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法律适用提要 重点法条注释 配套法规解读 关联法规索引 典型案例精选 附录相关法规
权威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适用提要 专业解读:对主体法重点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对与此相关联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进行配套解读 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典型案例精析 相关规定:收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二条 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 第七条 属人管辖 第八条 保护管辖 第九条 普遍管辖 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 老年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及其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刑事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 从业禁止规定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执行方式及禁止令规定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殊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原则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 第八十八条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第二编 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实施相关犯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犯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罪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假理赔的犯罪及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 [删除]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以及明知而使用行为的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抢劫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 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的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狩猎罪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 窝藏、包庇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 斡旋受贿犯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 违规收受礼物不交公的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界定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及法律的废止与保留附 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8.27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8.27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8.27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4.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4.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1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4.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4.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4.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4.24)
【免费在线读】出版说明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丛书由相关领域法律专家编写收录法律标准文本解读法律重点条文并对与法律条文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审判政策和典型案例予以精要分析。丛书自2014年出版以来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关注与厚爱连续再版。 近年来随着我国立法的完善与发展国家出台或者修改了与丛书各个领域联系紧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如《刑法修正案(十二)》《公司法》《安全生产法》《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为了进一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编者再次对丛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修改和完善。 丛书此次修订重点吸纳最新的配套规定精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旨在提高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增强案例的针对性。 丛书编写以实用、易用为原则编写体例如下: 1.法律适用提要。分册皆由该领域法律专家撰写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立法背景、主要内容、注意事项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2.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解读且给每个条文都提炼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3.配套法规解读。对与主体法重点条文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审判政策进行解读使观点更为鲜明、准确语言更为通俗、精练主体法更便于读者理解和适用。 4.关联法规索引。详细列出与主体法条文相关联的法规的名目方便读者查询使用。 5.典型案例精选。重点条文下精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析法。 6.附录法规实用。书末收录与本领域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增强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的;适用提要;条文主旨;条文解读;法规解读等内容皆是编者为方便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非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我们所有的付出都旨在提高本书的实用性以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书中不足之处还望读者在使用过程中不吝赐教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本书继续修订完善。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24年9月
- 新华一城书集 (微信公众号认证)
- 上海新华书店官方微信书店
- 扫描二维码,访问我们的微信店铺
- 随时随地的购物、客服咨询、查询订单和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