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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作者:吕来明 朱晓娟 书号:338361 定价:¥59 元 字数:405 千字 印次:1-1 开本:16 出版时间:2026-01-01 ISBN:978-7-300-33836-1 包装:平
内容简介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正逐渐成为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电子商务作为数字经济中规模最大、表现最活跃、发展势头最好的新业态、新动能,已深度融入生产生活领域,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自《电子商务法》实施以来,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对于拉动经济增长、促进高质量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业态融合、线上线下融合成为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常态,人工智能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日益广泛,这对新形势下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权益、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界定平台责任界限、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出了新挑战。如何通过法律调整、明确相关主体的权益和责任划分,需要从制度适用与完善层面予以回答。本书立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以《电子商务法》为主要依据,关注平台经济发展新动态和理论研究新成果,结合近年来相关立法的进展,以新的视角阐述电子商务法的框架、原则与规则。以平台责任制度和新业态的调整为重点,力求反映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最新内容、司法与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和电子商务业态发展的前沿问题。在体例设置方面,本书各章设置了本章导读,便于读者把握每一部分的理论和制度框架,树立整体思维。通过问题引入、案例说明、典型案例评析等,增强读者的带入感和问题意识,帮助读者深入理解相关问题的原理和制度适用规则。每一章后面都列若干思考题,以帮助读者巩固和深化理解所学知识,提升理论思考能力。 作者介绍 吕来明,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全国平台经济治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理事。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国市场监管研究》等多种刊物上发表文章七十余篇,出版著作(含合著)十三部。参与《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立法起草、研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的项目多项,近年来主持“电子商务监管体制”“互联网平台信息公示”“二手物品网络交易现状及治理规则”“健全网络交易行政法规立法研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机制完善”等课题。 朱晓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商法研究所教授,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新零售和直播电商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在《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光明日报》等报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著作多部,主持教育部、司法部、北京社科基金、中国法学会等的项目多项,近年来主持“平台金融治理规则”“电商法修改评估”“数字平台合规治理”等课题。电子商务法 目 录 第一章 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法概述 第一节 电子商务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二、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三、电子商务的分类 四、电子商务的特征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概述 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及立法概况 二、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 三、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四、电子商务法的主要特征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一、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要素 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三、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 第四节 域外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一、国际组织中的电子商务立法 二、欧盟电子商务立法 三、其他典型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类型与市场主体登记 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类型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与法律地位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界定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概念与特征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认定 第三节 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与构成 二、电子商务语境下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识别 三、技术服务语境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第四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准入与退出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原则与条件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与豁免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退出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 第一节 电子商务合同概述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分类 第二节 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 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四、确认收讫规则 第三节 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要件 二、电子商务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特殊类型的电子商务合同 第四节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与解除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 二、电子商务合同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节 电子商务中的快递物流与电子支付 一、快递物流 二、电子支付 第四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行为规范 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概述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般行为规范的构成 二、经营者的普遍义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适用 三、仅适用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节 主体信息公示与数据报送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公示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数据报送 第三节 商品或服务信息披露与宣传推广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披露义务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宣传推广规则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互联网广告发布规则 第四节 算法推荐与差异化定价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算法推荐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差异化定价 第五节 搭售、押金收取与自动续费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搭售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押金收取 三、自动续费 第五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平台责任概述 一、平台责任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二、平台责任的类型 三、平台责任的界限 四、平台责任的发展 第二节 制定、修改平台规则及公示的义务 一、电子商务平台规则的概念与性质 二、平台规则的构成 三、制定、修改平台规则的公开与公示 四、平台规则的提示说明义务 五、平台规则中不公平条款的规制 第三节 主体信息核验义务 一、主体信息核验义务的概述 二、主体信息核验义务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三、主体信息核验义务的内容 四、主体信息核验义务的履行 五、违反主体信息核验义务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检查监控义务 一、检查监控义务的概念和性质 二、检查监控义务的内容 三、检查监控义务的履行 四、违反检查监控义务的民事责任 第五节 安全保障义务 一、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概述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 第六节 不得施加不合理限制的义务 一、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概念及规制依据 二、规制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主要制度 三、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认定 四、实施不合理限制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七节 区分标记自营与非自营业务及保障消费者信用评价的义务 一、区分标记自营与非自营业务的义务 二、保障消费者信用评价的义务 第八节 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一、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依据 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相关制度 三、“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 四、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 第六章电子商务新业态的权责划分 第一节 网络直播营销 一、网络直播营销概述 二、我国网络直播营销的法律规范体系构成 三、网络直播营销的模式 四、网络直播营销参与主体的类型及法律地位 五、直播营销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社区电商 一、社区电商的概念与模式 二、社区电商的发展沿革 三、社区电商中平台补贴的规制 四、社区电商中团长的法律地位与义务 五、社区团购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第三节 社交电商 一、社交电商的概念与类型 二、分销式社交电商的合法性判断 三、分销式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运营模式及法律地位 四、分销式社交电商会员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小程序电商 一、小程序的概念与技术特征 二、小程序平台的服务功能与盈利模式 三、小程序平台对小程序开发者的监督管理 四、小程序开发者和小程序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第五节 聚合平台电商 一、聚合平台的概念及特点 二、聚合平台与二级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三、聚合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第六节 二手物品电商 一、二手物品的界定 二、二手物品电商的主要模式与治理现状 三、二手物品电商中经营者的识别 