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套 证据法:基础理论、口头证据与专家证据+国际规管与诉讼中的证据攻防 杨良宜 杨大明 杨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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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证据法:基础理论、口头证据与专家证据
定价:158.00
ISBN:9787519758219
作者:杨良宜 杨大明 杨大志
出版时间:2021-08
内容提要
本书为三位作者全新撰写的证据法姊妹篇之下部,以大量先例和真实案例为依托,针对国际商事活动中证据运用的重点、痛点和难点问题展开深入而又细致的探讨。
证据之于法律及诉讼的重要意义毋庸置疑,本书主要针对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口头证据、专家证据、举证责任与标准、证据采纳规则、思想状态的证明等,具体包括对口头证据进行取证、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书面证人证言、证人纲要、传召证人、开庭审理的盘问、口头结案陈词、敌意证人;如何寻找专家证人、专家证人的类别、采纳与批准专家证据的标准、CPR生效后专家证人规则的变化、专家证人出庭、专家证人会议、专家证据分量的衡量;举证责任的承担、无需证明的事实、推定、证明标准;证据的可采纳性、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意见证据、品格证据、非法证据的采纳;知情、意图、善意与恶意、欺骗或欺诈、问卷调查证据等重要内容,均是当下中国公司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经常遇到甚至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课题,也是中国公司应该十分关注的课题。
本书对律师、公司法务、法官等相关从业人员以及法律研习者训练批判性思维、建立求证理念、运用法律和规则解决争议大有助益,对越来越多“走出去”的中国公司加强国际竞争力、保护自身利益亦有帮助。
作者介绍
杨良宜 现为全职国际商事仲裁员,在过去四十年中处理了大量国际商事、海事、贸易领域的仲裁案件,熟悉中国香港特区、亚洲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实务,曾在中国香港特区、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美国、韩国以及中国内地的上千件仲裁案件中担任仲裁员。
现任香港专业海商及国际贸易业务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成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名誉主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国际咨询委员会(International Advisory Board)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Beiji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战略委员会委员、上海仲裁委员会(Shanghai Arbitration Commission)委员、新加坡海事仲裁员协会(Singapore Chamber of Maritime Arbitration)理事会成员。曾任亚太仲裁组织(Asia Pacific Regional Arbitration Group)主席、法国巴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香港代表、丹麦哥本哈根波罗的国际海事协会(Baltic &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文件委员会副主席。
联系方式:philipyang@biznetvigator.com
个人网站:www.yangliangyee.com
杨大明 现为欧华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合伙人以及诉讼与监管业务部负责人,主要业务包括商业诉讼和仲裁。在处理涉及国际贸易和商品、合资企业和股东纠纷、国际投资和离岸项目以及科技相关的国际商业纠纷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同时,具有在中国香港特区、新加坡和英国伦敦等各地处理仲裁纠纷的丰富经验,涉及范围广泛的辖区、管辖法律和仲裁机构,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伦敦国际仲裁法院、伦敦海事仲裁协会、斯德哥尔摩商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
2013年,当选为上海市政协委员,并被任命协助上海发展成为国际仲裁中心。2015年,作为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交了有关“打造上海为航空航运融资租赁中心”的方案,并获评2016年“年度优秀提案”。2017年,被《钱伯斯亚洲太平洋》(Chambers Asia Pacific)评为争议解决在华仲裁领域的领先律师。2016/2017年,被《商法》
(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杂志评为“The A List法律精英100强”之一。
联系方式:ernest_yang@hotmail.com
杨大志 现为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金融市场部门的合伙人。专长于处理场外衍生品交易和各类结构化产品,包括股权和信用挂钩产品、结构型重新组合证券、与基金挂钩的衍生品以及ISDA净额结算及套期保值交易。入选《钱伯斯亚洲太平洋》(Chambers Asia Pacific)律师名录,并因其在场外衍生品监管改革方面的丰富经验获得特别肯定与认可。经常为监管机构、行业组织以及各类客户就涉及场外衍生品的报告义务、清算义务和(非清算型产品的)保证金义务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与帮助。
