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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权威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赵旭东教授任主编、公司法修改工作专班成员刘斌副教授任副主编。 他们全程参与立法并对重要制度的修改完善进行了专项调研。 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刘斌,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内容全面 《新公司法释义与解读系列(2023)》整体200余万字,涵盖法条释义、案例解读、诉讼实务指南、重点热点新旧对比分析、讲义,从立法到司法、从理论到实务全覆盖。本书为其中之一。
《新公司法释义与解读系列(2023)》分册如下: 1. 书号:978_7_5197_8578_9 ,书名:新公司法条文释解 2. 书号:978_7_5197_8577_2 ,书名: 新公司法适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解读 3. 书号:978_7_5197_8579_6 ,书名: 新公司法诉讼实务指南 4. 书号:978_7_5197_8580_2 ,书名: 新公司法讲义 5. 书号:978_7_5197_8581_9 ,书名: 新公司法重点热点问题解读

本书以既有公司法教材为基础,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和变化,对公司法原理进行了全面、系统地阐述,可以作为新《公司法》宣传、学习和各种教学培训的教材用书。 体例上,本书以新《公司法》的体例为基础,结合公司法各制度之间的内在逻辑设计了具体结构,共分为十四章,包括: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登记、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出资制度、公司股东与股权、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终止等。 内容上,本书力以逻辑清晰、体系分明的方式分别从理论阐释、规则解读等方面对新《公司法》进行阐释,并突出了本次修法的重要制度变化,如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和控股股东义务等。

赵旭东,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商法、公司法、合同法、外商投资法。中国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副会长。曾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1999年起先后被评为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北京市优秀教师;2007年获聘教育 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 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005年入选《中国当代法学名家》;2016年入选;法治中国有突出贡献的百大法学名家;2018年被评为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2019年被评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主编、创刊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公司法专业刊物《公司法评论》。两次中标担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主持数十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担任马工程教材《商法学》首席专家。2005年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在民法典编纂研究工作中,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和合同编牵头人之一。2019年起,担任新一轮公 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
刘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担任商法研究所副所长、钱端升学者。自2020年3月起,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修改工作专班成员。先后参加国务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的起草论证工作。 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担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公司法、金融私法。先后发表CSSCI论文数十篇,主持和参加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课题十余项。 代表性论文:《重塑董事范畴:从形式主义迈向实质主义》《董事会权力的失焦与矫正》《公司治理中监督力量的再造与展开》《认真对待公司清偿能力模式》《公司类型的差序规制与重构要素》等。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二、现代公司的特征第二节公司的类型一、公司的法定分类二、公司的学理分类三、我国公司的法定类型第三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二、公司法的特征三、我国公司法概况第二章公 司 登 记第一节公司登记的概述一、公司登记的概念二、公司登记的特征三、公司登记的原则四、公司登记的法律规范第二节公司登记的性质与功能一、公司登记的性质二、公司登记的功能第三节公司登记的效力一、公司登记效力的划分与构成二、公司登记的生效效力三、公司登记的公示效力第四节公司登记的种类和内容一、名称登记二、设立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撤销登记第五节公司登记的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查四、登记发照五、公示第六节公司登记的电子化第三章公司设立制度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三、公司设立的方式第二节公司设立的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第三节公司设立的程序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第四节公司设立的效力一、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二、公司设立完成三、公司设立失败四、公司设立瑕疵第四章公 司 章 程第一节公司章程概述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二、公司章程的性质和作用第二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二、公司章程的修改第三节公司章程的效力一、公司章程的主体效力二、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第五章公司人格制度第一节公司人格概述一、公司人格的法律内涵二、公司人格的法律特征第二节公司名称与住所一、公司名称二、公司住所第三节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概述二、公司的行为能力概述三、公司担保四、公司转投资五、公司资金借贷六、公司回购七、关联交易第四节法定代表人制度一、法定代表人制度概述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与解任三、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与效果归属第五节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二、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三、人格否认的类型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第一节公司资本概述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和特点二、公司资本的不同含义和形式三、公司资本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四、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第二节公