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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模拟法庭
定价:45.0
ISBN:9787030378019
作者:刘晓霞
版次:1
出版时间:2017-07
目录:
目录
模拟法庭总论
第*章 模拟法庭概述 1
第*节 模拟法庭的概念和分类 1
第二节 模拟法庭的渊源和现状 4
第三节 模拟法庭教学的地位和作用 8
第四节 模拟法庭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 13
第二章 模拟法庭组成 22
第*节 模拟法庭的主体及职责 22
第二节 模拟法庭的语言技巧 32
第三节 模拟法庭庭审的阶段和任务 40
第三章 模拟法庭的准备、组织和实施 48
第*节 模拟法庭的准备 48
第二节 模拟法庭的组织和实施 51
模拟法庭分论
第四章 民事第*审普通程序 57
第*节 普通程序的运作流程 57
第二节 实验案例 7l
第三节 与本实验相关的法律文书写作 81
第五章 民事简易程序 92
第*节 简易程序流程的特别规定 92
第二节 实验案例 96
第三节 与本实验相关的法律文书写作 102
第六章 民事第二审程序 106
第*节 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与特别规定 106
第二节 实验案例 110
第三节 与本实验相关的法律文书写作 119
第七章 刑事一审普通程序 126
第*节 庭审程序 126
第二节 实验案例 136
第三节 与本实验相关的法律文书写作 152
第八章 刑事简易程序 170
第*节 简易程序概述 170
第二节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 170
第三节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170
第九章 刑事二审程序 172
第*节 庭审程序 172
第二节 与本实验相关的法律文书写作 l79
第十章 刑事附带民事程序 184
第*节 庭审程序 184
第二节 与本实验相关的法律文书写作 192
第十一章 刑事诉讼一审程序 203
第*节 审判组织形式和审理方式 203
第二节 开庭审理 204
第三节 审理中的各项制度 208
第四节 实验案例及点评 214
第五节 与本实验相关的法律文书写作 225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240
第*节 第二审程序 240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 246
第三节 实验案例及点评 250
第四节 与本实验相关的法律文书写作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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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模拟法庭概述
第*节模拟法庭的概念和分类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的目的是通过理论化、系统化的专门教育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大学本科和法律硕士的教育定位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教育则以培养学术性人才为主,其中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的基础教育,是法学教育的核心和重点。但是,就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情况来看,大多数高校在教授法律专业本科学生时都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情况。扎实的理论知识在法学学习中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只注重理论教育而忽视实践则会导致学生的实务能力较弱。随着近年来众多高校开设法学专业,模拟法庭这种集法学教育、普法宣传等功能于一身的教学活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广大高校师生的视野里。其所具备的生动的案件事实、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等特点,大大提高了学生参与的热情,并且使学生巩固了原有的理论、学到了新的知识、锻炼了实践能力。随着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入,模拟法庭教学必然成为法学本科教学活动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
一、模拟法庭的概念
模拟法庭是法学教育中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或者教学模式,是指在法学教学活动中,在教师的指导下,由不同的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在模拟法官的主持下,由模拟法官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在虚拟法庭对真实或者虚拟的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教学活动。从这一定义可以分析出模拟法庭具有下列基本含义:
(1) 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或者教学模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法学课程教学中,传统的教学方式比较注重理论的教学,不够重视实践的教学。而实践性是法学学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法学教育的目的。模拟法庭通过对真实的或者虚拟的案件进行模拟审判,可以将学生平时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个案中去,这样就达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因为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既需要学生掌握一定的基本理论知识,又必须懂得实际操作方法,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够保证模拟法庭活动的顺利进行。
(2) 模拟法庭是一种法学教学活动。在法学教学活动中,模拟法庭不仅仅是学生进行模拟审判的学习活动,而且也是教师进行实践性教学的一项重要教学活动,是典型的教与学的有机结合。学生在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前需要教师的理论指导,在进行模拟法庭活动中需要教师的现场指导,在模拟法庭活动结束后需要教师的点评指导。反过来学生模拟法庭活动的成功与否,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一次检验。因此可以认为,模拟法庭活动不是一次演出,而是真正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一次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活动。