2007年,在英国取得律师资格;2013年,在中国香港取得律师资格。在加入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之前,曾在伦敦主流国际律师事务所与美国顶尖律师事务所的结构性金融产品部门工作。
联系方式:terry.yang@cliffordchance.com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口头证据之一
1.序言
2.必须依赖口头证据的情况
2.1 例子介绍之一:早年伦敦仲裁案件
2.2 例子介绍之二:近年香港特区仲裁案件
2.3 例子介绍之三:Janan George Harb v.HRH Prince Abdul Aziz Bin Fahd Bin Abdul Aziz上诉庭先例
2.4 对口头协议的取证与认定
3.口头证据取证的简介
3.1 审前中间程序中与开庭审理时对口头证据的不同处理
3.2 开庭审理证据的准备:作战计划、挑选事实证人与人数
3.2.1 作战计划
3.2.2 证人团队的规模
3.2.3 选择“最好”的事实证人
3.2.4 不提供证人出庭的后果的先例介绍
3.2.5 总结
4.提前对口头证据进行取证之一:誓章证据(affidavit evidence)
5.提前对口头证据进行取证之二:口供书(deposition)
5.1 英国
5.2 美国
5.3 美国广泛披露令对国际仲裁的影响
5.4 英国法院面对美国广泛披露令保护伦敦仲裁的做法
6.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6.1 案件管理会议与开庭前会议
6.2 确定开庭日期与时间段
6.3 仲裁地(seat)与开庭地点(hearing venue)
6.4 事实证人(factual witness)
6.5 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
6.6 隔离证人(sequestration of witness)
6.7 宣誓或确证与如何对付伪证
6.8 开庭时间分配或开庭时间表(apportionment of hearing time)
6.9 文书开庭陈词(opening submissions):相互交换时间与内容范围
6.10 争端清单(list of issues)
6.11 仲裁语言(arbitral language)与双语仲裁(bilingual arbitration)
6.12 文件证据的翻译(translation)与口头证据的传译(interpretation)
6.13 开庭案卷(hearing bundles)
6.14 文件证据的真实性(authenticity)
6.15 庭审记录(transcript)
6.16 远程作证/网络开庭(virtual hearing)
6.17 仲裁员的预付费用(deposit for arbitrators fees)
6.18 个人数据保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措施
6.18.1 数据保护的历史
6.18.2 个人数据权利的内容与立法规管的方式
6.18.2.1 广泛的适用范围
6.18.2.2 数据处理的原则
6.18.2.3 允许处理数据的理由
6.18.2.3.1 处理一般个人数据的理由
6.18.2.3.2 处理特殊类别个人数据的特定要求
6.18.2.4 数据的跨境传输/转移
6.18.2.4.1 允许的情况之一:充分性认定或“白名单”
6.18.2.4.2 允许的情况之二:恰当的保护措施
6.18.2.4.3 允许的情况之三:例外情况
6.18.2.4.4 允许的情况之四:其他
6.18.2.5 违反数据保护的严重后果
6.18.3 国际仲裁中的个人数据保护问题
6.18.3.1 国际仲裁中需要考虑的数据保护问题:以GDPR为例
6.18.3.1.1 是否可以合法处理信息
6.18.3.1.2 提交文件如何满足跨境传输/转移的规定
6.18.3.1.3 遵循GDPR数据处理原则
6.18.3.1.4 其他
6.18.3.2 国际仲裁中如何应对数据保护立法
6.18.3.2.1 尽早计划与全程遵守
6.18.3.2.2 数据保护协议
6.18.3.3 小结
第二章 口头证据之二
1.常规与标准的口头证据的取证之一:书面证人证言
1.1 证人证言的做法与近期批评
1.1.1 英国的权威批评
1.1.2 澳大利亚的权威批评
1.1.3 对以文书证人证言替代口头主证据的缺陷的总结
1.1.4 有关记忆的近期科学研究
1.2 对证人证言的再度改革
1.2.1 2007年Aikens大法官领导的工作小组
1.2.2 2018年Popplewell与Andrew Baker大法官领导的工作小组
1.2.2.1 调查问卷结果
1.2.2.2 工作小组的建议
1.2.3 CPR PD 57AC与最佳行事方式指引的新规定
1.3 证人证言的拟定
1.3.1 做法之一
1.3.2 做法之二
1.3.3 证人证言拟定的结论
1.4 证人证言的格式与内容
1.5 律师拟定证人证言的操守
1.6 交换证人证言的时间
1.7 证人证言之后的修改
1.8 帮助证人或潜在证人回忆
1.9 交叉盘问不受证人证言内容局限
2.为证人出庭接受盘问做准备
2.1 英国诉讼准备证人的做法——允许证人熟悉出庭情况
2.2 英国诉讼准备证人的做法——禁止教唆证人
2.2.1 向证人调查取证与教唆证人的区别
2.2.2 教唆证人对有关案件的影响
2.2.3 过度准备与培训证人的问题
2.3 中国证人的准备
2.4 美国对律师准备证人出庭接受交叉盘问的地位
2.5 国际仲裁对律师准备证人出庭接受交叉盘问的地位
3.常规与标准的口头证据的取证之二:证人纲要
3.1 证人明确拒绝提供证人证言时才可以提交证人纲要
3.2 对方当事人能否抗拒证人纲要(与传召证人)
3.3 对中国公司的建议
4.常规与标准的口头证据的取证之三:传召证人
4.1 传召第三人证人到庭的做法
4.2 传召证人提供文件
4.3 第三人证人或其他人士反对传召到庭
4.3.1 第三人证人的反对
4.3.2 其他人的反对
4.3.3 对方当事人的反对
4.4 海外第三人证人的传召到庭