司资本三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二、资本维持原则三、资本不变原则第三节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一、法定资本制二、授权资本制三、折中资本制四、新《公司法》资本形成制度的界定五、资本形成制度与我国资本缴纳制度的改革第四节股份发行一、股份发行分类二、股份发行原则三、股份公开发行条件四、股份公开发行程序第五节公司资本的变动一、增加资本二、减少资本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第一节股东出资概述一、股东出资的含义二、股东出资的意义第二节股东出资的形式一、股东出资形式的法定性二、公司法列举的股东出资形式三、其他股东出资形式第三节股东出资的责任一、股东的出资义务二、股东出资责任三、未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第八章公司股东与股权第一节股东与股东资格一、股东的概念与构成二、股东资格的取得、限制与丧失三、股东的法律地位第二节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一、股东的权利二、股东的义务三、股东代表诉讼第三节股权与股份一、股权及其分类二、股权的法律性质三、股权法律关系四、股权的委托行使五、股权的救济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八、对赌协议第四节股权转让一、股权转让及其分类二、股权变动模式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五、股权继承第九章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第一节公司治理概述一、公司治理的概念二、公司治理的不同模式第二节公司组织机构概述一、公司组织机构的含义及构成二、公司组织机构的不同模式第三节股东会一、股东会的概念、地位二、股东会会议的种类三、股东会的职权四、股东会的召集五、股东会的决议第四节董事会一、董事会的内涵、特征与职权二、董事三、董事会会议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五、独立董事第五节监事会一、监事会的概念和特点二、监事会的设置三、监事会的组成四、监事会的职权五、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之间的选择第六节高级管理人员一、经理二、董事会秘书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节公司决议的效力体系一、决议的无效二、决议的可撤销三、决议的不成立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一、一般规定二、忠实义务三、勤勉义务第九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形式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三、董事责任保险第十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概述二、我国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三、新《公司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制第十章国家出资公司第一节国家出资公司概述一、概念二、类型第二节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一般规则一、出资人职责的履行二、党的领导三、合规治理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二、董事会三、审计委员会四、经理第十一章公司债第一节公司债的概述一、公司债的概念及特征二、公司债与股票的比较三、公司债的分类第二节公司债的公开发行一、公司债的公开发行主体二、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条件三、公司债公开发行的程序第三节公司债的转让与转换一、公司债的转让二、公司债的转换第四节公司债券持有人整体利益保护制度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模式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模式三、我国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四、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第十二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内涵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作用第二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编制与审计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容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第三节公积金制度一、公积金的意义二、公积金的种类及用途第四节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一、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二、税后利润分配形式三、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四、违法分配利润的法律责任第十三章公司合并、分立和组织变更第一节公司合并一、公司合并概述二、公司合并的程序三、简易合并四、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第二节公司分立一、公司分立概述二、公司分立的程序三、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第三节公司组织变更一、公司组织变更的概念二、公司组织变更的类型三、公司组织变更的条件四、公司组织变更的程序五、公司组织变更的法律效果第十四章公 司 终 止第一节公司的终止一、公司终止的概念和特征二、公司终止的原因第二节公司的破产一、破产能力二、破产原因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四、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五、管理人六、债务人财产七、债权申报八、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九、破产清算第三节公司的解散一、公司解散的概念二、公司解散的原因第四节公司的清算一、公司清算的概念二、公司清算的法律意义三、公司清算的分类四、清算义务人五、清算组六、清算程序七、强制清算第五节公司的注销一、普通注销二、简易注销三、强制注销
【免费在线读】中国公司法三十年:照射进现实的理想主义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隔整整三十年后的同日,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第六次修改、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一次修改。时光移转,这部凝结了几代法律人心血的法律,转眼已然步入而立之年。在这三十年间,全国公司从寥寥无几发展至4800多万家,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坚定支撑。正如立法机关在《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议说明中开门见山地指出,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1993年公司法制定之后,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两次重要修正。本轮公司法修改工作肇始于2018年。2018年9月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立法规划,公司法被作为第二类项目列入修改日程,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2019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了由各相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的公司法修改起草组,并组成了工作专班,正式启动了第六次公司法修改工作。本轮公司法修改致力于实现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是一项浩大的系统性工程。