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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与主观权利(法律科学经典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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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读者对象:法学理论研究者、爱好者及相关实务工作者

编辑推荐:

本书深入梳理了关于“法律规范与主观权利”的理论体系,论证严密、材料扎实,对私法结构、请求权生成逻辑及权利概念的演进均有透彻分析。文中兼采罗马法和德国一般法学的思想资源,体现了19世纪法理学的重要范式。本书文前附有译者撰写的导读,文后附有作为作者同时代人的法学家默克尔和宾丁的书评,全书整体具有较高学术价值,适合作为民法基础理论与法哲学研究者的重要参考。

内容简介:

本书是德国一般法学说与命令理论的奠基人奥古斯特·托恩的代表作之一。全书围绕主观权利概念展开,核心问题是:在何种意义上,客观法的规定能够同时确立主观权利?托恩从严密的体系化角度出发,对“法律规范”与“主观权利”两者之间的逻辑结构与内在联系进行细致梳理。他基于“客观法与主观法(权利)都存在于规范中”这一命题,将主观法(权利)理解为客观法针对个人的主观表现形式。托恩不仅重新界定了主观权利的范围,也为后来德国法学中“权利—请求权”体系的建构奠定了理论基础。本书分析方法严谨、概念界定精细,是理解德国一般法学说传统、掌握现代法理学核心概念的重要读物。

作译者简介:

奥古斯特·托恩(August Thon, 1839-1912):德国著名罗马法学家与法理学家,曾任教于耶拿大学。著有《法律规范与主观权利》(Rechtsnorm und subjectives Recht,1878),该著作对近代主观权利理论影响深远。

谭姗姗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023级博士研究生。

李祥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24级博士研究生。


目录:

前言

第一章规范与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

1 规范

2 违反后不引起法律后果的规范

3 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只包括产生新的命令或废除旧的命令

4 不被认可的法律行为无效

5 防止规范违反

6 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第一类:以惩罚为目的的法律规则。惩罚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7 失权和私罚

8 现今私罚的有效性。温德沙伊德的学说

9 基于赔偿目的的失权

10 第二类:以填补为目的的法律规则。第一种形式:强制履行

11 履行并非赔偿。哈瑟和施洛斯曼

12 对违反禁止命令的强制履行

13 第二种形式:赔偿

14 损害和赔偿的概念

15 赔偿的方式

16 罚金之诉和追回物的诉讼

17 惩罚和赔偿的复杂性

18 第三种形式:担保

19 结论

第二章 无罪责的不法

1 问题的现状

2 在无罪责的不法中,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部分发生,部分不发生,这取决于法律秩序通过它达成的目的

3 任何惩罚都以规范违反者的罪责和归责能力为前提。故意和过失

4 不被认可的法律行为的无效性不具有相同前提

5 对阻止规范违反性的许可也不具有相同前提

6 批判默克尔和宾丁的学说,即规范不适用于无归责能力人

7 针对无归责能力人的强制履行。它的最终目的不是使意志屈服

8 它也不以义务人的罪责为前提

9 法源证明

10 强制履行为赔偿或担保目的而颁布的次位性规范

第三章 公权利和私权利

1 不能根据规范的产生或一般内容的差别来区分公权利和私权利

2 根据规范所针对的人,也是如此

3 同样不能根据利益,即规范指向的保护区分公权利和私权利。反对布伦斯

4 私人的不法也不是间接不法。批判海尔施纳和莱纳尔的观点

5 区别要素在于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只有自己的权利主张(请求权)的可能性才赋予权利,请求权的性质取决于公权利和私权利

6 但是赋予请求权(惩罚或履行)的目的不可用于分类

7 此外,提出请求权是否构成一项义务。公权利本身与义务并不配对。反对布林茨

8 私权利概念的确定。 它的特征是私请求权

9 公权利的区分

10 亲告罪

11 国家的私权利

12 国家的义务

13 结论

14 私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不重合

第四章 具体的私权利

1 人格性法益的法律保护和分析。私人人格权

2 物质性法益的法律保护

3 抛弃“对所有人的请求权”学说

4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5 所有权保护存在于禁止享益他人之物的命令中,不存在于禁止阻碍所有权人的命令中

6 物权的概念以及施洛斯曼对此的攻击

7 规范保护本身并不赋予权利

8 只有当法律秩序为实现保护所有权人的禁止命令而赋予他一项请求权时,所有权才成为一种权利

9 其他物权,特别是质权

10 家庭权

11 债。哈特曼和佐姆关于债的表述。张力概念对于债的结构是无用的

12 具有消极内容的债是禁止命令,不是强行命令

13 债的定义

14 债之概念的目的要素

15 布林茨的观点

16 诺伊纳的一般公民义务

17 债的产生依据。宾丁和施洛斯曼

18 继承权的概念

19 结论。私权利的概念

20 耶林和温德沙伊德的定义

第五章请求权

1 形式关系中的请求权赋予

2 通过撤销命令给予请求权。通过自身行为主张权利

3 通过发布附条件的新命令给予请求权。向国家机关主张权利

4 对权利和法律救济之间内在关联的可能反对意见

5 佐姆的学说

6 对(胜诉)判决的权利?

7 佐姆观点之下的私权尤其是债

8 诉和权利之间的内在关联

9 作为请求权前提的规范违反

10 作为请求权消灭时效起算前提的规范违反

11 诉权与请求权同时产生。反对温德沙伊德

12 可能提出一项有根据的抗辩废止相对方的请求权。符合抗辩的请求权没有被阻止,而是从未产生或者已经消灭

13 抗辩形式的请求权。权利主张抗辩的范围。尤其是未履约抗辩

14 根据施瓦奈特和艾泽勒的抵销抗辩

15 更多例子。防御中的撤销

16 抗辩符合性并非可撤销性

17 并非每项由于相对立权利的争议都是提出权利主张抗辩

18 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19 无意志之人的请求权

第六章 享益

1 对通说的批判。权利只保护,而不赋予人格性法益和物质性法益

2 许可并非法律之事务

3 通过无意思能力者和无权利人的享益

4 法律对不道德的享益方式的态度

5 物权作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教义。这一命题的含义

6 通说的结果。用益承租人的孳息取得

7 承租人、出租人与第三人就租赁物的关系。齐巴特和佐姆的学说。为自己的利益持有是一项物权?

8 地上权发展为物权

9 结论。从罗马法渊源的语言习惯得出的反对意见

10 实际享益对权利的意义

第七章权能和法律行为

1 通说

2 处置权利的权能绝不是这一权利的内容

3 证明这一命题。权利和处分权能之间的相互关系

4继续上节。对全部财产的处分

5 权能。较之规范保护、权利和请求权的不同之处

6 权能是法律上的能为

7 对相同内容的指称

8 能为、许为和应为

9 权能可能带来产生或者消灭个别命令的先决条件

10 行使权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通常定义和对其的三项反对意见

11 法律行为和不法行为

12 法律行为的意义。尤其是法律行为意思

13 不法行为和法律行为同时发生

14 法律行为和其他法律事实的界限

附录一法律规范与主观权利 /阿道夫·默克尔

附录二有关一般法学说的文献 /卡尔·宾丁

人名对照表

术语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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