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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法考烽火熄灭、2026年法考战鼓又将擂响之时,为了满足广大主观题考生朋友高效备考的需要,飞跃考试辅导中心组织编写了《2026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记忆通.主观题黄金记忆30天》一书。
根据考生的反馈信息,本书在编写时突出了三大特点:
◎精选核心知识点。本书严格按照法考大纲要求,优选近年来司法考试真题及法考回忆题(仿真题)考查的核心知识点,提炼知识要点,捋清知识脉络,帮助考生提高备考效率。
◎随学随练。为了避免考生陷入;一学就懂,一做就错的备考误区,本书在知识点下配备了精选练习题,通过练习增强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
◎法条检索技巧。本书在附录部分收录了;法条检索定位导学,以期有效帮助考生掌握考场法条检索技巧。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预祝广大考生朋友顺利通关法考主观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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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为2026法考主观题系列之一。根据考生的反馈信息,本书在编写时突出了三大特点:一是精选核心知识点。本书严格按照法考大纲要求,优选近年来法考回忆题(仿真题)考查的核心知识点,提炼知识要点,捋清知识脉络,帮助考生提高备考效率。二是随学随练。为了避免考生陷入;一学就懂,一做就错的备考误区,本书在知识点下配备了精选练习题,通过练习增强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三是收录法条检索技巧。本书在附录部分收录了;法条检索定位导学,以期有效帮助考生掌握考场法条检索技巧。
飞跃考试辅导中心隶属于中国法治出版社考试图书出版部门。目前专职从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及复习方略的研究,并研究出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用书。
理论法学
刑法
考点01主观构成要件/ 005
考点02认识错误/ 008
考点03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011
考点04因果关系/ 015
考点05犯罪形态/ 017
刑事诉讼法
考点01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057
考点02管辖/ 061
考点03辩护/ 065
考点04刑事证据与证明标准/ 073
考点05侦查/ 080
民法
考点01民事法律行为/ 115
考点02物权变动/ 116
考点03担保物权/ 120
考点04债的保全/ 125
考点05债的移转/ 129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考点01 撤诉/ 149
考点02管辖/ 152
考点03当事人/ 158
考点04证据与证明/ 164
考点05第一审程序/ 169
商法
考点01法人人格否认/ 190
考点02公司担保/ 193
考点03股东出资与责任/ 195
考点04股东资格/ 198
考点05股东权利/ 20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点01行政许可/ 217
考点02行政处罚/ 220
考点03行政强制措施/ 225
考点04行政强制执行/ 229
考点05行政复议/ 236
附录 法条检索定位导学/ 276
刑法
考点01主观构成要件
1.故意的认定
直接故意:认识到了危害结果,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认识到了危害结果,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过失的认定
犯罪过失的本质不在于行为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
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但应该认识到,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认识到了危害结果,但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
意外事件: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也不可能认识到,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牛刀小试
甲在同乡乙家聚会饮酒,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乙推了一下甲,甲随即用右手朝乙的左面部打了一拳,接着又用左手掌推乙右肩,致使乙在踉跄后退中后脑部碰撞到门框。在场的其他人见状,分别将乙和甲抱住。乙被抱住后挣脱出来,前行两步后突然向前跌倒,两三分钟后死亡。经法医鉴定,乙的死因是生前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及撞后倒地导致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其口唇、下颌部及额下损伤系伤后倒地形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甲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你认为哪一种观点正确?
参考答案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1.本案被告人的掌推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没有产生轻伤以上后果的一般殴打行为,是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那么能否以行为人的殴打手段是否足以使被害人受到轻伤以上的后果作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故意伤害行为呢?不能。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只有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才负刑事责任,且伤害后果越重,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越大。拳打、脚踢、掌推是一般殴打最常见的手段,如打击力量不大、打击的不是要害部位、不是连续性打击且打击相当有节制等,通常情况下,都不足以直接导致被害人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依法不需负刑事责任,但这并不能说明一般的殴打行为的性质就不是故意伤害行为。事实上,一般的殴打行为仍然是故意伤害行为,只不过伤害的结果未达到法定的程度而无须负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甲的掌推行为已非一般的推搡行为所能包容。首先,其掌推行为系发生在与被害人的争执对打当中;其次,其掌推行为是其拳打之后的连续行为,伤害的故意连贯于其中,且力度很大,否则不足以导致被害人身体失控,头部发生碰撞;最后,在一定的情形下,即便一拳一脚一掌,同样可以致人伤害甚至死亡。甲的掌推行为,打击部位虽非要害,但力度之大,已客观地造成被害人身体失控而后退,造成头后枕部与门框碰撞,进而倒地形成脑挫伤,发生死亡。因此,该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值得指出的是,对《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犯前款罪,应理解为有伤害的故意和行为即可,不能机械地要求故意伤害行为直接造成的损伤程度必须达到轻伤以上。因为通常情况下,故意伤害直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往往并不存在先有一个轻伤害的犯罪前提。同时,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对已经死亡的被害人一般是无法也不可能再去评定最初(死亡前)的伤害程度是否达到轻伤以上。
2.被告人的掌推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审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考虑。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掌推行为本来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先前的危害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头部与门框碰撞及撞后倒地,这两个原因的介入又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的推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即表现为偶然因果关系。把被告人的推打行为与其所直接导致的碰撞门框及撞后倒地死亡这些存在客观联系的前因后果简单割裂开来的看法是一种机械的观点,是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曲解。
在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必须考虑因果关系的具体性。即使这种行为通常不能产生本案的结果,但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实产生了本案的结果,那就要具体分析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故意伤害致死在罪过形式上表现为复杂罪过形式,即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两种罪过形式。但作为故意伤害罪本身,其罪过形式仍然是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有伤害行为且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则其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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