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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益与数据交易 /程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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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数据权益与数据交易》

 定价:158元 

主编:程啸  

装帧:精装 

ISBN:978-7-300-32953-6

程啸,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副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022年度)、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2017年度)。兼任清华大学法学院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权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委法律顾问、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研究基地(2023—2025年)”首席专家。主要研究领域为:侵权法、人格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法、物权法、担保法、不动产登记法等。

先后参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不动产登记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起草论证工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项目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北京市等省部级项目十余项。

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权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百多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报刊发表文章一百多篇。出版《侵权责任法(第三版)》、《人格权研究》、《民法学习方法九讲》、《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解与适用》、《担保物权研究(第二版)》、《不动产登记法研究(第二版)》、《侵权行为法总论》、《保证合同研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独著十余部,出版《中国民法典释评·人格权编》、《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理解与适用(第二版)》等合著多部,出版《人格权法教程》、《侵权责任法教程(第四版)》、《个人信息保护法教程》、《民法总论》、《物权法》等教科书多部,主编《NFT数字艺术品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民法典评注·侵权责任编》等。

曾荣获德国联邦总理奖(2008-2009年度)、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第九届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中国政府出版奖图书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等国家级与省部级奖励十余次。荣获韩德培法学奖青年原创奖、第四届方德法治研究奖一等奖、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清华大学优秀教材奖一等奖、清华大学教学优秀奖等其他奖励。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数据的概念与类型

第一节  数据和信息的关系

一、概述

二、法学中的数据和信息

三、非信息论意义上的数据和信息概念组

四、信息论意义上的数据和信息概念组

五、数据与信息的计数

第二节  数据的类型

一、概述

二、个人数据、企业数据与公共数据

三、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以及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

第二章  数据权益体系

第一节  数据的特性与数据权益

一、概述

二、数据的特性

三、数据的两种分类

第二节  数据权益体系概览

一、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享有的权益

二、企业对企业数据享有的权益

三、公共数据上的数据权益

四、数据上各种权益的关系


第二编  个人数据权益与个人数据交易

第三章  个人数据权益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与分析

一、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个人数据控制者

三、个人信息权益的概念

第二节  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模式与体系

一、公法保护模式

二、私法保护模式

三、私法与公法保护的协调

第三节  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

一、个人信息权益是私法上的权益

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利益

三、我国人格权保护一元化模式涵盖了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

四、个人信息权益是不同于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益

第四节  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方式

一、事前预防机制

二、事中风险评估

三、事后救济保护

第四章  个人数据的授权机制

第一节  个人授权与个人同意的区分及其意义

一、引言

二、个人授权与个人同意的区分

第二节  个人授权的含义与法律效果

一、个人授权是个人向处理者授予数据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通过个人数据许可使用合同实现个人数据权利的授权

第三节  个人授权的基础、内容与方式

一、个人授权的基础与内容

二、个人授权的具体方式

第四节  个人数据的法定授权

一、个人数据法定授权的意义与性质

二、个人数据法定授权的适用范围

三、个人数据法定授权中的主体

第五章  个人数据的交易

第一节  作为交易标的的个人数据

一、个人数据具有财产利益

二、可交易的个人数据范围

第二节  个人数据交易的不同模式

一、个人数据交易的雏形 :“数据换取服务 ”模式

二、个人数据交易的进阶 :“隐私付费 ”模式

三、个人数据交易的完善 :个人数据经济模式

四、个人数据处理活动与个人数据交易的区分必要性

第三节  个人数据许可使用合同

一、个人数据许可使用合同概述

二、个人数据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

三、个人数据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


第三编  企业数据权益与企业数据交易

第六章  企业数据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概述

     一、企业数据的界定

     二、企业数据的类型

     三、企业数据涉及的主体

     四、企业数据的保护路径

第二节  物权法对企业数据的保护

     一、数据所有权说

     二、数据占有说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对企业数据的保护

     一、著作权 —邻接权说

     二、数据库特殊权利说

     三、新型知识产权说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数据的保护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说

