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书名:工程保险合同纠纷裁判指引
定价:109.00
ISBN:9787519785116
版次:1
内容提要:
工程保险是跨工程技术、保险和法律的交叉领域。此类合同纠纷随着国内工程建设规模的日益增长也呈现上升趋势,而多年来关于工程保险合同纠纷解决的研究成果却付之阙如。本书编纂按照建设工程相关险种进行划分,分为工程一切险、工程责任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和工程保证保险等四个章节。每一章节均采用总分结构,即先对该险种的基本概念及特点等进行简要介绍,之后针对该险种在实践过程中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
本书立足于工程保险实务,系统梳理了相关保险的常见争议问题,结合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和工程领域的行业特点,探寻工程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路径,旨在提升工程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判质量,填补这一领域的空缺,促进建设工程法律界形成共识。
目录:
第一章 工程一切险
第1.1条 【缴纳保费至保单出具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处理原则】
第1.2条 【暂保单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处理原则】
第1.3条 【保险人未及时完成核赔的责任承担】
第1.4条 【保险人拒绝先行赔付,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处理原则】
第1.5条 【保险标的受让人主张保险赔偿的处理原则】
第1.6条 【被保险人施救措施必要性、施救费用合理性的认定原则】
第1.7条 【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致使事故原因或损失无法查明的赔偿处理】
第1.8条 【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主张保险利益的处理原则】
第1.9条 【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间的认定】
第1.10条 【工程保险诉讼时效期间的确认】
第1.11条 【工程一切险中,被保险人的认定标准】
第1.12条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认定标准】
第1.13条 【工程一切险中,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为由主张免责的,如何认定“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1.14条 【工程一切险中,保险人以“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为由主张免责的,如何认定“行政行为”】
第1.15条 【工程一切险中,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免责的,如何认定告知义务的主体、履行方式、告知内容及履行时间】
第1.16条 【工程一切险中,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免责的,投保人的主观过错及保险人的行权方式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第1.17条 【工程一切险中,保险人以“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为由主张免责的,如何认定“丧失合同”】
第1.18条 【工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理解的解释原则】
第1.19条 【工程保险中,针对保险标的的争议如何解决】
第1.20条 【工程未完工情形下,如何认定保险期间以及工程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第1.21条 【被保险人已经提交两次资料,保险人再次要求被保险人提交资料,被保险人予以拒绝,如何处理】
第1.22条 【工程保险赔偿过程中,针对间接损失的认定】
第1.23条 【工程保险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原则】
第1.24条 【工程保险赔偿过程中,针对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是否属于免责事项的认定】
第1.25条 【保险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认定】
第1.26条 【保险合同重述法定免责条款,是否可以免除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当然发生法律效力】
第1.27条 【保险人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特约条款中的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率)条款,应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第1.28条 【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特别约定条款优先适用效力的原则与例外】
第1.29条 【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的合同效力认定】
第1.30条 【“特别约定”中的“免责条款”的性质】
第1.31条 【预付赔款赔偿依据及逾期赔付的认定】
第1.32条 【免赔额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33条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项下告知义务为由拒赔的处理规则】
第1.34条 【开工前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爆炸物隐患消除费用的赔偿】
第1.35条 【约定出险后共同委托公估机构,公估机构出具报告后一方又申请鉴定的处理原则】
第1.36条 【保单终止条款】
第1.37条 【保护现场条款】
第1.38条 【保费调整附加条款】
第1.39条 【停工损失扩展条款的适用】
第1.40条 【施救费用的认定和处理】
第1.41条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下保险人的责任认定】
第1.42条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第1.43条 【地下工程附加条款的适用】
第1.44条 【扩展条款约定保险期限自动随工期延长,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按约履行通知或缴费等义务主张保险期限未延长的处理规则】
第1.45条 【保证期扩展条款】
第1.46条 【清理费用扩展条款的适用】
第二章 工程责任保险
第2.1条 【关于工程责任保险的管辖问题】
第2.2条 【工程责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第2.3条 【赔偿责任未确定时,第三者直接起诉保险人的处理方式】
第2.4条 【工程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间确定的赔偿责任对保险人的约束力】
第2.5条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员工身份及执业资格对责任险的影响】
第2.6条 【特种车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
第2.7条 【特种车辆责任保险第三者的保险金直接请求权】
第2.8条 【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时保险责任的承担】
第2.9条 【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场地与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人保险责任承担的关系】
第2.10条 【建筑施工安责险与工伤保险的赔付顺序】
第2.11条 【工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渐进性污染的表现形态】
第2.12条 【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建设工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免责事由的判定原则】
第三章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第3.1条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第3.2条 【保险人能否以特约方式缩小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第3.3条 【共保模式下首席承保人定损核赔的决定对被保险人和其他共保人的效力】
第3.4条 【“暗共保”被认定为再保险的风险以及被认定后的影响】
第3.5条 【保险人保险期间延展的特殊情况】
第3.6条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3.7条 【保险人和投保人对是否存在工程质量缺陷有争议的处理】
第3.8条 【TIS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专项意见的重要性】
第3.9条 【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3.10条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代位追偿】
第四章 工程保证保险
第4.1条 【保证保险合同中的反担保条款的效力】
第4.2条 【投标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截止日期】
第4.3条 【投标保证保险中赔偿金额的确定】
第4.4条 【工程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4.5条 【发包人没有支付预付款或支付预付款不足的,是否可导致预付款保证保险合同的解除或变更】
第4.6条 【履约保证保险中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界定】
第4.7条 【预付款保证保险如何确定预付款是否已返还或扣回】
第4.8条 【支付保证保险的损失认定】
第4.9条 【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
第4.10条 【质量保证保险和质量保证金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第4.11条 【擅自使用标的工程是否影响质量保证保险责任的承担】
第4.12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界定】
附录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
附录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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