(3) 模拟法庭是法学教学中的一个动态与静态的统一体。从静态的角度来看,模拟法庭可以指进行模拟审判活动的场所,也可以指一个模拟审判组织。要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首先必须有一个正规的模拟法庭,没有一个正规的模拟法庭是难以取得应有的教学效果的。同时,要进行模拟审判活动,必须组成一个符合规范的模拟法庭,这个模拟法庭就是进行模拟审判的组织。没有一个规范的模拟法庭审判组织,也就无法开展模拟审判活动。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模拟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不同的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通过他们在模拟法庭上的各种活动来模拟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审判过程。这个过程不是一个静止不变的过程,而是一个随着程序的发展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
(4) 模拟法庭是法学教学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当今高校的法学教育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学生在学习知识的时候大多靠死记硬背的方法,导致了实际动手能力差的问题。而一些教师为了效率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式,这无形中使得学生对知识的接受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模拟法庭教学是改变传统法学教育活动弊端的重要途径,也是与素质教育的目标相一致的。许多学校的法学专业还专门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程,以改革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而没有专门开设模拟法庭课程的学校,也一般都要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活动或者进行模拟法庭比赛。无论是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还是作为教学的一个节,模拟法庭都是法学教学不可缺少的。当然,*好是能够专门开设模拟法庭课程,以提高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应有的地位。
二、模拟法庭的特点
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进行实践性教学的一个重要部分,这种教学方式或者这一教学环节具有不同于其他教学方式的一些特点,具体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 教学活动的实践性。模拟法庭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具体运用到案件审理活动之中的教学活动,其实践性特点比较明显。所谓实践性就是指模拟法庭需要学生通过具体扮演各种诉讼角色,自己进行实际操作,按照法定程序和实体法律的相关规定模拟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在模拟法庭中,学生要白己查找相关案例,编写与模拟审理有关的脚本,撰写相关诉讼法律文书,进行法庭诉讼活动,从而锻炼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审判目的的非诉讼性和参与主体身份的虚拟性。模拟法庭,主要是为了达到普法宣传、法律专业教学训练或者司法改革示范等目的而设置的。它与法院的真实审判*大之不同,就在于法院的真实审判是针对特定的诉讼案件而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真实审判中,当事人各方面具有真实利益上的冲突和纠纷,而且应当承担*后裁判所确定的法律责任。而模拟法庭则没有这种事实上的诉讼性,其中的角色,都是为了一定的学习和研究目的,由参与模拟法庭的人员临时充当的,具有演员的性质。也就是说在模拟法庭中,无论是刑事模拟法庭,还是民事和行政模拟法庭,诉讼角色都是虚拟的,在法庭上担任各种角色的学生,并不是真实的诉讼主体,他们只是扮演着案件中的不同角色。
(3) 模拟法庭审判功能的多样性。模拟法庭中审判的功能是多样的,它不仅要解决已设案件的“依法”和“公正”①处理,而且还要发挥示范、练习和评价的功能。示范功能,就是要通过模拟法庭中案例的代表性、针对性以及审判活动运作的合理性向人们展现司法公正在法庭中怎样实现。模拟法庭活动中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地位、作用,以及模拟法庭各个阶段的具体流程,证据的出示和质证、认证的方法等,都是为了指引和示范法庭审理和判决应当如何进行,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练习功能,就是指法律专业的学生或者社会中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来提高白己对法律、法规和审判方式的认识程度,以及自己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模拟法庭跟自然科学的实验室具有同样的功能——提高实践能力。通过对案例的搜集、分析,撰写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并且在模拟法庭中进行实际的操作,使学生可以将书本上学到的法学知识掌握得更加牢固,同时又能够培养学生思考和创造性适用法律的能力,还可以发现白己在平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指导老师可以根据学生存在的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评价的功能,就是通过模拟法庭来评价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科学,审判过程是否民主、高效。练习是基础和关键,练习决定示范和评价功能的发挥,而示范和评价功能又为练习提供参考和标准。对于不同的模拟法庭主体而言,这三大功能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对于学习、观摩和考评者而言,它突出示范和评价功能。对于实务工作者来说,尤其是对高校法科专业的学生和社会上的法律实务工作人员而言,它则突出练习功能②。当然,模拟法庭审理,其基本宗旨与法院真实审判活动是一致的,都是要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只不过二者的侧重点和具体使命是不同的。
(4) 法庭场景的模仿性。模拟法庭的场所、情景和人员的分工安排,都是仿照真实审判法庭的基本架构进行设计和加工的。这里的模拟,有两层含义:一是模仿;二是加工和设计。也就是说,它与现实中的审判设施、程序和方法,基本相同但又不完全相同,它不仅仅是对法院真实审判的简单的模仿,其中也有创新的内容。模拟法庭、模拟案例、模拟程序和模拟文书,不仅具有很强的真实性,在有些方面甚至超*真实的审判活动。模型法庭,在英文中表述为“moot court”。现在国内许多大学的法学院系都设有这种模拟法庭。其场景全面模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室内各种布置都与人民法院正规的法庭一样。在模拟法庭,无论是合议庭背后墙上的国徽、审判区内的审判台,还是双方当事人的席值、刑事被告的栅栏以及旁听席位,都与真正的法庭没有区别。人们走进模拟法庭就像走进了真正的法庭一样,能够充分感受到法庭的庄严。法庭场景的模仿性是模拟法庭必须具备的特点,如果不能全面模仿真实的法庭,模拟法庭也就会显得不伦不类,达不到模拟法庭教学的目的。许多高校甚至将模拟法庭作为建设法学学科的标志性项目,成为集各种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模拟法庭,不仅用做模拟法庭实习的固定基地,而且还用做中小型法律学术沙龙、学术讲座、案例讨论的专门场所。
