法指南库”,能帮助执法人员迅速定位违法行为对应的义务性规定、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提升执法效率与准确性,确保每一次执法行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对于企业和公民守法者,它是贴心的“合规手册”,清晰呈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公民生活中应履行的生态环境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引导企业和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环保责任,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

黎征武

环境科学学士,环境科学与工程硕士。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企业合规师。广州市律师协会能源与双碳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持有环保技术类培训证书: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合格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及环境污染诉讼专家辅助人合格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管理能力提升合格证。著有《绿色正义:环境行政处罚、污染环境罪案件办理实战策略》。业务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行政处罚、污染环境罪、环保合规等。


钟宏全

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南京大学法学硕士。江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专家库成员,江苏省司法厅立法专家库成员,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理事。担任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烟草公司南京公司(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常年法律顾问。业务领域:证券与资本市场、生态环境、能源与自然资源及安全生产。


袁琳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常年法律顾问。业务领域:证券与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鲍大根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毕业于河北大学。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司法厅立法专家库成员,担任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烟草公司南京公司(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常年法律顾问。业务领域:证券与资本市场、生态环境、能源与自然资源及安全生产。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1.未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养殖尾水、土壤污染状况自行监测等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未安装或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或未联网等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未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公开污染物信息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或公开排放数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二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1.生产经营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生产经营者未遵守监测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三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1.生产经营者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四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具备相应能力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未依法备案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的机构无证或者未按证开展监测业务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五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未遵守监测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六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七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1.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八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1.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二章 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1.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后超过5年才开工,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环评文件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二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1.建设单位的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三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1.技术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四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1.技术单位及人员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技术单位未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五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1.未实施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六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1.违反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三章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二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三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擅自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四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1.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五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1.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信息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六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1.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七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1.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八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1.违规设置排污口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水体、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新设排污口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九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1.未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等生态环境信息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1.建设单位未将污染防治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造价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一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1.将境外废弃物输入境内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将境外废弃物运进我国管辖海域倾倒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四章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1.煤矿未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燃煤单位未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未采取技术改造等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企业未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未采取技术改造等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二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1.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等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三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1.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等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四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1.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或者石油焦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五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1.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油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六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1.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在禁燃区内未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未在限期内拆除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锅炉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七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1.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生产和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未密闭等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生产、使用有机溶剂未采取措施维护管道、设备或未及时对泄漏的物料收集处理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等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6.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或处理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7.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8.在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未采取减排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9.原油成品油码头、运输船舶、铁路罐车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八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1.生产不符合大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等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弄虚作假出厂销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九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1.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1.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未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未向社会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一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1.以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或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二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1.生产、进口或者销售能够篡改排放检验数据的装置或为虚假排放检验提供检验设备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三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四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1.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铁路内燃机车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使用排放不合格的船舶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在用重型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不能达标排放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五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1.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建筑土方未及时清运,或者在场地内堆存时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铺装、遮盖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六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1.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未采取防遗撒措施,或未按规定路线行驶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七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1.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对不能密闭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码头、矿山等未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6.排放有毒有害大气的单位未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7.未采取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8.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八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1.在人口集中地区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违法焚烧秸秆、落叶等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拒不改正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在相关区域焚烧沥青、油毡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在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九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1.餐饮经营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在居民住宅楼、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提供场地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二十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1.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二十一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1.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五章 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1.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将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违规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6.违规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7.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8.向江河湖泊等及其*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等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等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二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1.运营、管理单位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采取建造防渗池等措施,或未进行防渗漏监测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利用无防渗漏的沟渠等输送或贮存含有毒有害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未采取防护性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三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1.在泉域保护区等区域新改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四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致消防废物排入水体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稀释排放工业废水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污废水,致使其下游*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不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标准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五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1.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违规排放工业废水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六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1.建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重污染水环境项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七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1.船舶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器材或未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与文书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船舶的排放及操作,未遵守操作规程,未实施监测、监控,或未如实记录并保存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八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1.船舶向水体违规倾倒、排放污染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有毒有害货物未采取防污溢流和渗漏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船舶从事有污染风险作业未采取防治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船舶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未编制方案或未报经批准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6.进入我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违规排放压载水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九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1.船舶停靠相关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清洗作业的单位不具备接收处理能力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规建设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规建设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违规建设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六章 违反海洋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1.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向海域排放海洋油气装备的残油、废油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向海域排放剧毒废液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向海域排放钻井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向海域排放未达标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6.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固体废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7.违反规定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8.违规向海域排放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9.违规向海域排放含不易降解的有机物、重金属的废水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10.在岸滩弃置、堆放、处理固体废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11.个人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二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1.违反养殖规模、养殖密度规定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违反投饵、投肥、投饲、投药规定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三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1.