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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斯特豪斯的规范美德伦理学思想》:
为了说明规范美德伦理学为什么要在美德伦理学中融人规范原则,在之前章节中,笔者已经强调了规范原则在逻各斯意义上的重要性,即作为一种有效地达到智慧的手段。在此,还可以结合伦理学的发展史,从20世纪初期最重要的一个伦理学流派——元伦理学派的角度来说明为什么要在美德伦理学的复兴过程中保留规范因素。下面主要从元伦理学两个非常重要的代表人物摩尔和黑尔的相关思想来论述。
1.摩尔对规范伦理学的批判及其对规则作用的肯定
摩尔在《伦理学原理》这本名著中,批判了规范伦理学仅仅研究道德行为,指责规范伦理学侧重对道德行为的研究的不彻底性,认为伦理学家们要想让伦理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应该专注于对伦理道德语言的研究。首先从道德语言的角度探讨什么是善、什么是行为这类问题,①才能更彻底地研究道德行为。从此,摩尔拉开了元伦理学的研究序幕。摩尔认为,之前的伦理学讨论过的绝大多数问题,实际上都包含了什么是善、什么是行为这两个问题,但却从来没有真正区分过这两个问题。所以出现了两种极为普遍的错误:要么认为不可能的事物没有内在价值,要么认为必然的事物必定具有内在价值。摩尔认为伦理学的首要任务应该是去研究哪些事物具有和在什么程度上具有内在价值。②他主张区分内在价值本身与达到内在价值的手段。
摩尔之所以那么强烈地反对之前的伦理学研究方法,是因为之前的伦理学家们都混淆了这两点。他们把达到善的手段当成了伦理学研究的首要任务,而忽视了对善本身的研究。谈到善本身,我们很容易就想到柏拉图的《对话录》借苏格拉底之口跟他人对话,不断诘问对方什么是善本身。而很多对话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事实上都只是达到善的手段。这种对善本身和对达到善的手段的区别跟柏拉图的有关思想一致,绝对不是偶然,而是有其内在根源的。
很明显,善本身与达到善的手段相比,应该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区分这两者是非常有意义的,我们从之前探讨善的手段问题的各种伦理理论中也能看出,善本身这一问题会出现各种分歧,会出现各种截然不同的伦理学理论。从一定意义上来看,我们能想到的各种伦理学理论对善本身的定义可能有:美德伦理学的美德、义务论的自由、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些都是它们自己定义的善本身。
因此,每一种伦理理论本身都有自己对善本身的独特定义,在对善本身的定义的基础上,再系统地阐发达到自己所定义的善的手段。而达到善的手段有很多。规范伦理学强调给行动提供原则和原理,通过对行动的正确指导来达到各自系统内部所定义的善,这一思路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所以,从规范伦理学对实践活动的有效指导这一方面来说,规范伦理学理论还是有巨大意义的。如果说元伦理学的意义重在对善本身这个概念作更深入的剖析,那么规范伦理学的意义则重在强调原则或规则对行为所具有的重要指导意义。义务论等传统规范伦理学之所以会引起各种批判,原因之一是对“善本身”这一概念内涵的理解与之前的美德伦理学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有巨大的区别。并且,义务论和功利主义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也有重大区别。它们所提供的规则或原则对具体的道德行为的指导方面确实有很多语焉不详之处,但它们寻求伦理原则来指导道德行动的路径是可行的。今天的伦理学家们可以充分借鉴元伦理学对善本身的优先把握这一思想要点,同时也可以借鉴规范伦理学利用伦理原则来对伦理行动提供指导这另一个思想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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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说明规范美德伦理学为什么要在美德伦理学中融人规范原则,在之前章节中,笔者已经强调了规范原则在逻各斯意义上的重要性,即作为一种有效地达到智慧的手段。在此,还可以结合伦理学的发展史,从20世纪初期最重要的一个伦理学流派——元伦理学派的角度来说明为什么要在美德伦理学的复兴过程中保留规范因素。下面主要从元伦理学两个非常重要的代表人物摩尔和黑尔的相关思想来论述。
1.摩尔对规范伦理学的批判及其对规则作用的肯定
摩尔在《伦理学原理》这本名著中,批判了规范伦理学仅仅研究道德行为,指责规范伦理学侧重对道德行为的研究的不彻底性,认为伦理学家们要想让伦理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应该专注于对伦理道德语言的研究。首先从道德语言的角度探讨什么是善、什么是行为这类问题,①才能更彻底地研究道德行为。从此,摩尔拉开了元伦理学的研究序幕。摩尔认为,之前的伦理学讨论过的绝大多数问题,实际上都包含了什么是善、什么是行为这两个问题,但却从来没有真正区分过这两个问题。所以出现了两种极为普遍的错误:要么认为不可能的事物没有内在价值,要么认为必然的事物必定具有内在价值。摩尔认为伦理学的首要任务应该是去研究哪些事物具有和在什么程度上具有内在价值。②他主张区分内在价值本身与达到内在价值的手段。
摩尔之所以那么强烈地反对之前的伦理学研究方法,是因为之前的伦理学家们都混淆了这两点。他们把达到善的手段当成了伦理学研究的首要任务,而忽视了对善本身的研究。谈到善本身,我们很容易就想到柏拉图的《对话录》借苏格拉底之口跟他人对话,不断诘问对方什么是善本身。而很多对话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事实上都只是达到善的手段。这种对善本身和对达到善的手段的区别跟柏拉图的有关思想一致,绝对不是偶然,而是有其内在根源的。
