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书名:保险法·保险合同专章实务指引
定价:58.00
ISBN:9787519775377
版次:1
内容提要:
本书来自执业十余年一线律师的心得,有条文解读、有实务分享,有实践吐槽、有美好憧憬,是一本有“体感”的专业读物。
本书直接从《保险法》法条出发,以*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为基础,依照法条顺序,对涉及的保险术语、保险领域各权利的构成要件、不同行为的法律后果等进行梳理与分析。同时,本书以实务中热点、高发、争议较大的问题为导向,结合作者丰富的实务经验,对《保险法》在实务运用过程中常见的误区、争议焦点展开详细的论述,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本书可作保险从业者的提升阅读,亦可作法律职业者的案头工具书。
作者简介:
朱利军
浙江江山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保险法律服务,深耕保险行业。现为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宁波市普惠保险公共服务中心等机构以及十余家保险公司的宁波分支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保险法》立法目的
第二条 商业保险的定义
第三条 《保险法》空间效力
第四条 保险活动基本原则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七条 保险境内投保
第八条 分业经营
第九条 保险业的监管机构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主体与保险合同性质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保险标的、被保险人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形式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
第十六条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解除权
第十七条 保险人格式条款提供、提示与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受益人与保险金额的概念
第十九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形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时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时提供资料的义务,保险人资料补充通知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核定期间、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期间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之索赔的通知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 保险纠纷的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欺诈时保险人的解除权
第二十八条 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规则的细化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人身险投保人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情形下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处分规则
第三十三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第三十六条 逾期支付保费(宽限期、保费逾期时保险人的催告义务、投保人逾期支付保费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七条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第三十八条 人寿保险的保费不得以诉讼方式催讨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受益人的确定规则
第四十条 受益人的人数、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确定规则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四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杀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处理规则
第四十六条 人身保险不得追偿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后,保险人*还现金价值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判定时间和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后果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
第五十条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性
第五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
第五十二条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 保费减少的两种法定情形
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情形下保费*还规则
第五十五条 保险价值(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如何确定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
第五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施救减损义务与施救费用的计算方式、承担方式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情况下合同解除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保险标的残值的归属问题
第六十条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人弃权行为的处理规则
第六十二条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限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第六十四条 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费用的承担
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
第六十六条 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承担规则
附件一 常用法律规范
附件二 保险合同解除权及解除后的处理规则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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