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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办的法学集刊,是一个由光华法学院青年学者主持的法学学术共同体平台,目前一年拟出2辑。本书以文章集结的形式,通过书面交流,传播法学学术和法治文化、推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沟通与交流、促进法学教学和科研发展。本书以光华法学院学者为核心,以优秀青年学者为主要力量,汇聚中外法学名家,围绕法学前沿与热点问题、法学理论与实务等展开全面的研究写作。
本辑设置;特稿;专题策划;教学;读书等栏目,以论文、译文、书评、随笔等多种形式介绍国内及域外法学学科、法律实务发展的即时动态,展现学科研究的最新成果,交流个性化的法学教学、阅读经验。
霍海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民事司法跨学科研究中心主任,教师发展中心执行主任,学生成长中心执行主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已出版专著《证明责任的法理与技术》,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JY部、司法部等多项项目。
目 录
特稿
法吏薛瑄与其《大理箴》的;听明、断平主旨/霍存福、杨秋生/003
专题民事在线诉讼
德国民事诉讼中的电子文档和电子签名/[德]彼得哥特瓦尔德著,
曹志勋译/055
迈向在线诉讼时代的法国民事诉讼改革/[法]纳塔莉斐塞罗著,
巢志雄译/068
美国的ODR及其创新/[美]艾米施密茨、珍妮特马丁内斯著,
张兴美编译/082
民事诉讼的信息化
202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的体系性解读/[日]山本和彦著,
史明洲译/135
民事电子诉讼的成果与展望
以规范性为中心/[韩]全烋在著,朴顺善译/162
教学
;民法总论课程的三重维度
一份初步的教学总结/姚明斌/199
探寻理想的中国法课程体系/茅少伟/212
兼总条贯知至知终
教税法的一些体会/钟瑞庆/227
读书
法律的权威与解释
拉兹《在权威与解释之间》的解读与阐释/朱振/245
论颜元/屠凯/270
【免费在线读】法吏薛瑄与其《大理箴》的;听明、断平主旨
霍存福杨秋生*
引子
14年前,笔者曾发表《;断狱平或;持法平:中国古代司法的价值标准;听讼明、;断狱平系列研究之一》,[1]就刘昫《旧唐书徐有功传》对传主;听讼惟明,持法惟平[2]之;赞语,探讨过其所表达的;听(审)明;断(判)平的司法标准、司法价值、司法理念问题,并将其与唐代《考课令》;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3]相对照比较,提出;得情为;明、;平允为;平,从而提出结论:五代史家不过是以唐代法令规定的标准评价法官徐有功;其所用语词、所持观念,来历清楚,绝非史家凭空造作。
自此以后,我一直以;处断平或;持法平为中国古代未曾动摇过的司法标准、价值甚至理念之一。但读明儒薛瑄;治狱四要,则一度出现过迷惑。薛瑄曰:;治狱有四要:公、慈、明、刚。公则不偏,慈则不刻,明则能照,刚则能断。[4]这一治狱理讼箴言的四点要诀,讲了;明,却没有提到;平;虽然有;公,但;公似乎不能涵盖;平。难道自西汉以来倡导的;断狱平,至明朝已不复讲?但这又与我以往掌握的史料及印象相悖,比如:明朝端复初,洪武初任刑部尚书,;用法平;[5]明孝宗时,;前后所任司寇(即刑部尚书)何乔新、彭韶、白昂、闵珪,皆持法平者。[6]明朝论法官,一直是崇尚;用法平;持法平的。
问题出在哪里?按四库馆臣的说法,薛瑄的;治狱四要,;作于奉使沅州时也,[7]也即其仕宦生涯的早期,在出任广东道监察御史时提出的。这是他的初官,第一任监察御史。依此,;治狱四要是初涉法务的新人对治狱的感受:它指出了法官的这四种操守对治狱是重要的,而未必是欲提出治狱的全面的标准、价值或理念。甚至这里的治狱,估计也仅限于他正在做的御史职业范围,不一定包含刑部官、大理寺官。而进一步的阅读表明,薛瑄确实也是以;听明;断平作为其司法理念的基本崇尚的:他撰《退思亭记》云;听狱思所以明慎,用刑思所以平恤,直言;听狱明;用刑平;他所撰一些《表》《序》论人物,屡屡言及;狱事明、允[8];用法平而恕[9];议法平恕[10],也涉及;明;平;他撰《大理箴》,更对;听明;断平进行了全面而形象的比喻和论证,将;克明、克允之责,分别寄托于;镜鉴与;衡秤因为历来所谓;鉴灼隐伏;衡持重轻,鉴、衡一直是;明;平的象征物。