(5) 模拟法庭案例和审判程序的假设性和验证性。模拟法庭中的案件事实,可以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件,也可以是为了对某一法律知识进行教育和对模拟法律制度的可行性进行验证而有针对性地设定的事实,或者是在现实生活中真实案件原型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改编而成的案例。模拟法庭中的程序,既可以是既成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可以是临时根据不同模拟法庭的目的而设定的程序。这种程序如果可行,就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转化为立法建议,*后又可能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日后正式的法律规范,如果不可行就应当对原来的程序进行改正,直到找出*能体现正义和效率要求的程序方案。模拟法庭中这种事实和程序的假设性与验证性,很容易成为法学研究特别是诉讼程序规则创新的突破口和常用手段。这里的验证性与白然科学实验的验证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不能完全面等号。法律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是不同的,法律没有*一标准答案。法律的运用不能抛开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而不同的人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因其自身的社会地位、文化背景、个人人格的差异,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我们应当肯定模拟法庭的验证性,认识到它与自然科学实验室的相似性,又不能不加区分地将其等同于自然科学实验室。法学不是完全的实证科学,它只有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相对合理性,而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绝对化和普遍适用。这是所有社会科学的共通特点①。
第二节 模拟法庭的渊源和现状
一、模拟法庭的渊源
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不是我国**,而是我国学者学习西方法学思想的产物,其*初的来源是美国的法学院中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从20世纪30年代起进入我国,一般译为“模拟法庭”。英文中与“模拟法庭”对应的常用词有三个:“moot court”,“mock court”和“mock trial”,而尤以“moot court”*为常用,它是“模拟法庭”的*选词。一般认为,“mock court”是“moot court”的同义词,也为常用词。“mock trial”直译为“模拟法庭”,虽然和“moot court”属同义词,但它还主要指代理律师在实际审判之前为了确定诉讼的策略、评估诉讼价值和风险以及己方在该案件中所处地位的优劣势而举行的一次对实际庭审的预演,来自相关陪审员备选库的人被雇用为模拟陪审员坐庭,他们会在听讼后作出模拟裁决。然后,模拟陪审员会被询问关于辩论、开庭技巧以及其他的问题,因为这些人不知道是何方当事人要雇他们作陪审员,他们直率的观点对制定庭审策略很有用。作为一种教学法,“mock trial”不如“moot court”和“mock court”常用。
在**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中,“moot court”是指在法学院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一般模拟上诉审。“mock trial”是指为训练学生(或者律师)的庭审代理技能而组织的虚拟审判。著名词典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 of Law中,“moot court”是指法律学生为受训而辩论虚构案例的一种虚拟法庭。Legal Studies Dictionary中,“mock court (trial)”是指通过虚拟的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案,来教授法庭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和具体审判制度的一种教学方法。因为它是虚拟的审理,所以模拟法庭的裁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主要是在于其所具备的一定的实践工作能力。法律的实践性是每个国家教育必须承认和面对的现实。法学教育不只是知识的掌握,更在于知识的应用。接受法学教育的结果,不只是让学生可以拿到相应的学位和文凭,更重要的是让学生能够具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虽然法学教育同样可以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但是从社会需要来看,学术型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是远远不如实务型法律人才的。正是因为这样,许多国家十分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例如,英国法学院的毕业生要经过律师组织进行的职业训练才能取得律师资格①。德国的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是大学课程学习阶段,是法律知识教育阶段,学生必须到各种法律机构实习,期限为两年半到三年半,期满后通过第二次国家统考,就可以申请从事任何一种法律职业。法国设有法官学院,受大学法学教育的毕业生欲从事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者必须考入法官学院接受职业训练,期限为两到三年,主要学习司法方法论、生理学、心理学、法医学等实际应用知识课程,而且要经过相当时间的实习。
