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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宜居安居的美好愿景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决定》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拓宽提取和使用范围。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设置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门槛限制;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适当拓宽住房公积金投资运用渠道,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政策性金融债。
二是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简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查时限,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四是扩大制度覆盖面。明确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4号)(1)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8)
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答记者问(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4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8月1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后增加;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四、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6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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