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书名:伯克毕生发展心理学:从青年到老年(第4版)(心理学译丛·教材系列)
定价:55.0
ISBN:9787300183039
作者:[美]劳拉•E•伯克(Laura E.Ber
版次:1
出版时间:2014-01
《伯克毕生发展心理学(第4版)》是在美国及世界各地被广泛使用的大学本科和研究生教科书,是发展心理学教学中**威的教材之一,同时也是发展心理学研究领域引用率极高的著作。作者劳拉•E•伯克既是美国一位颇有影响的心理学家,也是儿童事业的积极活动者。 《伯克毕生发展心理学:从青年到老年(第4版)》是《伯克毕生发展心理学(第4版)》后半部分的内容。它以真人真事为例,把生理与心理发展知识和理论融为一体,对个体的成年早期、中年期、老年期以及死亡临终加以详细介绍。特别是对老年期、衰老、临终、死亡、丧亲的阐述,则会使中国读者耳目一新,并在某种程度上引发人们对生命价值和人生意义的沉思。 *新的研究成果、鲜活的图文资料、简练流畅的表达风格,使本书将理论性、科学性和人文关怀融为一体。它既可以作为我国大学心理系的教学与学习参考书,也可以作为各种培训教材。而对于绝大多数不太懂专业心理学的普通读者,尤其是处于人生拐点的青年朋友以及关注生命健康的中老年朋友,它也有重要的阅读和参考价值。
劳拉•E•伯克 (Laura E. Berk) ,美国伊利诺伊州立大学心理系的著名教授,她在该校给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人的发展”课程达30多年之久。她于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获心理学学士学位,后在芝加哥大学获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专业硕士和博士学位,曾是康奈尔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斯坦福大学和南澳大学的访问学者。
伯克的研究领域涉及学校环境对儿童发展的影响、个人言语的发展等。其论著曾在多种顶级学术刊物发表,如《儿童发展》(Child Development)、《发展心理学》(Developmental Psychology)等,并曾给《今日心理学》 (Psychology Today)以及《科学美国人》(Scientific American)杂志撰写多篇稿件。
陈会昌,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发展心理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国际行为发展研究会执行委员会顾问兼中国地区协调员,中国心理学会理事,中国心理学会发展心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国务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儿童发展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理事,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专家支持系统特聘专家,《亚洲与太平洋语言与听觉杂志》编委,香港《幼儿学报》编委。
目录
成年早期
第1章 成年早期的生理与认知发展 /
前言 一个渐进的过渡:成年初显期 /
第一部分 生理发展 /
一、生物学老化已经在成年早期开始 /
二、身体变化 /
三、健康与健身 /
第二部分 认知发展 /
一、思维结构的变化 /
二、专长和创造力 /
三、大学生活 /
四、职业选择 /
本章要点 /
重要术语和概念 /
第2章 成年早期的情绪与社会性发展 /
一、埃里克森的理论:亲密对孤独 /
二、成人心理社会性发展的其他理论 /
三、亲密关系 /
四、家庭生活周期 /
五、成人生活方式的多样性 /
六、职业发展 /
本章要点 /
重要术语和概念 /
中年期
第3章 中年期的生理与认知发展 /
第一部分 生理发展 /
一、身体变化 /
二、健康与健身 /
三、适应中年期的生理挑战 /
第二部分 认知发展 /
一、心理能力的变化 /
二、信息加工 /
三、职业生活与认知发展 /
四、成年学习者:在中年做学生 /
本章要点 /
重要术语和概念 /
第4章 中年期的情绪与社会性发展 /
一、埃里克森的理论:繁衍对停滞 /
二、中年期心理发展的其他理论 /
三、自我概念和人格的稳定性与变化性 /
四、中年期的人际关系 /
五、职业生活 /