正是由于法学的应用性以及社会对实践性法律人才的需要,西方国家都采驭措施,在法学教育中应用新的方法,来实现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判例教学法,是19世纪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的一种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他主张用判例教材取代过去的理论教材,由教师在课前布置关于案件的讨论问题,学生根据判例索引摘录相关判例的内容,然后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方法是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即由教师用提问的方式启发学生思考进而促进他们相互辩论的教学方法。尽管对这种教学方法的效果不乏批评之辞,但仍不妨碍它在20世纪初成为美国大多数法学院的普遍做法。我国为改变传统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也采纳了案例教学法作为辅助手段,试图利用具体的案件和实例使学生通过归纳的方法掌握其中蕴涵的法理。作为一种源于英美法系法律传统的教学方法,与英美特有的法律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密切相关,在我国还需要一个漫长的本土化过程。美国法学院可以把判例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是因为判例法是美国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判例本身就是一个涵盖各种社会信息和法律信息的载体,学生可以通过研读判例来学习法律推理以及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在我国,对个案的判决并无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客观上不存在类似美国的长期积累、兼容并包且标准相对统一的判例资源库,现有的教学中可利用的案例资源十分有限,学生可以接触到的多为法院判决书,只是案情介绍和判决结果,无法了解详细的诉讼过程和不同的观点论争。案例教学法的效果究竟如何还需要进一步论证,案例是对过往事实进行裁决后形成的书面法律文件,经过了当事人、律师、法官的几重筛选,可能使人们根本无法了解隐含其后的司法真相,而且很多美国学者也对案例教学法是否囊括职业训练的全部表示担心,对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是否就是职业能力的全部内容表示疑问④。E.阿伦·法恩兹沃思认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仍忽略了法律实践中其他领域诸如接待、咨询、谈判、起草文件等许多基本技能,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的培养。”①
起源于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就是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这是一种借鉴医院培养实习医生的方式,通过相关的法律活动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法学教育方法。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在法律诊所可以接待相关当事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也可以实际办案,作为律师出庭,还为处于不利境地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19世纪60年代,美国法律职业责任教育委员会与福特基金会共同向法学院提供了大量捐助,以帮助他们建立法律诊所。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始于19世纪70年代,是以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经验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传统法律教育是建立在拟制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之上,“法律诊所教育”则以真实案件和当事人为背景,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和对案件全过程的实际参与,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能培养法律判断能力和职业责任心,深刻领会和理解法律、律师的社会作用。法律诊所不仅为学生提供了技能方面的训练,而且也培养了学生的职业道德。
同诊所式教学一样,模拟法庭的卅现,也正是由于其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一般认为,*早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是14世纪英国著名的四大律师学院:林肯学院、格雷学院、内殿学院、中殿学院,通过组织模拟法庭的方式来决定哪些学徒可以成为英国律师协会的正式成员,由此获得m席正规法庭辩护的资格。模拟法庭教学是由任课教师或辅导教师结合课程内容,选出学员,并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作为一种更加直观、生动的法律职业训练手段,模拟法庭教学法一直为各高校法学院系广泛采用。模拟法庭既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又促进了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的结合,现已成为影响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一种趋势。
二、模拟法庭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复兴与发展,模拟法庭作为培养学生熟练掌握理论知识和将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被广大高校的法学院系所采用。中国的法学教育近似于大陆法系,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也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问题。一般说来,模拟法庭的作用是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实践性教育,目的在于检验课堂教学的效果,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学生们通过模拟法庭可以了解诉讼过程,熟悉审判程序,锻炼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辩论和表达的技巧。模拟法庭兼具法律上两方面的任务:其一,对于程序法的了解和应用;其二,对于实体法的理解和适用。另外,它还承担着培养和锻炼学生思维表达能力的使命。在中国,除了以上的任务以外,模拟法庭还担负着普法教育的任务。然而,当今在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教学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对其功能的发挥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也严重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1) 模拟法庭过于倾向表演性质,脱离了实际。许多学校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这种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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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030378019
作者:刘晓霞
版次:1
出版时间:2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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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总论