4.5 国际商事仲裁的传召第三人证人
4.5.1 有关的仲裁法与仲裁规则
4.5.2 英国
4.5.3 美国
4.5.4 国际商事仲裁传召第三人证人不多的原因
4.5.5 裁决书寻求救济或执行时申请法院传召第三人证人
4.5.5.1 申请法院传召调解员(mediator)
4.5.5.2 申请法院传召仲裁员(arbitrator)
第三章 口头证据之三
1.常规与标准的口头证据的取证之四:开庭审理的盘问
1.1 开庭陈词(opening submissions)
1.2 主盘问(examinationinchief/evidenceinchief)
1.3 交叉盘问(crossexamination)
1.3.1 目的/意图
1.3.2 交叉盘问的原则
1.3.2.1 原则之一:清楚反盘问的目的/意图
1.3.2.2 原则之二:律师团队
1.3.2.3 原则之三:选择交叉盘问的对方证人
1.3.2.4 原则之四:开庭审理前充分准备
1.3.2.5 原则之五:设计好交叉盘问的问题
1.3.2.6 原则之六:知道谁是要说服的听众
1.3.3 交叉盘问的戒律
1.3.3.1 戒律之一:不知道答案的问题不要问
1.3.3.2 戒律之二:设计控制对方证人的诱导性问题和避免开放性问题
1.3.3.3 戒律之三:无谓与浪费时间的废话不要问
1.3.3.4 戒律之四:可能带来不利答案的不要问
1.3.3.5 戒律之五:封死证人的退路
1.3.3.6 戒律之六:不要问最后一句话
1.3.3.7 戒律之七:盘问律师注意自己的言行和不要与证人争论
1.3.3.8 戒律之八:不要让不合作证人解释、质疑问题或答非所问
1.3.3.9 戒律之九:问题应简短与不要同时针对多件事
1.3.3.10 戒律之十:掌控时间
1.3.3.11 戒律之十一:不要只顾自己的问题而漏掉证人在回答中的疑点
1.3.3.12 戒律之十二:交叉盘问达到目的可速战速决
1.3.4 接受交叉盘问的证人的戒律与技巧
1.3.5 仲裁员聆听证人口头证据的戒条与技巧
1.3.5.1 不要在交叉盘问中过度插手
1.3.5.2 不要太重视证人的行为举止
1.3.5.3 证人的种族、宗教、政见、不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
1.3.5.4 证人的利益冲突、权威性与良好品格
1.3.5.5 the “Ikarian Reefer”先例
1.3.5.6 Freemont (Denbigh) Ltd v.Knight Frank LLP先例
1.3.6 Browne v.Dunn规则
1.3.6.1 什么是Browne v.Dunn规则
1.3.6.2 规则适用更弹性与灵活
1.3.6.3 有关的近期先例
1.3.6.3.1 先例之一:Markem Corp v.Zipher Ltd
1.3.6.3.2 先例之二:Hussain v.Mukhtar
1.3.6.3.3 先例之三:Seven Individuals v. HMRC
1.3.6.3.4 先例之四:Chen v. Ng (British Virgin Islands)
1.3.6.3.5 先例之五:The Commissioner of Police of the
Metropolis v.Mr A Denby
1.3.6.3.6 先例之六:P v.D, E and F
1.3.6.4 “视为已指出程序”(deemed put procedure)
1.3.6.5 国际仲裁
1.4 再盘问(reexamination)
2.口头结案陈词或文书结案陈词
2.1 避免重复
2.2 口头与/或文书结案陈词的抉择与优劣
2.3 结案陈词的重要之处
3.判决/裁决中对事实认定有错判的救济
3.1 一审法院判决对事实认定错判
3.1.1 上诉庭不能取证重审
3.1.2 上诉庭仅凭庭审笔录干预一审判决
3.2 仲裁裁决书对事实认定错判
3.2.1 例外之一:新证据的出现
3.2.1.1 新证据出现在开庭审理后裁决书发放前
3.2.1.2 新证据出现在裁决书作出与发放后
3.2.2 例外之二:仲裁员承认自己犯错
3.2.2.1 承认错误
3.2.2.2 承认的错误是改变想法还是文字改动
3.2.2.3 要求更正裁决书错误的时限
3.2.2.4 向法院或仲裁庭寻求救济的区别与相互关系
3.2.3 例外之三:仲裁员的错判行为
4.敌意证人
4.1 为何证人会突然讲反话
4.2 证人突然讲反话怎么办
5.任何当事人不拥有证人
5.1 大原则背后的理由
5.2 己方证人之事实证人是雇员或前雇员
5.3 己方证人之专家证人
5.4 妨碍司法公正与/或藐视法院的危险
5.5 接触将要出庭接受交叉盘问的证人与证人规则
5.6 重要案例与笔者仲裁案件简介
5.6.1 案例之一:Harmony Shipping v.Saudi Europe Line
5.6.2 案例之二:R v.King
5.6.3 案例之三:Porton Capital Technology Funds v.3M UK
Holdings Limited
5.6.4 案例之四:Versloot Dredging BV v.HDI Gerling Industrie Versicherung AG & Others
5.6.5 案例之五:香港仲裁
5.7 总结
第四章 专家证据之一
1.序言
2.法律与科技融合的困难
3.法院融合法律与科技的尝试
3.1 试图改良之一:法院可委任顾问专家或法院专家
3.1.1 顾问专家、法院专家与其异同
3.1.2 极少数法院有委任顾问专家的做法
3.1.3 顾问专家或法院/独立专家不受欢迎的原因
3.1.4 英国海事法院委任顾问专家的一贯做法
3.2 试图改良之二:民事/商事法院专业化
3.3 试图改良之三:商事仲裁替代法院
3.4 试图改良之四:双方当事人各自委任专家证人
3.4.1 确认当事人委任的Folkes v.Chadd先例
3.4.2 专家证人对审理法官的影响与证据分量
3.4.3 挑选专家(expert shopping)
3.4.4 “枪手”(hired gun)的问题
3.4.5 当事人委任的专家证人人性上难以独立
3.5 试图改良之五:双方当事人委任一位共同专家证人
3.6 试图改良之六:培训审理法官或仲裁员
4.当事人如何寻找专家
4.1 不同身份的专家证人
4.2 寻找办法:推荐、相关专业组织专家名单等
4.3 寻找办法:律师所自己的推荐与机密专家名单
4.4 尖端科技的专家证人主要在英美寻找
5.何谓专家证据
5.1 最后结论规则(ultimate issue rule)
5.1.1 最后结论规则的本意
