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2023年5月至7月,微信公众号;法与思陆续发布了朱兰春、李志刚关于;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的系列对谈,引发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并以《通往正义之路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十日谈》书名,结集成书,正式出版。该书出版后,引发了诸多法律人对这一议题的持续、深度讨论。在此基础上,鉴于仲裁在国家法治建设、市场经济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功能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朱兰春、李志刚二位作者共同发起了;仲裁的思维与方法系列对谈,并邀请业界的专家共同参与。
对谈从2025年8月初启动,到9月中旬收官,共10个专题,涉及仲裁的理念、仲裁员的裁决思维、仲裁案件的律师代理思维、仲裁庭的分工与协作、裁决的核阅、仲裁的司法审查等10个商事仲裁实践中最重要的现实问题,从现象、法理、问题与完善建议等不同角度,对仲裁的思维与方法问题进行了非常深入的探讨、争论和交流。
对谈并不粉饰现实,更注重发现和揭示仲裁实践中的问题、瓶颈和掣肘。对谈者并不寻求观点和解决路径的一致,而是通过讨论和辩论,更完整地呈现各种观点和路径的优缺点。秉持;理性、建设性的理念,通过对话、讨论和辩论,来减少分歧,更加清晰地呈现当前中国仲裁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可选的完善路径与方向。
田枭桀,恩施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沈阳、荆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实践指导老师,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从事仲裁机构管理工作十余年。
朱兰春,法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国内数十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曾出版多部专业著作。
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任,兼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案例指导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贸仲、北仲、深国仲、上仲等仲裁机构仲裁员。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研究,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参与《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修改论证工作。
李志刚,法学博士,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金融机构法务、公司律师,现任教于山西师范大学。兼任北仲、深国仲仲裁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专委会专家委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业务专长: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民商事案件裁判方法。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执笔人。在《法学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独著及合著四部,主编;民商审判前沿:争议、法理与实务丛书。微信公众号;法与思主理人。
姜 强,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在册仲裁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仲裁和律师实务工作,尤其擅长担保、票据、基金、股权投资等金融领域及房地产领域争议解决。先后在期刊和自媒体发表论文20余篇。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校外兼职导师、海南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
程 浩,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深圳国际仲裁院、武汉仲裁委员会、西安仲裁委员会、铜陵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员,曾任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审委会委员,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仲裁和实务工作,尤其擅长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争议解决,参编《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裁判指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裁判指引》《筑基专家话;新基建EPC》。
董绪公,深耕仲裁30年,曾在逾百家仲裁机构任仲裁员,涵盖贸仲、海仲、上国仲、上仲、北仲、广仲、哈仲、兰仲、海国仲、深圳仲裁委等仲裁机构。曾任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及多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两次以贸仲中方观察员身份参与联合国国际仲裁会议。作为资深授课人,应邀讲授近百场仲裁课程。撰有大量仲裁论文,相关成果被权威著作收录。执业律师40年,承办我国首例国家法律援助案及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鲍颖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长期从事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审理及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承办若干疑难复杂案件,专题研究贸易金融、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法律问题,公开发表多篇文章。