第*章 模拟法庭概述 1
第*节 模拟法庭的概念和分类 1
第二节 模拟法庭的渊源和现状 4
第三节 模拟法庭教学的地位和作用 8
第四节 模拟法庭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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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节 模拟法庭的主体及职责 22
第二节 模拟法庭的语言技巧 32
第三节 模拟法庭庭审的阶段和任务 40
第三章 模拟法庭的准备、组织和实施 48
第*节 模拟法庭的准备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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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第*审普通程序 57
第*节 普通程序的运作流程 57
第二节 实验案例 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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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简易程序 92
第*节 简易程序流程的特别规定 92
第二节 实验案例 96
第三节 与本实验相关的法律文书写作 102
第六章 民事第二审程序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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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验案例 110
第三节 与本实验相关的法律文书写作 119
第七章 刑事一审普通程序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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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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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与本实验相关的法律文书写作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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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节 第二审程序 240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 246
第三节 实验案例及点评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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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模拟法庭概述
第*节模拟法庭的概念和分类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的目的是通过理论化、系统化的专门教育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大学本科和法律硕士的教育定位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教育则以培养学术性人才为主,其中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的基础教育,是法学教育的核心和重点。但是,就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情况来看,大多数高校在教授法律专业本科学生时都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情况。扎实的理论知识在法学学习中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只注重理论教育而忽视实践则会导致学生的实务能力较弱。随着近年来众多高校开设法学专业,模拟法庭这种集法学教育、普法宣传等功能于一身的教学活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广大高校师生的视野里。其所具备的生动的案件事实、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等特点,大大提高了学生参与的热情,并且使学生巩固了原有的理论、学到了新的知识、锻炼了实践能力。随着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入,模拟法庭教学必然成为法学本科教学活动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
一、模拟法庭的概念
模拟法庭是法学教育中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或者教学模式,是指在法学教学活动中,在教师的指导下,由不同的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在模拟法官的主持下,由模拟法官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在虚拟法庭对真实或者虚拟的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教学活动。从这一定义可以分析出模拟法庭具有下列基本含义:
(1) 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或者教学模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法学课程教学中,传统的教学方式比较注重理论的教学,不够重视实践的教学。而实践性是法学学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法学教育的目的。模拟法庭通过对真实的或者虚拟的案件进行模拟审判,可以将学生平时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个案中去,这样就达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因为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既需要学生掌握一定的基本理论知识,又必须懂得实际操作方法,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够保证模拟法庭活动的顺利进行。
