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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总论(第四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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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总论(第四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商品图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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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比较法总论(第四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家级规划教材)  
定价:45.0  
ISBN:9787300270265  
作者:朱景文  
版次:4  
出版时间:2019-06  

  
比较法学是一门研究世界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关系的学科。与各个部门法的比较相比,《比较法总论》是比较法学的总论部分,它从宏观上研究世界各个大的法律制度、法系之间的关系,包括世界法律制度的分类,历史沿革,各个大的法律集团、法系在法律结构、法律渊源、法律适用、法律职业等方面的关系,它们的相同和不同之处,以及发展的趋势。  


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等。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  



第一篇 比较法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 比较法的范围和框架 3  

第一节 比较法的范围 3  

*二节 比较法的框架 5  

*二章 比较法的方法论 9  

第一节 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9  

*二节 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2  

第三节 沿革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9  

第四节 比较法的程序 21  

第三章 比较法的历史 24  

第一节 早期比较法的萌芽 24  

*二节 19世纪比较法的发展 30  

第三节 20世纪比较法的发展 36  

第四章 比较法的作用 41  

第一节 比较法在理论上的作用 41  

*二节 比较法在立法中的运用 43  

第三节 比较法在司法中的运用 58  

第四节 比较法在国际法上的作用 65  

第五章 世界法律体系的分类 68  

第一节 世界法律体系分类的标准 68  

*二节 世界法律体系的分类 74  

第三节 关于世界法律体系划分的几点思考 87  

第四节 比较法研究中的中国法 89  

*二篇 评价的比较法  

第六章 法的结构的比较研究 109  

第一节 法的结构概述 109  

*二节 公法与私法 110  

第三节 普通法与衡平法 117  

第四节 联邦法与州法 126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 132  

第七章 法的渊源的比较研究 141  

第一节 法的渊源概述 141  

*二节 制定法 143  

第三节 法律解释 151  

第四节 判例法 154  

第五节 宗教法 161  

第六节 习惯法 163  

第八章 法的适用的比较研究 166  

第一节 法的适用概述 166  

*二节 普通法院 167  

第三节 仲裁和调解 177  

第四节 法的适用的发展趋势 180  

第九章 监察制度的比较研究 187  

第一节 监察制度的兴起与分类 187  

*二节 不同区域的监察制度 189  

第三节 监察制度的发展趋势 194  

第十章 法律职业的比较研究 196  

第一节 法律职业概念的比较 196  

*二节 主要国家的法律职业 199  

第三节 律师职业的发展趋势 210  

第三篇 沿革的比较法  

第十一章 法律发展的全球视角 221  

第一节 全球法的整体观 221  

*二节 全球法发展的历史阶段 223  

第三节 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 225  

第十二章 前现代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228  

第一节 古代中国的朝贡制度和中华法系的形成 228  

*二节 古罗马的行省制度和罗马法系的形成 233  

第三节 封建制度下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237  

第十三章 现代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242  

第一节 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 243  

*二节 西方的自由主义法治国家 246  

第十四章 当代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260  

第一节 *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律制度:对自由主义法律模式的挑战 260  

*二节 *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律制度: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法律模式 270  

