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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表象是私法中的常见现象,私法本身必须对此做出回应,从而形成独具价值的权利表象规则。本文集中探讨对权利表象的私法处置,特别是将权利表象视为真实的处置方式,从其功能及理论基础、法律构造、遵从或否定这一规则的界限及该规则适用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几个方面对之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对这一规则的理论认识深化,特别是对司法实践发挥一定的指导作用。此外,权利表象规则作为一个具有原则性的一般化规则得以确立,有利于弥补具体制度的不足,且为法律并无明文的具体情境提供规范依据。
首先是一引子,从我国的几个司法判决中抽象出其共性:存在权利表象,并且法院在处理时将该表象视为真实,由此引出本文的研究重点。
章是问题的提出,所研究的中心点是权利表象及其表现形式。权利表象是指虚假的权利表征,而权利表征是指用以表彰权利的特定外在形式,它是有形化并表现权利的技术手段。是否需要特定的权利表征,取决于权利表征的本体性功能及该权利的性质。权利表象是一种幻象,它传递着虚假的权利信息,也为他人的合理信赖提供基本依托。权利表象的存在导致了表见权利与真实权利的冲突。与权利表征相对应,权利表象呈现出多样化的表现形式。这一方面取决于法律对权利表征是否有明文规定,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交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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