(2) 模拟法庭是一种法学教学活动。在法学教学活动中,模拟法庭不仅仅是学生进行模拟审判的学习活动,而且也是教师进行实践性教学的一项重要教学活动,是典型的教与学的有机结合。学生在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前需要教师的理论指导,在进行模拟法庭活动中需要教师的现场指导,在模拟法庭活动结束后需要教师的点评指导。反过来学生模拟法庭活动的成功与否,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一次检验。因此可以认为,模拟法庭活动不是一次演出,而是真正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一次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活动。
(3) 模拟法庭是法学教学中的一个动态与静态的统一体。从静态的角度来看,模拟法庭可以指进行模拟审判活动的场所,也可以指一个模拟审判组织。要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首先必须有一个正规的模拟法庭,没有一个正规的模拟法庭是难以取得应有的教学效果的。同时,要进行模拟审判活动,必须组成一个符合规范的模拟法庭,这个模拟法庭就是进行模拟审判的组织。没有一个规范的模拟法庭审判组织,也就无法开展模拟审判活动。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模拟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不同的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通过他们在模拟法庭上的各种活动来模拟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审判过程。这个过程不是一个静止不变的过程,而是一个随着程序的发展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
(4) 模拟法庭是法学教学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当今高校的法学教育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学生在学习知识的时候大多靠死记硬背的方法,导致了实际动手能力差的问题。而一些教师为了效率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式,这无形中使得学生对知识的接受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模拟法庭教学是改变传统法学教育活动弊端的重要途径,也是与素质教育的目标相一致的。许多学校的法学专业还专门开设了模拟法庭课程,以改革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而没有专门开设模拟法庭课程的学校,也一般都要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活动或者进行模拟法庭比赛。无论是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还是作为教学的一个节,模拟法庭都是法学教学不可缺少的。当然,*好是能够专门开设模拟法庭课程,以提高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应有的地位。
二、模拟法庭的特点
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进行实践性教学的一个重要部分,这种教学方式或者这一教学环节具有不同于其他教学方式的一些特点,具体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 教学活动的实践性。模拟法庭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具体运用到案件审理活动之中的教学活动,其实践性特点比较明显。所谓实践性就是指模拟法庭需要学生通过具体扮演各种诉讼角色,自己进行实际操作,按照法定程序和实体法律的相关规定模拟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在模拟法庭中,学生要白己查找相关案例,编写与模拟审理有关的脚本,撰写相关诉讼法律文书,进行法庭诉讼活动,从而锻炼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审判目的的非诉讼性和参与主体身份的虚拟性。模拟法庭,主要是为了达到普法宣传、法律专业教学训练或者司法改革示范等目的而设置的。它与法院的真实审判*大之不同,就在于法院的真实审判是针对特定的诉讼案件而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真实审判中,当事人各方面具有真实利益上的冲突和纠纷,而且应当承担*后裁判所确定的法律责任。而模拟法庭则没有这种事实上的诉讼性,其中的角色,都是为了一定的学习和研究目的,由参与模拟法庭的人员临时充当的,具有演员的性质。也就是说在模拟法庭中,无论是刑事模拟法庭,还是民事和行政模拟法庭,诉讼角色都是虚拟的,在法庭上担任各种角色的学生,并不是真实的诉讼主体,他们只是扮演着案件中的不同角色。
(3) 模拟法庭审判功能的多样性。模拟法庭中审判的功能是多样的,它不仅要解决已设案件的“依法”和“公正”①处理,而且还要发挥示范、练习和评价的功能。示范功能,就是要通过模拟法庭中案例的代表性、针对性以及审判活动运作的合理性向人们展现司法公正在法庭中怎样实现。模拟法庭活动中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地位、作用,以及模拟法庭各个阶段的具体流程,证据的出示和质证、认证的方法等,都是为了指引和示范法庭审理和判决应当如何进行,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练习功能,就是指法律专业的学生或者社会中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来提高白己对法律、法规和审判方式的认识程度,以及自己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模拟法庭跟自然科学的实验室具有同样的功能——提高实践能力。通过对案例的搜集、分析,撰写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并且在模拟法庭中进行实际的操作,使学生可以将书本上学到的法学知识掌握得更加牢固,同时又能够培养学生思考和创造性适用法律的能力,还可以发现白己在平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指导老师可以根据学生存在的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评价的功能,就是通过模拟法庭来评价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科学,审判过程是否民主、高效。练习是基础和关键,练习决定示范和评价功能的发挥,而示范和评价功能又为练习提供参考和标准。对于不同的模拟法庭主体而言,这三大功能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对于学习、观摩和考评者而言,它突出示范和评价功能。对于实务工作者来说,尤其是对高校法科专业的学生和社会上的法律实务工作人员而言,它则突出练习功能②。当然,模拟法庭审理,其基本宗旨与法院真实审判活动是一致的,都是要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只不过二者的侧重点和具体使命是不同的。
