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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制裁理论(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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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程序性制裁理论》(第四版)深刻揭示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实施机制问题,论证了刑事程序法中有别于实体法的独特责任追究方式。根据本书的观点,实体法的责任追究主要遵循“责任自负”的原则,以追究违法者个人的责任为主要方式,而程序法的责任追究则遵循“剥夺违法者违法所得利益”的原则,以宣告无效为主要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该书从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为法理学中的法律责任理论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法学界在程序性制裁问题的研究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观点,也面临着诸多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例如,公权力机构违反法律程序与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律程序的不同后果问题,对违反程序行为的量刑减让处理方式的正当性问题,以及程序性制裁的理论分类问题,都需要作出更为深入的探讨,此次修订,本书对上述问题都作出了必要的理论回应,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程序性制裁理论,促进了刑事诉讼法理的发展。

陈瑞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和企业合规。独立出版二十余部学术专著,代表作有《司法体制改革导论》《程序正义理论》《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论法学研究方法》《刑事审判原理论》《刑事诉讼法》《刑事程序的法理(上下卷)》等。  

倡导“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方法。在程序正义、诉讼构造、程序性制裁、刑事诉讼模式、辩护、证据法、企业合规等诸多领域,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引入了程序正义理论,发展了刑事诉讼构造理论,提出并论证了程序性制裁、合作性司法模式、有效辩护、对物之诉、实物证据鉴真、新法定证据主义等理论问题,对企业合规基本理论做出了开创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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