什么是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如何实现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都是非常宏大且充满挑战的问题。在立法任务繁重的背景之下,立法机关肩负着完善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使命和责任,主动启动本轮公司法修订工作,致力于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凸显了这部市场经济基本法的重要价值与独特魅力。 ;在几百年公司法的历史上,中国确是一个后来者。我们可能是世界上最年轻的公司法制定国,但在固守传统和崇信教条方面,我们又显得过于老成。我们本来没有传统的包袱和历史的积淀,但我们却无意地套上了传统和历史的枷锁,接受了过时的或不适于本土环境的法律规则。由此,更新观念,顺应时势,以现代理念和制度改革现行中国公司法制度已是大势所趋。这是一种照射进现实的理想主义,具有持续穿越时光的力量。三十年后的今天,第六次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已经是一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法,是一部被深度重构的现代化公司法。 理想的公司法是我们绘制新公司法画卷的原点。我们时常用;心中有山水,笔下存河川来描述画家和画作之间的关系,画者心中山水不同,笔下河川各异。公司法亦然,;每个人眼中都有一部自己理想的公司法。不同的前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大家对公司法修订的期待和愿景是迥异的。这里所说的;大家,不仅仅包括立法者和公司法学者,更包括公司领域的从业者、司法者、执法者、监管者,等等。究竟什么样的公司法是理想的公司法,得到的答案不一而足。 自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来,我国公司法领域呈现出了丰富的商事实践创新。对赌协议对公司资本制度带来了体系性的挑战,出资加速到期纠纷对注册资本认缴制本身带来了巨大冲击,公司并购市场的风云变幻,资本市场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卸责与苛责同时存在,营商环境优化为公司法修订提出了新的要求等。自2012年启动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广泛触及了证照制度、简易注销、强制注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等诸多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公司治理的整体架构、组织机构设置、权力分配、责任承担等均有映射,公司法规范供给已然不足;资本市场中,协议控制架构(VIE)、中国存托凭证(CDR)、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等方兴未艾,其中涉及大量的公司治理和资本规则,尚需公司法协同推进。面对不断发展的商事实践,司法实践中也不断形成新的公司诉讼裁判规则,持续型塑着公司法律制度体系。 面对前述实践需求,本轮公司法修订始终贯穿着三条鲜明的价值主线,这是我们理解新公司法的三把钥匙,分别是坚持效率优先与放松管制、尊重路径依赖与适度创新、立足本土语境与务实修法。 首先,新公司法坚持效率优先与放松管制。自1993年以来,公司治理中;三会一层的超稳定结构,在本轮公司法修订中被突破。本轮公司法修订引入了选择制基础上的单层制方案,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治理现代化改革的;基础设施。在此基础上,通过;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权力配置模式意味着更为自治、高效的公司治理架构。易言之,董事会中心主义是现代公司法的标准配置,也为里程碑意义的授权资本制奠定了公司治理的基础。基于单层制改革和董事会中心,董事义务的具体化、董事责任的扩张、监督权力的重新配置、法定代表人制度改革等始得展开。新公司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增加;弘扬企业家精神,作为公司治理核心的董事会和董事,是企业家精神最重要的践行者。新公司法中引入电子通信方式的会议与表决,增加公司的法定信息公示事项,肯认电子营业执照的效力,新增类别股、无面额股等,增加简易减资、简易注销、简易合并等简化规则,进一步放松管制,提升公司运行效率。 其次,新公司法尊重路径依赖与适度创新。面对巨量的现存公司,新公司法选择在尊重制度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审慎创新,避免给公司造成过高的制度转换成本。比如,当前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二分的公司类型格局已显迟滞面,产生了公司类型的改革需求。对此,新公司法基于对存量公司的尊重,并未将公司类型破旧立新,而是在具体制度上对二者予以细化完善,包括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分别适用、将股东压制的救济措施引入封闭型股份公司、允许小型股份公司简化治理结构等,实质上优化了两类公司的区分安排。再如,包括新增股东压制时的回购请求权、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增加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和查阅权穿越行使制度、降低股份公司提案权比例、新增同比例减资的原则规定等,都是对我国公司法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和立法回应。 最后,新公司法立足本土语境与务实修法。自2014年修改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以来,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但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对此,新公司法改采限期认缴制,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这是对实践中认缴制本身所产生的客观现实问题的理性回应。比如,新公司法将国家出资公司设专章规定,但章名明确为;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彰显了国家出资公司与普通公司在其他公司法规则上的一体平等适用。面对法定代表人制度所产生的选任范围过窄、抑制董事会权力等问题,新公司法通过扩大选任范围、明确辞任和补任规则、明确变更文件和签署主体、修改章程记载事项等,予以针对性地解决。再如,股份公司改采实缴制、催缴失权、加速到期、简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模式、明确股东变动模式、明确股权转让后的义务承担等,都是对本土问题的务实回应。 新公司法颁行后,整个社会将出现新一轮学习、宣传和阐释、研究新公司法的热潮,全国各地、各部门、各系统,尤其是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国家机关、法律院校等都将面临重新学习和实施、适用新公司法的任务,现有的各种公司法的教材和读物也都需要根据新公司法进行全面的修订和更新。值此时机,我们以新公司法的内容和结构为基础,组织编写了这套;新公司法释义与解读系列丛书,从不同角度系统解析新公司法的法理基础、制度内涵与适用要义。本丛书共5本,每本书根据不同领域、不同专业背景和不同业务的读者情况和需求,按不同内容、不同体例、不同深度和不同风格分别编写,包括:《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新公司法重点热点问题解读: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新公司法讲义》、《新公司法适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解读》和《新公司法诉讼实务指南》。 本丛书编写作者主要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修改课题研究小组的老师和研究人员组成,同时为反映其突出的实务特色,特别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相关国家机关及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实务界专家参与本书编写。 经由本轮公司法修订,我国公司法已经开始从吸收和融合域外规则,走向基于本土资源的制度改革之路。本轮公司法的修订,不仅仅是对过去三十年中国公司法理论和经验的系统总结,更是奠定了未来十数年乃至数十年的司法适用和理论阐释的新起点。本丛书试图提供新公司法的解释体系,也是向中国公司法三十年的致敬与祝愿。 赵旭东刘斌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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