(4) 法庭场景的模仿性。模拟法庭的场所、情景和人员的分工安排,都是仿照真实审判法庭的基本架构进行设计和加工的。这里的模拟,有两层含义:一是模仿;二是加工和设计。也就是说,它与现实中的审判设施、程序和方法,基本相同但又不完全相同,它不仅仅是对法院真实审判的简单的模仿,其中也有创新的内容。模拟法庭、模拟案例、模拟程序和模拟文书,不仅具有很强的真实性,在有些方面甚至超*真实的审判活动。模型法庭,在英文中表述为“moot court”。现在国内许多大学的法学院系都设有这种模拟法庭。其场景全面模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室内各种布置都与人民法院正规的法庭一样。在模拟法庭,无论是合议庭背后墙上的国徽、审判区内的审判台,还是双方当事人的席值、刑事被告的栅栏以及旁听席位,都与真正的法庭没有区别。人们走进模拟法庭就像走进了真正的法庭一样,能够充分感受到法庭的庄严。法庭场景的模仿性是模拟法庭必须具备的特点,如果不能全面模仿真实的法庭,模拟法庭也就会显得不伦不类,达不到模拟法庭教学的目的。许多高校甚至将模拟法庭作为建设法学学科的标志性项目,成为集各种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模拟法庭,不仅用做模拟法庭实习的固定基地,而且还用做中小型法律学术沙龙、学术讲座、案例讨论的专门场所。
(5) 模拟法庭案例和审判程序的假设性和验证性。模拟法庭中的案件事实,可以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件,也可以是为了对某一法律知识进行教育和对模拟法律制度的可行性进行验证而有针对性地设定的事实,或者是在现实生活中真实案件原型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改编而成的案例。模拟法庭中的程序,既可以是既成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可以是临时根据不同模拟法庭的目的而设定的程序。这种程序如果可行,就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转化为立法建议,*后又可能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日后正式的法律规范,如果不可行就应当对原来的程序进行改正,直到找出*能体现正义和效率要求的程序方案。模拟法庭中这种事实和程序的假设性与验证性,很容易成为法学研究特别是诉讼程序规则创新的突破口和常用手段。这里的验证性与白然科学实验的验证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不能完全面等号。法律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是不同的,法律没有*一标准答案。法律的运用不能抛开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而不同的人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因其自身的社会地位、文化背景、个人人格的差异,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我们应当肯定模拟法庭的验证性,认识到它与自然科学实验室的相似性,又不能不加区分地将其等同于自然科学实验室。法学不是完全的实证科学,它只有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相对合理性,而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绝对化和普遍适用。这是所有社会科学的共通特点①。
第二节 模拟法庭的渊源和现状
一、模拟法庭的渊源
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不是我国**,而是我国学者学习西方法学思想的产物,其*初的来源是美国的法学院中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从20世纪30年代起进入我国,一般译为“模拟法庭”。英文中与“模拟法庭”对应的常用词有三个:“moot court”,“mock court”和“mock trial”,而尤以“moot court”*为常用,它是“模拟法庭”的*选词。一般认为,“mock court”是“moot court”的同义词,也为常用词。“mock trial”直译为“模拟法庭”,虽然和“moot court”属同义词,但它还主要指代理律师在实际审判之前为了确定诉讼的策略、评估诉讼价值和风险以及己方在该案件中所处地位的优劣势而举行的一次对实际庭审的预演,来自相关陪审员备选库的人被雇用为模拟陪审员坐庭,他们会在听讼后作出模拟裁决。然后,模拟陪审员会被询问关于辩论、开庭技巧以及其他的问题,因为这些人不知道是何方当事人要雇他们作陪审员,他们直率的观点对制定庭审策略很有用。作为一种教学法,“mock trial”不如“moot court”和“mock court”常用。
在**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中,“moot court”是指在法学院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一般模拟上诉审。“mock trial”是指为训练学生(或者律师)的庭审代理技能而组织的虚拟审判。著名词典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 of Law中,“moot court”是指法律学生为受训而辩论虚构案例的一种虚拟法庭。Legal Studies Dictionary中,“mock court (trial)”是指通过虚拟的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案,来教授法庭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和具体审判制度的一种教学方法。因为它是虚拟的审理,所以模拟法庭的裁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主要是在于其所具备的一定的实践工作能力。法律的实践性是每个国家教育必须承认和面对的现实。法学教育不只是知识的掌握,更在于知识的应用。接受法学教育的结果,不只是让学生可以拿到相应的学位和文凭,更重要的是让学生能够具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虽然法学教育同样可以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但是从社会需要来看,学术型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是远远不如实务型法律人才的。正是因为这样,许多国家十分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例如,英国法学院的毕业生要经过律师组织进行的职业训练才能取得律师资格①。德国的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是大学课程学习阶段,是法律知识教育阶段,学生必须到各种法律机构实习,期限为两年半到三年半,期满后通过第二次国家统考,就可以申请从事任何一种法律职业。法国设有法官学院,受大学法学教育的毕业生欲从事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者必须考入法官学院接受职业训练,期限为两到三年,主要学习司法方法论、生理学、心理学、法医学等实际应用知识课程,而且要经过相当时间的实习。
