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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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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网络空间已成为国家主权延伸的新疆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人民群众生活的新空间。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坚实保障。网络安全法作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纲领性法律,自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在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活动、促进信息化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后续出台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同构筑起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三驾马车,为网络强国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随着云计算、物联网、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的快速迭代发展,网络空间的内涵与外延不断拓展,网络安全风险呈现出更复杂、更隐蔽、更具传导性的新特征,数据跨境流动、网络供应链安全等新问题不断涌现,人工智能伦理风险、训练数据安全隐患日益凸显。与此同时,原法(前言中所称原法,一般指2025年修改前的网络安全法。)在施行八年的实践中,也暴露出与新兴技术发展不相适应、与配套法律衔接不够紧密、处罚力度与违法成本不相匹配等问题,难以完全满足新时代网络安全治理的现实需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协同发力,对网络安全法进行修改完善,成为顺应时代发展、回应实践需求的必然选择。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修改决定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网络安全法自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法治建设开始迈入;智能时代的新阶段。本次修改共涉及17个条款,其中新增4条、修改调整13条,核心的修改内容聚焦以下五大方面。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明确根本遵循。本次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新增第三条,明确规定;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将党的领导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正式写入法律,为新时代网络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政治遵循和战略指引,深刻表明了网络安全工作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关乎国家安全的政治问题。

二是回应技术变革,规范新兴领域。在基础性法律中纳入人工智能相关条款,新增第二十条,明确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实现了;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的双重导向,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同时,将应用程序纳入监管范围,在相关处罚条款中把;关闭网站修改为;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契合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监管需求,填补了新兴业态的监管空白。

三是强化多法协同,完善制度体系。针对原法与配套法律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本次修改明确了网络安全法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适用关系,新增条款要求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必须同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同时,衔接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强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推动网络安全领域执法工作更加精细化、规范化。

四是加大处罚力度,提升威慑效能。这是本次修改最受关注的亮点之一,建立了;一般违法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的四级处罚梯度,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将网络运营者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从原来的10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上限从1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强化法律威慑力,切实解决了原法律中处罚力度与违法危害不相匹配的问题。同时,新增销售或提供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责任条款,规范网络供应链安全,从源头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五是完善管辖范围,维护国家主权。修改原法第七十五条,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我国网络安全的管辖范围从;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扩展至;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的所有活动,明确规定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境外主体采取冻结财产等制裁措施,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在网络空间的主权宣示和执法能力,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新修改的网络安全法的正式施行,不仅完善了我国网络安全法治体系,更对网络运营者、监管部门、公民个人等各类主体的行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本次修改的立法精神、核心要义与条文内涵,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切实将法律规定转化为实践行动,我们组织编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理解与适用》一书。

本书以新修改的网络安全法条文为核心,紧扣本次修改的重点内容和重大变化,采用;条文主旨十条文解读十关联规范的编写模式,深入阐释每一条文的立法背景、核心内涵和修改要点,同时兼顾理论深度与实践实用性,力求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提供参考,为网络运营者防范合规风险、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提供指引,为广大法律从业者、科研工作者、高校师生学习研究提供助力,也为普及网络安全法律知识、提升全民网络安全素养贡献力量。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组织了编撰团队,参加本书初稿撰写的有(按撰稿条文顺序)曹思仪、陶睿璘、常心悦、罗敏瑞、肖羿、杨欣睿、鲁文熙、陈国栋、刘涛、王雯萱、张家乾、刘雅琦、王子安、张阳阳、杨永兴。山西大学博士生王子安还撰写了案例评析初稿,并协助主编统稿,备极辛苦。本书最后由主编修改定稿。

在本书编撰过程中,编撰团队严格遵循立法原意,参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说明、权威部门的解读意见和新的执法实践成果,反复研讨、几易其稿,力求内容准确、逻辑清晰、务实管用。但由于网络技术发展迅猛,网络安全治理实践不断丰富,加之编撰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疏漏与不足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以便我们后续进一步修订完善。

最后,向所有参与本书编撰、审稿、出版工作的专家学者、实务同人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本书编撰工作的各界朋友致以诚挚的敬意。愿本书能够成为大家学习、理解、适用新修改的网络安全法的得力助手,共同推动网络安全法治建设不断深化。

主编谨识

2025年网络安全法的修改,适应网络安全新形势新要求,重点强化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加强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本书由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永江教授领衔撰写,阐述修改后的网络安全法的条文要义。

专业 资深专家组织编写,深入阐释法律条文内涵与适用要点

贴心 解读条文重要修改之处,帮助掌握法律核心要义

务实 着重指引网络安全实务工作,帮助防范法律风险

指导 评析典型案例,为法律的准确适用提供指导

本书以2025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条文为据,逐条进行解读。为从事网络安全相关工作的实务人士提供了兼具高度与深度的工作指引,是准确适用法律、指导网络安全实务工作的必备参考书,也可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掌握网络安全法的相关知识。

谢永江,法学博士,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教授,法学学科负责人,担任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主要学术兼职有: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科协联合国咨商信息与通信技术专委会委员等。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央网信办和企事业单位委托课题30余项,多次参与网络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研究与论证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方针】

第五条【国家网络安全战略】

第六条【主要任务】

第七条【网络安全环境建设】

第八条【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条【网络运营者基本义务】

第十一条【网络运营安全义务】

第十二条【行业自律】

第十三条【使用网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举报】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六条【网络安全标准体系】

第十七条【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网络数据技术开发与公共数据资源开放】

第二十条【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

第二十一条【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网络安全人才培养】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二十四条【网络产品、服务安全】

第二十五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网络实名制和网络可信身份战略】

第二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

第二十八条【网络安全服务活动和网络安全信息发布】

第二十九条【禁止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网络安全协同保障】

第三十二条【网络安全执法信息用途限制】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

第三十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

第三十七条【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十八条【安全保密协议】

第三十九条【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内存储和出境安全评估】

第四十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

第四十一条【监管部门安全保护职责】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三条【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五条【个人信息删除权和更正权】

第四十六条【禁止侵害个人信息】

第四十七条【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禁止利用网络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第五十条【电子信息和应用软件的信息安全义务】

第五十一条【投诉举报机制与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网络安全信息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三条【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五十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五十五条【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

第五十六条【网络安全事件风险监测与预警】

第五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第五十八条【网络安全监管约谈制度】

第五十九条【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应对】

第六十条【网络通信临时限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设置恶意程序,未采取补救措施,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擅自终止安全维护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销售或者提供不适格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使用不适格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利用网络从事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不依法履行违法信息处置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拒不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其他网络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

第七十二条【信用惩戒】

第七十三条【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衔接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政务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

第七十七条【境外危害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用语含义】

第七十九条【涉密网络安全保护的提示性规定】

第八十条【军事网络安全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一条【施行日期】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

(2025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25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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