5.1.2 对最后结论规则的抨击
5.1.3 英国立法改变
5.1.4 美国与澳大利亚立法改变
5.2 普通知识规则(common knowledge rule)
5.3 事实基础规则(factual basis rule)
5.3.1 专家意见与基于事实之间的相辅关系
5.3.2 没有可被采纳的证据证明则专家意见基于的“事实”会被排除
5.4 假设问题规则(hypothetical questions rule)
5.5 非特定传闻规则(nonspecific hearsay rule)
6.专家证据/证人的类别
6.1 根据有关事实或争议事实提供专业意见
6.2 专家证据意见解释技术或复杂的事情或技术性言辞
6.3 以专家证据的形式提供与科技/专业知识无关的其他事实
6.4 有特殊或专业知识含量的传闻证据
7. CPR下会被采纳与批准的专家证据
7.1 顾问(consultant)或影子专家(shadow expert)与专家证人
7.2 专家证人是否有必要或只是有帮助
7.3 其他涉及专业知识与经验的报告是否属于CPR下的专家证据
7.3.1 以传闻证据提供给法院的专家报告
7.3.2 调查报告之Roger v.Hoyle先例
7.3.3 其他未获法院批准的专家报告作为附件提供之Mondial Assistance (UK) Ltd v.Bridgewater Properties Ltd先例
7.3.4 较早前诉讼的专家证据之Illumina Inc v.Genetics Ltd先例
7.3.5 外国调查报告之Gregory v.Moore先例
7.4 申请批准专家证据的时间
7.5 中间程序引入专家证人是否需批准
7.6 香港特区仲裁的相互交换专家证据后加插专家证人的问题
8. CPR生效后带来的变化
9. CPR生效后带来的变化之一:专家证人的教育与培训
9.1 Woolf勋爵在民事诉讼改革的最终报告的看法与建议
9.2 专家证人市场上的培训课程
10. CPR生效后带来的变化之二:专家报告
10.1 报告的内容:专家意见所依赖的事实/资料必须说明
10.2 相互交换专家报告的做法
10.3 专家证人意见的理由与行业/专业内的不同意见
10.4 延误作出专家报告
10.4.1 法院对专家证人必须遵守程序时间与时限的指引
10.4.2 专家证人延误与/或不遵守时间的案例介绍
10.4.3 法院对延误或不遵守时间的专家证人可作出的惩罚
11. CPR生效后带来的变化之三:专家证人需要放弃诉讼特免权
11.1 当事人委任专家可享有诉讼特免权
11.2 诉讼要求透明度与防止专家证人偏袒和不独立
11.3 强制专家证人完全透明与全盘放弃诉讼特免权的弊端
11.4 CPR对剥夺诉讼特免权作出的平衡
11.5 专家报告中提及的指示与相关资料/文件
11.6 有关先例之一:Lucas v.Barking, Havering and Redbridge Hospitals NHS Trust先例
11.7 有关先例之二:Jackson v.Marley Davenport先例
11.8 结论
12. CPR生效后带来的变化之四:法院增加批准更换专家证人的先决条件
12.1 先例之一: Beck v.Ministry of Defence
12.2 先例之二: Vasiliou v.Hajigeorgiou
12.3 先例之三: EdwardTubb v.J.D. Wetherspoon
12.4 先例之四: BMG (Mansfield) Ltd v.Galliford Try Construction Ltd
12.5 先例之五: Allen Tod Architecture Ltd v.Capita Property and Infrastructure Ltd
12.6 先例之六: Vilca v.Xstrata Limited
13. CPR生效后带来的变化之五:以文书向对方专家证人提问的做法
13.1 CPR与英国Civil Justice Council对CPR Rule 35的指引
13.2 新做法的背后原因
13.3 先例之一:Lalana Hans Place Ltd v.Michael Barclay Partnership
13.4 先例之二:Wilson v.AlKhader
13.5 先例之三:Mustard v.Flower
14. CPR生效后带来的变化之六:双方专家证人开庭前会面与作出共同声明/备忘录
14.1 CPR生效前的先例显示英国法院的同样做法
14.2 相关的CPR立法条文与英国Civil Justice Council的指引
14.3 己方专家证人在会面后的共同声明/备忘录中错误认同对方专家意见之Jones v.Kaney最高院先例
14.4 己方专家证人在会面后的共同声明/备忘录中正确认同对方专家意见之Guntrip v.Cheney Coaches Ltd先例
14.5 专家证人对抗意识过浓导致会面无用的Igloo Regeneration (General Partner) Ltd v.Powell Williams Partnership先例
14.6 因为代表律师拟定的议程混乱与对抗导致会面无用的Saunders v.Central Manchester University Hospitals NHS Foundation Trust先例
14.7 专家证人在会面时不合作与拖延导致被惩罚的Mayr v.CMS Cameron McKenna Nabarro Olswang LLP先例
15. CPR生效后带来的变化之七:专家证人修改专家报告版本
16. CPR生效后带来的变化之八:顾问专家
17.国际仲裁
第五章 专家证据之二
1.简介
2.考虑之一:专家证据必须是针对有公信、有定论与被承认的专业知识或特殊经验
2.1 有可靠测试的原因
2.2 新科技/新发展
2.2.1 美国:对科学理论、应用的可靠基础测试
2.2.1.1 Frye v.US:广泛接受测试
2.2.1.2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之Rule 702与可靠基础测试
2.2.2 英国:有弹性地根据具体案件判断
2.2.2.1 R v.Robb先例:Bingham勋爵针对专家证据是否可采纳的两个条件
2.2.2.2 R v.Clarke先例:可靠性与证明价值有关以及考虑是否可采纳阶段时表面可靠已经足够
2.2.2.3 R v.Dallagher先例:英国法地位与美国《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之Section 702类似