四、二手物品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 五、二手物品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地位与责任 第七节 跨境电商 一、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第七章电子商务中数据处理与应用的权益保护 第一节 电子商务数据权益的保护 一、数据的概念和特征 二、电子商务数据保护的模式 三、数据权益保护的典型场景及裁判规则 四、数据权益保护的制度构建方向 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一、个人信息保护概述 二、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三、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四、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应承担的义务 五、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电子商务中人工智能应用的权益保护 一、电子商务中人工智能应用的主要场景 二、电子商务中人工智能应用产生权益损害的问题 三、电子商务中人工智能应用相关主体的权益保护 第八章电子商务促进 第一节 电子商务促进的意义与目标 一、电子商务促进的意义 二、电子商务促进发展的目标 第二节 电子商务促进的主要措施 一、促进电子商务创新、融合、绿色发展的主要政策 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资源配置措施 三、完善电子商务治理保障措施 第九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一、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特点 二、电子商务争议的和解与调解 三、电子商务争议的投诉处理 四、电子商务纠纷的诉讼与仲裁 五、电子商务平台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 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 一、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概述 二、协同治理与职责分工 三、电子商务的行政监管 四、电子商务的行业自律 五、平台经营者的市场管理 第三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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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是制定法律的根本目标,是制定法律所要达到的效果。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是构建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石,为电子商务法确立明确的方向和目标,以确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达到预期效果;也反映了社会对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的期望,有助于引导电子商务活动符合社会道德和伦理标准。 《电子商务法》第1条是对该法立法目的的总结和概括。根据该条,可以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促进发展。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极具发展前景、发展优势以及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经营模式,而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壮大离不开国家的肯定和支持,制定专门的法律就是保障、促进其发展的有力手段。因此,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是贯穿《电子商务法》整个立法过程的重要目标,并且这一目标也在《电子商务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首先,该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促进的基本原则和相应措施。总则第3条、第4条明确了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第五章专章规定了“电子商务促进”,从电子商务发展的经济规划与产业政策、电子商务的绿色发展、电子商务与各产业的融合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数据的开发应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等各个方面规定了国家如何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涉及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规划,还包括推动相应基础设施和配套制度的建设,同时要求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便利。 其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渗透在各个具体条款中。无论是主体规范,还是行为规范,抑或是监管规范,均体现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理念。比如就主体规范而言,尽管《电子商务法》第10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相较于线下主体的登记,该法规定了最低的准入门槛、最简单的登记条件、最简易的登记程序、最小的登记成本。又如就行为规范而言,第48条肯定了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推定电子商务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便捷、有效。再如就监管规范而言,第72条明确规定,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尽可能地为电子商务行为提供便利。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所促进的发展并非盲目、无序、阶段性的发展,而是健康、持续的发展;不仅要推动发展的进程,也要注重发展的质量;不仅要关注当前的发展,解决当下的问题,也要具有前瞻性,保障未来的发展。因此,在促进发展的同时,必须要有适度的监管,确保基本的交易安全。反之,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管,完全放任电子商务任意发展,市场机制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天然缺陷必然会导致市场失灵,劣币驱逐良币,这样的发展也只能是低质量的、阶段性的发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前提,是电子商务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当然,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与监管以必要为前提,以适度为界限,否则会抑制电子商务的发展活力,阻碍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2)保障权益。 保护权益是法律的任务和使命,保障消费者权益是电子商务法的首要目的和作用。电子商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违法违规行为,欺诈、仿冒、恶性竞争、隐私泄露等现象层出不穷。相较于线下市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消费者、知识产权权利人、一般公民均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更难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一般的民商事法律主要是针对传统线下商务活动制定的,无法对电子商务这一特别领域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保障,或是无法可依,或是保护力度不足。电子商务法就是对电子商务市场中产生的但一般法律没有涉及或是涉及不足的问题进行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就主体而言,电子商务活动的各方主体均应得到保护。所谓各方主体,不仅包括经营者、消费者等电子商务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还包括虽未直接参与电子商务活动但电子商务活动会对其权益造成影响的相关主体,比如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并未直接参与电子商务活动,但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侵犯了其知识产权。我国的《电子商务法》除规定了大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外,还涉及其他多方主体,例如该法第4条、第22条通过明确禁止行政垄断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保障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41~45条通过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规定其对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及具体程序等,实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全方位保障。 就客体而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电子商务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益、公民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公民的环境利益等一切合法权益均应得到保障。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电子商务法》第5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第23条、第24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查询、更正、删除、保存用户个人信息等一系列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第25条通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特定情形下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信息的义务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数据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该法还对弱势主体的重要权益提供了相较于一般法律更有力的保护,比如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体现了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倾向性保护。 (3)规范行为。 除了部分主体规范外,《电子商务法》的大多数规定属于行为规范,涉及电子商务活动的各个环节,不仅包括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设立与终止行为、一般性的经营行为,还包括直接关系具体民事行为效力、风险负担、责任承担的电子合同订立与履行行为、电子支付行为、物流交付行为,以及基于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监管需要而进行的信息披露、纳税缴税等各类行为。 区别于一般的民商事行为,电子商务的行为主体、行为内容、行为模式、行为后果均有其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恰恰决定了其所需的调整规则的不同。一般性的民商事法律主要针对传统民商事行为,难以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特点,缺乏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特殊行为的针对性规定。因此,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专门立法,《电子商务法》通过总结电子商务行为的特点,根据一般法律的原则,对电子商务行为提出了更为特别和具体的要求,弥补已有法律的不足。比如,该法第50条特别规定了订立电子合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告知用户关键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下载合同,同时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更正输入错误;第51条具体规定了通过快递物流方式、在线传输方式交付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的判断规则;第52条还规定了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有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的义务等。 (4)维护秩序。 《电子商务法》以问题为导向,维护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法》从权利义务划分、市场监管体系、责任承担等多个维度制定了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相应条款。比如第5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时的法定义务,第7条规定了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第六章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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