一、薛瑄其人其事:法吏形象甚至超过学者形象
人人皆知薛瑄为学者、大儒、理学大家,他开创了;河东之学,其北方朱学,与南方阳明之学,为有明两大学脉;却很少有人措意薛瑄的任官,清一色的是监察御史、按察司佥事、大理寺少卿,同时也是个标准的法吏。当然,薛瑄做法吏,并没有影响他以学问为志业。[11]
(一)薛瑄任官履历
薛瑄(13891464),字德温,号敬轩,明山西河津县(今运城市万荣县)人。著名思想家、理学家、文学家,河东学派的创始人。成祖永乐十九年(1421)进士,后居祖父、祖母、父丧,至宣宗宣德三年(1428)始入仕,授广东道监察御史,[12]出外监湖广银场;[13]居继母丧,宣德十年(1435),复除云南道监察御史。英宗正统元年(1436),升按察司佥事,提调山东学政。六年(1441)授大理寺右少卿,转大理左少卿,因不拜见宦官王振,与振交恶,作《大理箴》以自警;[14]因辩贺氏被诬魇魅夫死案持正,下狱,被销职归家。正统十四年(1449)八月二十五日,奉召乘传诣京。土木之变,英宗被俘,九月初六,郕王朱祁钰(景帝,代宗)即位。十月初七,命薛瑄为大理寺右寺丞。景泰元年(1450)奉敕至四川、云南督饷。二年(1451)复任大理寺右丞,十二月诏升南京大理寺卿;四年(1453)八月,召至京,调为北京大理寺卿。天顺元年(1457),石亨、徐有贞、曹吉祥等发动夺门政变,英宗复辟。正月十九日,升为礼部右侍郎兼翰林院学士,入阁预机务。五月升左侍郎,仍兼学士。因不满石亨、曹吉祥乱政并于谦被害,六月初十,以老疾乞致仕,许之。家居八年,以教授生徒为业。死,谥文清。著有《读书录》11卷、《读书续录》12卷、《理学粹言》1卷、《从政名言》3卷、《文章》1卷、《策问》1卷、《河汾诗集》8卷、《薛文清公文集》24卷等。
薛瑄从宣德三年(1428)三月入京,继而入仕授职,至天顺元年(1457)六月致仕,其间,除丁继母忧近3年、被罢职居乡6年,实际居官共19年半,致仕后又居乡7年而逝世。薛瑄的形象,首先是个学者、教育家。贬官时、致仕后,两度居乡授徒,均系私学,分别为6年、7年,合计13年,他是弟子满天下的大儒。[15]其次,薛瑄为官,几乎全部执掌法纪。御史台、大理寺、刑部所谓三法司,他在前两个官署都有不只一任的职务:两度出任监察御史,[16]一度出任按察司佥事,[17]四度出任大理寺官,包括大理寺少卿、大理寺右丞、南京大理寺卿、北京大理寺卿,加起来达19年,仅在后期出任了5个月的礼部右侍郎兼翰林院学士,入内阁参预机务,因而他实际上又是一个很纯粹的法吏。在内心,薛瑄自认是教育家、学者:;先生至都,上章愿就教职,以卒所学。会上思振风纪,擢御史。[18]其初心是教职(教官),却被皇帝提拔任用为法吏。再后来,他被任命为山东提学,别人;薄教职,他却;欣然说:lsquo;此吾事也。rsquo;[19]不过,提举学政不是教职,只能说与教职相关,不应计入薛瑄的从教生涯。它不过是比监督银场、督运军饷更接近薛瑄的读书事业、更令薛瑄兴奋不已。明朝的教职,据《明史职官志四》:;儒学:府,教授一人,训导四人。州,学正一人,训导三人。县,教谕一人,训导二人。教授、学正、教谕,掌教诲所属生员,训导佐之。[20]薛瑄父亲薛贞,倒是一生皆任教职,先后担任北平真定府元氏县、河南荥阳县、北直隶玉田县、河南鄢陵县、河南河内县等诸县儒学教谕。而薛瑄的提学,正是提调这些人的,是教职或教官的管理者;同时,提学又是风宪官,保留有监察权及部分的司法权,[21]划入法吏并不错。
[1]*霍存福,沈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杨秋生,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古代法官箴言及其传承与创新研究(项目批准号:19AFX003)阶段性成果。
霍存福:《;断狱平或;持法平:中国古代司法的价值标准;听讼明、;断狱平系列研究之一》,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第312页。
[2] 《旧唐书徐有功传》赞。
[3] 《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员外郎条。《旧唐书职官志二》《新唐书百官志一》同。据《金史百官志一》记载,金朝沿用唐制,也以;议狱得情,处断公平,为法官之最。
[4] (明)薛瑄:《读书录》卷四,载山西文化编纂委员会编:《薛瑄全集》(第2册),孙玄常等点校,三晋出版社2015年版,第753页。又见《薛文清公从政名言》卷二,载《薛瑄全集》(第3册),第1070页(下引该书仅列诗文名、卷数、册数、页码)。