2.2.2.4 英国法下对R v.Bonython澳大利亚先例判法的借鉴
2.2.2.5 小结
2.3 拒绝采纳与批准专家证据的Vilca v.Xstrata Limited先例
3.考虑之二:能否帮助法院
3.1 凭法院一般知识/经验明显不需要帮助的案件
3.2 例子之一:商业专业疏忽的案件
3.3 例子之二:医疗失当与人身伤害案件
3.4 例子之三:以市场规则计算损失的案件
3.5 CPR下对专家证人的批准应宽松对待是否有帮助或应采用严格必须的测试
4.考虑之三:专家证人是否合资格与对口
4.1 专家证人对口与/或有资格/经验
4.2 专家证人理解对法院的责任
5.考虑之四:节省诉讼费用
5.1 专家费用高昂的原因
5.2 CPR的办法之一:专家证据局限在合理需要
5.3 CPR的办法之二:法院只准委任一位共同专家
5.3.1 法院决定是否适合委任一位共同专家证人时的考虑因素
5.3.2 国际商业案件共同专家证人的做法能否节省诉讼费用
5.3.3 共同专家证人如何操作
5.3.4 共同专家证人的有关先例介绍
5.3.4.1 涉及委任第二位共同专家证人的Daniels v.Walker与Cosgrove v.Pattison先例
5.3.4.2 涉及盘问共同专家证人的Popek v.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与Peet v.MidKent Healthcare Trust先例
5.3.4.3 涉及因为费用太高而更换共同专家证人的Kranidiotes v.Paschali先例
5.4 胜诉方向败诉方取回专家费用
5.4.1 费用预算(costs budgeting)
5.4.2 当事人的影子专家/顾问专家费用可否取回
5.4.3 诉前产生的费用可否取回
5.4.4 当事人内部专家费用可否取回
5.4.5 胜诉当事人除了费用外另以实质损失赔偿的可能
5.4.6 胜诉方雇员的报酬与费用可否取回
6.考虑之五:要求当事人的专家证人独立与客观地协助法院
6.1 当事人专家证人难以独立/客观的原因
6.2 独立的定义
6.3 独立与否之一:专家证人与当事人关系密切
6.4 独立与否之二:过往的业务/其他利益关系与披露责任
6.5 独立与否之三:专家证人的收费
6.6 独立与否之四:雇主/雇员的关系
6.7 对专家证人的独立要求与对仲裁员的比较
7.法院拒绝采纳、接受与批准专家证人申请的恰当时机
8.考虑之六:法院在采纳与批准专家证人关注双方诉讼方有均等火力
9.考虑之七:法院已有自己的专家帮助
10.有关本国(英国)法律问题法院无需帮助
11.外国法律/中国法律专家证人与外国法律查明
11.1 专家证据提供英国法律意见不被采纳
11.2 外国法律: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
11.3 外国法律与中国法律专家证人的职责
11.4 外国法查明是否通过专家意见或双方代表律师陈词较佳
12.国际仲裁
12.1 专家证人不独立
12.2 专家证人与仲裁庭成员之一有利益冲突
12.3 专家证人知悉对方当事人的机密与/或享有特免权的有关信息
12.4 委任的专家证人是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
第六章 专家证据之三
1.专家证人出庭接受交叉盘问
1.1 传召专家证人到庭接受盘问
1.2 开庭聆讯
1.2.1 开庭前交换专家报告
1.2.2 己方专家证人倒转矛头的情况
1.3 交叉盘问对方专家证人的问题与技巧
1.4 专家证人面对交叉盘问的技巧
2.专家证人会议
2.1 国际仲裁
2.2 澳大利亚与英国法院
3.证人的豁免权
3.1 根源及原因
3.2 证人豁免权是肯定与绝对的权利
3.3 专家证人提供不诚实证据的后果
3.4 证人豁免权的范围
3.4.1 刑事与民事之间的差别
3.4.2 法院抗拒延伸与扩大证人豁免权的范围以及局限在必要情况
3.4.3 开庭审理前的行为与证人的证据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可享证人豁免权
3.4.3.1 事实证人与代表律师之间的提前查询可享证人豁免权
3.4.3.2 准备替代主证据的证人证言/专家报告可享证人豁免权
3.4.3.3 专家证人给客户的意见/建议不享有证人豁免权
3.5 General Medical Council v.Meadow先例
3.6 专家证人被剥夺证人豁免权的Jones v.Kaney重要贵族院先例
4.衡量专家证据分量的重要性与困难
4.1 需要在判决或裁决中给出理由
4.1.1 法院如果没有给理由是违反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
4.1.2 没有足够理由的严重后果:下令重审(retrial)
4.1.2.1 理由不足够的先例之一:Devoran Joinery Co Ltd v.Perkins
4.1.2.2 理由不足够的先例之二:Dyson v.Leeds City Council
4.2 事实审理者需要考虑的因素
4.3 综合衡量所有证据
4.3.1 有事实证据反驳的专家证据
4.3.1.1 法院先例之一:Coopers Payen Ltd v.Southampton Container Terminal Ltd
4.3.1.2 法院先例之二:Whiting v.First/Keolis Transpennine Ltd
4.3.1.3 法院先例之三:Kingley Developments Limited v.Brudenell
4.3.1.4 国际仲裁的问题
4.3.2 有意见证据反驳与对抗的专家证据
4.3.3 没有意见或事实证据反驳的专家证据
4.3.4 难以衡量双方专家证据分量/优劣时可以依赖举证责任
4.4 小结
5.因素之一:专家证人的说理与理由
5.1 专家证据中说理与理由的重要性
5.2 逻辑不当以及经不起推敲的专家意见
5.3 医疗疏忽(与专业疏忽)案件中衡量专家意见分量的先例
6.因素之二:专家证据的事实基础
6.1 基于事实不被证明或被证否导致专家证据失去价值
6.2 基于假设一旦与其他事实有冲突就站不住脚
7.因素之三:专家证据的专业基础
7.1 专家证人应提供材料显示理论或应用可靠
7.2 可靠基础测试:衡量专业理论或应用可靠性的指引
7.3 同行评审与刊登出版的理论或应用
7.4 专家证人依赖的文献没有提交
7.5 专业知识不断革新:即使有同行评审,也要仔细审核、分析与给恰当分量
7.6 对最后事实认定起关键作用的专业理论或应用必须可靠