正是由于法学的应用性以及社会对实践性法律人才的需要,西方国家都采驭措施,在法学教育中应用新的方法,来实现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判例教学法,是19世纪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的一种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他主张用判例教材取代过去的理论教材,由教师在课前布置关于案件的讨论问题,学生根据判例索引摘录相关判例的内容,然后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方法是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即由教师用提问的方式启发学生思考进而促进他们相互辩论的教学方法。尽管对这种教学方法的效果不乏批评之辞,但仍不妨碍它在20世纪初成为美国大多数法学院的普遍做法。我国为改变传统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也采纳了案例教学法作为辅助手段,试图利用具体的案件和实例使学生通过归纳的方法掌握其中蕴涵的法理。作为一种源于英美法系法律传统的教学方法,与英美特有的法律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密切相关,在我国还需要一个漫长的本土化过程。美国法学院可以把判例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是因为判例法是美国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判例本身就是一个涵盖各种社会信息和法律信息的载体,学生可以通过研读判例来学习法律推理以及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在我国,对个案的判决并无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客观上不存在类似美国的长期积累、兼容并包且标准相对统一的判例资源库,现有的教学中可利用的案例资源十分有限,学生可以接触到的多为法院判决书,只是案情介绍和判决结果,无法了解详细的诉讼过程和不同的观点论争。案例教学法的效果究竟如何还需要进一步论证,案例是对过往事实进行裁决后形成的书面法律文件,经过了当事人、律师、法官的几重筛选,可能使人们根本无法了解隐含其后的司法真相,而且很多美国学者也对案例教学法是否囊括职业训练的全部表示担心,对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是否就是职业能力的全部内容表示疑问④。E.阿伦·法恩兹沃思认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仍忽略了法律实践中其他领域诸如接待、咨询、谈判、起草文件等许多基本技能,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的培养。”①
起源于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就是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这是一种借鉴医院培养实习医生的方式,通过相关的法律活动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法学教育方法。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在法律诊所可以接待相关当事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也可以实际办案,作为律师出庭,还为处于不利境地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19世纪60年代,美国法律职业责任教育委员会与福特基金会共同向法学院提供了大量捐助,以帮助他们建立法律诊所。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始于19世纪70年代,是以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经验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传统法律教育是建立在拟制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之上,“法律诊所教育”则以真实案件和当事人为背景,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和对案件全过程的实际参与,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能培养法律判断能力和职业责任心,深刻领会和理解法律、律师的社会作用。法律诊所不仅为学生提供了技能方面的训练,而且也培养了学生的职业道德。
同诊所式教学一样,模拟法庭的卅现,也正是由于其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一般认为,*早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是14世纪英国著名的四大律师学院:林肯学院、格雷学院、内殿学院、中殿学院,通过组织模拟法庭的方式来决定哪些学徒可以成为英国律师协会的正式成员,由此获得m席正规法庭辩护的资格。模拟法庭教学是由任课教师或辅导教师结合课程内容,选出学员,并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作为一种更加直观、生动的法律职业训练手段,模拟法庭教学法一直为各高校法学院系广泛采用。模拟法庭既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又促进了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的结合,现已成为影响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一种趋势。
二、模拟法庭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复兴与发展,模拟法庭作为培养学生熟练掌握理论知识和将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被广大高校的法学院系所采用。中国的法学教育近似于大陆法系,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也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问题。一般说来,模拟法庭的作用是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实践性教育,目的在于检验课堂教学的效果,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学生们通过模拟法庭可以了解诉讼过程,熟悉审判程序,锻炼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辩论和表达的技巧。模拟法庭兼具法律上两方面的任务:其一,对于程序法的了解和应用;其二,对于实体法的理解和适用。另外,它还承担着培养和锻炼学生思维表达能力的使命。在中国,除了以上的任务以外,模拟法庭还担负着普法教育的任务。然而,当今在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教学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对其功能的发挥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也严重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1) 模拟法庭过于倾向表演性质,脱离了实际。许多学校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这种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