[5] 《明史端复初传》。
[6] 《明史刑法志二》。
[7] 《四库全书总目》卷九十五《子部五儒家类存目一从政名言》:;案瑄《年谱》,宣德元年四月,服阕至都,上章愿就教职。宣宗特擢为御史,寻差监沅州银场。此书第二条称lsquo;吾居察院rsquo;,第四条称lsquo;余始自京师来湖南rsquo;,则作于奉使沅州时也。其言皆切实通达。然精要已见《读书录》中,此其绪余矣。
[8] 《文清公薛先生文集》卷二十三《墓表故嘉议大夫陕西按察使何公墓表》,载《薛瑄全集》(第2册),第617页。
[9] 《文清公薛先生文集》卷十六《序送邓大参赴任序》,载《薛瑄全集》(第2册),第507页。
[10] 《文清公薛先生文集》卷十五《序赠万太守秩满序》,载《薛瑄全集》(第2册),第494页。
[11] 《明史儒林一薛瑄传》:;宣德中服除,擢授御史。三杨当国,欲见之,谢不往。出监湖广银场,日探性理诸书,学益进。
[12] 《明宣宗实录》卷四十一宣德三年四月庚辰(二十八日)条:因;御史多缺,;擢推官王豫、知县李灏进士薛瑄监生张鹏等25人;俱为监察御史。薛瑄与另一进士张善,属广东道,与其他9道御史,皆隶行在都察院;另外6道御史,隶南京都察院。见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版,第10201021页。监察御史隶属行在(后北京)、南京,是因其;出按复命,都御史覆劾其称职、不称职以闻,南北都察院分别进行。又,《明史职官志二》:;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十人,正七品,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
[13] 沅州银场在湖广布政使司辖区。薛瑄此次任命,当由广东道监察御史改为湖广道监察御史。
[14] 《薛文清公行实录》卷一《李贤〈薛文清公神道碑〉》云:;未几,用杨文贞公荐,召为大理寺右少卿。明日,转为左少卿。公作《大理寺箴》以自警。时中官王振权倾一时,欲邀公拜其门,公正色曰:lsquo;安有受爵公朝,拜官私门邪?rsquo;已而遇诸途,众行跪礼,公独不屈,振由是不悦。载《薛瑄全集》(第3册),第11271128页。
[15] 赵北耀撰《薛瑄全集前言》云:薛瑄55岁罢官归里,设教河汾,;秦楚吴越来学者以百数;69岁致仕还乡,又设教河汾,开馆授徒,;四方从学者日众,;至市馆不能容,至76岁卒。一生直接从教近20年。载《薛瑄全集》(第1册),;前言第5页。
[16] 薛瑄丁继母忧后,宣德十年(1435)复授云南道监察御史。但翌年即英宗正统元年(1436),春在北京,夏授山东提学佥事,秋即至山东。故其云南道监察御史是否到任履职,颇成问题。很可能没赴任,就被从监察御史升为山东按察司佥事了,故其云南事迹不见记载。
[17] 佥事(正五品)虽属按察司,但职任是提学。明初,以按察司官和巡按御史监督学政。《明英宗实录》卷十七:正统元年五月,各省;添设按察司官一员,南北直隶御史各一员,专一提调学校。参见郭培贵:《试论明代提学制度的发展》,载《文献》1997年第4期,第63页。
[18] 杨鹤:《薛文清公年谱》,载《薛瑄全集》(第3册),第1184页。
[19] 同上书,第1188页。
[20] 薛瑄的父亲薛贞,先后任元氏、玉田、荥阳、鄢陵、河内等县儒学教谕,一生任教职40年。
[21] 据《明英宗实录》卷十七正统元年五月二十七日(壬辰)条,添设提学,专一提调学校,;合行事宜共15条,依祖规、提学司法监察权之外,是管理三种人,可归纳为五类(按条文顺序排列):一、学生管理:1.德行;2.读书;3.作文;7.黜退(充吏、为民);8.补充(选考);9.免役(二丁);13.诈冒(诈冒乡贯应试);15.卫所子弟读文、习武。二、教官管理:4.教官管理(考察德行、学问,分别礼待、诫励、黜罢、具奏逮问)。三、对府州县有司监督:6.有司参与(读书、会馔);10.有司提调(师生教读,房舍修理);14.提调有司贪淫(许巡按监察御史指实奏闻)。四、提学司法监察权:11.提学风宪监察(军民利病,官吏贪酷,事干奏请者,奏闻),12.提学受词(受理军民人等冤枉事状,下卫所府州县,及送按察司提问)。五、5.依祖规。学校一切事务,并遵依洪武年间卧碑,不许故违。提学对全省学政监督、管理,是其主要执掌;另又握有全面监察权与有限司法权(只受词、不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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