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生态环境保护是为民造福的;百年大计。环境监管失职罪作为生态环境监督领域刑法规制的主要罪名,其犯罪主体只聚焦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有效遏制我国早期;先污染,后治理发展模式的弊端。为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正义、生态文明等环境法治理念,应将生态环境法益确立为刑法的独立性法益,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注意义务构造,从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自然人范围、单位犯罪主体以及共同犯罪三个维度进行拓展,进而推进美丽中国的全面建设,让人民群众在绿水青山中感受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
刘期湘,男,教授,硕士生导师,1972年生,湖南隆回人。湖南大学刑法学硕士,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博士后。现任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法学国家一流专业负责人,兼任湖南省刑法学会副会长、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人民政府立法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咨询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省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等。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2项、湖南省哲学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湖南省教科重大委托项目1项、司法部课题1项、湖南省社科基金资助项目2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高危行业监督过失犯罪研究》结题鉴定为优秀。在《光明日报》等权威报纸和《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等CSSCI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4部,研究成果先后被《湖南日报》、红网等刊发和转载。多次参与省内公检法司部门和知名律所重大刑事案件的论证,应邀参与《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多次参与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优化办等立法工作。
导 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及述评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四、主要创新点第一章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界定及现实考察 第一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基本界定 一、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基本概念 二、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界定 第二节 我国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现实考察 一、我国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刑法体系定位 二、我国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具体考察 三、我国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治理模式 四、我国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现实考察 第三节 我国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追责困境 一、自然人主体范围认定过窄 二、单位主体责任追究方式缺位 三、生态环境监督领域中共同过失犯罪治理效能欠佳第二章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必要性 第一节 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生态环境治理的内在要求 一、增加监督维度:多元生态环境监督主体拓展的要求 二、扩宽规制向度:多元主体的环境数据监管要求 三、加大处罚力度:周延生态环境监管的刑事规制主体 第二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理念驱动 一、生态环境中心理念的思想巡弋 二、风险理论对传统刑法观的引导 三、生态环境权利本位思想的转变 第三节 强化企业内环境监管人员刑事责任的需求 一、贯彻全方位多元化生态环境治理的时代需求 二、企业自身生态环境治理缺位的解决策略 三、实质刑法观对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主体的拓展要求第三章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哲学根据 一、生态文明理论缘起: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 二、环境正义:生态文明之价值诉求 三、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刑法保障机制之维 第二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现实根据 一、生态环境治理的观念转向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导向 三、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拓展需求 第三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理论根据 一、协同治理理论: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现实可能 二、监督过失理论缘起及其与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适配 三、生态环境监督过失与过失的共同犯罪第四章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原则 第一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前置原则 一、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注意义务构造 二、各层级生态环境监督者的注意义务原则的适用 三、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中向上追溯原则的适用 第二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认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监督主体拓展的标准性认定原则 二、监督主体行为与危害结果的直接性原则 三、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面向 第三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限制原则 一、主体排除性原则 二、生态环境监督关系的实际支配原则 三、横向监督主体与纵向监督主体的支配权确认 四、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限制的具体路径第五章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路径 第一节 解释路径: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自然人主体拓展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主体拓展路径 二、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企业人员主体拓展路径 三、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其他自然人主体拓展路径 第二节 立法路径:增设生态环境监督过失单位犯罪 一、生态环境监督过失单位犯罪的拓展依据 二、生态环境监督过失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划定 三、环境数据监测的单位主体 四、生态环境监督过失单位犯罪的限缩 第三节 共犯认定拓展路径:生态环境监督共同过失认定考察 一、生态环境监督拓展至共同过失的正当性考察 二、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共同制造不被允许的风险 三、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共同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结 语参考文献
【免费在线读】前 言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治根基。然而,环境监管失职罪作为环境监督领域刑法规制的主要罪名,其犯罪主体目前只聚焦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我国早期形成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未能起到实质性的治理作用,具体表现为对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规制的缺位、遗漏,以及行刑衔接不畅等治理困境。为了适应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环境治理要求,回归生态环境权利本位的法治要求,促使企业在环境领域绿色健康发展,通过多维度、多层次、多视角对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现状进行审视,可以发现,我国当前在环境刑法领域的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具有厚实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在理论层面,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环境正义、生态文明等环境法治理论能够正确指引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广度与深度,为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提供了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的哲学依据。在现实层面,环境刑法治理正逐渐开始由人类中心主义观向生态的人类中心主义观转变,生态法益成为刑法所保障的独立性法益,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为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可能造成的;犯罪圈扩大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托。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拓展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需明确拓展的基本原则。一般而言,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是以刑法中的过失理论为基底,明确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注意义务构造,以及适用范围应属于主体拓展的前置性原则,细化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标准、因果关系以及基本面向属于主体拓展的认定原则。并且,为了保证刑法谦抑性,还需明确主体拓展的限制性原则,包含主体排除性原则、支配关系内涵以及横向纵向监督的支配权地位等内容。而在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如何拓展方面应从刑法理论中的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三个维度展开:其一,拓宽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自然人范围。当下,环境监督方面的罪名以环境监管失职罪为主,其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典型的自然人主体,针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拓展,笔者主要有以下几点提议:一是扩宽;环境监管的监管范围,将各类环境行政监管纳入该罪的规制范畴中;二是对;监管失职中;失职的内涵进行扩宽,明确;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含义;三是要将环境监管失职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拓展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二,将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由自然人主体拓展为单位主体,注重对企业环境监督过失的刑法规制,明确各类单位犯罪直接责任的规制思路,并将环境数据采集与监测的单位主体纳入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规制范畴,但也不能忽略刑法谦抑性,要划清生态环境监督过失单位犯罪的范围。其三,将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拓展至共同犯罪之中,对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中共同制造不被允许的风险的行为与共同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的行为进行系统性规制。
- 新华一城书集 (微信公众号认证)
- 上海新华书店官方微信书店
- 扫描二维码,访问我们的微信店铺
- 随时随地的购物、客服咨询、查询订单和物流...