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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第七辑)(修订版)(2009—2016年)(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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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第七辑)(修订版)(2009—2016年)(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 商品图0
民商法研究(第七辑)(修订版)(2009—2016年)(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 商品缩略图0

商品详情

书名:民商法研究(第七辑)(修订版)(2009—2016年)(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
定价:168.0
ISBN:9787300281544
作者:王利明
版次:1
出版时间:2020-06

内容提要:
《民商法研究》系列十卷本是王利明教授的独著文集,收录了王利明教授公开发表以及未公开发表的民商法领域的研究性论文,该系列前八集曾由法律出版社在2000年-2015年间连续出版,在民商法研究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并被评为“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项目。本次出版由王利明教授重新整理,对原出版物中内容、注释、体系进行调整、核实,并依据近年来民商法的研究与发展对原书观点进行再思考,增加新的研究成果并结集成十卷本。全部内容涉及民法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婚姻家庭、商事法律研究、司法改革、法制建设等多方面的研究成果,内容丰富全面,具有时代气息。该套丛书遵循民商法制度发展历史,以出版时间为序,本书为该套丛书的第七本,内容包括民法总则、物权、合同、破产法、民事证据法等。

作者简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到1990年2月,1998年8月到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入选长江学者。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秀青年教师奖、*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等奖励。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目录:
目录



*一编 民法总则



民法的人文关怀

民法上利益位阶及其考量

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民法典制定

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和编纂步骤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试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冒名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编 人格权制度

论人格尊严的保护

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

人格权法制定中的几个问题

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

略论人格权编对性骚扰的规制

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

生活安宁权:一种特殊的隐私权



第三编 物权制度

论物权的概念

产权保护:市场经济的基石

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中心



《物权法》的实施与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

水资源利用权的若干问题

海域使用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第四编 债与合同制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合同法制定和完善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关系的探讨

典型合同立法的发展趋势

论“买卖不破租赁”

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比较

夫妻离婚协议的若干问题



第五编 侵权责任制度

侵权法与合同法的界分

——以侵权法扩张为视野

侵权法的扩张对债法体系的影响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违法性要件吗?

论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加害人不明

论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

论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概念

论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第六编 其他

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

海峡两岸仲裁立法的比较研究

什么是法学家的社会责任



后记

在线试读: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是保障私权的基本规则。当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已进入关键时期,要制定贴近实际、面向未来的民法典,不能仅局限于对具体制度和规则的设计,更应当关注其价值理念。“古典的民法图像以其抽象的概念和制度成为自我完结的学问体系,而民法的现代图像则很难从这种学问的体系来把握。” 也就是说,民法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外在体系或逻辑关联,而应从其价值理念着手,历史地考察其变迁,准确地把握其趋势,将民法建立在更为科学、完善的价值体系基础之上。本文围绕民法的人文关怀这一价值理念,阐释其含义及其对完善民法制度和民法体系的重大影响。
一、民法的人文关怀:从以财产法为中心到人法地位的提升 在近代民法中,财产的归属与流转关系是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近代民法以 财产权利为中心,主要体现为对外在财富的支配。这显然忽视了人的存在中的精神性的一面,人的内涵中的多样性被简单地物质化了。 在这样的体制中,人格独立于财产而存在的价值并不明显。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耶林才提出其**名论断:“谁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就侵害了他人人格。” 从民法的发展历史看,罗马法曾被恩格斯称为简单商品生产者社会的*一个世界性法律。它对简单商品生产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作周全细致的规定,达到了古代法发展的&峰。罗马法*先采用抽象的方法,“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规定了人格制度、债权制度和物权制度,并以此展开了整个私法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中,财产的流转与归属是调整的中心,对人格制度虽然有所规定,但更多着眼于权利能力等“身份”法方面,与现代法意义上的人格权并不相同。在罗马法中,persona只是用来表明某种身份。 ④ 当欧洲进入中世纪后,罗马私法的制度因与当时教会法、封建土地制度以及人身依附关系格格不入,罗马法陷入长期的沉寂状态,直到中世纪进入尾声,由于地中海沿岸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的流转关系日益复杂,罗马法才寻找到其复兴的基础,也适应了后来欧洲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社会需要,其中有关独立人格的规定也不断对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立法产生影响。在法典化时期,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是以消灭封建社会对人的压迫、反对封建社会的贸易壁垒、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目标的。《法国民法典》采纳了三编制模式,即人法、物法和取得财产权的方法。其人法的设计,主要着眼于肯定人人平等的观念和确定财产的归属,因此其整部法典的核心仍是财产权。 法国学者萨瓦第埃指出:“与关于人的法相较而言,民法典(指《法国民 法典》)赋予关于财产的法以支配地位。” 以财产为中心的特征,在《德国民法典》中也没有太大的改变。《德国民法典》采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但其核心仍是债权与物权两 编。而总则部分关于主体的规定也仍是以财产的归属与流通为中心展开的。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并未被置于重要的位置。法律对自然人的规范过于简单,因此没有涉及一些重要的人格权。另外,对于侵权责任,《德国民法典》仅考虑损害赔偿的一面,并据此将其置于债法之中,而且,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采取比较严格的限制立场。在《德国民法典》颁布不久,德国学者索姆巴特(Werner Sombart,1863—1941)就提出《德国民法典》存在着“重财轻人”的偏向。《德国民法典》的体系是按照从事商业贸易的资产阶*的需求来设计构思的,它所体现的资产*层所特有的“重财轻人”的特征正出于此。这种重财轻人的特色使关于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的法大大退缩于财产法之后。 正是因为《德国民法典》没有规定人格权,所以,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法院只能借助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的规定,而不能依据民法典发展出一般人格权,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德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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