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以民法适用为视角(第二版)(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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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结合《民法典》以及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经验,对第一版进行修改和完善,增加了《民法典》的相关条文,并将其作为研讨法学方法论的素材,还借由相关案例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进行了说明。本书有助于读者妥当运用法学方法对《民法典》文本展开解释,从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形成对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解释力的知识和话语体系。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于1989年2月到1990年2月、1998年8月到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入选教育部长江*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教育部*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四次获得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秀成果奖一等奖等。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代表,第九届全国*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十一届全国*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并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并深度参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法学方法论概述
第一节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和特征
*二节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
第三节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的关系
第四节法学方法论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五节法学方法论的历史发展
第六节法学方法论的体系
*二编 司法三段论
*二章 司法三段论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司法三段论概述
*二节司法三段论的适用范围与功能
第三节司法三段论的发展
第四节司法三段论运用的基本要求
第五节三段论与其他方法的综合运用
第三章 大前提——法律规范
第一节司法三段论中的大前提
*二节大前提与法律渊源
第三节找法的基本路径
第四节法无规定时的找法方法
第五节大前提的规范效力等级
第四章 小前提——法律事实
第一节概述
*二节确定小前提的步骤
第三节要件事实的整理
第四节事实要件与规范要件的互动
第五章 连接——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结合
第一节连接是司法三段论的直接目的
*二节连接的目的
第三节连接的步骤
第四节连接过程中的目光往返流转
第六章 连接的典型方法
第一节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二节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第三节案例指导方法
第三编 法律解释学
第七章 狭义法律解释方法
第一节狭义法律解释方法概述
*二节文义解释
第三节体系解释
第四节当然解释
第五节反面解释
第六节目的解释
第七节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
第八节历史解释
第九节社会学解释
第十节合宪性解释
第八章 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
第一节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
*二节一般条款的具体化
第三节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类型化
第九章 法律漏洞的填补
第一节法律漏洞填补概述
*二节类推适用
第三节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
第四节基于习惯法的漏洞填补
第五节基于比较法的漏洞填补
第六节基于法律原则的漏洞填补
第四编 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
第十章 价值判断
第一节价值判断的概念和作用
*二节价值判断理论发展
第三节价值判断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价值体系及其冲突
第五节价值位阶与判断
第六节价值判断的适用步骤
第七节价值判断的必要限制
第十一章 利益衡量
第一节利益衡量概述
*二节利益衡量的方法
第三节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与考虑因素
第四节利益衡量的具体运用
第五编 法律论证
第十二章 法律论证
第一节法律论证的概念及功能
*二节法律论证的理论发展
第三节法律论证在方法论中的作用
第四节法律论证方法
第五节论证负担规则
第六节论证程度区分
第七节法律论证与证成
第八节法律论证在裁判中的作用
参考书目
民法规范可以作出如下分类:
(1)完全法条与不完全法条
所谓完全法条,是指已经兼备构成要件与法律效力两个要素,并将该法律效力连接于该构成要件的单一法条。[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59页。]例如,《民法典》*1165条*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尽管该条非常简略,但是,其确立了过错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所以,属于完全法条。由于完全法条完整包含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因此,其可以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所谓不完全法条,是指不完全具备构成要件或者法律效力规定的法条。[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59页。]不完全法条包括了引致条款、说明性条款、限制性条款等。从立法技术层面看,立法者不可能将所有法条规定为完全法条,从立法的简洁性考虑,有必要规定不完全法条。例如,法律上有偿合同的类型很多,不可能针对每一种有偿合同的成立、效力都加以规定,因此,《民法典》第646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这就极大地节省了立法成本,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因为“准用”等条文的存在,就产生了不完全法条。虽然不完全规范不能独立提供请求权基础,但却能与其他规范结合来提供请求权基础。这些不完全规范或说明、或限制、或引致、或解释、或推定,功能不一而足,但都能相互结合形成完全法条。
由于《民法典》大量规定的是裁判规范,所以,从立法者的意图来说,其在规定具体的法律规则时,就已经考虑到哪些法条应当适用于具体案件,哪些法条必须与其他法条结合才能适用于具体案件。一般来说,如果一个法条已经是一个完全法条,法官可以直接援引其作为裁判依据。如果某一个法条必须与其他法条组合在一起形成完全法条,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将两个法条结合起来,共同作为裁判的大前提。不完全法条的结合运用,必须符合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要求,才能发生该法律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在因为不可抗力造成飞机失事的情况下,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1238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这两个条款结合在一起表明,即使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因此,两个法条结合共同构成了完全法条。
(2)参照适用与被参照适用条款。参照适用实际上就是“准用”(entsprechende Anwendung)这一立法技术,准用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于其他的情形。准用 “乃为法律简洁,避免复杂的规定,以明文使类推适用关于类似事项之规定”。[ [1]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准用”不同于“直接适用”,它是在不违背被准用事物性质时的适用。所以,准用要考虑被准用的事物的特点,只有那些不与被准用事物的特点相违背的法条才可以适用。所谓被参照适用条款,就是指参照适用条款所指向的基础条款。例如,《民法典》第467条*1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相类似合同的规定。”此处所说的“*相类似”的规定,是指从合同的性质来看,待决案件中的合同与合同编中规定的某典型合同具有*相类似的特点。所以在有关非典型合同的争议中,法官如果要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的相关规定,就需要论证所争议的合同案件与参照适用的规则具有“*相类似”的特征。《民法典》第467条*1款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参照适用条款,依据该条规定,所以应当具体原因的“*相类似”的规范则属于被参照适用条款。
《民法典》规定了很多参照适用法条,这实际上是有助于指引可得适用的规则。通过这种参照的技术,避免了立法的冗余,也为法官提供了大量《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可以通过参照进行适用的大量规则。还有一些参照适用的情形,在《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但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范的性质以及参照与被参照法律关系的相似性,也可以依具体情况进行参照适用。例如,民法典在保证合同中规定了有关保证人的追偿权、抗辩权以及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等规则,也可以适用于物上担保的情形,从而在物上担保中适用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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