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在沿海陆域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项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四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1.使用含超标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边环境的侵蚀、淤积或者损害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危及领海基点稳定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五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1.进行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六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1.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未按照倾倒许可证的规定倾倒废弃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未安装使用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监管系统联网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未按规定报告倾倒情况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驶出港口未报告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6.未依法委托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或者未监督实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7.海上焚烧废弃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倾倒许可证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七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1.船舶向海域排放船舶垃圾等有害物质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向海洋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载运危害性货物船舶未经批准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船舶进行散装液体过驳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或者未按规定报批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装卸油类等船岸双方未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八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1.船舶的材料等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检验合格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船舶未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文书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船舶进行压载水等排放及操作未按照规定监测、监控或记录和保存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未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等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船舶能效水平未达到有关规定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6.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7.船舶靠港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岸电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8.具备岸电供应能力   主体未按规定为船舶提供岸电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九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1.从事船舶污染物等作业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港口、码头等未按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或设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从事船舶拆解等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采取冲滩方式在海岸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1.未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事先申报事项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未将托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如实告知承运人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不符合对所交付货物的有关规定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谎报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未按规定事先评估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一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1.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未按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七章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立并实施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等未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拆除设施、设备等未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尾矿库未采取防止土壤污染措施或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二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1.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向农用地排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向农用地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三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1.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农用薄膜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未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四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1.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未对产生的污染物采取处理、处置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未依法处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6.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情况、*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7.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8.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9.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五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1.将重金属用于土地复垦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将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用于土地复垦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将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六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1.土壤污染责任人未按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七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1.对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等,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对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等,未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等,未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6.未按规定实施土壤修复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7.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评估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八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报送土壤污染调查报告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报送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土壤污染责任人未依法报告风险管控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6.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九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土地使用权人未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八章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1.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二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1.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三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1.在生态保护区内设置或建设固废、危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场地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未经批准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跨省转移固体废物未提前报送信息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产废单位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标准的防护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6.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7.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四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运营单位或污泥无害化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五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1.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封场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六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1.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工程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6.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七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1.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未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未按规定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6.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证经营者从事相关活动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7.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8.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9.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10.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11.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12.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八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1.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九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1.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1.单位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单位未按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无证或不按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九章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1.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二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1.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建设单位在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三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四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未依法取得作业证明,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五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建设单位未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取得证明但未按规定公告附近居民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六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1.驾驶拆除或损坏消声器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机动车运行时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七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1.公路养护等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建筑隔声设计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等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企事业单位未按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采取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八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未对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九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在公共场所活动噪声过大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对已交付的房屋施工未在限定时间进行或采取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1.新房开发商未公示噪声情况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合同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对已建成的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未维护管理,不符合标准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一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1.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章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1.排放禁止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违法向环境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二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1.在内河水域和海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三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1.不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不按规定单独存放放射性同位素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不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未对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和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四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1.核设施营运单位未经核设施安全许可擅自进行选址等活动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五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1.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在网络上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六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1.生产放射源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使用放射源的经营者未按规定交回、送交废旧放射源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使用潜在危害程度较高的放射源的场所、装置,未依法实施*役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七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1.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八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1.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等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未建造尾矿库等设施,或建造尾矿库等设施不符合要求,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不按规定处理或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4.不按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5.将放射性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证的单位或个人贮存、处理和处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九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1.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者不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处理和处置放射性废物活动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未按许可证规定从事贮存、处理和处置放射性废物活动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一章 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1.未按要求生产或进口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的化学物质或使用其生产产品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二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1.不按登记证的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三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1.无登记证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使用无登记证的单位生产、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生产产品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四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1.超过电磁辐射排放标准排放电磁辐射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未采取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五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1.生产、进口、销售超过电磁辐射限值的产品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六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1.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出行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十二章 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1.在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海域用途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二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1.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法侵占、违法利用、违法占用江河湖泊水域或岸线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三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1.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四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1.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法侵占、违法利用、违法占用江河湖泊岸线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2.未经批准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等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五节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1.在自然保护地、青藏高原等重要区域,有破坏保护界线标志、损害野生动植物等情形

【义务性规定】 【处罚标准】

第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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