裴桂华,法学博士,从事法律职业25年,曾担任法官、检察官、企业法总、律师,现为北仲、贸仲、深国仲、上仲、上国仲等十余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专注争议解决,亦从争议解决中持续成长。
目 录
专题一仲裁员思维与法官思维 角色功能与思维差异 对程序的重视 基于信任构建的制度 价值追求与程序保障 程序与合意 仲裁;员与法;官 事实出发型与规范出发型 仲裁独立性与商人自治 程序正义、程序自治与他治 从思维差异看优秀仲裁员的标准 服务思维与专业性思维 好法官与好仲裁员 仲裁思维与商人思维 仲裁思维的形成与完善 专题二仲裁中的商业思维、商人思维与商法思维 商人思维与商法思维的关系 诉讼和仲裁中的商业思维比较 仲裁员的商业思维 ;商、法、民三问 仲裁案件与仲裁思维的细分 是;商_法还是;法_商 扬商抑法的反思与论辩 仲裁的主动与被动:实务问题 仲裁是否应当参照司法解释 总结与思考 专题三仲裁中的;穿透思维 商事思维与穿透思维 穿透的溯源与边界 穿透的类型化 仲裁程序视角下的穿透 穿透:仲裁与审判的比较 异化了的;穿透 概念与后果 穿透与金融 穿透思维的实践运用 规范、本质与具体问题 总结与思考 专题四仲裁与诉讼的差异及其对仲裁代理思维的启示 程序差异与代理思维 思维混同的缺陷与表现 程序法视角下的商谈 仲裁代理的观念变迁 异同与启示 专题五仲裁庭与代理律师:现实观察与双向期待 仲裁庭眼中的律师:受欢迎的和不受欢迎的 代理律师眼中的仲裁员:受欢迎的和不受欢迎的 仲裁机构眼中的好律师与好仲裁员 对话、反思与共进 专题六仲裁庭的分工与协作:边裁该不该有立场 现象与问题 仲裁庭的角色分工与协作模式 边裁的结构性中立 边裁:现实问题与完善方向 专题七仲裁庭的分工与协作:首席、边裁与秘书 首席:角色定位与能力要求 首席与边裁:矛盾与处理 分歧裁决书撰写:首席还是边裁 仲裁秘书:不仅仅是秘书 异质性临时组织的;哑火与;引爆 差异、视角与协作 专题八仲裁中的专家咨询:实践问题与底层逻辑 缘起与功能 机制与问题 咨询中的程序正义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方向与路径 本土场景与国际背景 仲裁机构的视角 质疑与反思 专题九仲裁中的核阅制:制度功能与机构实践 国际视角与国内实践 仲裁机构的视角 核什么?怎么核? 实务问题与完善路径 制度功能与实践运行 权力归属与法理基础 机构做法与机制构建 文字的核阅 专题十仲裁的司法审查:理念、实践与方向 理念与定位 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 回顾与发展 实践与问题 程序与实体 法理与转变 三;有/友理念 单一审查vs双重审查 原则与实操 机构视角与法院视角
以仲裁之和合,解社会之纷争,锻仲裁之金石,助国之强盛,定经纬、安天下,立世界之林。 田枭桀
仲裁系列对话再次证明:世间最美的花,是思想碰撞的火花。 朱兰春
商事仲裁的民间性、独立性、自治性、专业性和服务性,决定了其在程序法定位、权限、效率、程序保障程度等方面均有别于民事诉讼,因而仲裁思维应当采用事实出发型的商事商人思维,而非民事诉讼的规范出发型的法律思维。 肖建国
洞悉商事仲裁的本质,掌握商事仲裁的思维与方法,才能在仲裁程序中精准地保障和维护各方权益。 李志刚
对内心的真实判断作出精准的事实论证和法律论证,并真诚地捍卫它或推翻它,是裁判者的使命,也是宿命。 姜 强
用良知坚守仲裁的底线,凭信念筑牢公平的壁垒,让裁决闪耀正义光芒。 董绪公
对谈深刻揭示了仲裁员思维与法官思维、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在权力来源、程序理念及价值追求等方面的本质差异,为有志于从事仲裁员的法律人跨越思维鸿沟,提升仲裁专业能力,提供了重要指引。 程 浩
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裁判者也是艺术家,求真、向善,执着于在行动中成就人世间的美好。 ?鲍颖焱
以商业思维洞察争议核心利益,以法律思维框定两造权利边界,在规则与实效的双重维度中,寻求公平裁决的最优解。 ??????????? ?裴桂华
正视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差异性原理
2025年7月30日,李志刚老师和朱兰春律师通过微信公众号;法与思,公开召集;仲裁的思维与方法对谈参与人。我对这一倡议颇感兴趣。作为民事诉讼法学者,长期参与民事程序法的立法、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论证工作,并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讲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20余年,深知该系列对谈,对于廓清商事仲裁在理念、制度、方法上与民事诉讼的差异性,揭示商事仲裁的独立价值,改变仲裁思维诉讼化的局面,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经报名并获两位老师接纳,忝列为对谈嘉宾之一,实在是我的荣幸。对谈的过程,同时也是学习的过程,各位嘉宾之间的交流、交锋,碰撞出一个又一个思想火花,精彩纷呈,或激发共鸣,或引发思考,大大深化了我对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差异性原理的认识。 基于本次系列对谈的体悟,以及对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深度观察和实践,我认为,商事仲裁的民间性、独立性、自治性、专业性和服务性,决定了其在程序法定位、权限、思维方式、程序正当性等方面均有别于民事诉讼,二者至少存在以下差异性。 一、两种不同的程序法定位:程序法定vs程序自治 民事诉讼法是强行法、基本法,除协议管辖等诉讼契约外,其他民事诉讼规范均为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加以改变;民事诉讼程序像有轨电车,追求程序法定原则。而仲裁法属于任意法,性质上与合同法更为接近,仅有少量强制性规范;强调程序自治性,仲裁程序追求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自治,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因此,仲裁法关于仲裁程序的任意性规定,适用顺序上劣后于当事人双方选择的仲裁规则,更劣后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特别约定(仲裁法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特别约定>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仲裁法的任意性规范)。 