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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目标读者/客户或群体:工会经审干部、有经审需求的工会干部
目录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 通知 (1)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2)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 (4)
第三章 工会审计职责 (6)
第四章 工会审计权限 (9)
第五章 工会审计程序 (11)
第六章 工作保障 (14)
第七章 相关责任 (17)
第八章 附 则 (18)
内文摘要
第二章 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经审会定期向同级工会党组织报告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经审会委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和会员担任并经民主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5人;基层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一般3至11人。经审会委员中具有审计、财会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工会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
第十四条 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以及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审会,应当设置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六条 经审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地(市)级及以上工会经审会主任应当专职配备。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工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经同级党委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设置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作为经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确保审计工作力量。经审办主任、副主任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
第十八条 工会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经审会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第十九条 工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
第二十条 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经审会应当加强对外聘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对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核,根据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建立考评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工会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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