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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倡公法上危险责任的;四要件说,即符合主体要件、危险要件、后果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后,国家危险责任始能成立。当公法上危险责任成立后,将会发生危险责任制度的社会保险功能、责任集中功能和国家给付效果,由国家财政对危险事故的损害后果进行补偿性给付。当然,当出现特定的免责事由时,国家补偿性给付责任将会减少或免除,包括所有危险责任类型中的受害人过错和特定危险责任类型中的不可抗力等。在具体实践中,公法上的危险责任可能适用于三种类型:一是基于公共危险活动的危险责任;二是基于公共危险物体的危险责任;三是基于公共危险职务的危险责任。然而,如何在司法中创造性运用国家危险责任进行补偿救济,以及如何在未来立法修法中建构公法上危险责任制度,则是未来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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