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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百姓最关切的民生问题之一,更是检验党和政府公信力的民心标尺。保障食品安全,必须立足法治。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为了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省略。,并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2018年第一次修正、2021年第二次修正、2025年第三次修正。2025年修正的《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整个修正过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达到了凝聚共识的效果。
本次《食品安全法》修改采取;小切口模式,条文内容方面较2021年《食品安全法》修改了5个条文,聚焦食品安全领域两个现实突出问题:一是重点液态食品的道路散装运输,二是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监管。针对这些问题,条文合理设定了许可适用范围,并为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旨在筑牢食品安全底线。首先,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2024年媒体曝光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暴露出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环节存在监管漏洞,特别是因缺乏准入监管导致准入门槛较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偏轻。本次修法通过规定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明确发货方、收货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制定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和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等相关配套制度;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以及未履行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等违法行为的严格法律责任,补齐了法律监管的短板。其次,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准入监管,与市场变化有关。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时,国内市场主要消费的是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乳作为新的产品类型并没有太大市场,所以未将其纳入修法视野,仅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注册制管理。随着国内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市场的不断增长,目前部分国内企业已开始研发和试制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并且在品质控制方面风险更高,迫切期待明确监管要求。本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在第81条、第82条、第124条中增加相关规定,明确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同样的注册管理、生产、监管等要求,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最后,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制度机制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有效性。本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继续贯彻;最严格法律责任的要求,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强,旨在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保护;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例如,对未经许可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违法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此外,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家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法律规范,出台了大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以说,《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守法和执法的法定职责依据。但是,从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看,不同主体对《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制度的理解有较大不同,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对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规范的理解,对公民基本权利影响极大。在上述背景下,自《食品安全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来,我编写了本书。在结构上,本书按照;条文解读;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案例评析;相关规定的顺序对具体法律条文予以分析,力图多维度、有重点解析法律条文。具体而言:一是;条文解读部分旨在提炼法律条文的规范意涵,通过理解条文的核心目的和规则要点,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法律条文。二是;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部分是对法律条文中的监管重点和具体操作步骤进行重点阐释,以便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从主体职责、执法过程的角度来准确理解《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制度的含义。三是;案例评析部分选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及其他经典的诉讼案例或行政执法案例,提炼争议焦点和裁判要旨,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专家评析,以便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条文在实务操作中的要点。四是;相关规定部分列举了与被释义的法律条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旨在提供更为全面和体系化的法律规范框架指引,帮助读者更加全面地理解法律条文。
受时间、水平等因素的限制,本书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尚祈读者不吝赐教。
王由海
本书作者不仅准确把握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与制度逻辑,更从监管实践与司法判例中提炼出食品安全执法的规范命题,体现出融合规范分析与现实关切的学术追求。全书围绕《食品安全法》的规范内涵与执法机理,构建了一套贯通文本、实践与理论的阐释体系,为观察和理解中国食品安全法治的建设过程提供了有意义范本。
李洪雷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本书对食品安全执法与司法实践的观察具有独到价值。作者通过系统梳理执法案例与司法判例,清晰揭示了法律条文在具体适用中的解释空间与裁量边界。全书不仅关注实体规则的适用,更深入剖析执法程序规范与司法审查标准之间的互动关系,为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与司法监督效能提升提供了扎实的理论支撑。这种聚焦法律实施过程的研究,对完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王青斌新疆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主持行政工作),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书作者通过执法、司法案例以及执法机关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注意事项,呈现了《食品安全法》适用中风险评估、风险沟通和风险管理的价值,为观察食品安全专业监管领域的行政法实施提供了新颖视角。这种将行政法原理与监管实践深度融合的范式,不仅丰富了风险行政法的理论内涵,拓展了其应用边界,也为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供了预防性视角。
解志勇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石,其理解与适用直接关系立法、执法、司法的质量与方向。本书注重食品安全法理、法律规定和案例的有机统一,精准阐释法律规范的核心内涵与适用要点,兼具学理深度与体系严谨性。全书构建了一套清晰、实用的规范理解路径,不仅是食品安全法学研究的重要参考文献,也为相关领域的教学与政策研究提供了扎实的智识支撑。
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书精准切中食品安全执法实践中的难点与盲点,通过剖析大量典型执法案例与司法判例,系统归纳了监管核心与执法要点。全书尤其对食品安全的执法要求进行了前瞻性阐释,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执法指引,也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了行动指南。本书内容源于实践、用于实践,是食品安全法律实务领域一部不可多得的;案头专业工具书。
冀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副院长,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食品安全大于天。在审理食品安全案件时,我们既要以最严谨的标准保障民生底线,又要以最审慎的态度把握法律适用。本书通过系统梳理典型司法案例,精准阐释了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要点与裁判标准,为统一司法尺度提供了专业参照。全书对证据审查、责任认定等关键环节的深入剖析,对提升食品安全案件审判质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马生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
《食品安全法》是指导和规范食品安全的一部权威性、综合性和基础性法律,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书从核心内容、规范目的和规则要点等方面对《食品安全法》条文进行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充分运用食品安全相关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案例和司法判例,对条文的适用场景、监管要点和执法风险点进行细化与扩展。在体例结构上,本书由条文解读、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案例评析、相关规定四部分组成,解读尽可能做到深入浅出,以帮助社会各界人士更为全面、系统地学习《食品安全法》。
王由海,浙江温州人,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行政争议化解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访问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复议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青年编委等。在《中国行政管理》《法商研究》《当代法学》《财经法学》《高等教育研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多篇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治日报》转摘或转载。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中国卫生法学会重点项目等。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育法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六条【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评议、考核制度】
第八条【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财政保障和监管职责】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责任】
第十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研究和农药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定情形】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配合协作义务】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公布主体】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和有关问题解答】
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执行】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三十六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等的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八条【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第三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条件和使用要求】
第四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要求及重点液态食品的散装运输要求】
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第四十三条【食品规模化生产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控制要求】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鼓励食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九条【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一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二条【食品质量检验】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控制要求】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六条【食用农产品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
第六十八条【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第六十九条【转基因食品的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第七十一条【标签、说明书的真实性要求】
第七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要求】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要求】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原则】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原料和功能目录】
第七十六条【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制度】
第七十七条【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的具体要求】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管理】
第八十二条【注册、备案材料确保真实】
第八十三条【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
第八十五条【食品检验人】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负责制】
第八十七条【监督抽检】
第八十八条【复检】
第八十九条【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第九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十二条【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三新产品的要求】
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生产企业、进口商食品安全义务】
第九十五条【进口食品等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措施】
第九十六条【进出口食品商、代理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与注册制度】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
第九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九十九条【对出口食品和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收集信息及实施信用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评估和审查职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百零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报告、通报】
第一百零四条【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和通报】
第一百零五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第一百零七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原则、主要任务】
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的职权】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第一百一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快速检测】
第一百一十三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奖举报和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一百一十六条【加强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所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八条【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十一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四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十六类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事故单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进出口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集中交易市场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拒绝、阻挠、干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屡次违法可以增加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严重违法犯罪者的从业禁止】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具或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虚假认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虚假宣传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政府未落实有关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二】
第一百四十六条【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赔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中部分用语含义】
第一百五十一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铁路、民航、国境口岸、军队等有关食品安全的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国务院可以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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