8.因素之四:专家不应超出专业提供证据
8.1 超出自己学习、知识与经验的部分证据分量不大
8.2 非“真”专家证人依赖的传闻证据的分量
9.因素之五:专家证人的方法论、方法与实际调查工作是否完善
10.因素之六:专家的资历与名声
10.1 一般情况下专家的资历与名声与分量有关但并不关键
10.2 无法通过分析双方专家证人的理由做判断才可以依赖专家资历与名声
11.因素之七:专家证人客观与没有偏见
11.1 不客观和有偏见的两大类别
11.2 两大类别偏见的不同后果
11.3 考虑是否客观和没有偏见的因素
11.4 专家证人表现不客观与有偏见的先例
11.4.1 先例之一:Petursson v.Hutchison 3G UK Ltd (No.2)
11.4.2 先例之二:A Local Authority v.S
11.4.3 先例之三:Van Oord UK Limited and SICIM Roadbridge
Limited v.Allseas UK Limited
11.4.4 先例之四:F, (A Minor), Re
11.4.5 先例之五:EXP v.Barker
12.因素之八:专家证人改变意见
12.1 完全合理与应该作出改变的情况
12.2 改变会影响分量的情况
13.因素之九:专家证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行为举止
13.1 交叉盘问专家证人的重要性
13.2 专家证人面对交叉盘问的行为举止不重要的说法
13.3 专家证人面对交叉盘问的行为举止是重要的不同说法
第七章 举证责任与标准
1.举证责任
2.法定举证责任
2.1 未履行法定举证责任的后果
2.2 法院或仲裁庭一般不愿意依赖法定举证责任
2.3 不得不依赖法定举证责任判断的著名先例The “Popi M”
2.4 可以使用排除法加强其他可能主张的可能性
2.5 针对未能履行法定举证责任的明示条文
3.提出证据责任
3.1 刑事案件之R v.Acott (Brian Gordon)先例
3.2 民商事案件
3.3 当事人/诉讼方是否有责任或义务提出证据
3.4 提出证据责任是否会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3.5 法定举证责任与提出证据责任的区别
4.法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4.1 谁主张谁举证与理据
4.2 证有不证无以及证明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4.3 民事案件中谁承担法定举证责任的例子
4.3.1 合约的违约/毁约(contractual breach/repudiation)
4.3.2 侵权(tort)
4.3.2.1 侵权的主要类别
4.3.2.2 原告受害人需要证明疏忽侵权的要件
4.3.2.2.1 要件之一:小心谨慎的责任(duty of care)
4.3.2.2.2 要件之二:被告对原告违反了小心谨慎的责任
(breach of duty of care)
4.3.2.2.3 要件之三:因果关系(causation)
4.3.2.2.4 要件之四:蒙受的损失(damages/injury)
4.3.2.3 被告侵权人的抗辩
4.3.2.4 不同侵权案件种类的简介
4.3.3 托管(bailment)
4.3.4 海上货物运输(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4.3.5 海事保险(marine insurance)
4.3.6 破产(bankruptcy)
4.3.7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4.3.7.1 主张专利无效的案件
4.3.7.2 专利侵权纠纷、仿冒经营等
4.3.7.3 仿冒经营
4.3.8 建筑合约(construction/project contract)
4.3.9 其他
4.3.9.1 情况之一:提起诉讼有否公司授权的举证责任
4.3.9.2 情况之二:损失计算应否考虑税务的举证责任
4.3.9.3 其他侵权类别
4.4 合约的明示条文
5.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5.1 自认/承认的事实(admitted fact)
5.1.1 诉讼中作出的正式承认
5.1.2 对正式承认的撤回
5.1.2.1 批准对正式承认撤回申请的先例:Braybrook v.Basildon & Thurrock University NHS Trust
5.1.2.2 CPR PD 14 para.7.2对申请撤回正式承认的规定
5.1.2.3 何谓善意撤回承认的先例:Cooperative Group Ltd v.Carillion JM Ltd
5.1.2.4 满足CPR PD 14 para.7.2要求的Moore v.Worcestershire Acute Hospitals NHS Trust先例
5.1.2.5 不满足CPR PD 14 para.7.2要求的Cavell v.Transport for London先例
5.1.3 诉讼前的非正式承认
5.2 司法认知/司法通知
5.2.1 构成司法认知的要件
5.2.2 司法认知在民事诉讼的例子
5.2.3 较早前判例认定的事实/事情不能作为司法认知
5.2.4 网络平台信息与司法认知
5.2.5 小结
5.3 禁反言
6.推定
6.1 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
6.2 事情不言自明
6.2.1 需要事情不言自明帮助证明有困难的当事人
6.2.2 构成事情不言自明的三个要件
6.2.3 “事情不言自明”是将提出证据责任转移给被告
7.证明标准
7.1 刑事案件的举证标准
7.1.1 合理怀疑与确信
7.1.2 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或确信并非完全肯定
7.2 民事的举证责任与所需标准
7.2.1 概然性权衡/平衡的可能性
7.2.1.1 平衡的可能性与可能性的数学计算
7.2.1.2 类刑事后果的民事案件与内在可能性的探讨
7.2.1.3 应减少不必要的欺诈/欺骗或其他严重的指控或主张
7.2.2 将来事实与假想事实只能衡量可能性
7.2.2.1 将来或假想事实对损失金额的计算与证明