二、两种不同的裁判权限:仲裁权vs民事审判权 法院民事审判权作为国家公权力,来自宪法和法律的赋权,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涵盖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商事争议,且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与当事人地位不平等。而仲裁权并非国家高权,也并非来自仲裁法的授权,而是来自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授权,仲裁员与当事人平等;仲裁管辖权、仲裁审理和仲裁裁决的范围,需在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范围之内,绝对不能超出当事人授权范围,不可越雷池一步,否则构成无权仲裁。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仲裁管辖异议、审理范围异议,仲裁权有限思维始终成为悬在仲裁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需要他们时刻警醒,成为无法逾越的一道;高压线。 三、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法律人思维vs商人商事思维 从法系意识出发,民事诉讼则属于规范出发型,与大陆法系将实体法视为社会生活规范和裁判规范的法律思维相吻合;而仲裁思维具有事实出发型特征,与英美法系普通法思维一脉相承。 民事诉讼奉行规范出发型思维,即以理性主义支撑下的成文法为依归,强调法律的至上权威性和;依法裁判,将维护法律的确定性作为诉讼的最高价值,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诉讼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在法规范上的权利与维护国家的法规范秩序,法官的任务是依据实体法构成要件厘定审判对象并作出当事人权利存否的裁判。 仲裁思维属于事实出发型思维,强调仲裁始于事实而非法律规范,将具体的生活事实作为仲裁审理的对象,不受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的约束,由仲裁员基于当事人呈现的事实图景和仲裁员对行业/商业实践的理解和把握,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四、两种不同的程序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vs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区分了三种不同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三种程序正义的划分要素有二:一是结果正义的独立标准,二是保证结果正义的正当程序。完善的程序正义同时具备两个要素,纯粹程序正义仅具备保证结果正义的正当程序,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仅具备结果正义的独立标准。 就程序正义中;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要求而言,商事仲裁课予仲裁员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确保了裁判者的中立性,商事仲裁实现了纯粹的程序正义。而民事诉讼强调;依法裁判,追求结果正义的独立标准,加之回避制度的虚幻化,我国民事诉讼更多实现的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民诉法尽管规定了回避,但无论在规则层面还是实操层面,民事诉讼回避并没有真正落地,在很多地方甚至形同虚设,司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并没有发挥作用。反观商事仲裁则不同:从仲裁员接受指定、签署声明书,到组庭后的主动、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通过违反强制披露义务的事后司法审查来纠偏,这些举措可以确保仲裁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五、两种不同的事实查明:仲裁证据vs民事诉讼证据 在商事仲裁实践中,我注意到,忽视商事仲裁的独立性、特殊性,简单套用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规则来解决商事仲裁中的事实查明问题,这种现象在法律人中比较普遍。但需要明确的是,仲裁证据ne;民事诉讼证据。 首先,商事仲裁不能自动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除非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或者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为了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制定的,对于法院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但对于民间性、自治性、高度裁量性的商事仲裁,无当然约束力。其次,商事仲裁中的待证事实采用真、伪;两分法,不存在真伪不明的第三种状态,商事仲裁中的举证责任性质上为行为责任而非结果责任,因此不能自动适用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也不存在真伪不明下的证明责任裁决。相应地,商事仲裁的证明标准,采盖然性优势标准,而非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最后,商事仲裁中证据种类及提交、审查判断,不同于民事诉讼。例如,商事仲裁采用大书证概念,书证范围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区分私文书与公文书;淡化提交原件规则;民事诉讼域外证据规则,不适用于商事仲裁,等等。 肖建国 2025年12月
- 新华一城书集 (微信公众号认证)
- 上海新华书店官方微信书店
- 扫描二维码,访问我们的微信店铺
- 随时随地的购物、客服咨询、查询订单和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