     二、商业秘密说

第五节  合同法对企业数据的保护

     一、通过合同保护企业数据

     二、笔者的观点

第七章  企业数据权益

第一节  企业数据确权的正当性

     一、理论上的争议

     二、企业对其数据享有民事权益的正当性基础

第二节  企业数据的确权路径

     一、单一确权路径

     二、区分确权路径

     三、区分确权路径的弊端

     四、数据确权的单一路径及其具体展开

第三节  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权能

     一、概述

     二、企业数据权益的积极权能

     三、企业数据权益的消极权能

第八章  企业数据的交易

第一节  企业数据交易合同概述

     一、数据交易合同的概念

     二、企业数据可交易性的类型化讨论

     三、企业数据交易合同的类型

第二节  企业数据交易合同的缔结

     一、企业数据交易的问题与困境

     二、破除数据锁定的欧盟路径

     三、企业数据交易的强制缔约制度构建

第三节  典型的企业数据交易合同

     一、数据转让合同

     二、数据处理合同

     三、数据访问合同

第九章  数据产权登记

第一节  数据产权登记的性质

     一、登记的概念

     二、登记的种类与数据产权登记的归类

     三、数据产权登记的功能

     四、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数据产权登记的客体与类型

     一、数据产权登记的客体

     二、数据产权登记的类型

第三节  数据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一、登记的法律效力

     二、数据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模式选择


第四编  公共数据权益与共享开放、授权运营

第十章  公共数据权益

第一节  公共数据的概念与类型

     一、公共数据的概念

     二、公共数据的类型

第二节  公共数据权益的含义、现状与学说

     一、公共数据权益的含义

     二、公共数据权益的现状

     三、关于公共数据权益的学说

     四、笔者的观点

第十一章  公共数据的共享与开放

第一节  概述

     一、公共数据共享与开放的含义

     二、公共数据共享与开放的关系

     三、公共数据的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

第二节  国外公共数据的共享与开放

     一、引言

     二、欧盟公共数据的共享与开放

     三、英国公共数据的共享与开放

     四、美国公共数据的共享与开放

     五、日本公共数据的共享与开放

第三节  公共数据共享与开放的分类分级

     一、概述

     二、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内涵及意义

     三、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公共数据共享与开放的具体规则

     一、概述

     二、公共数据共享与开放的条件

     三、公共数据共享与开放的方式

第十二章  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

第一节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规范与实践

     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规范

     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践

第二节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性质与定位

     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性质

     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定位 (与公共数据开放的关系 )

第三节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制度建构

     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基本原则

     二、公共数据的运营主体

     三、公共数据的授权模式

     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运营规则

     五、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监管机制


第五编  数据安全保护与数据跨境流动

第十三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一节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类型与规范体系

     一、引言

     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产生途径

第二节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主体与适用范围

     一、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主体

     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适用于所有的数据

第三节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内容

一、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基本内容

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特别要求

第四节  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二、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章  数据跨境流动

第一节  数据跨境流动的立法模式

一、导言

二、比较法上的数据跨境流动模式

第二节  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范

一、我国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国内法律体系

二、我国在数据跨境方面参加的公约与国际合作

第三节  数据跨境流动监管

一、域外监管经验 :重视监管合作和数据出境前的规制

二、我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索引

后记


第三编  企业数据权益与企业数据交易

第七章  企业数据权益

第三节  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权能

一、概述

权能是权利的非独立的组成部分,它是权利所赋予权利人的意思决定的空间。原则上,权能是权利的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因此,权能是不能被单独转让的。《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数据产权”的概念,并且聚焦数据在采集、收集、加工使用、交易、应用全过程中各参与方的权利,要“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数据二十条》颁布后,不少学者围绕该文件进行阐释和创新,提出了各种观点。例如,有的学者认为,企业数据产权可以分为企业数据集合的产权与企业数据产品产权,前者通过邻接权方式构建,后者可结合数据产品的应用场景和流程以及《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权利分置框架,在企业数据产品上形成表征产权归属的企业数据产品持有权和表征产权利用的企业数据产品使用权二元并立的产权结构分置状态。有的学者认为,数据财产权在赋权形式上应当采取二元权利主体结构,即区分数据制作者权与数据使用者权,数据制作者权是有限排他效力的财产权,数据使用者权的主体分为用户和数据同业经营者。有的学者认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呈现相互分离、彼此独立的关系。对于这三种权利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不同的数据客体逐一分析不同场景中的利益分配格局为企业的数据持有权确定不同级别的排他支配效力。还有的学者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以及数据产品经营权统称为“数据持有者权”,认为数据持有者权是基于占有数据的事实而产生的,是数据价值链条上的每个主体都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权利。