7.2.2.2 机会损失的因果关系涉及第三人变数时不适用平衡的可能性
7.2.2.3 如果第三人出庭举证是否就适用平衡的可能性的举证标准
7.2.2.4 重要先例的权威说法
7.2.2.5 因果关系涉及原告或被告变数仍适用平衡的可能性
8.国际仲裁中的举证责任与标准
8.1 举证责任与标准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
8.2 举证责任
8.3 推定与举证标准
8.4 不利推断
8.4.1 定义与作用
8.4.2 不利推断对拒绝提供证据的当事人的阻吓作用
8.4.3 对国际仲裁的重要性
8.4.4 不适用不利推断的例子
8.4.5 Dongwoo Mann + Hummel Co Ltd v.Mann + Hummel GmbH先例介绍
8.4.6 成功申请不利推断的要件
第八章 证据采纳规则之一
1.证据的可采纳性
1.1 大原则:有关联证据都可以被采纳
1.1.1 关联性是根据经验作出推理
1.1.2 对关联性的定义
1.1.3 如何判断关联性:“证明”的要素
1.1.3.1 诉讼中会涉及的事实
1.1.3.2 如何找出系争事实/事实争端
1.1.3.3 事实的推断:三段论
1.1.3.4 从证据到事实: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或环境证据
1.1.3.4.1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或环境证据的分量
1.1.3.4.2 环境证据之一:展望式(prospecting)证据
1.1.3.4.3 环境证据之二:附随式(concomitant)证据
1.1.3.4.4 环境证据之三:回顾式(retrospectant)证据
1.1.3.4.4.1 沉默(silence)
1.1.3.4.4.2 谎言(lie)
1.1.4 与部分争端有关联性与部分争端没有关联性
1.1.5 无关联性的证据也可被采纳的例外
1.2 证据的重要性
1.2.1 证据的分量与证明价值
1.2.2 判断重要性时只是初步衡量以及倾向于先接受证据留待最后衡量
1.3 证据排除规则
1.4 CPR下法院对控制与排除证据有广泛的裁量权
1.5 会被采纳的证据类型
2.最佳证据规则
3.传闻证据
3.1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定义
3.2 传闻证据的缺点
3.2.1 传闻证据并非最佳证据
3.2.2 传闻/多重传闻的危险
3.2.3 实际陈述人并非在宣誓状态下作出陈述
3.2.4 事实审理者无法看到实际陈述人的行为举止
3.2.5 缺乏对实际陈述人交叉盘问的机会
3.2.6 传闻证据的分量衡量不易
3.2.7 对质的权利
3.3 哪些属于传闻证据规则要排除的对象
3.3.1 哪些内容属于“传闻”
3.3.1.1 庭外陈述(语言、文书或行为)
3.3.1.2 只针对涉及人为的陈述
3.3.2 用作“传闻”用途
3.3.2.1 将陈述用作传闻用途与非传闻用途的例子
3.3.2.2 普通法下的技术性区分
3.3.3 小结
3.4 传闻证据规则的改革
3.5 当今民商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
3.5.1 传闻证据被采纳带来的变化
3.5.2 通知对方当事人
3.5.2.1 口头证据中的传闻:在提交证人证言时的通知
3.5.2.2 没有提前通知的后果
3.5.2.3 文件证据中的传闻:双方同意的开庭案卷中是否需要额外通知
3.5.2.4 国际仲裁
3.5.3 收到传闻通知后对方当事人的应对
3.5.3.1 实际陈述人仍然拒不出庭的后果:Polanski v.Conde Nast Publications Ltd先例
3.5.3.2 谁依赖传闻证据就是谁的证人:Douglas v.Hello! Ltd (No.5)先例
3.5.4 可以提交有关实际陈述人是否适格及其可信度的证据
3.5.5 立法下传闻证据的例外
3.5.6 商业记录与文件存档
3.6 衡量传闻证据的分量
3.6.1 《Civil Evidence Act 1995》之Section 4列出需要考虑的事实
3.6.2 先例之一:The “Ferdinand Retzlaff”
3.6.3 先例之二:Welsh v.Stokes先例
3.6.4 先例之三:Janan George Harb v.HRH Prince Abdul Aziz Bin Fahd Bin Abdul Aziz先例
第九章 证据采纳规则之二
1.意见证据
1.1 “事实”与“意见”的区分
1.2 事实证人与专家证人区分的困难
1.3 较早前判决、裁决或其他司法认定的事实在他案可否采纳
1.3.1 专家意见与司法意见的区分
1.3.2 较早前的司法意见可否被采纳的疑问
1.3.2.1 Hollington v.F Hewthorn & Co Ltd先例
1.3.2.2 对Hollington先例的判决理由的分析
1.4 公开询问或聆讯报告是否可以被采纳
1.4.1 针对空难事故调查报告可否被采纳的Rogers v.Hoyle先例
1.4.2 对各种事故作出询问或调查的报告可否被采纳的先例
1.4.2.1 先例之一:Bird v.Keep先例
1.4.2.2 先例之二:Waddle v.Wallsend Shipping Co Ltd先例
1.4.2.3 先例之三:Three Rivers District Council v.Bank of England (No.3)先例
1.4.3 Rogers v.Hoyle上诉庭先例带来的改变
1.4.3.1 区分AAIB调查报告中哪些内容可被采纳作为证据与法院在CPR下的裁量权
1.4.3.2 传闻证据的问题
1.4.3.3 上诉庭判AAIB调查报告可被采纳的判词
1.5 香港特区的相关案例:Capital Century Textile Company Limited v.Li Dianxiao & Cong Bo Wai先例
1.6 相关问题对国际仲裁的影响
1.6.1 仲裁员面对较早前其他法院、仲裁庭或公开询问报告认定的事实应有的态度
1.6.2 Halliburton v.Chubb最高院先例的来龙去脉及带来的影响
2.品格证据
2.1 良好品格证据与不良品格证据
2.2 品格证据的两个不同用途
2.3 用途之一:与争端有关的品格证据
2.3.1 刑事案件中可以根据良好品格推定
2.3.2 民商事案件中一般不采纳良好品格证据