本章要点 /
重要术语和概念 /
老年期
第5章 老年期的生理与认知发展 /
第一部分 生理发展 /
一、期望寿命 /
二、身体变化 /
三、健康、健身与能力缺失 /
第二部分 认知发展 /
一、记忆 /
二、语言加工 /
三、问题解决 /
四、智慧 /
五、认知变化的相关因素 /
六、认知干预 /
七、终生学习 /
本章要点 /
重要术语和概念 /
第6章 老年期的情绪与社会性发展 /
一、埃里克森的理论:自我完整对绝望 /
二、有关老年期心理社会性发展的其他理论 /
三、自我概念和人格的稳定性与变化性 /
四、心理健康的个体差异 /
五、社会学理论的变化 /
六、老年期的关系 /
七、退休与休闲活动 /
八、成功的晚年 /
本章要点 /
重要术语和概念 /
生命结束
第7章 死亡、临终与丧亲 /
一、人是怎么死的 /
二、对死亡的认识和态度 /
三、临终者的思维与情感 /
四、死亡地点 /
五、死的权利 /
六、丧亲:如何应对亲人死亡 /
七、死亡教育 /
本章要点 /
重要术语和概念 /
术语解释 /
参考文献 /
1996年,澳大利亚北领地通过法律,允许头脑清晰、有理智、正忍受病痛或其他痛苦的绝症患者可以要求医生结束其生命。必须有另外两位医生同意该病人无法医治,还须一位精神科医生确认病人没有患可医治的抑郁症。
法律通过后的几个月内,北领地发生了四例安乐死案例,遭到强烈批评。注重与自然的和谐与平衡的原住民认为,这从文化上是不恰当的。他们的首领声称,该法律将阻碍一生遭受欧洲殖民者迫害的原住民老年人寻求医疗护理(Fleming,2000)。另一些人认为该法律是一个全国性问题,因为患者会从其他州来到这里利用之。1997年,北领地的该项法律被澳大利亚议会推翻,理由是,立法机构无权立法通过一项故意杀人的法律。
这一插曲使澳大利亚成为关于安乐死争论的中心,这一问题继续在整个国家激起热情。反对者对寻求安乐死的病人的心理状态表示质疑,担忧这种做法被误用和滥用 (Ficking,2004)。支持者强调同情心和个人对自己生命的掌控权。朱妮·伯恩斯,一位59岁、患膀胱癌的妇女在一则介绍该病病程的电视广告中这样说:“如果我是条狗,他们早就把我放下了。我觉得生命很珍贵……我希望我还能活下去,但是我不能,我愿意有尊严地死去。” (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1999)。
过去几十年,荷兰的医生一直在介入自愿主动安乐死,而且没有受到过犯罪指控。2001年,这种做法成为一条法律,但须满足以下条件:身体或心理上遭受严重痛苦且无缓解可能;病人希望死亡的意愿无任何疑问;病人的决定是自愿的、知情的、一直稳定的;其他所有的护理措施都已用过或被拒绝;已征得另一位医生同意。
超过50%的荷兰医生说他们实施过安乐死,其中多数是癌症患者。虽然有法律条款,但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的情况都有发生。少数医生承认,他们曾同意为一些身体健康的来访者实施安乐死,大多是觉得“活累了”的老年人 (Rurup et al.,2005)。有的医生说,他们曾经在患者没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主动让他们死亡,理由是,存在不可能治疗的病痛、生活质量低和临终期拖延过长。虽然医生判断这些人大多无能力自己做出决定,但是37%的人被认为具有这种能力(Hendin,1999)。当问及为什么没有和有能力的病人讨论时,医生会说,他们之前已经这样做过;他们没有说明是否需要检查当时病人的感受。
过去10年来,在荷兰,自愿主动安乐死的案例稳步上升。医生报告说每年因此来做尸检的超过2000例,相当于全部死亡人数的2.4%。但是一些匿名调查揭示,还有数千个案例没有报告,通常是当事的主治医生没有找第二名医生咨询 (Onwuteaka-Philipsen et al.,2005)。
澳大利亚北领地和荷兰的例子说明,自愿主动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引起恐惧,还会导致未经同意的死亡。荷兰的经验凸显了对实施安乐死加以监控的困难。尽管如此,遭受严重病痛的绝症患者仍继续要求有这样的法律。也许全世界都同意,当医生感觉必须帮助患者结束生命,来解除其痛苦,并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时,他们应该接受专业上与法律上的最严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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