二、企业数据权益的积极权能

我国法学界对于企业数据权益的积极权能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主张采用权利束范式界定数据产权,并且在确定数据财产权的具体内容时,参考所有权的权能体系,对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进行适当调整,是较为高效和实用的做法。具体而言:其一,持有权。持有权是指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式自主管控所取得的数据资源。持有权同时意味着,不特定第三人不得擅自获取或者干扰财产权人对数据的稳定持有秩序和管控状态。其二,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自主使用数据,以及对数据进行开发利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三,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权利人通过数据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通过数据产品获得收益、许可他人使用获取金钱对价等。其四,处置权。处置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对数据进行自主处置,包括物理性处置和交易性处置,后者包括整体转让、许可经营、数据担保、投资入股等方式。除此之外,数据财产权还应当蕴含消极权能,即“在数据财产权遭受侵害或妨碍,或者面临危险时,数据处理者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无法被持有权涵盖,因为它们属于动态层面,而持有权施加的相关义务属于静态层面。有的学者认为,数据财产权的主要权能包括:其一,利用(处理)权能。企业作为权利主体有权处理、利用其数据,企业对其持有的数据享有加工使用权,企业可以通过多维度开发、挖掘其持有的数据价值,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和决策质量,或者形成新的数据产品或服务。例如,通过大数据分析,数据处理者可以优化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其二,收益权能。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数据交易和服务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企业有权授权他人访问数据或向他人提供数据从而收取费用;企业还可以利用其持有的数据研发数据产品,再通过数据产品交易取得收益。其三,占有(持有)权能。占有权能是指数据财产权人对数据客体的实际管控权能。例如,企业对其持有的数据,主要是通过数据存储设备的物理控制、秘钥控制以及防御性技术手段等实现占有或持有的。占有权能意味着,他人不得对数据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盗窃、破坏等行为,进而非法获取数据或者改变数据的事实状态。在张新宝教授看来,数据财产权的相关义务是通过占有权能得到呈现的,或者说相关义务/消极权能被合并在占有权能之中了。其四,数据财产权人对数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即有权处分数据的最终命运,例如数据产权交易、数据销毁等。

还有的观点主张,对于不涉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原始数据和数据资源,企业享有完全支配、绝对排他的权能。由于数据产品的概念是以不涉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前提条件的,因此企业对数据产品也享有完全支配、绝对排他的权能。其中,完全支配是指对数据享有的管理、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能。绝对排他似乎是指类似于所有权的、排除他人一切干涉的权利,但是其具体含义没有得到进一步的说明。对于涉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原始数据和数据资源(数据资源所受限制乃是原始数据所受限制的延续),企业享有有限支配、有限排他的权能。一方面,企业的法律权能受到个人信息权益的限制:首先,个人可以依法行使撤回同意权、删除权、信息携带权等权利;其次,企业对数据的支配(处理活动)不能超出个人同意的范围;最后,企业对数据的处分权能受到限制,未经个人单独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数据。另一方面,企业的法律权能也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这取决于公共数据开放时的使用条件和目的。

尽管以上观点存在差异,数据产权的类型及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是总的来看,它们具有三个共同特征:一是,以上观点均存在一种积极权能偏好,即倾向于通过定义数据产权的积极权能进行数据确权,至于消极权能则是一带而过甚至缄口不言。对此下文还将予以详细分析。二是,对数据产权的积极权能的描述,都受到《民法典》第240条对所有权权能规定的影响,没有脱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表达方式的窠臼。即便存在差异,也是数据处理活动的特殊性产生的表面上的差异。三是,对数据产权的积极权能的描述基本上就是说明两件事情:其一,数据持有者可以对数据进行事实性的利用;其二,数据持有者可以对其享有的某种数据产权的法律地位进行法律性的“处分”。其中,对数据的事实性的利用可以在广义上加以理解,涵盖了一切可以想象得到的、现代技术允许的甚至是将来技术允许的使用数据的方式。对数据的事实性利用的可能性是无穷无尽的,显然,数据确权的目标不在于去挂一漏万式地描述这些无限的利用可能性。法律上之所以要界定数据权益或数据产权的积极权能,其原因在于明确数据权益所要保护的价值,也就是,对数据进行确权所要实现的经济目的。因此,将数据权益的积极权能仿照所有权的权能描述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为是高度抽象的描述,所以更多的是具有一种示范意义。

三、 企业数据权益的消极权能

(一) 消极权能的概念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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