很明显,善本身与达到善的手段相比,应该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区分这两者是非常有意义的,我们从之前探讨善的手段问题的各种伦理理论中也能看出,善本身这一问题会出现各种分歧,会出现各种截然不同的伦理学理论。从一定意义上来看,我们能想到的各种伦理学理论对善本身的定义可能有:美德伦理学的美德、义务论的自由、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些都是它们自己定义的善本身。
因此,每一种伦理理论本身都有自己对善本身的独特定义,在对善本身的定义的基础上,再系统地阐发达到自己所定义的善的手段。而达到善的手段有很多。规范伦理学强调给行动提供原则和原理,通过对行动的正确指导来达到各自系统内部所定义的善,这一思路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所以,从规范伦理学对实践活动的有效指导这一方面来说,规范伦理学理论还是有巨大意义的。如果说元伦理学的意义重在对善本身这个概念作更深入的剖析,那么规范伦理学的意义则重在强调原则或规则对行为所具有的重要指导意义。义务论等传统规范伦理学之所以会引起各种批判,原因之一是对“善本身”这一概念内涵的理解与之前的美德伦理学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有巨大的区别。并且,义务论和功利主义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也有重大区别。它们所提供的规则或原则对具体的道德行为的指导方面确实有很多语焉不详之处,但它们寻求伦理原则来指导道德行动的路径是可行的。今天的伦理学家们可以充分借鉴元伦理学对善本身的优先把握这一思想要点,同时也可以借鉴规范伦理学利用伦理原则来对伦理行动提供指导这另一个思想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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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20世纪50年代,西方哲学家们普遍不满于规范伦理学对伦理实践的指导作用。许多思想家关注到启蒙这个重大社会活动出现了倒退现象。人们对现代性的发展还仅仅满足于对作为体系性的形而上学这个现状不满,于是很多思想家开始思考如何解决这种现代性的形而上学危机和现代道德危机。在伦理学领域,英国哲学家安斯库姆明确提出复兴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美德伦理学的口号,随之引发了伦理学领域内的美德伦理学的复兴运动。
这场运动中涌现了安斯库姆(Gertrude Elizabeth Margaret Anscombe)、菲利帕·福特(Philippa Ruth Foot)、麦金泰尔(Alasdair Chalmers Maclntyre)、迈克·斯洛特(Michael Slote)、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等一系列杰出的美德伦理学家。
在美德伦理学复兴运动过程中,美德伦理学家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为伦理行为提供行动指南。因为当时流行的观点认为美德伦理学是以行为者为中心而不关心行动的,所以无法给伦理行为提供行动指南。面对这一理论难题,赫斯特豪斯总结了前人的发展成果,发展出自己的规范美德伦理学。她开创性地提出了美德规则(V-规则)思想以解决美德伦理学对伦理行为提供有效的行动指南这一美德伦理学难题,发展出了自己的规范美德伦理学思想。这一规范伦理学不同于之前的美德伦理学家们认为美德伦理学是以行为者为基础的思想,而认为是以行为者为优先、以美德规则(V-规则)为基础来对道德行为提供指南。
应对完其他伦理学派对美德伦理学派,尤其是新亚里士多德美德伦理学派的无法给伦理行为提供行动指南的这一最大的指责之后,赫斯特豪斯还提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思想:第一点就是强调道德行为选择和实施前后过程中的道德情感作用。这种重要作用尤其表现在有助于解决在规范伦理学中容易被忽视的对道德行为者的道德提升问题。这一道德提升问题在规范美德伦理学中的道德困境中可以以道德情感为突破口来解决。此外,与之前的规范伦理学不同在于:规范美德伦理学强调立足于道德实践的现实,强调行为者的实践智慧的不断增加和行为者接受道德教育及自我学习和调整道德观的重要性。
这场运动中涌现了安斯库姆(Gertrude Elizabeth Margaret Anscombe)、菲利帕·福特(Philippa Ruth Foot)、麦金泰尔(Alasdair Chalmers Maclntyre)、迈克·斯洛特(Michael Slote)、罗莎琳德·赫斯特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等一系列杰出的美德伦理学家。
在美德伦理学复兴运动过程中,美德伦理学家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为伦理行为提供行动指南。因为当时流行的观点认为美德伦理学是以行为者为中心而不关心行动的,所以无法给伦理行为提供行动指南。面对这一理论难题,赫斯特豪斯总结了前人的发展成果,发展出自己的规范美德伦理学。她开创性地提出了美德规则(V-规则)思想以解决美德伦理学对伦理行为提供有效的行动指南这一美德伦理学难题,发展出了自己的规范美德伦理学思想。这一规范伦理学不同于之前的美德伦理学家们认为美德伦理学是以行为者为基础的思想,而认为是以行为者为优先、以美德规则(V-规则)为基础来对道德行为提供指南。
应对完其他伦理学派对美德伦理学派,尤其是新亚里士多德美德伦理学派的无法给伦理行为提供行动指南的这一最大的指责之后,赫斯特豪斯还提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思想:第一点就是强调道德行为选择和实施前后过程中的道德情感作用。这种重要作用尤其表现在有助于解决在规范伦理学中容易被忽视的对道德行为者的道德提升问题。这一道德提升问题在规范美德伦理学中的道德困境中可以以道德情感为突破口来解决。此外,与之前的规范伦理学不同在于:规范美德伦理学强调立足于道德实践的现实,强调行为者的实践智慧的不断增加和行为者接受道德教育及自我学习和调整道德观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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