第三节 当代的国际关系的制度化 278  

第十五章 法律和全球化 289  

第一节 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 289  

*二节 法律与全球化的理论 292  

第十六章 区域一体化研究 301  

第一节 欧盟法概述 301  

*二节 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 305  

第三节 欧盟法的意义和性质 310  

参考文献 317  



第一篇 比较法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 比较法的范围和框架本章概要  
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它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叙述的比较法,即外国法研究;评价的比较法,即比较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异同及发展趋势;沿革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现实的和历史的关系。  
关键术语  
比较法 叙述的比较法 评价的比较法 沿革的比较法  
第一节 比较法的范围  
一、 比较法的词源  
比较法一词是从西文中引进的。在西文中相应的词是:英文comparativelaw,德文rechts-vergleichung,法文droitcompare,俄文СРАВНИТЕЛЪНОЕПРАВО。在英文、法文和俄文中,由于它们总是和“法”(law,droit,ПРАВО)一词相联系,所以人们很容易认为比较法也像宪法、民法、刑法等一样是一种法,即一种法律规则的总体。但是,实际上比较法和作为一个规则总体的法是根本不相干的。只有德文表述才比较清楚地反映了比较法一词的含义,它指的是法的比较,与作为一种规则体系的法的含义根本无联系。为了避免这种语义上的混乱,美国比较法学家不是将自己的协会称为比较法协会(SocietyofComparativeLaw),而是称为法的比较研究协会(SocietyforComparativeStudiesofLaw)。  
二、 比较法的范围  
既然比较法一词的含义是法的比较,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是否任何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比较法的范围究@有多大?这里需要明确哪些内容应包括在比较法的研究范围之中,哪些内容又应该排除在其范围之外。也就是说,要了解比较法是什么,首先必须了解比较法不是什么。在国内法的各学科中都广泛应用了比较的方法,如在刑法研究中对盗窃罪与抢劫罪、强奸罪与猥亵罪的比较,在法律责任研究中对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比较,在民事责任的研究中对过失责任与*对责任的比较,在民事主体的研究中对公司与合伙的比较,等等。这是在法学教育、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经常运用的方法。人们在作出判决和得出理论结论之前,往往需要对有关的规则进行比较。国内有些学者认为,这也属于比较法的范围。但是,这只是“比较法”一词的表面含义,它们虽然运用了比较的方法,但不能算作比较法,因为比较法所比较的法属于不同法律体系或拥有不同管辖权的法律体系,而不是同一法律体系中的不同制度或规则。在国内法的比较中,还有另一种意义上的比较,即对一国内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比如对中国不同朝代的法律制度所进行的比较。对于这类比较是否属于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国内的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这类比较属于比较法的范围。在谈到中国比较法的起源时,他们认为,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形成了奴隶制国家———夏朝,出现了《禹刑》。公元前16世纪到公元前11世纪的商朝,参考《禹刑》,有所损益,制定了《汤刑》,其内容比《禹刑》更为充实,这已是初步采用了比较法。①还有的学者认为:如果对比较法作广义的理解,我国古代文献中有许多这方面的内容。如断代史著作《刑法志》,主要叙述了各代法制概况,对以往历史上的法制也有所比较。其中东汉班固所撰《汉书》中的《刑法志》就较系统地记述了周、秦以来直到西汉末年法制的某些变革。明代的律家丘濬所著《大学衍义补》,评注了历代法制;清末律家薛允升所著《唐明律合编》(30卷),对唐律和明律进行了比较研究。在形式上,该书先列唐律,再列明律,并附有两代有关律令,分析条文,比较宽严,论其优缺点,总的倾向是推崇唐律而批评明律。学者认为上述著作都初步运用了比较法。②但是,笔者认为,这类历史的比较,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史,无论是法律实践中还是法学著作中,都俯拾即是。同样,这类比较也没有超过同一国家法律制度的范围,因此不能算作比较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法研究中运用比较方法还包括另一种情况,即对一国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如对联邦制国家不同州的法律制度的比较,中国大陆(内地)的法律制度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这类比较虽然没有超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范围,但是比较对象属于拥有不同管辖权的法律体系,因此学者们普遍认为这类同一国家不同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属于比较法的范围。谈到同一国家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比较,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历史上同时存在的一个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如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比较③、以汉人为主的法律制度与少数民族的法律制度的比较。④虽然这类比较的比较对象处于一个国家的范围内,但属于拥有不同管辖权的法律体系,因此这类比较应该属于比较法的研究范围。第一章比较法的范围和框架/5*二节比较法的框架一、叙述的比较法:外国法研究比较法与外国法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比较法研究必须以外国法研究为基础,而且在许多国家,外国法研究与比较法就是一回事。关于比较法的范围是否包括外国法研究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外国法研究不应包括在比较法的范围之内。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K.Zweigert)和克茨(H.Ktz)认为:“仅仅研究外国法,还不是比较法。例如,1937年国际联盟提出了一个关于《世界妇女地位》的调查报告,其中仅仅包括对各国问题的各自解决办法的报告。那里没有对所有提供的各种解决办法进行真正的比较,因此,充其量可以把它称为叙述性的比较法。只有对专门从事探讨的问题有着特定的比较的见解,我们才能够谈得上比较法。经验表明,*好的做法是,作者首先逐国地提出有关的外国法的根本观点,然后使用这些材料作为批判性的比较的根据,*后达到关于法律应采用的适当政策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涉及对本国制度的重新解释问题。”①美国比较法学家沃特森(A.Watson)也认为:“比较法不是对一个外国法律体系或其中一部分的研究。比如,在英国和美国大学中的法国私法课程和关于法国合同法的详细研究可能有很多的知识和实践价值,但它仍然是法国法课程而不是比较法。无疑,讲授这样的课程不可能不考虑本国法并与本国法作出比较,不可能不增加人们对自己法律的理解,但是这并没有改变这样的课程的本质。”他还认为,“即使对各种法律体系和法系的初步的描述也不配看作是作为一种学术活动的比较法,因为叙述缺乏必要的知识内容。”②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外国法研究应属于比较法,其主要理由如下。(1)比较法的一个主要内容是外国法,外国法研究是基础性研究,只有做好基础性研究才能进一步研究,而且实践也证明,自己不做外国法研究,也要依靠别人去做,因此外国法研究是比较法的入门。实践证明,真正对比较法研究有贡献的人,必然对外国法有深入的研究。(2)任何人研究外国法都必然带有本国法的观点,因而必然与本国法有所比较。(3)比较法研究不以对不同法律体系作出评价为必要条件,可以进行价值判断,也可以只是叙述。从实际出发,当代比较法的论文、会议、杂志基本上都是以外国法研究为主要内容,而且许多比较法机构也和外国法研究机构相同。笔者认为,上述意见分歧产生的一个原因在于使用的概念存在差异。第一种观点实质上是主张,只是叙述而没有比较和评价的,不是比较法;*二种观点则主张,叙述是比较和评价的基础,它已经是比较法了。这里,我们姑且把他们的争论放到一边,将主张外国法研究本身也属于比较法的观点称为“叙述的比较法”,而将主张比较法必须建立在比较和评价基础上的观点称为更高层次的比较法,即“评价的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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