2.3.3 与争端有关的不良品格证据:民事诽谤(defamation)
2.4 用途之二:与证人可信度有关的品格证据
2.4.1 不得以不良品格证据丑化/贬低当事人自己的证人
2.4.2 不得以良好品格证据提升当事人自己证人可信度
2.4.3 以不良品格证据质疑对方证人的可信度
2.4.4 证人诚实性规则下的附带事项与终结性规则
2.4.5 民商事案件中附带事项终结性规则的例外
2.5 相似事实证据
2.5.1 刑事案件中相似事实证据证明价值高于带来损害的平衡与例外
2.5.2 民商事案件中的相似事实证据
2.5.2.1 民商事案件中的相似事实证据:中间程序
2.5.2.2 有关先例之一:Metropolitan Asylum District Managers v.Hill先例
2.5.2.3 有关先例之二:OBrien v.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Wales先例中的两阶段测试
2.5.2.4 有关先例之三:JP Morgan Chase Bank v.Springwell
Navigation Corporation先例
2.5.2.5 有关先例之四:Mitchell v.News Group Newspapers Ltd先例
3.非法获得证据
3.1 刑事案件
3.2 非法获得认罪/认错证据的例外
3.3 必须通过隐秘方法才能获取证据
3.4 在不鼓励非法获得证据与法院应采纳所有有关证据以找出事实真相的公共政策之间的平衡
3.5 保护信息/数据的重要性
3.6 非法获得证据与法院是否采纳的纲要
3.7 代表律师
3.8 国际仲裁
3.8.1 Methanex Corp v.USA北美贸业协议(NAFTA)投资仲裁
3.8.2 Libananco Holdings v.Turkey ICSID Case No.ARB/06/08投资仲裁
3.8.3 Caratube v.Kazakhstan ICSID Case No.ARB/08/12投资仲裁
4.合约订立前的谈判证据/口头证据
第十章 思想状态的证明
1.概述
2.知情
2.1 Baden先例中的五种不同程度的知情
2.2 需要区分真正知情与推定知情的原因
2.3 Baden知情之1:真正知情
2.4 Baden知情之2:视而不见
2.5 Baden知情之3:蓄意与鲁莽不去查问
2.6 Baden知情之4与5:推定知情
2.7 国际欺骗/欺诈、盗窃、贪污受贿与洗钱的应对
2.7.1 受害方怎么办
2.7.2 追踪/追回资产(asset tracing/following)
2.7.2.1 受害方对骗子与/或第三人的诉因或法律行动
2.7.2.2 资产追踪与追回的区别
2.7.2.3 追踪资产的调查取证手段
2.8 衡平法资产追踪与衡平法救济
2.9 贪污受贿受害方对赃款的财产性权益
2.9.1 衡平法赔偿与财产性权益的公共政策的衡量
2.9.2 诚信义务下受托人的责任与违背带来的衡平法赔偿
2.9.3 反对贪污受贿受害方可另享有财产性权益:Sinclair Investments (UK) Ltd v.Versailles Trade Finance Ltd先例
2.9.4 政府对公务员收受的贿赂有财产性权益:Attorney General for Hong Kong v.Reid枢密院先例
2.9.5 最终确定贪污受贿受害方有财产性权益:FHR European Ventures LLP v.Cedar Capital Partners LLC最高院先例
2.10 推定信托
2.11 知情帮助与从犯责任
2.12 知情接收
2.12.1 成立的要件
2.12.2 第三人知情的程度
2.13 知道接收资产会有麻烦或索赔与知道涉及财产性权益的区别
2.14 公司法人的知情
3.意图
3.1 涉及意图的侵权行为
3.2 涉及意图的违约行为
3.2.1 严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
3.2.1.1 英国普通法不区分一般疏忽与严重疏忽
3.2.1.2 合约解释需要作出区分
3.2.1.3 构成严重疏忽的要素
3.2.2 蓄意不当行为(wilful misconduct)
3.2.3 鲁莽(recklessness)
4.善意与恶意
5.不诚实、欺骗或欺诈
5.1 诚实与否是客观或主观的标准与测试
5.2 主观标准与测试的弊端
5.3 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要一并考虑的Twinsectra Ltd v.Yardley先例
5.4 明确是客观标准与无须理会被告主观标准的Ivey v.Genting Casinos最高院先例
5.5 在客观标准下涉及商业不诚实案件时是否一并考虑行业/市场做法
5.6 复杂行业/市场做法提供证据(包括专家证据)是否应被采纳
5.7 民商事诉讼涉及不诚实指控的例子
5.7.1 诉讼时效(time bar)
5.7.2 欺诈性误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6.市场调研/问卷调查证据
6.1 涉及统计数据时才适合采用问卷调查证据
6.2 仿冒经营案件需要证明的要件主要包括公众的思想状态
6.2.1 “相当比例公众”测试
6.2.2 “一般消费者”测试
6.2.3 不批准专家证据或市场调查证据的案件
6.3 其他涉及问卷调查证据的案件
6.4 问卷调查证据是否可被批准与接受
6.4.1 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
6.4.2 意见证据(opinion evidence)
6.4.3 先导问卷调查(pilot survey)
6.4.4 证人搜集程序(witness collection exercise)
6.5 法院对问卷调查证据的指引:真实价值测试与费用成比例测试
6.6 中间程序对问卷调查是否有真实价值的考虑
6.6.1 中间程序中对费用与价值利弊是否成比例的考虑
6.6.2 中间程序中没有反对问卷调查的做法仍可以在实质审理中提出
6.7 真实价值测试:什么才是恰当设计、实行与处理的问卷调查
6.7.1 Whitford指引
6.7.2 问卷调查中提出的问题
6.7.3 可以找个别人士出庭作证加强问卷调查证据的证明价值
6.8 小结
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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